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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分析再保险的优缺点

2020-11-04
再保险知识 再保险规划 风险再保险规划

离我国依照入世承诺取消再保险的全部法定分保业务仅有月余,国内首部再保险法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并将于保护期最后一个月的月初开始实施。该法规对于促进国内再保险公司的发展,规范再保险市场提供了依据,对我国即将全面开放的再保险业意义重大。

《规定》对于境内优先分保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优先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分保要约,要约分出的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50%。这对于国内的再保险公司而言无疑是个重大利好。《规定》还允许保险公司和经纪人利用金融工具开发设计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对于我国再保险业提高技术水平,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带来了依据。

我国境内的专业再保险公司除了世界三大再保险巨头的分公司外,只有中国再保险公司一家,其他外资再保险也纷纷加快了进入的步伐,最近的劳合社设立分公司的申请刚刚得到批准,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中国再保险业的格局正在逐渐形成。在坐享了多年的法定分保利益之后,我国的再保险公司终于要面对与闯进的外资巨头正面交锋的时刻了。虽然享有本土化的优势,《规定》也一定程度上意在保护本土再保公司,但终究还是要与国际巨头同台竞技,我国的再保险公司是否准备好了?

首先,本土再保险公司与国际巨头的实力差距还很大。中再保险公司以“一拖六”的发展模式向着大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分别设立了产险和寿险的再保公司,规模发展迅速,但总体实力与外资还是有较大差距。今年上半年中再集团总资产为273.57亿元,比年初增加了9.99亿元,而瑞再上半年再保险净收入达到14亿瑞士法郎,在11月下旬收购了通用再保险公司后,总资产达到2650亿瑞士法郎。资本实力决定了承保实力。另外,企业的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经营管理体制等都是欲走集团化的再保险公司需要解决好的问题,而在管理经验方面,拥有一百多年经营历史的外资公司显然要略胜一筹。

其次,国内保险公司单一追求规模扩大、保费增长而忽视效益和业务质量,使公司业务结构不合理,忽视了风险控制。比如最近的人禽流感保险,推出该产品的保险公司称已向再保险公司分保。分入公司是哪家我们不得而知,但为一项没有精算基础的保险产品办理再保险,本身就说明了一定问题。另外,国内再保险的价格本来就低于国际再保险市场价格,而自“9.11”至“卡特里娜”,国际市场分保费率一直居高不下,且有不断上涨趋势,国内外的价格差距越来越大,国内再保险业务难以向国际市场分保,风险积聚在国内,给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造成危害。

再次,国内再保险中介发展的滞后。按国际惯例,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大多数都是通过经纪人安排,从联系直保公司到洽谈业务、达成交易,经纪人无一不起到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重要作用。在欧美保险市场上,通过保险经纪人达成的再保险业务通常占保险公司业务总量的70%以上。国内的经纪人制度一直缺少应有的关注,成熟的再保险经纪人更是少之又少,这对于与外资同台竞技的中资再保险公司是非常不利的。中国保险经纪制度的建设需要政府和行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明年是“十一五”的开端之年,也是再保险业发展的关键一年,我们期待着在再保险的舞台上演精彩的较量。

延伸阅读

再保险,再保险知识大普及:再保险的发展状况


1.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分出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或转分保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2.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按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前者是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后者以超过一定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按照合同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可分为合约再保险、临时再保险、预约再保险。合同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用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再保险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再保险。临时再保险是指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收人、逐笔成交、具有可选择性的,常用于单一风险的分保安排。预约再保险是介于合同和临时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分保方式。订约双方对于再保险的业务范围有规定,但保险人有选择自由,不一定将全部业务放入预约合同。但对再保险人具有合同性质,即只要是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分出人决定放入预约合同,接受人就必须接受。

3.再保险的功能作用

再保险是保险业的“安全阀”和保险市场的“调控器”。再保险拥有整个行业和不同地区的风险经营数据,能客观评估保险市场的风险状况和行业周期变化,通过科学定价和硬化承保条件等市场手段,可以引导直保公司审慎经营,在防范化解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施逆周期监管中发挥“稳定器”、“安全阀”作用。

再保险是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在服务民生、从政策撬动的杠杆效应角度看,再保险是多层次风险分担转移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国际上往往建立起包括政府财政直接支持、政策性再保险保障、商业再保险和直接保险在内的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我国再保险也需要在分散巨灾风险、农业大灾风险上发挥杠杆作用,以市场机制放大财政补贴的作用,扩大整个保险业风险承担规模,减轻政府在防灾减损中的直接责任,促进保险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

