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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法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价值观

2020-11-03
保险法的知识 保险规划的保障 保险法基础知识

平等:体现在保证不同人群获得平等的医疗服务和法定健康保险的筹资机制上

平等一直是法国在完善其医疗保障体制时考虑的重要方面。主要体现在保证不同人群获得平等的医疗服务上。当统计数据表明法国不同人群的死亡率和医疗服务可及性方面存在不平等现象时,如体力劳动者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期望寿命的差距在拉大,弱势人群获得的牙科和专科服务水平低等,医疗服务制度公平性的改革就开始了。2000年1月1日,普惠制健康保险法案将基本健康保险覆盖到所有合法的法国居民。此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低收人人群获得医疗服务,规定每年税前收入低于6600欧元的个人可以免缴保险费,自动获得法定健康保险。

平等观还体现在法定健康保险的筹资机制上。在1996年朱佩政府改革前,健康保险的筹资完全依赖于雇员和雇主以工资为基数的缴费。1992--1997年间,缴费率基本保持在雇主缴纳雇员收入的12.8%,雇员自己缴纳收入的6.8%。1998年以后,雇员基于工资的缴费从6.8%下降为0.75%,同时增加了一项基于总收入的“一般社会缴费”,费率根据收入来源的不同而不同,为工资、资本收入、赌博收入的5.25%,受益收益(即养老金和补贴)的3.95%。至此,健康保险基金收入部分地与工资脱钩,更多地与财富相关。与此同时,政府还采取其他一些措施保证筹资的公平性,如降低低收入工人的雇主缴费,减少工资收人处于最低阶层的缴费费率,等等。

自由:体现在病人的自由择医权以及医生享有充分的独立行医和自由处方权

法国崇尚自由,在医疗保障制度中,这体现在病人的自由择医权以及医生享有充分的独立行医和自由处方权。个人如果需要看病,他完全可以自由选择由哪一位医生看,无论是全科医生还是专科医生。法国医生则有定价和独立处方的权力。法国政府曾经制定政策,对医生收费标准设定上限,以此控制健康保险基金支出的不断上涨,但是遭到医生的强烈反对,甚至导致了全科医生长达数.月的长时间罢工。结果,法国许多地区的健康保险基金和医生工会之间无法就费用问题达成协议,医生继续自己确定收费标准,直至独立行医的准则得到确认。

政府最新的改革措施是2005年9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全科医生和医疗转诊制度,病人必须选择一名医生作为自己的注册全科医生,以后看病先由全科医生看,如需看专科必须经过转诊。但是许多专家对此项改革能否真正推行表示怀疑,转诊制度限制病人和医生的自由选择,必将面临来自病人方和医疗服务方的强烈反对。

互助:互助组织到1940年成员达到近1000万,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

互助组织在法国健康保险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国1850年就出台了第一部关于互助保险公司的法律,19世纪互助组织得到快速发展,到1900年,互助组织达13000个,拥有250万成员,到1940年时,这些组织的成员达到近1000万,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

即使现在,互助协会仍是法国医疗保障制度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法国法定健康保险的三个主要计划之一,农业计划的管理组织农业社会互助会也是一个互助组织。它是一家私营机构,专门经营农业受薪者和农业主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法定健康保险以外最重要的一项医疗资金来源是补充自愿健康保险,2000年提供了法国医疗总费用的12.4%。而互助保险协会在提供补充保险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提供了59%的补充保险,占医疗总费用的7.5%左右。互助保险协会是非赢利性机构,其参加对象大多是老年,而且女性居多。

总体而言,法国人对医疗保障制度比较满意,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法国的健康保障制度是相对昂贵的。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国医疗总支出的增长速度多年来一直高于国家财富的增长;在OECD国家中,法国人均医疗支出位于第11位,但医疗总支出占GDP的比率位于第4位。自1998年以来,法国法定健康保险实际支出一直超过预定目标,但许多控制费用增长的措施没有取得效果。病人可以自由就医、供方没有任何限制、卫生服务主要由公共出资、健康保险基金预算软约束,在这样的制度下,要控制费用是十分困难的。平等自由不是没有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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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制度,公费医疗的日渐“萎缩”,印证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求索公平的不懈努力


公费医疗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是指国家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免费提供医疗和预防等服务的制度,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由于国家包揽医疗费用,以及浪费医疗资源等弊端,公费医疗制度不断改革,推出了个人自付一定比例费用、设立定点医院、建立报销范围等举措。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的公费医疗在诸多方面都仿效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但即便如此,这种仿效仍然难以杜绝过度医疗、效率低下等问题,特别是其占用资源相对为多但覆盖对象相对较窄,有违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性和共济性的初衷,所以公费医疗不断遭遇公众“不公平”的诘问,社会要求将其彻底取消的呼声亦不绝于耳。

回应社会吁求,政府早在1994年即探索将公费医疗制度向全社会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并轨。199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此后,公费医疗日益式微。

而今,决策层决意将此项改革彻底收官的发令枪已经鸣响——在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此番“整合”,直接指向了群体公平(将公费医疗制度整合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逐步均等)和城乡公平(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弥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待遇落差)。这是对社会呼吁的“公平”作出的强有力的应答。

