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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出台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方案

2020-10-03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风险管理和家庭保险规划 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

6月22日讯:近日,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充分发挥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效能,淮北市制定出台《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6月1日起执行。《方案》明确规定,医药机构有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方案》指出,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对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由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参保人群分布等情况,坚持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进有出、方便就医的原则,与其签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方案》明确,定点医药机构需具备的条件为,市辖区内符合卫计、药监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并愿意承担医疗保险服务,方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同医保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医药机构等方面。《方案》采取评分制,量化各项指标分数,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由医药专家代表、经办机构代表、医疗(医药)机构代表、参保单位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分80分(含80分)以上的,与之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方案》规定,医药机构报送虚假申请资料、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备、一年内企业变更负责人(连锁医药机构除外)、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违反《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等情形的,自淮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申请。医药机构违反协议约定被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同一法人或合伙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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