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保险知识汇总,陕西省欲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

2020-11-09
养老保险知识 养老保险知识普及 养老保险相关知识

农民工作为我省产业工人的一部分,为陕西省的建设做着贡献,但是针对农民工的生活保障却并不完善。昨日省政协委员建议,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之中。

据统计,目前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农民工人数为346万,其中本省农民工为216万人,外省来陕就业的农民工为130万人。农民工已成为我省产业工人中的一部分,主要从事建筑业、服务业和加工制造业三大行业。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主要依靠自己承担,保障状况令人担忧。目前,我省农民工社会保险还存在法规层次低,覆盖面窄,记录、接续、转移制度缺失等设计不完善之处。

省政协委员建议,针对当前存在的制度不完善问题,应尽快完善立法。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应提升至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层次。建议修改《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专章规定;建议制定《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章规定。

同时委员们建议,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应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坚持分类分步、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且已在城镇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应考虑直接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下劳动合同,就业状况不稳定的人员,应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逐步纳入保障。

另外,委员们认为应该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且已在城镇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应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下劳动合同,就业状况不稳定的人员,根据其收入低、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可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大病医疗保险。

相关推荐

保险知识汇总,上海:外来职工被纳入城镇职工社保范围


《社会保险法》7月1日起实施,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上海部分社会保险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其中包括,在上海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将被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上海市政府近日下发了9个文件,分别对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郊区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做出了调整,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上海市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上海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上海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新规,今后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上海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上海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

鲍淡如介绍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邀请上海社科院和复旦大学分析新规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此外,还请上海各区县分别对区域内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变化以后的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每个区县至少抽取30户以上的企业听取意见。同时,还邀请上海市总工会和上海市企业家联合会分别对雇主、用人单位进行访谈以及直接听取农民工的意见。

综合各方面调研的情况的结论是:一是把外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后,用工成本确有上升;二是大多数企业了解国家政策以后,对实行新的办法已有比较充分的思想准备;三是会对部分劳动密集的低端行业的人员从业带来比较大的压力。

北京农民工社保缴费比例同城镇职工


自2012年4月起,北京农民工参保按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即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和每月3元缴纳。届时,农民工缴费人员类别将调整为“农村劳动力”。

根据《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民工按照1%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2012年4月起统一执行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市社保中心将把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中农民工的缴费人员类别调整为“农村劳动力”,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和每月3元缴纳。

对于外埠农民工,用人单位完成信息变更后,需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交农民工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等信息,满足制卡信息采集要求。审验合格后,社保经(代)办机构为用人单位打印《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

2012年,北京调整的农民工社保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医保待遇上

调整前,农民工只能享受“大病医保”,不享受门诊报销,只能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仅保障打工期间,退休后则不纳入保障范围;

调整之后,农民工不仅可以享有大病医保,也可享受门诊报销,可选定4家定点机构,办理社保卡,持卡就医时可实时结算。同时职工医保会为其办理个人账户,用于缴费积累,并计算缴费年限,在异地就业时,可按相关政策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二、缴费办法上

调整前,北京市农民工医保由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1%的比例为农民工纳医疗保险;调整之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

三、处罚力度上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须申报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并依此标准按新政策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瞒报和漏报。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保缴费工资的,将按照《关于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规定,从4月起统一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2年度社保缴费工资。

农民工,农民工何时实现养老保险?


随着近年来,城市化建设的大发展,很多农民工离开家乡,纷纷进城务工,并且这些农民工中主要以中青年为主,随着时间推移,他们很快将进入老年,到那时候他们没有了劳动能力,还能够在自己建设过的城市生活吗?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虽然已经为此付出很多努力,但是在农民工保险的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养老保险农民工可望而不可即

20岁的王斌老家在长子县,今年春节过后就来到太原想找份合适的工作。相关人员在太原市劳务市场见到小王时,他正在山西恒台建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招聘台前咨询过磅员的工作,“我刚来太原,由于没啥专业技术,想找一份好一点的工作并不容易。”小王对相关人员说,“我更看重的是月收入有多少,包不包食宿,至于有无养老保险什么的,那不在我首要的考虑范围内。”

