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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专家教您如何选择养老保险

2020-10-22
养老保险如何规划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规划

现在投资保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老年人可以购买哪些保险,购买时到底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访了新华人寿烟台中心支公司保险专家游经理。游经理总结出几点建议:

首先,相对于社保,商业养老保险在缴费方式、领取方式上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比如一款养老保险产品规定,缴费方式可选择一次性、5年、10年或20年交付,开始领取年龄可选择50岁、55岁、60岁或65岁,领取方式可选择年领、月领两种,不论何时领取,保证最少领取20年或至85岁。

其次,传统型养老保险的预定利率是固定的,并且以年金产品居多;两全型产品兼具保障与分红功能,对抵御通货膨胀有很好的效果;投连型产品不设保底收益,保险公司收取账户管理费等费用,盈亏全部由投保人自己负责;万能型产品一般有保底收益,保险公司也要收取保单管理费、初始费等费用,所以此类产品适合长期投资,一般要在5年以上才能看到投资收益。

不同的养老保险产品适合不同的人群。传统型与两全型保险回报额度明确,且投入较少,比较适合工薪阶层的养老需求;而投连型与万能型保险由于投入较高、风险较大,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收入人群。

然后,按需选择,年纪越大投保越难。一般情况下,购买保险的年龄不能超过60岁。50岁以下的老人,只要体检合格,就可以任意购买。市面上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主要分为传统型、两全型、投连型与万能型四种,不同人群应按需选择。据了解,消费者在养老保险投保范围、返还时间、固定利息、满期时间、本金安全性与领取便利度等方面都有所期待,但目前国内专注于退休养老的专业养老保险产品相对较少。

记者在这家保险公司看到,有很多老人正在续保。一位家住在芝罘区的王大爷是一名普通的退休职工,今年60岁,今天是过来续保费的,他之前购买的是一款“红双喜”新C款储蓄型分红性质的保险,期限十年,每年定期往银行里存2000元,保本加收益,十年期限满额后至少有21440元的保底收益外加分红。这种储蓄型保险产品既获得了收益,还获取了一份保障。Bx010.coM

保险专家游经理指出,购买养老保险,一般越早越好,因为投保年龄越小,缴纳的保费相对较少。并且年轻时身体健康,容易承保。假使上了一定的年纪才想起投保,保险公司可能会由于投保人身体状况不良变化等因素要求增加保费,甚至拒保。在拥有养老金的情况下,及早地购买一份商业保险,可以让你的老年生活多一份保障。

延伸阅读

专家教您如何正确选择保险_保险知识


简单通俗的来说,保险就是解决人们活得太长和活得太短的问题。是千百年来,无数次灾难和血泪教会了人们,启发了人们的心智,才发明了保险。是仅仅凭借一张薄薄的契约,把千千万万的富有责任和爱心的人们结合在一起,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人们都希望长命百岁,但是,谁又愿意又穷又老呢?活得太长,也有太多的无奈;活得太短又有太多的责任未尽,是人生最大的惨痛。幸亏有了保险:当活得太短的惨痛发生的时候,保险可以为你尽责;当活得太长的时候,保险可以让你有钱养老!正因为人生风险无法避免:生老病死,人人经历!所以,人人拥有保障是明智的人生计划!那么针对人生风险,保险公司都设计了应有的保障。

而购买保障却应该有计划,有策略:首先购买的应该是意外伤害保障,因为意外伤害给人们带来的灾难往往是最惨痛和致命的。其次应该购买的是疾病保障,因为疾病的开销越来越大,疾病已经是人们不得不计算的成本。所以,及早计划,可以达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因为保险不是有钱就能买,它还需要健康,就像飞机上的降落伞,如果需要的时候没有它,那么也许以后你永远不需要它了。第三要购买的是养老保险,那就是长命百岁还能养尊处优了。第四那就是购买投资型保险,自己手里的资金毕竟有限,交给保险公司,专家理财,大额投资,保本利大,不失为最佳理财方式!

另外,购买保险是人生的财务规划,也是家庭理财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不同的人生阶段,保障的计划也各不相同,要时时调整,使保障最大化,保障更全面!

20多岁的单身贵族,意外伤害和疾病保障缺一不可,意外保障应该10万---20万,疾病保障应该是5万-----10万。一旦风险发生,保险理赔金可以代替年轻的生命照顾年迈的父母,也使花季的生命有价值体现。

30------35岁的三口之家,孩子的教育问题就成了迫在眉睫的重要议题,父母是孩子的经济支柱,更是孩子的家和整个世界,所以,父母的保障和孩子的教育金是这个时期的理财计划和保障计划的重点。

40岁以上的成熟家庭,是财力富裕,也是责任最重的人生黄金时期,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儿女要成家立业,这时的中年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经济支柱意味着什么呢?那就是孩子的教育金,爱人的生活金,父母的养老金!所以,首先要为家庭支柱计划足够的人身保障,那就是人身价值要至少足够全家十年的生活费。40岁以上也是大病的高发病期,疾病保障不可忽视。也是买疾病保障的最后一个时期。机不可失,保障不可少!

