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保单生效有学问 人身保险生效时间有规定

2020-03-27
保险规划有哪些功能 人身保险规划 人身保险知识
别以为加纳了保费保单就立刻生效了。近日,发生于南京的一桩驾车撞人逃逸案件颇为特殊。肇事者周某在驾车闯红灯时,撞伤了骑车人王某,但他并没有停下汽车救助伤者,而是快速逃离了现场。最终,警方通过监控探头找到了周某,他给出的逃逸理由是,自己的车辆当日新购,车险保单要到次日凌晨才能生效,还未生效担心无力赔偿受害人,于是选择逃逸。

缴纳保费不等于保单生效

从周某的案例中不难看出,保单生效日对被保险人能否获取赔偿至关重要。一些车主可能有这样的经历,自己已经为爱车买了保险、缴纳了保费,却最终因为一句“事故发生时尚不在车险的保险责任期内”而无法获得赔偿。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实际上,车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一般都是以保单生效日为起点的,而并非缴纳保费的时间。据肇事者周某介绍,他的爱车就是事发当天下午缴纳车险保费的,但工作人员提醒他,保单要从次日凌晨起才能生效,于是也就引出了他逃逸的想法。

据了解,车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一般都没有及时生效的概念,一般当天办理完手续后,保险责任正式生效要等到第二天零时,在缴纳保费至保单生效的这段期限内,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是无法理赔的,可以说仍是保险的“真空期”.所以,广大车主还应该特别谨慎驾驶,避免出险。

人身保险生效时间有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单生效期同样值得关注。

在新《保险法》中,对人身险合同何时生效有所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核保通过了,那么这份保险合同生效日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那天,也就是投保人签名递交投保单之际。反之,如果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后,无法通过保险公司核保认可,那么保险合同就无法成立,更无法生效。这一条款对厘定寿险产品的生效节点至关重要。

旅行险生效日期通常可选择

旅行保险为例,这类产品通常可允许被保险人自行选择保单生效日期,而非投保日及时生效。比如9月1日投保时,投保人可将实际保险期限定为9月10日起生效。通常生效时点为当日零时。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产品最快的生效时间通常为投保次日凌晨,换句话说,如果你第二天启程旅行,就必须提前一天投保此类产品,否则,你将无法获得旅行首日的保障。

健康险要留意“观察期”限制

健康类保险产品则会设置“观察期”,这一特殊的时间段应引起被保险人重视。观察期的设置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利益,防止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的观察期一般为30天至90天,部分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的观察期可能达到90天、180天甚至1年。在保单条款中,能清楚知晓产品观察期的长短。

提示: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了解了很多保险公司的保单并不是立即生效的。在观察期中即便发生保险事故,是无法获得赔偿的,保险公司一般只会退还被保险人保费。但同一起保险事故发生时,若投保人投保了不同健康险产品,且各自观察期不同,那么是能获得区别对待的。只要事故发生时已超过某个产品的观察期,就能获得该保险的相应赔偿。

延伸阅读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有哪些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人身保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身保险是劳动者在遇有不幸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扶养人死亡时得到物质保证的形式之一。

一、人身保险产品的基本种类:

以“保障+储蓄”为主要成分的养老金保险:

对单个人来讲有了保险保障,这就有了安定性,不受银行利率的影响,万一没有到合同约定期满而发生不幸,被保险人即可得到一笔约定的经济保障,这是银行储蓄产品所没有的。

这种保险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相对意外险而言就比较低。

以“保障+补偿”为主要成分的医疗保险:

这种保险提供的保障不是依据定额给付原则,而是补偿原则,是就实际花费的治疗费数额,但补偿最高不能超过合同约定金额。

因此,它的规则是补偿原则,它的特点是保费适中保额不低。这类保险的名称必有“健康”、“医疗”的字眼。

以“保障”为主要成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这些险种一般没有储蓄功能,例如乘坐飞机买的保险,几元钱或几十元钱的保险费,而保障几万元或几十万元的经济给付,可见这种险种的特点是保费低,保额高。

这种保险无论如何包装变化,险种名称中必有“意外险”三个字。

以“保障+分红”为主要成分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

这种保险是将保障和投资结合在一起的险种,它是在优先提供保障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投资,而投资获利多少,决定分红的多少。

这类险种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程度相对于其他人身保险险种而言就比较低。

二、人身保险产品的新型种类: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相对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而言的,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

分红型保险:

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

万能型保险:

