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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普通投连险投保人不要忘记账户转换

2020-11-02
投保险财产规划 车险保险基础知识 财险保险基础知识

市场振荡对于抗风险能力较低的市民,不妨适当运用投连险账户转换功能,以降低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失;对于不具备专业理财能力的一般投保人来说,还可以考虑使用成本平均投资法,如账户的定期自动转移功能。

投连险在初期要交付较高的初始费用,退保时还要缴纳一定费用,即使前期收益再高也很难平衡这部分费用。

一位朋友最近向记者抱怨,她买的投连险在这轮股市下跌中损失惨重,当被问及是否进行了账户转换,将资金转移到风险较小账户类型时,她却惊呼“我忘了。”

据记者了解,类似这位朋友的保户不在少数。专家表示,投连险设有多种类型的账户,就是为了帮助投保人平衡投资风险,对于抗风险能力较低的市民,不妨适当运用账户转换功能,以降低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失。

账户转换降低投资风险

据记者了解,保险公司通常会为投连险设立多种类型的账户,如偏股型、混合偏股型、混合偏债型、偏债型和货币型等,不同的账户对应不同的风险,同时也对应不同的投资收益。

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不同类型账户的表现各异。据世德贝发布的3季度投连险报告显示,前3个季度混合偏股账户均呈现负收益,而偏债型账户由于主要投资于债券型基金,受证券市场下跌影响相对较小,在其统计的17个投资账户中,仅有2个呈现负收益,其他账户同期收益为正。

瑞泰人寿副总裁兼首席精算师宁森对记者表示,投保人不要将所有投资都集中于高风险账户,应采取更稳妥的循序渐进的办法。如果担心股市继续动荡或者着眼于短期投资领域,保户可以同时分别投资于稳定账户和平衡账户;当对后市看好时,可以增加对股票类产品的投资。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大部分公司均提供免费账户转换的功能,甚至可以直接网上转换。”

据专家介绍,对于不具备专业理财能力的一般投保人来说,还可以考虑使用成本平均投资法,如账户的定期自动转移功能。该功能可自动地逐步提升高风险投资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如果股市下跌,该功能将大大降低择时带来的风险,实现长期收益。

投连险扩展附加功能

受到投资收益下滑的影响,各地投连险销售遭遇寒流,从记者掌握的情况看,近期保险公司开始为投连险附加各种保障型功能,扩展产品功能范畴,以期借此吸引更多保户。

分析人士告诉记者,市场好的时候保险公司根本不用担心这些问题,但市场遇冷后,就必须依靠提高产品附加值来吸引消费者。据记者了解,一般附加型功能的保费单独扣除,不计入投资账户,因此也就不会因为投资收益变动影响到保户的医疗及健康保障。

不少保户在考虑退保

对于投连险来说,其账户表现一般取决于市场整体变化。当大多数股票下跌时,靠投连险账户管理人本身的资产配置来逆市取得超额利润很难实现。因此,尽管保险公司开始延展投连险的保障范围,但出于对投资收益的担忧,不少保户也在考虑是否需要退保。

据记者了解,投连险在初期要交付较高的初始费用,退保时还要缴纳一定费用,即使前期收益再高也很难平衡这部分费用。保监会负责人近日也特别强调,客户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从长远角度慎重考虑,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退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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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投连险 保障投保人投资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产品逐渐成为大众投资产品,如何确保投资效益,正确选择投资险种?投连险存在它独有的保险优势。投连险作为投资保险产品代表,专家称投保仍需谨慎。

投连险是一种新形式的终身寿险产品,它集保障和投资于一体。保障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意外身故,会获取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障金,同时通过投连附加险的形式也可以使用户获得重大疾病等其他方面的保障。投资方面是指保险公司使用投保人支付的保费进行投资,获得收益。在新的保险会计准则下,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部分收入不再计入原保险保费收入。

投连险的费用主要包括初始保费、风险保险费、帐户转换费用、投资单位买卖差价、资产管理费、部分支取和退保手续费等,根据产品的不同上述费用的收取也存在差异,一般头几年的费用较高,适合于长线的理财规划。

一般每款投连险都会提供不同的帐户进行选择,帐户区别主要反映在投资领域(如基金、股票、期货、银行存款)帐户资金投资比例不同,导致帐户收益和风险存在差异,有利于满足用户的不同投资选择。

目前已有十余家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投连险,但发展起步存在较大差距。其中民生和瑞泰人寿是较早进入投连险领域的人寿保险公司,也是国内唯一一家专门从事投连险销售的保险公司,有着较丰富的投连险产品选择和科学的帐户设置。

连险最大的特点就是身故保险金和现金价值是可变的。

保障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意外身故会获取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障金,同时通过投连附加险的形式也可以使用户获得重大疾病等其他方面的保障。

投资方面是指保险公司使用投保人支付的保费进行投资,获得收益。那么投连险的优点是什么?

