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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开征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税

2020-09-30
保险规划的保障 社会保险知识 城乡居民保险知识

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存在覆盖面窄、缴费率过高、地区差别大、管理混乱、统筹层次低、不少地方支付困难等多方面的问题,这妨碍了社会保障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既未能为市场经济提供一个有效的安全网,也没有体现其作为二次分配应有的社会公平。因此,在我国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现实的选择是开征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税。

1、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目标选择--基本生活保障

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各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政策目标各不一样,目标的差异决定了整个社会保障税的制度设置的不同。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实行高福利社会保障模式,社会保障税的项目多,费率较高。合计社会保障税率为41.6%。美国的社会保障税模式属于中等福利社会保障模式,合计社会保障税率为24.4%,适用性较强,既满足一般需要,又针对一些特定行业进行重点倾斜,效率与公平兼顾。英国社会保障的政策目标是救济贫民,其税种项目少,费率低,简便易行,体现社会公平,全体被保险人规定有相同的保险收益待遇,其数额能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综合税率不超过15%。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按“五个统筹”新发展观的要求,实现经济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主要是两个“二元结构”的转换即城乡二元结构的转换和东部先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后不发达地区的二元结构转换。一方面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发挥“二次分配”的“抽肥补瘦”作用,有利于缩小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我国社会保障税宜借鉴英国模式,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目标。

2、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积累模式选择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有三种: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部分积累式。现收现付式即是以当期(一年或数年)收入支付当期的保障支出,不进行基金积累。其优点是现收现付,简便易行,费率较低,不必对基金进行长期管理。缺点是较长时期内可能出现因经济波动或人口结构变化造成的收支失衡。实行现收现付式的西方国家由于人口老龄化而出现社会保障资金入不敷出的境况,从而使财政背上负担。完全积累式即是把被保障对象在保障期内所需保障待遇总量分摊到整个投保期间来确定缴费率筹集保障金。其优点是筹资快,较长时期内收费率保持相对稳定,缺点是初期费率高,须对基金管理运作以求保值增值。部分积累式即在满足当期支出的前提下,留出一定的储备以适应未来的支出需求。其特点是初期收费率较低,以后逐步提高,保持相对稳定,兼有前两种的优点。

我国在工业化尚未完成时就已经进入老龄社会,并且老龄化趋势比较明显。若采用完全积累模式,据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课题组测算,缴费率要达到33%以上,完全积累式没有可行性。国际上将退休费用支付占工资总额的29%定为支付极限。按照现有养老金支付标准和未来经济发展进行预测,我国将在2025年突破这个极限。因此,从长期来看宜采用部分积累模式。但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宜采用现收现付式,待新制度运作成熟后向部分积累式过渡。

3、社会保障税的制度构架--中央和地方双层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税采取“分项纳税,专税专用”,“中央统筹和地方分税分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来说,我国社会保障税在城市开征四个项目的税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在农村开征两个项目的税,即养老和医疗。养老保险税由中央税与地方税组成,中央税的税制由中央制定,相应养老金支付额由中央制定,收支标准全国统一,全民共享。地方税的税制和相应养老金支付额由地方决定,中央税和地方税两税统一征收,统一支付,分管分用。

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税由省级政府决定其税制,但与养老保障税统一征管,分税分用。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现在的“个人和统筹两个帐户”合二为一,即取消个人帐户,实行一个帐户。

这样,养老保险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城市向农村的转移支付,同时兼顾了地区之间基本生活水平的差异,公平与效率兼顾。开征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将为促进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协调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提供一个有效的制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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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浅谈我国城乡社会保障机制


20世纪50年代我国出台户籍管理制度,规定公民应当在常住地登记为常居人口,并且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居人口。这样,常住在城镇的居民只能在城镇登记常居户口,常住在农村的居民只能在农村登记常居户口。通过户口登记管理人口,本无可厚非,问题在于户口后面隐含了太多的经济利益。与农村居民相比,城镇居民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了诸多优惠。本文试图分析我国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不包括各类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差异及发展趋势。

