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保险知识汇总,农业保险赔多少根据温度来计算

2020-10-28
农业保险知识 农业保险规划 保险来规划资产

极端天气的增多加大了农业生产的风险,农业保险变得迫切而必需。5月29日,记者从省气候中心获悉,全国首个农业保险温度指数将应于南丰蜜橘,目前,相关保险公司正将试行方案征询南丰县蜜橘产业主管部门及橘农的意见。根据农业保险温度指数,投保后,南丰县蜜橘因冻受损将不再走核灾、定损等常规保险程序,只要根据温度便能得到相应赔付。

本月中旬,南丰县部分蜜橘主管官员及种植户参加了一个座谈会。会上,保险公司向大家征询蜜橘农业保险温度指数方案意见。根据这份方案,蜜橘投保定损将以温度为主要指标,具体为:气温降至-6℃至-9℃,每亩蜜橘将得到400至1000元的赔付。

据省气候中心主任殷剑敏介绍,农业生产与气候指数紧密相连,温度、降雨量等都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在国外早已成为农业保险的定损指数。此次省气候中心将南丰县历史气象资料与蜜橘历史生产状况、受灾情况等数据,通过数学模型进行分析、计算,最终得到了蜜橘农业保险温度指数。国外农业保险气候指数运行实践表明,与传统的保险产品相比,这一模式能够降低保险行业的工作量及道德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受灾群众的灾后自救积极性。因为得到的赔付多少依气候指数而定,灾害发生后,他们没必要“保护受灾现场等保险公司来核灾定损”。据南丰县蜜橘产业局局长吴德志介绍,作为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县之一,南丰县从去年启动了蜜橘农业保险工作。保费由省市县财政补贴60%,橘农自掏40%。全县约有5%左右的橘园投了保。超大南丰基地负责人李应根说,这项政策性农业保险既惠农又惠产业,橘农每亩只要掏24元,如果没有灾害,最终还会返还20元,实际每亩只要负担4元。他公司2000多亩橘园全都投了保。

“南丰蜜橘受低温影响很大,以温度来定损能够极大调动橘农投保的积极性。因为赔付将变得更加公开透明,不用担心定损时的不确定性。”南丰县蜜橘产业相关人士表示,“但现在方案起始温度太低,从上世纪90年代到现在,只有1991年等两年的气温低过-6℃,并且,随着南丰蜜橘品种的衍化,现在其抗寒性不如从前,-3℃会出现小枝条冻死,-4℃会出现二级枝条冻死,都影响来年产量。因此建议能将赔付的温度门槛调高一些。同时,也应考虑小气候因素,像去年南丰县最低气温达-3℃,平原的橘树没受多大损失,但山区气温更低,受损严重。”

精选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 寿险规划应根据家庭状况改变


在这么一个长周期的保险规划中,很容易步入一些常见误区。

误区之一:寿险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有人认为,既然是阶梯式消费,就应该是爬坡式向上。保险产品只能越选越多,保额也应该逐渐累加,其实不然。随着人生阶段的不断向前,总体而言保险是越买越多,但具体到每一个险种上并非完全如此。

寿险规划的改变,并不只是意味着保单数量的增加。由于家庭责任、经济收入变化,每一时期需要的保障重点会有所不同。比如,寿险额度在单身期较少,到家庭成长期和成熟期因家庭负担较重而变得很高,但到了老年会再次降低,因为老人已经不是已成年子女最主要经济来源。医疗类产品的变化也不是直线上升的,因为不同时期对具体的健康医疗类产品需求很不一样。年轻时需要意外医疗保险,35岁以后可能更多考虑终身健康保险和终身医疗补贴。到底是增是减,关键还是看具体需要。

误区之二:年轻人暂不需要买保险

单身期,也就是保险的初级消费阶段,年轻人总是对保险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但意外是突如其来的客观事故,它不是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正是因为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年轻时才更应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它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尽管意外事故发生给人们带来的是各种各样的灾难,但如果投保了一定保额的意外险,这份保障至少可以使受难者及家属在经济上得到相当的援助,精神上给予一定程度的安慰。

也有人认为,年轻时买保险不如做投资挣钱。年轻人可以不用购买储蓄性质的保险,但高保障型的产品必须有备无患。只要每年缴纳的保费在合理的收入比例范围内,它对你的整体投资计划不会有什么影响,相反它还能为风险投资保驾护航。

误区之三:不愿给自己买保险

家庭成长期,财富的积累起步不久,且有家庭和孩子的负担。新买住房要还月供,大宗家居用品尚需添置,到处都是需要用钱的地方。此时此刻,夫妻双方可能在保险上有些气短,不愿意增加保险支出。