万能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点和经营范畴有哪些


什么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对人体的健康、身体完整及寿命长短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出现意外、疾病、事故时,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人身保险的特点和经营范畴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销售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从业人员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人身保险产品知识含量较高、保单中的条款极具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具备从业经验,所以对于保险产品的了解、认知程度自然远远高于一般保险消费者。这种不对称性正好使保险销售人员在交易过程中有机会直接误导甚至欺一诈保险消费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由于保险消费者的信息主要来源于保险消费者告知,而且信息具私密性,保险公司无法全部掌握保险消费者信息,无法核实保险消费者的风险状况,因此处于信息劣势。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

销售产品的专业性、无形性:人身保险产品涉及多方面要素,是一种知识含量较高的特殊商品,有大量的专业术语,不经过专业培训是无法了解该产品的功能与用途的;同时人身保险产品仅是一种约定期限或约定事件发生后的承诺,是一种无形商品,尤其在保险消费者购买时是无法感受其使用价值的。确切地说,人身保险产品是一种为购买保险的消费者提供风险保障的服务。

销售人员的专业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个人代理人必须经过严格考试,合格后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人身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上岗,对保险产品有专业的了解,同时通晓理财、风险、法律、经济等多方面知识;同时销售人员还要了解保险消费者的全面情况,如身体、健康、经济、家庭、需求等状况,运用保险专业知识,为保险消费者充当顾问,量身打造最适合保险消费者的风险保障方案。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由银行、邮政储A、垫散组织以及其饱今融芍、构与快脸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2000年,中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始启动。2003年以来,为促进银行代理保险规范有序地发展,同时为该业务的发展步伐,监管机构解除了“一对一”机构合作数量的限制,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迅速扩张,银行代理保险的保费收入大幅增长,2008年首次超过了个人代理渠道,成为人身保险业重要的保险销售架道。

提示:人身保险的特点和经营范畴有哪些?以上介绍的便是人身保险的相关信息,人身保险的投保是对投保者生命安全的保障。如果您想为自己购买一份人身保险,最好提前了解人身保险的特点和经营范畴的相关知识。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小知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风险也不断变化,因此,人身保险的险種種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尽管这样变化,在全世界200多年的保险发展史中,也不过演变出四種最基本的险種,现在分别介绍如下:

首先说“保障+储蓄”为主要成分的养老金保险。这種保险是将银行储蓄的作用加以改造,增加了保障功能形成的,从形式上讲和银行储蓄差不多,但从内容上讲差异就大了。对单个人来讲有了保险保障,这就有了安定性,不受银行利聦嵞影响,万一沒有到合同约定期满而发生不幸,被保险人即可得到一笔约定的经济保障,这是银行沒有的。这種保险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相对意外险而言就比较低。这类保险的险種名称上一般有“人寿”、“年金”之类的词。

其次说“保障+补偿”为主要成分的医疗保险。这種保险提供的保障不是依据定额給付原则,而是补偿原则,是就医疗實际开支款的数额,但补偿最高不能超过合同约定金额,因此,它的规则是补偿原则,它的特点是保费适中保额不低。这类保险的名称必有“健康”、“医疗”的字眼。

再次说“保障”为主要成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这些险種一般沒有储蓄功能,例如乘坐飞机保险,几元钱,或几十元钱的保险费,而保障几万元或几十万元的经济給付,可见这種险種的特点是保费低,保额高。这種保险无论如何包装变化,险種名称中必有“意外险”三个字。

最后说“保障+分红”为主要成分的分红保险和保险投资连结产品,这種保险是将保障和投资结合在一起的险種,它是在优先提供保障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投资,而投资获利多少,决定分红和投资获利多少,这種险種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程度相对于其他人身保险险種而言就比较低。例如,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讓嵞因素远远超过保障因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定义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被保险人因年老退休、疾病等保险事故,以至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的数额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具有下列特性:

(1)标的的独特性决定其为定额保险。人身保险的最突出特征是其标的,即生命、健康不能估价,因此,它不是对物质损失进行补偿,而是给予被保险人和他们的家庭约定金额的经济帮助。

(2)通常为长期保险。保险期间一般在5年、10年以上,甚至终身。

(3)人身保险的危险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因此,采用均衡保险费法计算保险费。

(4)可具有储蓄性,保证获得一定的利益。

(5)具有对保险金额进行测定评价的特殊性。人的生命价值没有客观标准,因此,只能由投保人根据自己需要自报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性质、生活标准、缴付保费能力等因素加以衡量。如果认为合理,即可接受承保;如认为金额过高,可以协商修改或拒保,人身保险合同经当事人协商可以附加意外死亡的双赔条款,被保险人非因一般疾病而是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时,可以得到双倍保额的保险金。人身保险因保险的危险不同,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依实施形式不同,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