1、交费方式灵活

投连险允许投保人不必按约定日期交费,不会因为超过60天宽限期而导致保单失效,同时还可以随时追加额外投资金额。

2、保额调整灵活

投连险可以根据自身的家庭风险状况,增高或降低风险保额。

3、账户转换灵活

投连险可以通过账户转换的形式对不同投资账户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

4、部分提取灵活

投连险可以根据自身的不时之需,变现部分投资账户内的投资单位,支取现金。

5、选择附加险灵活

如果投保人想获得其他方面的保障,投连险可以灵活搭配附加险进行补充。

如何防范投连险风险?

防范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应从保险公司,投保人以及保险监管机构三方面入手。

对投保人来说,投保人应该首先考虑到自己的支付能力,如果自己根本没有支付能力或支付能力不强的话,那么还是不要购买投连险了。其次,投保人要在分析自己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情况,评估自己的保险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之后,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险种。再次是要对保险公司的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进行比较后,经过全面的分析和考察,找到最适合自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公司应对投资方式,投资渠道等方面进行慎重考虑后再去投资。即使规定保险基金可以入市,那么入市的程度,比例如何,什么险种入市,股票的选择等等这些问题,保险公司都要经过反复,仔细,慎重研究后再把资金投放市场。有人认为投连险100%间接入市后保险公司收益将很可观,但他忽略了这样带来了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不能保证偿付能力。保险监管的核心就是保证偿付能力,投连险100%入市后,钱都拿去投资了,要赔付时无法及时调动资金,所以不能保证偿付能力。

第二,会造成险种的畸形化。既然投连险能100%入市,那保险公司一窝蜂都去做投连险,导致投资型险种过多,保障型险种不够,这样的险种比例对保险公司来讲显然是很不科学的。

第三,很难解决保险公司原有的利差损问题,投连险100%入市也有风险,也有可能亏损,收益有可能比银行利率还低,还是没有解决严重影响保险公司赢利的利差损问题。

所以,投连险应该是部分入市。保险公司根据自己资金的实际情况,进行最有利的投资组合。除了投资连结保险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把钱存入银行,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这两种投资方式很安全,风险也很低,但它们的流动性差,收益太低,是低风险低收益,而投资证券市场是高风险高收益。保险公司一定要把这几种投资方式都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每种都不能太高或太低,进行最佳的投资组合,以达到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目前我国保险投资监管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险资渠道单一,导致赢利有限,也不利于进行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投资渠道主要是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银行存款,投资股票和基金,投资房地产或贷款。这些方式或是高风险,或是低收益,赢利性和安全性都不够,所以开拓新的更好的投资渠道以获得更高收益,对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来讲都是刻不容缓的。

二是尽管保监会在总量上规定了险资投资股票比例,但仍需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在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的基础上推进综合经营。今后保险监管机构要在总量上控制,做到放松投资方式,控制投资比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放松投资方式是指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的各种投资方式(比如买债券,投资股市,房地产,银行存款等方式)不过多加以干涉和控制(违法除外),让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宏观经济走势选择最适合的投资方式。

控制投资比例包括主体比和方式比。方式比是指对何种投资方式都要确定一个比较科学的比例,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比如规定投资股市的资金不能超过总资金的35%,银行存款不能超过总资金的30%等等,这样将有利于进行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获取最大投资收益。主体比是指对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比例要控制在比较小的范围,以抵御投资的高风险。如规定购买同一公司的股票不能超过投资证券市场资金的10%;对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方式比例也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如规定向同一主体贷款不能超过总资产的5%,存入同一银行的存款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0%,投资同一房地产项目资金不能超过总资产的3%,这样才能从政策上更好地引导和帮助保险公司控制和防范投资风险。

保险知识,记住投保人寿保险后不要轻易退保


退保,是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之一,是保户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一般情况下,保户不宜轻易退保,因为退保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1、经济上蒙受损失。按《保险法》规定,已交满两年以上保险费的,退保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满两年保险费的,退保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剩余保险费。退保越早,保户得到的退保金越少,特别是在未交满两年保险费的情况下,退保金更少。