对于有家庭负担的人而言,保险不是奢侈品,更像是必需品。没有对自己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收入能力的保障,就根本不可能保护好自己的家庭。因此,处在家庭成长期,预算比较拮据的家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投保。

误区之四:家庭成熟期后,易步入两个极端

首先,有些人觉得有钱可以替代保险。到了家庭成熟期,家庭财富已经积累到最高点附近。有些人会认为,自己已有能力应付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一切财务困难,尤其对于从未有理赔经历的富裕人群而言,可能会产生“保险无用论”的想法。举个例子,如果一次重病需要10万元,虽然你的财力负担没有问题,但如果买了保险,很可能只要1万元就解决问题。对于富裕人群而言,保险更有意义的作用还在于保全已拥有的财产。

其次,特别看重家庭的人,在家庭成熟期可能特别喜欢买保险,认为“保险买得越多越好”。但不要忘记,购买越多的保险,同时意味着将要缴纳越来越多的保费。理性的行为应当是,根据自己的年龄、职业、收入等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适当购买保险。投保费用最好是自己收入的10%至15%左右为宜。

保险知识汇总,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制度分析


我国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但造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逐渐萎缩的各种障碍依然存在,尤其是内外部制度的不健全已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使农业保险发展陷入困境。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为农业保险发展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困境

(一)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目标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經营目标相矛盾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农业保险越发展,就越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这决定了农业保险的目标应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利益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而不应以经营者的盈利为目的。但开办农业保险及最近启动的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试点的主体大都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即我国农业保险仍实行商业化经营。而商业保险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其最终经营目标,这必然引发农业保险政策性目标和保险公司商业化经营目标的矛盾。虽然此次农业保险试点中,试点公司大多与地方政府签署了协议,由政府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进行保费或经费补贴,有的地区甚至提出由当地财政对农业保险亏损兜底,但补贴的实质性支持措施并未到位,制度性和技术性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因而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和随机性,所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引发的矛盾。一旦农业保险经营失败而又得不到政府的支持使保险公司出现亏损,保险公司就不得不减少或放弃农业保险业务以维持自身经营的稳定性。

(二)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限制了发展的规模与速度

农业保险的发展与需求总量的扩展成正比。需求总量来自于有保险需求的消费者数量及其保险需求的欲望与购买保险的能力。从农业保险情况看,我国约有7亿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63%,存在着有农业保险需求的巨大的消费者群。同时农业既存在严重的自然灾害又面临日益加大的市场风险的弱质性,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客观需求巨大。加入WTO后我国现行农业保护政策的不适应性使农业保险的需求进一步增大。但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及长期以来的农村金融抑制使农民收入低且增长缓慢,而由于农业生产的损失率高,农业保险的费用率高,导致了高费率,一些贫困地区农民资金无积累,往往无力缴纳保费。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人均纯收人较高,能交得起保费,但其收人大多来源于非农产业,他们对经营农业没有多少兴趣,对农业保险有限的预期利益及侥幸心理阻碍了他们的投保热情。由此可看出,我国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能力和需求欲望都很弱,这无疑严重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现有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严重滞后于客观需求

农业保险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及对农业保险实行纯商业化经营,致使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连年亏损,不得不缩小或放弃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和机构迅速萎缩。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0.98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比重为0.95%。并且在2004年我国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成立之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两家。这与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极不相称。

(四)农业保险费率不合理,但其调整面临困难

首先,现行农业保险费率不能真正反映承保标的的真实风险水平。按照厘定保险费率的公平性原则,保险费率应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相一致,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程度高,就应实行较高的费率。农业保险费率是依据以往一定时期农业生产的平均损失率计算出来的,是假定所有符合条件的标的全部投保,反映的是农业生产面临的平均风险水平。而在农业保险实务中存在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表现为低风险者不参加保险,参加保险的面临着高风险,或者人们按低费率参加了保险后又从事高风险项目等,其结果是保险费率低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这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按低费率收取的保费不足以应付将来可能发生的赔款,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所以对保险人而言,农业保险费率过低。但是,如果提高农业保险费率则意味着农业保险价格的提高,而这又会进一步减少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其次,现行农业保险费率水平已大大超过农民的支付能力。即农民有客观保险需求,但受制于较低的收入,他们买不起保险。所以对投保人而言,现行费率水平偏高。但由于农业保险的商业化经营,没有政府的支持,农业保险降价空间极小。