一、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差异

(一)城镇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多于农村居民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传统困难救济。社会保险还可以细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城镇居民最主要的两项社会保障。与城镇居民相比,除部分试点地区的农民享受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外,其他地区的农民都没有参加这两项保险;全国所有农村居民均没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部分农民工除外)和生育保险。

(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覆盖面大于农村居民

2004年,全国在职职工10576万人,离退休(职)职工为4675万人,两者合计15251万人,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为16353万人,占所有职工的107%;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为12404万人,占所有职工的81%;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为10584万人,占在职职工的100%;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6845万人,占在职职工的64%;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为4383万人;全国有2205万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补贴,120万人获得了城镇传统社会救济。与此同时,2004年全国农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5382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8040万人,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补贴的有488万人,有1402万人获得农村社会救济。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农民家庭所有人口为保障对象,为方便比较,我们以参加社会保障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说明城乡居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差异。,除传统救济项目外,城镇居民的其他6项社会保障覆盖面均远高于农村居民。部分地区为农民工建立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参保率并不高,有研究表明:外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率为15%,参加医疗保险的比率为10%。

(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标准高于农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救济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政府免费为低收入家庭提供这两项保障。从社会保险来看,城镇居民缴纳保费的水平远高于农村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额是农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额的52.6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额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缴费额的18-31倍。

从城乡居民实际领取的社会保障资金看,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远高于农村居民。从绝对数看,2004年城镇离退休(职)职工人均领取养老金为9270元,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人均领取的养老金仅为492元,前者是后者的18.8倍,这个比例远高于城乡居民收入比和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比;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农村居民的2倍。从相对数看,城镇离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基本持平,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1.3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人均领取的养老金,仅相当于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不到当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城镇居民的平均水平,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不可能保证老年农民达到农民平均收入和生活水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参保农民的保障程度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程度基本一致。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908元,而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报销的医药费33元,前者是后者的27.5倍。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52元,实际支出水平为每人每月65元;全国只有少数农村地区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际支出为每人每月30元。

(四)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层次高于农村居民

综合前面的分析,我们还可以得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另一个差异,即城镇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具有层次性,而农村居民享受的各类社会保障则处于同一低水平上。城镇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至少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社会保险为较高层次,通过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目标,确保了城镇老年职工的生活和医疗水平不低于城镇居民平均水平;最低生活保障和传统城市救济,则为城镇困难家庭提供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部分地区的农村居民虽然也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其保障程度相当低,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救济一样,同属于最低层次的生存保障。

二、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

(一)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有关社会保障改革的重大实践多发生在城镇,要判断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必须先了解和分析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及趋势。

我国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始于195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企业职工(即工人)享受的各类劳动保险待遇,确保了企业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随着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用工形式,《劳动保险条例》的局限性日益突出。此后,经过10多年的探索,逐步过渡到目前“统帐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劳动保险与当前的社会保险存在3个主要区别,一是劳动保险是一项综合性制度,通过综合性制度安排解决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问题,而社会保险却区分不同险种,不同险种资金不可以统筹;二是劳动保险缴费率低,大概为3%左右,而社会保险的综合缴费率高达40.8%,其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率分别为28%、8%、3%、1%和0.8%;三是劳动保险不需要个人缴费,实行现收现付制,而社会保险需要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并实行“统帐结合”,统筹帐户实行现收现付,个人帐户实行完全积累。

劳动保险制度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价格管制条件下,以较低的缴费率,确保了较高的覆盖面和保障程度。从劳动保险过渡到“统帐结合”的社会保险,除许多操作层面的问题引起人们的争论外,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能否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即如何确保社会保障与企业竞争力间的平衡,社会保障如何适应工业化和城市化趋势。北京大学的陈平教授认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自损国力的短视国策。长期研究社会保障问题的高书生先生认为: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远不如原来的劳动保险制度科学、合理;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在于防范老年贫困,社会保险项目以设养老和医疗两项为宜,并实行项目捆绑参加;不设立个人帐户,实行全国统筹、现收现付。

