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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女职工生育后的担忧

2020-10-03
做保险后的人生规划 保险先规划后产品 先规划后产品保险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是我国五大保险之一,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这是一项造福千家万户、保障哺育健康下一代的社会福利制度,但遗憾的是,不少就业妇女目前仍被排除在这项制度之外。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面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法律层次低,基金收缴困难;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不能顺利实施,直接影响了女性就业;生育保险的接续问题制约着生育保险制度的推行。

当前我国五大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中,已有四项保险费的征缴依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执行,惟独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未被涵盖。由于生育保险费征缴缺乏强制性,造成保险费收缴困难,导致一些地方在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过程中,简单地采取了低额包干或者大打折扣的方式支付生育保险费,出现了生育保险“不保险”现象,即不能满足生育女职工必要的医疗保健和生活所需,生育保险社会保障功能被削弱。

同时,当前生育保险管理上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生育保险接续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制度比较灵活,职工流动性也比较大,如果一个女职工从一家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到另一家没有参保的企业,那么女职工生育时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又比如,如果一个女职工同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女职工失业在家,生育时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些问题至今在法律政策上都没有明确的解释,成为许多企业不参保的借口或理由。

我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具有两大功能,一是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二是保障女性公平就业的权利,促进女性平等就业。从制度上看,这是一项十分合理的制度,但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有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

笔者认为,当前应尽快解决几个问题:一是生育保险覆盖面的问题,应当将所有企业都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切实解决一些企业参保一些企业不参保的现象;二是解决生育保险基金征缴难的问题。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应充分认识建立生育保险的重要社会意义,对当前的五大保险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而不应对生育保险“低看一眼”。各级政府也应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执法监督机制,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及发放落到实处;三是要提高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解决生育保险的接续问题,使女职工无论流动到哪里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只有这样,女职工生育才有社会保障,女职工才不会因生计而“放弃”抚养孩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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