二、我国农业保险陷入发展困境的制度根源

(一)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滞后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农业保险法律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保证。我国从1982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但至今仍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或相关的农业保险实施条例。这是造成农业保险陷入发展困境的最根本的制度原因。因为法律制度的滞后引发了许多问题,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1.农业保险身份不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其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经营手段及管理规则与商业性保险有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农业保险立法的滞后,而现行《保险法》又忽略了农业保险,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至今仍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而在实践中则由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实行商业化经营,得不到政府应有的支持,导致目前“农民保不起,公司赔不起”,农业保险整体发展水平低的严重局面。

2.农业保险依法不当。由于对农业保险实行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也被视为商业保险行为,在实践中则运用《保险法》进行规范。但商业化经营模式并不能改变农业保险本身固有的政策性,用来规范商业保险行为的《保险法》,从根本上来说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另外,《农业法》的有关规定不利于农业保险发展。因为农民收入低而农业成本高,削弱了自愿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基础,强制保险成为发展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农业法》则规定“农户在自愿基础上参加保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这又进一步加大了现阶段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难度。

哪种商业保险好 要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


商业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的保险。哪种商业保险好呢?我们该如何选择呢?

哪种商业保险好呢?如何规划自己的保险方案?

1.身价保障,作为家庭里的重要经济来源,您和您爱人最主要的就是身价保障,我们不忌讳提起一些我们不愿意发生的状况,但是当这些真的来临的时候,我们能够做到的是什么?能不能让家人在失去了我们以后,至少不至于让家庭在经济上发生危机?能不能让孩子依然接受良好的教育,能不能让父母老有所养?我们不得不考虑。

2.重大疾病保障,虽然有社保了,但是毕竟社保只是一个最基本的保障,限制的条条框框很多,而且,社保是属于看完病报销的性质,并不能解决开始时资金的紧张问题。所以重大疾病保险是一定要考虑的。这是一款最基本的保障,以防万一。就像足球赛里的守门员,可以长时间不用,但是不能够没有。

3.意外伤害保障,俗话说,风险无处不在,任何一个意外,发生在别人身上都只是一个故事,如果发生在自己身上,就是一个事故。而最后,无论是生者或者去者,都会不安心。所以,这个也是必须要考虑的。而我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障,0免赔,100%报销,是避免意外伤害的不二选择。

4.个人养老的补充,社保的口号是“广覆盖,低水平”,将来老了以后,凭社保领取的养老金也只够基本的生活所需,所以,如果想将来的日子过得幸福些的话,趁着年轻,考虑下自己将来的养老补充,还是很必要的。但是,保险的投资要以稳健型的为主,尽量选择保证本金,保证收益的险种,所有的东西都写在保险条款上,那就是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投资,只是在保证了基本生活的水平后,那剩余的钱来做的事情。

5.家庭理财,俗话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没有人愿意只过普普通通的生活,当然,更没有人愿意让自己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所以,在家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家庭理财也是非常有必要考虑的一个方面。

哪种商业保险好?先要了解商业保险有以下几大特征:

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保障程度较低;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高水平的保障。因此无论有没有社保都应当购买商业保险为自己提供全面而坚实的保障。

哪种商业保险好?这需要了解你的一些情况才可以设计出来,比如你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的收入,家庭财产的构成,家庭成员有无其他保障等等。一般如果一个家庭的第一份保障应该给家庭的经济支柱,这样才不会在出现意外或者不幸的时候,整个家庭都失去支撑,现在有些家庭出于对子女的爱,把保险都投给孩子,是不合理的。

家庭每年保险总投入不应该超过家庭每年总收入的20%。要有全险的概念,哪种商业保险好要把常见的风险基本覆盖,比如机关公务员保障齐全,职业风险很小,方案就可以侧重投资和重大疾病。你是自由职业我猜你没有社会保障,那么养老保险是必须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也不能忽略,自由职业一般风险不大,所以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不需要太多。

保险知识汇总,德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是怎样的


在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疾病保险不能仅仅理解为在人们生病时提供待遇,保持和促进健康也是疾病保险的重要内容。例如,提供预防疾病和确认疾病早期症状、治疗疾病和医疗康复待遇以及通过支付病假工资或者提供企业援助和家庭援助给受保险人以支持。此外,疾病保险还为养育子女者提供补贴和在受保险人死亡时提供丧葬费。

德国一般疾病保险的对象是工人、职员和接受职业培训而不领取劳动报酬的受雇佣者;一定的劳动促进待遇的获得者,例如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领取者;还有年金领取者。没有职业的妇女、男士和子女没有保险义务,他们通常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共同保险。受保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地方的、企业的、手工业同业公会或者补充的疾病保险金库参加保险。

