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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房车非法改装 出了事故遇理赔难

2020-11-05
汽车保险理赔知识 保险理赔知识 理赔保险基础知识

这两年来,“房车”在温州出现了增长苗头。很多房车车身超长,属于大型汽车,得上黄牌,拥有A1驾照才能行驶。一些车主通过改装,缩短车身,蒙混过关骗取蓝牌。市车管所日前发现有17辆房车存在这种情况。车管部门提醒,车主如拒不更换黄牌的,将撤销机动车登记。

44辆房车有17辆上了蓝牌

上个月,一温州人买了一款名为“吉姆西”(GMC)的美国进口房车,车价100多万元人民币。上牌时,麻烦来了。市车管所工作人员检测后发现,该车车身长度6.2米,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规定,车长大于等于6米的,都属于大型客车。

这意味着,这辆房车只能上黄牌,而驾驶它的人,必须拥有A1驾照。车主纳闷了,他反映不久前,有个人也买了同一款型号的房车,顺利地上了蓝牌。听说有这回事,市车管所高度重视,随即调查了一番。据统计,温州登记在册的“吉姆西”房车共44辆。这种房车2005年在温州出现第一辆,随后几年增加量不多,直到去年突然增加了8辆,今年则增加了24辆。“温州的房车以这个牌子为主,其他很少见。”市车管所一工作人员称。而那名车主所反映的情况,还真有这么一回事,44辆房车中,有17辆居然上了蓝牌。

这17辆房车都有“缩骨功”

市车管所不放心,特地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进行了认证查询,对方回复,这些车子的出厂车身,确实都超过6米。

由于进口车上牌没有类似国产车的合格证、公告等资料可作为查验依据,只能凭人工测量确定车辆的外廓尺寸。那这17辆“吉姆西”房车,为何能过得了人工检测这一关?这些车子怎么会有“缩骨功”?

经调查,原来这些房车的前后保险杠较为凸出,为了蒙混过关,车主在上牌前,将前后保险杠给卸了,以减短车身长度。如此一来,这些车子的车长都控制在6米以内,顺利拿到蓝牌后,再将保险杠安装回去。

这17辆房车涉嫌非法改装,车管部门现已逐一通知车主,截至昨天,已有9名车主前来更换黄牌。剩下的8名车主,因出差等多种理由,尚未前来办理。

市车管所负责人称,现已对这些车辆档案进行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将撤销该车的机动车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

出了事故理赔很麻烦wWw.bx010.cOM

据车管所工作人员介绍,“房车”并非车管部门的专业术语,而是一种民间称谓。“它正确的名称应该是大型客车,只是在车里增加了酒柜、茶几、沙发等设施。”市车管所工作人员称

据悉,近年来杭州、宁波等城市都出现了房车,但数量都不多,“温州人买奔驰、宝马、保时捷很常见,房车还算个新事物,但今年突然增加不少,可能会有增长趋势。”市车管所工作人员称。

车管部门提醒,购买房车务必慎重,一般房车的长度都超过6米,只能上黄牌,如非法改装,除受到行政部门处罚外,在理赔方面也存在问题。

市车管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不久前,上海一名车主,购买了“吉姆西”房车,通过卸保险杠的方式获得蓝牌。后来该车出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车主非法改装,持C证开大型客车,属于驾证不符。双方为此还在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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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险都包括什么?为啥出了事故不给赔?


一些对车险知识比较淡薄的车主,为了保险起见就买了全险,他们以为全险就是全部险种,只要购买了全险就能够高枕无忧,无论汽车出现任何的损伤,保险公司都会赔偿。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我的车保的是全险,为啥出了事故还不给赔?”鞍山市民韩哲最近碰上一件郁闷事。据了解,所谓“全险”只是代理人的一种简单提法,而不是包赔一切。

韩哲去年购买汽车时,按照4S店的提示办理了“全险”。前段时间,韩哲倒车时与其他车发生了剐蹭,倒车镜被刮掉了。向保险公司报险后,却遭到了拒赔,这让他十分不解。

对此,韩哲承保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倒车镜的单独破损已被写进了保险免责条款中。这一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应对某些修理厂的骗保行为。不仅如此,还有很多项目也不在“全险”之列。

不少车主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他们往往在为爱车投保了全险,但在出险时却遭遇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他们很是郁闷,明明买了全险,怎么还有不赔的道理,那是车主没有搞清楚全保车险的概念。那么,汽车全险都包括什么呢?其实,车辆全险,是针对商业险的一种通俗说法,主要是为了满足要求全面的车主而设计的,具体包括有: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检查车辆是否拥有全险,建议车主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服热线或者到官网进行查询。

不过,一般新手买第一辆车,应该尽量保全险。因为这点真的很必要,因为新手的技术和经验不足,一旦车子出现刮碰,修车、赔付对方都会很麻烦。所以建议新手买第一辆车时,除了必须要交的交强险和车船使用税以外,商业险最好依次按以下顺序投“车损险、第三者险、司乘险、全车盗抢险、划痕险、玻璃险以及自燃险”。

温馨提示:车主们在选择机动车辆保险时,应预测自己可能会遇到哪些方面的风险,然后按照需要选购车险产品。正确的投保方法是:凡是适应自己车辆保险都应该投保和保足,以确保在万一出险时而获得保险公司的足额赔偿。