再保险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的转型升级。从再保对直保技术传导角度看,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承保定价、风险管理、客户服务等多种手段把这些理念和技术转导给直保公司,支持直接保险公司加强承保、理赔管理,改善业务质量,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在保险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4.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再保险最早产生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从1370年7月在意大利热内亚签订第一份再保险合同到1688年劳合社建立,再保险仅限于海上保险。17、18世纪由于商品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特别是1666年的伦敦大火,使保险业产生了巨灾损失保障的需求,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从19世纪中叶开始,在德国、瑞士、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相继成立了再保险公司,办理水险、航空险、火险、建筑工程险以及责任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形成了庞大的国际再保险市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保险业随着国家的独立而蓬勃发展,使国际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目前,全球发达的再保险市场主要由欧洲、北美和亚洲三大再保险市场组成。这些再保险市场几乎集中了世界90%的再保险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再保险市场经过体制机制创新和不断扩大开放,再保险市场规模增幅明显,市场开放稳步加深,吸引越来越多的国际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已有瑞士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劳合社、通用再保险、法国再保险和汉诺威再保险等6家国际再保险巨头在境内设立机构。另外,世界各大再保险市场的130多家再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在海外直接参与了中国市场业务。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再保险市场。

总之,再保险就是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二次保险。保险是风险保障,保险公司从社会上把风险收集起来,当风险规模积累较大的时候就需要适当分散自身的风险,再保险公司就是帮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

百年康惠保2020版优缺点分析


百年人寿推出了百年康惠保2020版,提高了重疾、中症、轻症的赔付比例,增加了癌症二次赔付责任,特定疾病种类的数量也有所增加,虽然保费价格也提了。但结合增加的保障和保费来看还是很合理的,值得关注,那么这款产品优缺点都是什么?下面,我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百年康惠保2020版优点是什么?]

1、附加保障:新增、优化

新增癌症二次赔付:100%保额癌症二次赔付,3年间隔期,不限癌症的新发、复发、转移和持续。很精细的癌症二次赔付条款。

这个要着重讲一下。以往单次产品对于重疾的理赔只有一次,很多人年纪轻轻就已出险,癌症5年内复发率极高,新发率也随着年龄不断增高。没有了后续保障,再次面对癌症形同“裸奔”。康惠保2020解决了这个问题,相比于多次赔付型的费率有着更高的性价比。但这毕竟还是单次赔付型产品,仅针对癌症二次赔付,其他疾病依然只是单次赔付。

成人特定病保额增加:成人特定病保额由130%增加至150%。

2、保额全线提升

重症增加了阶梯式理赔保额:

阶梯式保额:保单前10年出险,赔付150%保额;第11-15年出险,赔付基本保额的135%

被保人先发生中症或轻症并完成理赔后,再确诊罹患重疾,额外赔付基本保额的25%

中轻症范围不变,保额提升:康惠保2020的中轻症病种、定义、赔付次数不变,保额提升超10%

中症:保额由50%提升至60%;

轻症:保额递增式升高,首次35%,第二次40%,第三次45%;

3、价格几乎不变

对比一下康惠保2020和康惠保旗舰版的价格。

4、责任组合可随意选择

百年康惠保2020版的保险责任并非全是固定的,而是分为必选与可选责任,最多组合可以达到12种,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组合。选择虽然多,但是标准无非就是:钱多就尽量让保障全,保障久;钱少就先把基本的保障做足。

5、新老客户投保规则相同

有很多保险公司在新产品上市后针对新老客户会有不同的投保规则,而百年康惠保2020不管新老客户都是一样的投保规则,不会厚此薄彼。

[百年康惠保2020版缺点是什么?]

1、轻症隐形分组

康惠保2020中的轻症存在多处隐形分组的状况,比如: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和“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的赔付标准,我们仅赔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另外两个病种轻症责任终止。

2、等待期条款苛刻

百年条款对于等待期内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这就等于告诉客户:等待期内不要去医院,因为发现的任何症状或者体征延续到等待期后,确诊了合同中约定的疾病都将退还保费,合同终止。不仅仅是确诊相关疾病,就是等待期内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相关疾病也是不会理赔的。

别家保险公司基本上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只要不是在等待期内确诊,还是有一定的机会可以争取的。相对来说,百年对于等待期的规定过于苛刻一些。

综上所述,百年康惠保2020版优缺点分析就给大家呈现到这里,买保险还是先咨询一下相关专业人士,以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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