总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受其经济实力的制约,我国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搞不起全面的社会保障,而只能实行局部重点保障。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基本遵循两项原则:即由原来的用人单位完全承担费用转变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离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比例(与在职时的工资对比)和所有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逐步下降。

(二)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发展趋势

改革开放前,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基本没有社会保障。改革开放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央和地方财力的不断增长,部分地区开始农村居民社会保障试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原民政部于1992年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对象为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保费缴纳年龄为20至60周岁,60岁以后领取养老金;保费按月缴纳,分2元、4元、6元、20元共10档。10多年的经验证明,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参保人数从高峰期的8000多万人,下降到2004年的5000多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失败而告终,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资金的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适当扶持。这种以个人缴费为主要的保险制度设计,与农民的个人储蓄基本没有区别,再加上多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参保农民从集体获得补贴的数量有限;其次,保障水平低。低缴费意味低保障,过低的保障水平影响了农民参保积极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初始设计时就面临两难选择,缴费太高,农民和集体不愿意参加;缴费太低,保障水平低,农民也不愿意。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始于1994年,到2004年全国受益于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为488万,人均领取低保金370元。到2006年中央要求在全国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卫生部于2003年开始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个人分别缴纳一定费用形成基金,对农民进行大病保险。当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已达3.7亿,占农村人口的42%,从实际运作来看,还算比较平稳。针对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试点,是一种低水平的保障,并没有改变原来农村居民家庭内部的互保机制。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将仍然是以家庭成员的互保为主。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推断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总体发展趋势:总体上,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将继续沿着城乡有别的轨迹发展,短期内不可能改变城乡社会保障的二元结构;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将不断提高,并率先实行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接轨;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后,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城镇居民基本持平,这期间,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将相对下降,而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将不断提高。

当前,要逐步提高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平,除在全国建立针对所有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外,还应该针对特定农村居民群体,为他们建立最为急迫的社会保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比如,为城乡结合部完全失地农民建立与城镇居民基本一致的社会保障;将进城农民工强制性地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以降低工伤意外给他们带来的风险;将农村独生子女户作为一个特定群体,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等等。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的实施离不开社会保障法的保障


历时13年的社会保险立法正式破题。12月2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交审议。由于《草案》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社会保障,因而备受关注。

有关专家表示,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经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基础性立法。基本法律的缺位,各种规定层级无序、规范分散,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难以定型,缺乏权威性、稳定性,全国各地的制度也不统一。

据了解,此次提交的《草案》确定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社会保险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在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还为未来的改革留下了空间。

在适用范围上,由于目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主要限于城镇职工和居民,《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养老和失业保险上,并没有纳入公务员群体,只是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城镇自雇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仅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和雇工,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则涵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城镇自雇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城镇居民。政府对生活困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医保给予补助。

《草案》还明确,失地农民(土地已被全部征用)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保险费从安置补助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出。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草案》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此外,《草案》规定,所有参保人员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社会保障号码,参保单位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欠缴社保费的,社保费征收机关可以通知银行从其账户划扣,或者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据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此次会议上作《社会保险法(草案)》说明时指出,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的监督工作,《草案》作了多条规定。

比如,《草案》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单位、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案》第49条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同时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草案》第52条规定,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同时,《草案》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待遇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草案》规定,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详解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时间:2009年试点,2020年前实现全覆盖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缴费方式: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覆盖范围:截至2011年底,中国共计3.58亿人参加新农保。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时间:2011年7月试点,2012年实现全覆盖。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缴费方式:居民缴费、政府补贴享受待遇: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覆盖范围:截至2011年底,27个省份试点,覆盖面约为60%。