2、再投保时交费标准往往会提高。一般来说,投保同一种险种,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交费标准越高。如果退保后重新投保,便会因年龄的增长而多交保险费。

3、退保后,原有保障随之丧失,保户原本享有的保险权益因此失去,面对随时可能发生的风险,保户个人及家庭生活将重新回到不安定状态。

4、重新投保时的保险权益可能受到某些限制。若因退保而重新考虑投保长期性人寿保险,其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身故、疾病致残或自杀的保险责任免除期将重新计算。若保户在责任免除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5、重新投保时可能会被拒保。某些人寿保险条款,以被保险人身体健康且不超过规定年龄为条件。保户退保后再投保,可能会因身体状况的变化或超过规定的年龄而被拒保,从而失去获得保险保障的权利。

保险知识,投保健康险不要忘记“保证续保”


近日,张女士的女儿拿出几年前母亲为她购买的“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保单,偶然发现若想“保证续保”要主动申请的提示,但此前保险公司和营销员都没有告诉过张女士和她的女儿续保还有这一流程。

这份保单是张女士于2003年为女儿购买的,当时保险营销员力荐这款产品,特别指出还可以“保证续保”,如今已经连续缴费5年,提供服务的营销员也换了几位,可是张女士除了能收到保险公司催缴保费的提醒电话和信件外,再没有得到任何信息。于是,她直言道:“如果不是女儿逐字逐条地研究保单条款,直到现在,可能我都不知道’保证续保’还需要申请。”

“保证续保”为哪般

“保证续保”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在前一保险期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保证续保条件后,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个人健康发生变化而拒绝客户续保,也不能提高保费、增加除外责任或延期承保,更不能拒绝续保,即只要按时缴纳保费,被保险人患病后仍能继续享受健康(医疗)保险。

“保证续保”设有时限

一旦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诺“保证续保”,就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不论被保险人新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对其增加保费,更不能拒保。由于风险很大,通常保险公司对续保的条件做出不同的规定,有的公司规定投保人连续3年甚至是5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以后才可以保证续保。例如,某被保险人在2006年5月1日投保了“保证续保”的长期医疗险,2009年5月1日将达到连续投保3年的时限。如果被保险人从投保日到2009年5月1日前不幸身患某种疾病,保险公司就会拒绝续保;如果2009年5月1日之后,被保险人享有了保证续保权益的情况下患病,保险公司都不能再对其加费、将该疾病除外或者拒保。

连续3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时限。例如,2006年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后,也有保险公司推出的新型健康险保证续保产品约定,只需通过首年的投保审核,便可直接享有保证续保权。

除此之外,保证续保往往还有年龄限制,例如某保险公司要求最高续保年龄限定在64岁,意味着被保险人获得保证续保权利最多可保障到64岁。

“保证续保”须主动申请

虽然有的健康险保单明确标明“保证续保”,但并不意味着达到一定时限就可以自动享有保证续保权益。正如上文提到的张女士的女儿,已经缴了6年保费,但是没有主动申请保证续保,如果在被保险人发病后,保险公司仍有权利拒绝续保。

在现实承保方面,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如王某和李某同在2001年投保了具有保证续保功能的住院医疗保险,年缴保费600元。由于长期伏案工作,两人在2007年先后患颈椎病住院治疗。出院后,两人很快就获得赔付,但王某在获赔的同时,保险公司书面通知在下个保险年度将不再承担“颈椎病及其并发症”的保险责任,意味着张女士以后再因“颈椎病”住院,就无法获得赔付,而保险公司却对李某做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承诺,关键就在于李某主动申请了保证续保,并通过了保险公司的审核。

保证续保的保单一般都会在条款标明“如连续投保×年,被保险人可申请保证续保的字样。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果满足条件了就应尽快向保险公司申请,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证续保”须二次核保

并非主动提出“保证续保”申请后就能轻易通过,保险公司都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较为全面地审核,审核的方式有体检、询问、出示健康证明等多种形式。具有保证续保功能的保单,在条款中往往也会列明“被保险人可申请保证续保,经保险人同意,方可保证续保”。由此可见,要求被保险人体检是保险公司核保的正当需求。如果被保险人跨过了保险公司的“二次核保”门槛,在以后的每一个保单年度则不需要再核保。

定期给保单做体检 不要做粗心的投保人_保险知识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人已养成每年一次体检的习惯,但是,你有为自己的保单做过“定期检查”吗?别忘了,保险可不是一件收藏品,买回家放着就能收获保障,保单需要你及时关心一下,看看是否需要期缴保费了、是否变更地址该通知保险公司了,等等。