所有成员必须为疾病保险缴纳与自己的收入相应的保险费(1998年为毛收入的6.05%),只要是疾病保险金库的成员就必须缴纳疾病保险保险费,很少生病或者经常生病在缴纳保险费上是不予考虑的,因为疾病保险是受保险人休戚相关的联盟。在疾病保险中疾病保险金库所征收的保险费必须能够与疾病保险支出相抵。

德国在1972年才建立了农业疾病保险,这不仅提供了一项社会保障,同时也降低了农业企业的经济风险,因为在以前,一个家庭成员的一场重病会很快地危及到企业的生存。农业疾病保险的受保险人是农民、共同劳动超过15年的家庭成员和终老财产者。妻子、子女和其他有赡养权者参加农业疾病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免交保险费。农民只能在农业疾病保险金库参加疾病保险,而不能像一般疾病保险那样受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机构。

农业疾病保险待遇与法定疾病保险待遇原则上没有区别。然而农业企业主在生病时获得的不是病假工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企业援助和家庭援助。

在资金筹措方面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也适用于农业疾病保险,也就是说每一个人应该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由于确定农民的收入非常困难,因此疾病保险金库只能依据所谓的收入替代标准来加以确定。疾病保险金库依据收入替代标准设立20个保险费等级,并且为每一个保险费等级确定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最高保险费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费额的6倍。

与一般疾病保险不同,为了减轻农民家庭的负担,联邦为农业疾病保险提供援助,1996年联邦援助金额为20亿5千万马克。

保险知识汇总,养老知多少


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保险费是如何缴纳?

个人缴纳统筹养老金的保险费按上一年度个人平均工资的5%缴纳,以后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统筹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有什么内容?

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全部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缴纳的保险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纳计入养老个人账户总额为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养老金个人账户不可提前支取,个人调动时,个人账户可随同一起转移,死亡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可继承。

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什么是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纯保障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保险期限为终身,当被保险人于保单有效期内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终身寿险依缴费期不同,可分为终身缴费和定期缴费。终身缴费的缴费期限与保障期限相同,只要被保险人自下而上就要履行缴费的责任。定期缴费则是约定一个缴费期限,如十年、十五年、二十年。

在约定的缴费期限内,被保险人依约交纳保险金,缴费期到了,缴费也就完成了,而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终身,定期缴费的特点是,缴费期越长则保险费用越低,反之则保险费越高。终身寿险只提供死亡保障,相对养老型的险种,保费比较低廉,只是保险责任单一。这类险种适合于需要保障,但收入又不很高的人,还因为保费不高,适宜做长期的保险计划。

保险知识汇总,生育保险知多少


生育保险能在经济上给予补助,保障女性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保险知识汇总,一起来补充社保知识吧


社保到底都包括什么?很多人都没有一个正确的概念,所以在填写材料的时候,可以看到诸如:我有社保还有医疗工伤这样的表示。

社会保险是指具有一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中断劳动,即遇到因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劳动风险时,本人及家庭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保险知识大补充

我国目前开展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

五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

目前,各地区均有强制的不同险种,但至少是三险。而且也会根据地区的劳动局相关规定来强制执行。

有些效益好的公司会给员工额外上一些保险,那些都是属于商业保险的中的团险范畴,这种保险在员工离开公司后即刻终止。这点要注意

明确自己在公司有什么样的保险是家庭配置保险的第一步。社保不能替代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保的很好的补充。

养老金如何领取

自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提出“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目前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之后。

调整对三类职工影响不同,通常将参加养老保险的人群分为三种:一是“老人”,是指1997年养老制度改革之前退休的职工;二是“中人”,是指养老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而在改革后退休的职工;三是“新人”,是指养老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这次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对他们的影响是不同的。

对于“老人”的养老金计发,目前采用的仍然是“老办法”,即按照他们退休前的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养老金。此次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对于他们的养老金水平几乎没有影响。

“中人”的情况比较复杂,他们的养老金采用“过渡性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那些改革前参加工作时间较长,而改革不久就退休的“中人”,他们个人账户积累有限,养老金主要来源于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对于很多人而言,过渡性养老金甚至是其养老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对于这部分“中人”影响也微乎其微。

对于那些改革前不久才参加工作,改革后还要工作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中人”而言,他们的境况和“新人”相近,养老金主要来源于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所占比重很小。

如果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调整之后,基础养老金仍然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20%来计发的话,那么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减少显然会使这部分“中人”和“新人”未来的养老金缩水。

如果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也进行相应调整的话,那么他们未来的养老金就不一定缩水,还有可能高于原来的水平。因为,基础养老金的增长率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而如果个人账户做实并进入金融市场进行投资,那么个人账户资金的增长率就取决于投资回报率。如果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超过投资回报率,那么减少个人账户缴费比例,提高社会统筹比例并相应增加基础养老金就可能使这部分职工未来的养老金水平提高。