来自临县的王明海一直在太原做家装,工作主要是铺地。王师傅今年40岁了,他并没有固定的单位,活都是自己找或是装修公司为他介绍,他的老婆、儿子都和他在太原居住。当相关人员问王师傅以后老得不能干活了怎么办,他说,趁现在还有力气,多干点活,多挣些钱,为将来攒着。王师傅的户口在农村,因此他在村里上了新农保,“我以前咨询过,如果我在城市里上养老保险,由于没有单位,保费都得自己掏,这样一年下来得好几千元,太贵了,我在村里上的新农保一年才几百元。”王师傅说,“好在我有儿子,以后他总得管我们吧!”

进城务工人员,他们的文化水平一般普遍较低,来到城市所从事的也多是体力劳动和最底层的工作。他们由于在城市里要先解决温饱问题,因此找工作时,首先考虑的是薪水的多少,而对其他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很少去要求。由于农民工自身的社会保障意识低,绝大多数人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即使意识到未来养老的问题,也多寄希望于农村的“土地保障”以及传统的“养儿防老”等方式。

缴费偏高企业难以承受

5月3日,在太原市劳务市场的招聘会现场,嘈杂的招聘大厅里,求职者与招聘单位都不在少数。但是,在招聘会上转了一圈发现,现场招聘的单位只有三家企业在福利待遇方面标明有养老保险等,而其中两家公司也只是对特殊岗位的员工才给上保险,对其他工种像保洁员、安保员等却在招聘简章中并没有提及有养老保险等。

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他们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标出员工与公司签订合同后,会有“五险一金”。负责招聘的白先生说:“我们是国有企业,在养老保险方面,员工每个月根据收入的4%到8%,个人需要缴纳200多元,单位给缴纳400多元。”

在招聘会现场,一家饭店负责人对相关人员说,“现在的人工费都很高,我们一位服务员每个月的工资就要1800元以上,如果再给上保险,一个月又要多付出三百元左右,成本太高了,我们真是负担不起啊。”问这位负责人如果有员工提出相关的要求怎么办时,他说一般就会给员工每个月多发个一二百元,这样员工高兴,饭店也比给员工上保险划算。

据了解,许多公司招聘保洁员、服务员、安保员等技术含量低的工种时,都不会主动提及给上养老保险等。而对于技术含量高的工种,才会在福利待遇里标明有养老保险等。农民工工资收入普遍较低,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也普遍较低,而现行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还是偏高,使许多农民工及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感到难以承受,因而导致大量的农民工没有参保。

失业保险,农民工上等同于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


记者从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北省政府日前修改了“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修改后的“办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按照新的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自主确定本行政区域在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如实行相同失业保险政策,与城镇职工一样,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要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申领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医疗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重病住院治疗的还可按规定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免费职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等失业保险待遇;如不实行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领取最长不超过9个月相当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门雁平认为,河北省新的“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措施,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改善全省就业环境。

农民工,建立新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而另一项调查显示退保率已达到40%。面对汹涌而来的农民工“退保潮”,绝不能主观臆断为农民工不需要养老保险,而应深入分析其中原因,探索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满足农民工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与农民工特点相悖

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计算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城镇正规就业情况设定的,而对劳动关系松散、就业地点频繁变换、工作单位不固定、就业收入较低、工作年限不定的农民工来说,现行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缺欠。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险关系转接困难与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矛盾。现阶段我国推行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基金管理条块分割,不同区域政策迥异,这与农民工就业地点不稳定、跨省区流动频繁的特点严重冲突。区域政策差异致使农民工跨省区调换就业地点后很难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保留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接续”。但由于目前的保险社会化程度低,即使在同一个县、市范围内,农民工由于暂时失业或者工作变动,也会因手续繁琐而中断参保。因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使农民工很难真正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缴费年限长与农民工工作年限短的矛盾。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纳满15年以上,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农民工流动性大,相当一部分人在同一个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累计打工15年之久几无可能。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仅有20%~30%的进城务工农民在一个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2004年外出农村劳动力中,有就业岗位但不稳定的务工人员占到40.6%,而这种状况在2005年丝毫未见有所改善。对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15年缴费年限成为难以逾越的门槛,因而将来领取养老金也成为遥不可及的梦想。