发展现状:城乡差距阻城镇化进程

当前,我国存在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仍然较大的实际问题,不仅困扰着经济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成为阻碍城镇化进程的关键因素。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保持3倍左右的差距。社科院近期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显示,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呈上升趋势,其中,城镇职工人均养老金水平已达2.09万元,新农保为859.15元,两者相差24倍之多。

社会保障必须向农村倾斜,才能照顾到更多困难群众,并使全体人民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在完善农村社保方面付出了持续而有效的努力,譬如建立健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但实际上保险覆盖面狭窄、保障水平较低等难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新政出台:建立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针对这个难题,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

会议还强调,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在马年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便聚焦养老保险,显示了政府对于民生问题绝不松懈。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财政投入“是最大难题”

社科院研究员李国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站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角度看这项政策,未来可以更好促进农民的流动。早年因为地区发展、城乡发展之间的巨大差异,地方政府并不愿意执行统一的保障水平,如果能建立统一的保障制度,将有效减少农民进城的障碍,更快更好地推进城镇化。

不过,李国祥也认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唯有依靠财政投入,但是钱从哪里出,而这将是未来最大的难题。统一保险水平包含两个方面,首先对于流动人员的养老对接。这个难度还算小一些,更难的是保障的均等化,就是大中城市、东部城市和中小城市、西部地区互相统一的问题,地方政府显然不会很积极,而如果单纯靠中央政府的话,能不能承担的起仍然是个问题,“如果能到2020年实现真正的统一、没有差异已经是很了不起的成就了”。

统一城乡养老保险支付个人缴费标准

目前在个人缴费方面,根据国家规定,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

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我国在养老保险方面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但多缴多得的规定,在这次国家提出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保持基本一致的要求下,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最有可能做出的修改就是改变现行的个人缴费标准。他认为,虽然在500元至1000元之间设立一个新的个人缴费上限也有可能,但考虑国内现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待遇水平不高的事实,以及统一城乡,保护农民利益等需要,将个人缴费上限统一为1000元,应该是最大的可能。不过,也不排除国家可能会统一设置一个高于1000元的个人缴费新上限。

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未来面临的挑战

首先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型,这涉及事业单位的改革,涉及公务员体制的改革,也涉及财政预算的调整。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多年,部分事业单位已经加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但事业单位改革总体上挑战很大。公务员养老金转型,涉及公务员整体薪酬体系的调整。

其次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这涉及在纵向上筹资、待遇水平的并轨和制度模式的并轨。不同人群之间收入水平的差异是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实现筹资水平并轨,通过个人支付难度大,通过财政补贴压力大。这也是为何国务院会议仍然要求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后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保持基本一致,也就是说城乡人群之间仍然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以雇员身份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社会保险,性质不同,筹资方式不同,两者的并轨将是最大的制度挑战。

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准入与提出审查不严 造成社会保障资源浪费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目前全国社会保障机制已经基于完善,但在社会保障准入和退出审查方面还存在“漏洞”。

以苏州地区为例,虽然多年来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是“搭便车”、“蹭福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外地人员以“高龄就业”、“带病参保”等方法,加入苏州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获得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导致每年都会不同程度地浪费苏州有限的社会保障资源。

因此政协委员王俊华指出:苏州应健全社会保障准入与退出审查综合管理,建立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身份鉴定体系。那么,如何既要保证参与苏州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成员(不分户籍)人人享有社会保险,又要有效遏制道德损害行为,降低社会福利“洼地效应”?

王俊华建议,健全社会保障准入与退出审查制度,制定合理遏制非法参保的准入门槛,减少道德损害的渠道。不符合参保条件者,及时清退;设立审定社会保障参保资格的专门机构,一方面要求“应保俱保”,即通过有效监管,让该参保的社会成员实现人人都要参保,并严格掌握审查参保条件,减少社会保险资源不良流失。

另外,建立参保社会诚信体系平台,以加强社会力量对社会保障资源的有效管理。同时该平台应与人口居住管理、就业管理网络链接,实现综合管理,确保合理利用苏州地区有限的社会保障资源。