保险知识汇总 境外滑雪购买旅行险来保障


持续冰雪天气使得欧洲大部分地区提前进入隆冬季节,加上圣诞新年假期将至,欧洲游在冬季又属于淡季,价格比夏季略低,前往旅行的人数不断增加。与此同时,欧洲许多国家的滑雪节都已开始,很大一部分旅客还将在欧洲领略滑雪的美妙。

对此,苏黎世保险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规划旅行时,消费者往往忽略为自已购买一份旅游保险。其实,只需要几百元的一份保险,可以在境外旅行时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滑雪是一项高风险娱乐运动。据了解,大多数旅游意外险都将其列入“免责条款”,如果因滑雪造成了相关意外,是不属于赔偿范围的。但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旅客的需求,目前也有公司的旅游保险可以承保滑雪等娱乐项目。

记者从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了解到,一款名为“海外任我行”的产品,将滑雪、滑冰、攀岩、潜水等高风险娱乐活动纳入了承保范围。在旅行期间因这些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将得到最高100万元的身故、残疾赔偿;在进行治疗时,还有最高50万元的紧急医疗费用和每天300元、最多30天的紧急住院津贴;在境外住院和初步治疗后,如需返回本国进一步治疗,治疗费用也可得到一定的补偿。

“若因严重伤害造成无法乘坐正常交通工具寻求合理的治疗,还可申请提供专业的医疗转运,避免其伤势在转诊过程中进一步恶化。”上述负责人进一步透露,“此外,专业援助机构还可提供24小时医疗咨询,为康复提供强有力的全天候支持。”

在旅行过程中,旅客还有可能面临旅行延误、财产损失等风险。例如,欧洲11月底的暴风雪天气,造成当地许多机场关闭,航班延误及航班取消的情况此起彼伏。“若购买了相关旅行保险,则能通过保险赔偿来弥补一定的经济损失。”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以“海外任我行”产品为例,对于航班延误超过6小时的,每6小时将获得人民币300元的赔偿,最高可获赔人民币1500元;而旅行期间遗失个人现金或证件的旅客,可以获得最高人民币3000元的赔偿。

由此可见,在出发前根据旅行期限及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选择一份适用于目的地的旅游保险,必将为即将到来的旅程提供贴心保障。”保险业内人士分析。

保险知识汇总,畏罪自杀保险公司赔不赔?


案例回放

2002年4月27日,吴某购买了1份某公司“幸福定期保险(A)”。同年4月29日,保险公司向吴某签发了人寿保险单。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吴某,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2年4月27日,保险期限为20年,每份保险每年交纳保费152元,被保险人身故每份保险可赔偿保险金40000元。吴某投保之后,分别于2002年4月27日、2003年4月27日和2004年4月27日交足了3年的保险费。

2004年9月5日中午12时许,吴某杀死一人后,于当日下午1时许,自杀身亡。

2004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出具“吴某故意杀人案综合调查报告”,认为吴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鉴于吴某已经死亡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吴某死亡之后,吴某的母亲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2004年12月27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三条之约定,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

争议焦点

原告(吴某的母亲)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6条2款的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儿子吴某是2002年4月27日投保,至2004年9月5日自杀身亡,已逾两年,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本案应该适用《保险法》第67条和《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3条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吴某故意杀人后为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自杀,其行为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认定,吴某的行为之所以未被法院审判认定为故意犯罪,是由于其已经死亡,无法按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之前的故意犯罪行为与之后的畏罪自杀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

2005年6月29日,法院对这起因畏罪自杀引发的罕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吴某杀人后自杀身亡,符合《保险法》第67条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的情形。2005年7月19日,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于2005年8月1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5年10月10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畏罪自杀应不应该获得保险赔偿的问题。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承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66条是关于自杀条款的规定,第67条是关于故意犯罪免赔的规定。本案的难点在于究竟应该适用第66条还是第67条?

现行《保险法》第66条、第67条有立法缺陷。

1.《保险法》第66条的立法缺陷

自杀的情形非常复杂,如本案畏罪自杀这种情况,还有被保险人自杀时没有行为能力,比如患有精神疾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自杀,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等等。由于第66条没有对自杀进行定义或者进行列举,不可避免引发争议。

2.《保险法》第67条的立法缺陷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中的“故意犯罪”是引起争议的焦点。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结束后、法院判决之前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那么这种情况严格意义上说,是涉嫌犯罪,而不是犯罪。也就是说,《保险法》对犯罪的定义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的定义是不是同一概念?这是当事人争论的焦点。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