三是缴费金额高与农民工缴费能力弱的矛盾。根据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企业按规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约占职工工资的20%,其中8%左右为个人缴费,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据测算,企业由此每年要多为每位农民工支付1000多元的保险费,等于将现有的用工成本提高15%左右,不仅增加了企业负担,而且也成为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新“门槛”,并减少了农民进城就业的机会。同时,对于多数农民工来说,微薄的收入维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见肘,在即使参保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待遇的情况下,当然不愿再花钱办理一份看不到希望的养老保险。

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建立新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群体的特点使其无法适应现行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依然面临着资金缺口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数目庞大的农民工强行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对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的冲击是可想而知的。因此,我们必须尊重国情和现实,立足于农民工自身特点和实际需求,探索建立新型的、专门针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新型制度在现阶段要完全独立于我国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它应是一个特殊的具有过渡性质的社会保障体系,最终的发展方向仍是纳入并融合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全国统一政策。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其社会保障个人账户管理应实行属人原则,个人账户随农民工的流动而迁入迁出,这要求实现社会保障政策、信息等全国统一。因此,需要出台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等系列法规,明确组织形式、参保对象、筹资标准、经费来源、征缴办法、待遇享受等问题。

委托运作管理。委托一家机构网络健全的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承担类似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的责任。保险公司负责为每个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放农民工养老保险金,办理农民工中断就业时一次性领取个人缴费部分等有关事宜。农民工到户籍所在地保险公司开设个人账户,按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进行编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保险公司可按一定缴费比例收取管理费用。保险公司为每个农民制作记载缴费等信息的保险卡,对农民工开放“异地缴费”业务,农民工异地就业时,可凭保险卡要求用人单位到流入地保险公司缴费,无需迁移保险关系,缴费期限可累计计算。

基金统筹运用。保险公司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全国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通过专门账户汇总后,及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集中安排运用,确保保值增值。

商业保险参与运作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养老保障权益

有利于满足农民工参保需求。一方面,保险关系转移灵活。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般采取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保险产品由总公司统一开发,因而缴费办法、待遇享受全国一致,不受区域政策影响。保险资金集中管理,统一划拔至总公司投资运用,因而不存在资金转移困难问题。全国性保险公司机构网络健全,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县市甚至乡镇,只要投保人提出申请,即可将保险关系转移至迁入地,满足农民工频繁流动时转移保险关系的需求,有利于尽快解决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强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问题,建立方便合理的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另一方面,缴费方式灵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缴费方式一般可灵活选择,一些产品可以不定期不定额缴费,即使投保人缴费中断,以前年度缴纳的保险费仍然生效,待投保人有条件缴费时,可即时续保,同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可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确定每次缴费标准。

有利于提高统筹层次。2005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该决定提出,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通过商业保险平台,可以尽快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全省甚至全国统筹,推动促进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构建和农民工的合理流动。

有利于保证基金运转安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说目前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要支付现有城市人口的养老保险金。有些城市现有城市人口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很大,农民工参保可以让地方社保基金更加充足,但农民工退保时并不能领回全部所缴保费。据统计,广东省每名参保一年的农民工退保,就将向当地养老基金“贡献”1348元。这种办法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在农民工申请退保时或鼓励,或不告知利弊,或干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社会保险制度的缺陷导致国家形成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新债务,使得农民工的保险丧失效力。然而,通过商业保险,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就可由保险公司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和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督,可确保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基金不被地方社保挪用或挤占。

有利于降低运行成本。政府可以通过市场机制选择费用低、服务好的保险公司,直接利用保险公司现有的人才队伍和服务平台,利用保险公司灵活的用人机制聘用专业人员,减轻政府新设经办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的压力,节省专业培训的时间和费用。