社会保障卡


7日起,南阳将逐步全面展开社会保障卡的数据采集工作,居民可通过所在企业、街道、社区现场采集个人照片、指纹等信息。今年,南阳计划办理380万张社会保障卡。

新卡旧卡差别巨大

“与现有的医疗保险卡相比,社会保障卡不仅应用范围更广,而且覆盖的人群更多。”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前南阳的医保卡只面向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发放,而此次社会保障卡发放人群不仅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还包括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和农民。今后,无论干部、工人、农民、学生,还是老人、幼儿,只要参加了社保都将领到社会保障卡,享受国家社会保障的各项服务和待遇。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的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保障卡卡号以及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功能强大一卡多用

凭借这张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随时查询个人社保账户,到相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全省医保定点医院看病住院可直接异地就医结算等。

医保结算。社会保障卡涵盖了目前医保卡的所有功能,记载有持卡人医疗保险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余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社会保障卡实时结算相关费用。

待遇支付。今后,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可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医疗费、生育津贴等。

信息查询。社会保障卡记录了持卡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例如持卡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凭借一张社会保障卡,就可通过服务网点、人社局网站、12333咨询电话,查询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缴费情况及待遇享受情况,以后还可在网上办理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

金融结算。社会保障卡还具有银联功能,可用于为参保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就医结算时进行小额支付。另外,社会保障卡为大容量芯片卡,预留了扩展空间,可以搭载社会管理事务应用,并逐步扩展到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事务领域。

就近办理首次免费

今后,南阳将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凡在南阳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等,均须申办社会保障卡。在社保卡初发行的试用期间,社会保障卡和医保卡并行使用,互不影响。

“参保人员首次申办社会保障卡是免费的。”该负责人提醒,目前南阳已全面开始社会保障卡的数据采集工作。为方便参保群众就近核对和采集信息,市人社局将派出专业数据采集队伍深入企业、街道、社区,有需要申办社会保障卡的居民,接到所在单位或居民小区通知即可前往现场办理。

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义: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对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论述的深化和凝炼,突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义,阐明了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可靠的社会保障与保障制度的内在关系;确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模式和检验标准。

一般说来,较为成熟定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公平性、适度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等基本属性,而且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个人(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充分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等基本原则。但就其最本质、最重要的环节而言,公平与可持续则是核心要义。核心要义虽不是医保制度的全部内涵和充分条件,但它是起决定性作用的“纲”,纲举才能目张。

《决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基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实状况,借鉴国际的经验教训而提出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切不可等闲视之,掉以轻心。完善医保制度必须紧紧围绕公平与可持续进行,扭住了这两个中心环节,就是抓住了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的“总开关”“牛鼻子”。否则就是不得要领,就是没有找到“窍”,要嘛事倍功半,要嘛“一步向前一步错,几分用力几分差”。

社会保障号全国统一为个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保障劳动者各项权利的基本大法《社会保险法》,经过18年的反复论证和修改终于通过,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这将为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奠定基础。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标准,社会保障号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民身份号码。

泄露个人信息将依法惩处

对于大众普遍担心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是劳动者在劳动保障领域办事的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标淮,社会保障号码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采用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障卡信息包含卡面基本信息和卡内信息。其中卡面基本信息为持卡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卡内记载了持卡人的个人状态(如就业、失业、退休等)、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信息。

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广泛。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社会保障卡的主要作用

1.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2.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到药店买药;

5.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6.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2]

7.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职业培训等。

保险知识,社会保障基金的定义以及原则


社保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社保基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由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组成。

社保基金概念

“社保基金”是一个被简化了的统称,共有五种概念。

一是“社会保险基金”;

二是“社会统筹基金”;

三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个人账户上的基金,被称为“个人账户基金”;

四是包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也称“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内的企业补充保障基金;

五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现任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为前央行行长、前天津市市长戴相龙。戴理事长同时兼任理事会党组书记。

社保基金基本原则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国家规定社保基金可以进入股市,当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保基金实现增值,保证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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