更进一步来看,在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的同时,如何切实提高医疗保障的能力,真正让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成为公众对抗疾病的“减压阀”,仍需合理组织财政资源、不断完善政策安排。换言之,作为公众“病有所医”的重要后盾,医疗保障制度必须既绸缪于“不均”,又谋略于“寡”,才能真正让公众在疾病风险面前免于恐惧,不至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提醒广大群众,目前就医的费用日趋上涨,一份社保无法满足所有的需要,建议大家可以选择为自己选择一份合适的商业保险,两份保障,这样自己的选择余地也多一些。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保障制度需要新的发展


当前,我国面临的就业压力并没有消除。由于下岗制度逐步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城镇公开失业出现了长期化、低龄化等新趋势,以低缴费率为支撑、以正规就业人员为主体的失业保险制度将需要新的发展定位和完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中国失业保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模式

由于失业问题的长期性和严重性,各国政府都把扩大就业、治理失业、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作为重要的宏观经济指标。为了解决长期存在的失业问题,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通过采取积极劳动政策(修复劳动力市场)与被动劳动政策(完善失业保障)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国际经验,中国必须把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发挥劳动方市场基础地位作为基本思路,同时根据国情特点和经济承受能力,不断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失业保障、社会保障及劳动保护体系。对这两个方面都要给以足够的重视,并力争平衡协调好二者的关系。达到促进就业与保护劳动权益的和谐,应当成为中国解决失业问题的指导思想。

在如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失业保障问题上,理论界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是,将目前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至全体城镇从业人员,还是转换制度模式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灵活就业与流动就业大量增加的现实。理论界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用失业救助或社会救助计划取代失业保险计划,这即符合扩大失业保障覆盖面的需要,又节约失业保障负担和管理成本。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根本没必要、也没条件搞失业保险制度,通过建立比较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满足失业救助的需要。我们认为,完全推倒重来既不现实,也不必要。建议把失业保险与失业补偿账户的并行模式作为中国近期完善失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这是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的双元失业保障类型,既可以适当扩大失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又不至于把比较刚性的失业保险制度完全应用到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新失业群体身上。

二、关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定位问题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正规就业人员防范失业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逐步承担起解决失业职工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从这个意义上看,不应把它视为一种过渡性措施,也不应作为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混同的扶贫机制,失业保险制度应当成为我国城镇正规就业人员防范失业风险的主要制度。尽管目前这一制度覆盖面还比较窄,但不应成为否认这一制度及其作用的理由。对于大多数正规就业人员来说,通过建立一定的失业保险机制,可以减缓其在失业状态下的生活保障及寻求新职业的压力,并成为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当然,由于中国仍处于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劳动力市场变化很快,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也仅能局限于城镇正规就业人员的范围之内。为这些人员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应当避免过高的管理成本,同时不要使其成为影响劳动力发育和正常流动的障碍。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采取以下政策:

第一,完善失业保险的有关统计数据,根据参保类型确定合理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确保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得到贯彻。

第二,适当提高或调整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使雇主与雇员各承担50%的缴款比例。

第三,提高失业保险覆盖质量,确保失业保险费收缴率。

第四,合理确定失业保险金支付时间和失业保险金标准。适当缩短领取时限并适度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四、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

失业保险制度要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建立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机制。作为一种社会化的正规就业风险防范与失业补偿制度,失业保险只能对参加这一制度的保障对象在需要时提供一定期限、一定水平的帮助或补偿。如果失业超过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而又无法就业,变成长期失业者,或者临近退休年龄的失业者,就必须由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合,否则将出现不同制度之间的空挡或漏洞,难以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安全网”的作用。建议将失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相连接。对于那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长期失业者,需要建立一种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可以根据工龄、年龄及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状况,适当延长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或者提前进入退休状态,但其退休待遇将适当降低,以鼓励其回IJ]劳动力市场。对于日益严重的青年失业问题,也应当在失业保险制度中有所体现,建议将部分失业保险金用于青年失业者的失业培训支出。这要与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积极就业政策有机结合起来。至于外来民工、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补偿问题,建议在一定时期内建立一次性的失业补偿制度。

五、建立失业补偿账户制度

为了解决失业保险制度难以覆盖新失业群体的难题,根据劳动力市场柔性化、灵活化的客观现实,应当为大量的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设计一套新型的失业保障制度。这种新失业保障制度既不同于失业保险制度,又不简单地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取代。其主要参加人群是具有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凡是参加失业补偿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降低缴费率(比如参保标准可以为正规就业人员参保标准的50%)。雇主及雇.员的所缴费用全部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失业补偿账户的具体框架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六、将失业保障与促进就业有机结合起来

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教训,把失业保险、失业补偿与促进再就业密切结合起来。首先,大力开发人力资源,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部门分割与身份分割,形成一个更加整合的劳动力市场,更有效地配置劳动力资源。其次,建立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和培训体制,克服和解决日益突出的青年人失业问题。再次,加大积极就业政策的力度,不断提高失业者的就业能力。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的改革,积极改善就业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二要规范劳动力市场,为失业者寻找工作提供更加充分的信息和就业指导。三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培训市场,鼓励各种形式的职业和技能培训。四是为弱势群体就业提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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