出了事故,这些情况保险公司不买单(案例+说法)


开车出行,安全第一!小编用下面的案例来给司机朋友们提个醒儿!开车切勿心存侥幸,出了事故既赔钱又坐监保险公司还不买单。

无证驾驶并非仅指“未取得驾驶资格”

张某在服役期间取得部队驾驶证,转业后亦到地方车管所办理“转证”的相关手续,在“转证”期间,其驾驶车辆与宋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宋某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威海经区法院要求赔偿。经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存在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且享有向张某追偿的权利。

法官说:无证驾驶并不仅仅是指“未取得驾驶资格”,还包括“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所谓“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区分不同的准驾车型,而且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等不同的情况,驾驶员驾驶车辆应当保证“证”与“驾”一致,也就是说一方面应当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一致,例如C1驾驶证准驾车型包括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俗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另一方面就如同上述案例一般,持有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不能驾驶普通民用车辆或者在境内驾驶车辆。

逃逸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加重情节

林某与朋友把酒言欢,趁着酒劲,亦认为下半夜不会出事,遂开车回家,结果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单造成受害人贺某受伤,还撞坏了马路边的护栏,林某害怕了,竟弃车逃逸,妄图躲过酒精度测试,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便林某是第二天才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测试,仍然是酒精度超标,在这般情形下,林某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同时,亦需要对贺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其保险公司仅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对贺某的赔偿责任,享有向林某追偿的权利。

法官说:不少人心存侥幸,认为醉酒或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逃离现场,待酒醒后再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此一来就无法确定事故时是否醉酒,便可免除刑事处罚。这种想法是非常无知且不负责任的,并不是只有醉酒驾驶这一种情形会构成刑事犯罪,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亦有可能,而且肇事后逃逸造成死亡后果的更是加重处罚的情节。另外,逃逸虽不是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可以行使追偿权的情形,却是商业险免赔的事项,即是说如果侵权人肇事后逃逸,受害人超过交强险范围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是可以不予赔偿的。肇事逃逸,在民事方面是面临巨额赔偿,在刑事方面是则失去人身自由,孰轻孰重,应有考量。

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赔偿责任,并不是终局责任

上述两起案件,保险公司起诉被保险人,要求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经区法院审理认为:我国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受害人故意时保险公司绝对免赔和驾驶人员醉酒、无证驾驶等情况时的相对免赔。据此,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交通事故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本质上属于侵权案件,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所以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法律基于保护受害人的立场而做出的特别规定,保险公司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才替代了侵权人的身份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法律也同时规定了在侵权人存在诸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情节时,保险公司仅需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且享受赔偿后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职工维权,企业以职工名义保险 出了事故企业是否能享受赔偿


浙江在线10月09日讯 以职工的名义参加保险,同时在用工的合同上写上一句“赔偿收益方为公司”,当事故发生后厂方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款,这样即使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或许还可以赚回来。近日,因这样的案由持续近半年的一场官司终于结束,绍兴一家企业不仅向受害职工支付了工伤赔偿,而且还返还了2万元保险理赔款。

2006年7月13日,绍兴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来了一位双手残疾、面容憔悴的女职工,她叫姜金贵,去年2月26日,她在工作时不慎被注塑机轧伤双手,致使右手大拇指、食指、中指全部被切断,左手食指、中指各被切断一至半节,造成严重伤残。因企业没有依法为姜金贵办理工伤保险,姜金贵无法获得相应赔偿。事后,虽然厂方为姜金贵支付了1.3万余元的医药费,但姜金贵一家仍陷入困境。听说姜金贵的遭遇后,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立即与劳动部门取得了联系, 2006年10月23日,经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姜金贵获得了9万元工伤赔偿款。

事后,姜金贵得知,在工作期间,厂里为她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如果按照协议,她这次伤害应该能够得到3万元的赔偿。然而,厂里已经领取了这笔赔偿款。她向厂里催讨时,厂方认为这保险费是企业交的,而且用工合同上也写着受益人是企业而不是她,所以她无权享有这笔赔偿款。

据了解,姜金贵所在的玩具厂于2005年3月以姜金贵的名义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3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每份100元。工伤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付3万元。但厂方以与姜金贵在“用工协议”中约定保险理赔款受益人为公司作为理由,认为这3万元保险理赔款理所当然地应归企业所有。

然而,姜金贵对此却心有不甘,自己是被保人,又是法定的第一顺序受益人,这赔偿款怎么又要归企业?随后,姜金贵又找上了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中心工作人员遍查资料,并求教了绍兴不少律师事务所和浙江大学的法律专家,得到的答案是,目前浙江省范围内没有类似案件,无参照案例。企业是否属不当得利,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又一次为姜金贵提供法律援助。

今年4月30日,在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的帮助下,姜金贵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不当得利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5月10日,越城区法院受理了姜金贵一案,认为玩具厂是不当得利,遂判决玩具厂归还姜金贵3万元保险理赔款。随后玩具厂不服判决,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协调,玩具厂提出了调解,双方都作出让步。日前,企业按期支付了姜金贵2万元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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