如果50岁以上还没买保障的话,保障计划就大打折扣了,不仅仅是健康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面对这样的高风险人群都设计了较高的门槛,保障计划都很难如愿,且很难保障全面了。人生在世,只不过是短短的几十年,能够挣钱的时间更短,就这样,还不能保证我们能够挣到足够的钱,因为灾难和疾病随时都会发生,当疾病和灾难发生的时候,我们所有的梦想和计划都化成了泡影,所以,人生不计划不行!既然一辈子都要买保障,那就是越早买越好,因为越年轻保费越低,保障时间越长,越年老,保费越高,保障时间越短。既然买保险是为了转移风险,那就要抢在风险发生之前购买,因为不知道风险什么时候发生,所以,现在就买!

保险计划应该和家庭理财计划水乳交融,保险既是家庭抵挡风险的铜墙铁壁,更是转移资产和合理避税的最佳方式!是高端客户的融资工具!

专家教您如何避免保险欺诈


人们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自己一份保障,然而频繁发生的保险欺诈行为,让很多欲购买保险的人望而却步,是不是保险欺诈没办法避免呢?专家称正确购买保险可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我们如何识别保险欺诈呢?

保险行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正步入蓬勃发展时期。然而与此同时,频频见诸报端的“保险欺诈”现象却如蛀虫般悄然与之相生相伴。可以说,保险业的历史有多长,保险欺诈就有多久。

保险欺诈行为对行业的危害首先表现在损害保险公司盈利水平方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保险欺诈的存在,不仅仅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将导致诚实的保户必须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额外的保险费。据估计,在某些保险市场,诚实的保户必须为一些保险险种额外支付10%—20%的保险费。如果有一天,保险欺诈成为一种正常现象存在且具备相当大的规模,保险公司和其保户之间赖以维系的最大诚信原则将彻底崩溃,保险机制将不复存在。

保险欺诈行为的后果十分严重,其表现错综复杂。从发生的主体来看,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所为;有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组织所为;还有保险从业人员自身的欺诈行为。从操作环节来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划的,这类情况往往伴随刑事案件的发生;更多的则是事前没有主观蓄谋,而在出险后以伪造事故现场、伪造证明等手段获得超额或本不该获得的赔款。从手段来看,有故意隐瞒标的风险,不如实告知的;有故意制造风险事故损失的;有故意扩大损失程度的;有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谎称损失的;有伪造、编造保险事故单证,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也要索赔的等等。

保险欺诈案件中有很大比例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合谋进行的。常见的操作手法是:事故发生后,投保人通过各种渠道找到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马上办理保险手续,保单的时间一定要早于事故发生时间(假如:投保时间为某月2日,事故时间肯定会晚于2日,或将保单生效时间提前,或将事故发生时间的证明拖后。总之,保单生效时间一定会早于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往往会急于获取保险赔偿金,一旦获得“倒签”保单会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基于这个特点,实践中有时会见到,保险公司刚刚出具保单没几天(甚至更快),投保人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要求理赔。有行内人士曾对笔者讲,出现这种情况大多会有问题。

从理论上讲,保险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是建立在统计学和概率学基础上的合同关系。从这个角度讲,投保后第二天或者近几天就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非常小(笔者只讲概率问题,不涉及其他,实践中投保后发生保险事故的案例也不少,但以此作为概率分析无参考意义),可以说投保人的“运气”非常好。

所以讲,识别保险欺诈的一个很有效的方法是:看投保时间与保险事故发生时间的长短,如果过短(如一周内)就要引起警觉,对这类理赔申请一定要反复审查,多调查、多询问理赔申请人。

作为保险理赔人员一定要有这样的敏感,对不符合常规的理赔申请要保持警惕。坦白讲,只要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的理赔申请都应该满足,这也是理赔人员的工作职责。但发现保险欺诈、识别保险欺诈不仅仅是理赔人员的工作要求和职责所在,更是维护其他投保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条件。这是识别保险欺诈的第二种方法。

识别保险欺诈的第三种方法是,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加强内勤、外勤教育。虽然是老生常谈,但现实是保险欺诈或多或少都有保险公司“内鬼”参与,“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方面的教训已经不少了。具体方法是,统计保险营销员保单的事故概率,特别是投保即发生保险事故的理赔案例。如果某保险营销员的保单事故概率过高,或者投保后即发生理赔事件,对该营销员的业绩要加以密切跟踪和防范,以此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

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或许有助于反欺诈行为的实施: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制的角度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准确界定,有利于依法监管。相对于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硬欺诈”,夸大合法索赔的“软欺诈”更加难于防范。我国《刑法》第198条为打击保险“硬欺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保险活动的复杂性,保险欺诈活动的手段也不断翻新,各种保险“软欺诈”具有难以观测和界定的特点。建议在对保险法修改中,完善对各种“软欺诈”的处罚,在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法。

第二、应设立专门的调查管理机构或岗位,统一开展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监控管理工作,或聘用注册商业咨询公司的专业调查人员进行疑难案件的调查取证等技术工作,以保险调查工作的技术专业化和职业化来对抗保险欺诈的专业化。同时,在保险公司中也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对于可疑投保和赔案进行先期调查等。

第三、加强保险行业内的信息收集与交流。目前,我国反保险欺诈工作仍然处于单兵作战状态,由于业务上的竞争关系,各家保险公司之间没有高效可共享的信息平台。从制度的角度上,这种割据状态给保险欺诈者以可乘之机。因此,可以考虑由保监会统筹,建立全国保险业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除商业秘密外的重要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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