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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2020-11-09
保险费如何规划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商业保险规划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两个项目。依法参加城镇生育保险的,符合条件时均可享有。下面将上海市现行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总结如下:

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wWW.bx010.COm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

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四)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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