定期检查保单,不仅可以依据自身需求适时调整保障结构,更可以避免因忘记缴纳保费而导致保单失效,从而导致保险利益中止。

32岁的王先生是一家IT公司的管理人员,曾于2009年在保险营销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20年缴费型的终身寿险产品。首次付款后,王先生便渐渐忘记了这张保单。而由于频繁出差,在之后两年内王先生一直忘记缴纳续期保费。直到2012年初,一次很偶然的机会让他接触了保单失效、复效的概念,也唤醒了他对自己那份“沉睡”保单的记忆。王先生赶忙联系保险公司,表明自己并不清楚保单复效是有时效的,要求保险公司为他办理保单复效,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而王先生提出的全额退保的要求也同样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于是,王先生致电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究竟保单复效是怎样一个概念,无法复效的保单又会面临哪些问题呢?要了解保单复效,我们先要了解宽限期的概念。宽限期是指在规定的每期缴费时间,投保人虽然未及时付款,但可以获得一定时间的宽限,这段时间一般为60天,称为宽限期。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就会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也就是说,当宽限期结束后,保单的合同效力就面临中止。在宽限期内,被保险人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不过可以扣减欠缴的保险费。一份效力中止的保单是可以复效的。当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就能恢复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保单“挽救”必须发生在保单失效起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2年。若超过这个期限,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一旦合同解除,保险公司需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而被保险人的所有权益也将终止。

实际上,对投保人来说,保单复效远比退保或重新购买保单更为有利。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很多保险的费率设置是逐年递增的,若重新投保,期缴保费会高于早年投保的保单。另外,一些产品是需要被保险人经过体检后才能生效的,若保单失效后重新投保,往往需要再次体检。

保险知识,投保人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投保。投保权利是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合法存在的基础。《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权利有一些约束,如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并且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具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权利,但是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和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2、复效请求权。复效请求权是根据复效条款而产生的合同恢复请求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存在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不交付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将依法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补交保险费后,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应当恢复效力。

3、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指定与变更。但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方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为受益人,同时,在受益人为数个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保险知识汇总,投保人不能以没签字为由退保


陈先生找到保险公司,以“保单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的”为由,提出要把自己名下的一份保险全额退款。保险公司不答应,随即引发诉讼。近日,静安区法院作出了驳回陈先生诉请的一审判决。

保单显示,陈先生的投保时间为2007年11月,投保人是陈先生,被保险人是其子女,每期保费为1.22万元,需连续20年分期支付。订立当月,首期保费就通过陈先生的信用卡账户划转到保险公司。第二年的保费,则通过陈先生的妻子账户缴纳。

陈先生提出退保的理由是,这份保险是妻子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到保险公司买的,合同上的签字也是妻子的,保费的划转他也不知情,所以这是份无效合同,要求全额退保。保险公司提出,陈先生没说实话。因为两年前买保险时,他和妻子是同时到场的,除了首期保费由陈先生的银行卡支付外,保险公司的相关通知、文件也是送到陈先生的住址,并注明由其本人拆阅。所以,即便司法鉴定证实保单上的签名非陈先生本人所留,陈先生对这份保单也是知情的,并且已履行保单的付款义务,这份保单不应被视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虽然否认自己对保险合同知情,但他至今仍和妻子共同生活,两期保费也分别是从夫妻两人各自账户支付的。在保险公司向他发送催收保费通知后,他也履行了付款义务。这足以证明,陈先生虽然没有在保单上签名,但知晓保险合同的存在,也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保险知识汇总,投资缩水投保人该怎么办


“我发现买分红险实在是不怎么划算。”几年下来,随着缴费期限的结束,刘女士如此感叹。

七年前,家住北京的刘女士,在其小孩出生之时,购买了某大型人寿保险公司的一款分红险产品,每年向保险人缴纳七、八千元,已连续缴纳数万元了,但是每三年拿到手的3000元返还金,相比于投保以来每年投入的金额,简直是杯水车薪。所谓的分红更是“轻如鸿毛”。

每年定期锁定这么一笔钱,吃不得,动不得,少得可怜的返还金让她不由自主地开始去比较其他收益较高的投资理财产品,继续投保缴费的意志也受到动摇。因为产出和投入不成比,“断保”也曾在自己身上发生过。