有利于控制运行风险。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管理的专业机构,可以运用保险精算技术提高保险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将基金支出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险公司还可利用专业的风险管控制度、理赔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手段,规范业务流程,防止人为干扰因素,降低不必要、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有利于开展“三农”保险。相对于未流出的农村人口而言,流入城市中的农民工是一个素质较高的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农民中的精英。通过开办养老保险,这部分人的保险意识得到启发,保险需求得到推动,将会对“三农”保险市场的培育开发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保险公司能够扩大影响,积累实力,更好地服务农村保险市场。

农民工,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草案基本成熟


消息人士透露,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草案已基本成熟,可能在近期报送决策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也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中,社保关系全国接续加速。

采用欧盟模式面临困难较多

上述人士介绍,正在研究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集中体现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个人账户可以随着本人的流动而流转,统筹账户的大部分也倾向于随着本人的流动而流转,将来农民工无论是回到农村还是留在城市养老,都会把他所有的养老权益转移到养老地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去。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日前完成的一项课题研究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续可借鉴欧盟的“分段计算”模式,实行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既保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不变,在不转移统筹基金的前提下,按各参保地规定分段计发。该课题组组长、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杨所长认为,农民工是过渡时期出现的群体,不宜为农民工单独设计养老保险转移办法。

但上述消息人士表示,由于欧盟30多个统筹单位采取的几乎都是单一的现收现付制,统筹层次较高。而我国统筹层次多达上千个,与欧盟的情况不同,因此实行欧盟模式面临的困难很多。

在现实中,由于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会影响地区的局部利益,转出意味着转移了责任,而转入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为减轻本地养老保险的压力,一些地方特别是发达地区往往不愿意其他城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地。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某建议,农民工个人账户可包括个人缴费和部分的企业缴费,给流入地的地方政府留下一定的工作经费。农民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领取一份主要由中央政府补贴、地方政府实施和发放的养老津贴。同时,可规定最低养老金标准,且须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社保关系全国接续加速

业内人士分析,社保关系的全国转移接续问题主要是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由于养老保险实行终身累积的方式,所以会出现工作地点变化后,其养老保险的权益能否得到继续承认的问题。其中,难度较大的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农民工是一个具有过渡性色彩的群体,具有流动性和收入偏低的特点,进入较高缴费门槛比较困难。同时,最终归属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关于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缴费满15年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执行。而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出台,将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接续难题,从而加速推动社保关系全国接续的进程。

此外,解决养老保险的全国转移接续问题的关键是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日前浙江省人大通过决定,明确规定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从10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将实现省内“自由漫游”。其他省市也都在加速统筹进程,这也加速了养老保险接续问题的解决。

保险知识汇总,企业必须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


今年1月起,农民工将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参加养老保险,这使得农民工必须缴纳的保险由之前的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两类扩充至三类。日前,市社保中心发布通知,为保证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平等的养老保险制度,雇佣农村户口职工的各类企业和农民工本人必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据悉,该政策将涉及100万人左右。

农民工开始扣缴养老保险费

记者获悉,市社保中心发布的《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农民工参加的保险中增加基本养老保险一项。

据了解,以前对于企业所雇佣的农民工,强制企业为农民工上的保险有两种,包括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这两类保险都为单位全额缴费,农民工本人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如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成为必须,意味着大部分参保农民工的工资单中将新增扣缴保险费用的一项。企业也不能以职工的农村户口为理由,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今后,无论外地农民工还是本市农民工,只要按规定履行了同等的缴费义务,就可同本市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的养老待遇。

保险缴费标准等同城镇职工

据悉,补充通知中明确,农民工将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依据其实际工资确定,最低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40%,上限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按照目前的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标准,缴费基数下限为1490元,上限为11178元。

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用的缴纳,企业应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照此计算,农民工参保后,每月个人最低应缴纳119.2元养老保险费,最高缴纳894.2元。

已参保农民工将调整缴费基数

据了解,除了非全日制的兼职农民工,其他在各类参保单位中任职的农民工皆在此次调整之列。市社保中心表示,对于之前未参加养老保险,而其他参保险种存在正常缴费的农民工,已经在1月底前统一增加养老保险险种,并按照其实际工资统一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对于已参加养老保险,但按照最低工资(目前为800元)为缴费基数的农民工,也已经在1月底前按照其实际工资统一调整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据悉,此次调整并不涉及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