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伤残津贴,六种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0-10-19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不可少记者了解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新招人员或调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当月无法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调入人员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劳动合同或调动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人员备案手续,并于次月缴费时补缴当月的工伤保险费,这样一旦发生工伤,工伤待遇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派遣职工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前往国家或地区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继续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若未办理有关手续,职工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费用,将由派遣单位承担。

六种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一旦发生六种情形之一,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情形消除后,才能从次月起恢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停发的待遇不予补发。这六种情形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止享受待遇情形的;应当提供生存证明而拒不提供的;违反工伤职工就医管理规定的;符合出院条件却拒绝出院的;违反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的;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形。记者了解到,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凡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结,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对其做复查鉴定。

单位破产优先清偿工伤保险费据了解,用人单位一旦破产,将优先清偿工伤保险费。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以本人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以《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按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一次性清偿养老保险费及伤残津贴。清偿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辅助器具费,将以《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按供养亲属及伤残职工达到平均余命年的实际年限一次性清偿。

单位少缴费职工待遇差额由单位补齐用人单位如果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将由用人单位支付。记者了解到,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将根据新发生的伤残部位评定伤残等级后,按新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一个最高等级为最终伤残等级,按最终伤残等级享受其他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如果再次发生工伤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加重的,以该职工本人最后一次做鉴定时上个月伤残津贴数额乘以伤残津贴增加比率得出伤残津贴增加额,并从出具新的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享受新调整的伤残津贴待遇。对于五级至十级的伤残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扩展阅读

伤残津贴,哪六种行为将不能继续接受工伤险保障


17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今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的《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社厅对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又做了进一步明确。

据了解,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新招人员或调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当月无法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调入人员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劳动合同或调动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人员备案手续,并于次月缴费时补缴当月的工伤保险费,这样一旦发生工伤,工伤待遇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派遣职工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前往国家或地区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继续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若未办理有关手续,职工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费用,将由派遣单位承担。

六种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一旦发生六种情形之一,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情形消除后,才能从次月起恢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停发的待遇不予补发。这六种情形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止享受待遇情形的;应当提供生存证明而拒不提供的;违反工伤职工就医管理规定的;符合出院条件却拒绝出院的;违反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的;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形。记者了解到,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凡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结,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对其做复查鉴定。

单位破产优先清偿工伤保险费据了解,用人单位一旦破产,将优先清偿工伤保险费。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以本人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以《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按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一次性清偿养老保险费及伤残津贴。清偿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辅助器具费,将以《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按供养亲属及伤残职工达到平均余命年的实际年限一次性清偿。

单位少缴费职工待遇差额由单位补齐用人单位如果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将由用人单位支付。记者了解到,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将根据新发生的伤残部位评定伤残等级后,按新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一个最高等级为最终伤残等级,按最终伤残等级享受其他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如果再次发生工伤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加重的,以该职工本人最后一次做鉴定时上个月伤残津贴数额乘以伤残津贴增加比率得出伤残津贴增加额,并从出具新的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享受新调整的伤残津贴待遇。对于五级至十级的伤残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以上有六种行为是实施工商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不能享有保险待遇。所以,社会公众应该了解详细的规则,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保险知识汇总,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的正常职业,甚至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但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拒绝治疗。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极依靠社会救助。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被判刑收监执行是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收监执行刑罚进行改造。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丧失了人身自由,与外界的接触存在诸多限制,更重要的是,根据《监狱法》等规定,监狱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人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也就是说,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职工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职工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

工伤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266号)第8条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

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

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

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

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9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伤残津贴,无锡市人社局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上调


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对无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所增加。据悉,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待遇将在12月份补发到位。

据了解,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对于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一级265元,二级255元,三级245元,四级235元。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

另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增加后未达到下列享受标准的调整至下列标准:完全护理依赖2478元,大部分护理依赖1982元,部分护理依赖148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增加额不足85元的按85元调整。

在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上调后,众多工伤伤残人员将享受到更有保障的补贴待遇,对人们的生活有着积极保障作用。同时也将促进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用人单位,各工伤伤残等级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一般来说,从事危险工种的人们工伤保险是一定要上的,国家也规定这一点。如果在工作中不幸受伤了,那要享受哪些待遇呢?

如果真的发生工伤,请一定去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因为不同的等级能够享受的不同的待遇也不一样。

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种损失玻璃险不给赔


玻璃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时车损险是不给赔付的,由于玻璃属于易碎品,极容易发生损坏,因此建议广大车主在投保车损险时,及时附加玻璃险。那么,在投保玻璃险时,除了注意玻璃险的保险责任外,还要清楚它的免赔条款。

六种情况下玻璃险不给赔付:

●汽车玻璃贴膜损失

汽车玻璃贴膜已经成为当前人们的一种时尚和习惯,而且某些高档贴膜还是价格不菲。汽车玻璃破碎更换后,贴膜也必须相应更换,无法重复使用,但是由于玻璃单独破碎险承保的是玻璃本身,保险公司对贴膜损失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汽车天窗玻璃破损

而今一些中高档轿车都装有天窗,但天窗玻璃的损坏,却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因为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规定,承保的玻璃范围只包括前后风挡玻璃和车窗玻璃。

●前风挡所贴标识损失

汽车前风挡玻璃右上角会贴有诸如交强险标、年检标、环保标等标识,这些标识一般都是一次性粘贴使用,前风挡破碎更换时无法取下来重复使用。这些标识本身虽然价值很小。但是补办这些标识会产生一些时间成本和费用损失,这部分损失也是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的。

●进口玻璃按国产承保其中的差价损失

一些原装进口汽车或部分国产中高档汽车,都是使用的进口玻璃,在承保玻璃单独破碎险可以注明按进口玻璃承保还是按国产玻璃承保,这其中的费率是有区别的。如果本身是进口玻璃而按照国产玻璃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会依据国产玻璃价格赔偿,对于与进口玻璃之间产生的差价损失不负责赔偿。

●车内附加设备损失

有些车主由于某种需要,在汽车玻璃上安装了一些电子设备,例如卫星导航仪等。汽车玻璃遭受严重撞击损坏时,这些设备往往也会相应受损。由于属于新增设备,因此也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

●修理过程中的玻璃破碎损失

对于在安装、修理汽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明确规定,安装、修理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属于除外责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