咨询过寿险人士后,刘女士明白,即便缴满保费再退保,自己拿回的账户现金价值也是有限,所缴保费并不能悉数返还。到期退保并不划算。

虽然有点骑虎难下,刘女士还是算了笔账。退保,意味着失去约定的保障,而返还的钱又不够本。而如果不退保,自己只要在仅剩的三年里按时缴费,继续享受每三年3000元的现金返还,同时还有身故和残疾的保障。

一番琢磨之下,刘女士觉得持有保单才是上策。但她认为,如果业务员重新把保单推销至自己面前时,是否在上面签字,自己会更慎重地考虑。

沧海桑田,斗转星移。刘女士手中的保单也重新打扮了下,显得焕然一新,更为实惠。原来固定的保额升级为每年增长5%,定期返还额也由原来的3%保额升级到5%。而原来的残疾保障条款已从合同中悄然退出。总体看来,虽然少了残疾险,但保额和定期返还金多了。

其实,很多投保人在保险营销员的热情、耐心、能言善辩的强烈攻势下都招架不住购买的欲望,而一旦买入并持有后,对于所持保单的持续经营却缺乏“风雨不动安如山”的坚定。像刘女士这样,一些投保人难免出现保费投入和收益的困扰。在保险和理财兼得的时候,尤其是在投资缩水的又为保险的不纯粹和投资回报的不高而患得患失。

保险知识汇总,投保人不能将错就错得利


案情回放

“88鸿利终身保险”出错投保人索最大收益

投保人想在购买第9年“88鸿利终身保险”后办理退保,以获得最大收益,却被保险公司发现向投保人出具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表存在重大错误,不予给付,于是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投保人刘某、王某、赵某分别于1997年10月份投保了人寿公司推出的“88鸿利终身保险”,约定每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均为2万元,终身享受,缴费年限为10年。刘某三人分别花6220元、6940元、7340元购买了此保险。保险条款约定,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随即解除。此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人寿公司将依照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

根据人寿公司出具的现金价值表,投保人于2007年即第9个年度退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刘秀芬24121.80元(如第10个年度退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28223.60元),赵玉玲26981.20元,王智英28548.60元。现投保人均要求退保,要求人寿公司按照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

然而根据特别约定条款,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10年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则其得到的最大利益,即是人寿公司依约所给付的保险金额与所退的保险费之和。但根据这份现金价值表,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所得到的退保金,在第9年度或第10年度就超过了其所得到的最大利益。

庭审中,人寿公司提出其向投保人出具的现金价值表是错误的现金价值表,当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因误解订立的合同保险公司可不履约

法院认为,根据特别约定条款,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所得到的退保金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9年度或第10年度就超过了投保人因履行保险合同所得到的最大利益,此情形不符合保险业的基本规则,亦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原则,故法院认定人寿公司出具的现金价值表有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使用期限为1年。由于该错误的现金价值表为投保人所持有,人寿公司直到投保人向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按照该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时才发现该错误,人寿公司自发现错误到本案诉讼未超过1年期限,故人寿公司现提出撤销错误的现金价值表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了解,根据人寿公司提供的信息,原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可能向投保人发出此类现金价值表60余份。对于此案给投保人带来的经济影响,法官表示,尽管保险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但由于现金价值表的保险金额是不正确的,因此,不能将错误的保险金作为投保人的可得利益。投保人不能再依过错原则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保险知识汇总,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无条件退保


在签收保险单时应注意什么?

在提交了投保单、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后,投保人将收到保险公司正式签发的保险单。在签收保险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仔细审核保险公司提供的整套保单材料。一般保险产品都包含有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副本)、送达回执、客户服务指南、首期保险费发票等材料。长期保险产品还有现金价值表,提供减额交清功能的产品还有减额交清保额表。应逐条核对保险单及首期保险费发票上的所有项目,如有错误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予以更正。

2、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有关说明。收到保险单后,应注意了解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期间、每年的交费时间,并认真阅读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现金价值表以及退保规定等内容。

3、妥善保管整套保单材料。保险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蛀。若保单材料丢失,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

什么是犹豫期?犹豫期内是否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

通常情况下,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都设有犹豫期。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投保人可以仔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合适,如果所投保的产品与需求不符,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投保人在犹豫期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对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事故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后,投保人是否可以中途退保?

在犹豫期结束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俗称“退保”)。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一笔退保金。

投保后,为何不可轻易退保?

第一,退保后,消费者将失去已有的保险保障。

第二,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消费者若重新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障,在一般情况下,费率、核保要求都会提高。

第三,在犹豫期过后退保,保险公司会收取退保费用,消费者会有费用损失。

(内容摘自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问答手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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