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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健康保险(三)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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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残废。部分残废是与全部残废的定义相对而言,是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我们把全部残废意味着是全部的收入损失,则部分残废则意味着被保险人还能进行一些有收入的其他职业(显然这种职业会比原来的收入少),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给付的将是全部残废给付的一部分,其计算表达式如下:

部分残废给付=全部残废给付×(残废前的收入-残废后收入)/残废前的收入

这种给付也称为“比例给付”。例如,某公司的职员,残疾前的正常收入为每月1000元,但由于他所受的伤害恢复后,已不能继续原来的工作,但还能从事轻微工作,所得收入每月400元,如果他全部残废给付为月800元,那么他收入损失为60%,于是其最后的收入补偿额为480元。

(3)全部残废给付金额一般比残废前的收入少一些,经常是原收入的75%(或80%)。

(4)其他给付类型。收入补偿保险是对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进行有效的补偿,时常因条件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类型。

例如收入补偿额可随物价指数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或者在住院期间,由于医疗费用较高则可以支付一笔较大数额的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得到一定的收入补偿,则收入补偿保险要扣除已获得的部分,只负责支付其余额部分,因此收入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

三、健康保险的若干规定

健康保险的基本责任,主要是指疾病(通常包含分娩)医疗给付责任,即对被保险人的疾病医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按规定给付相应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由于健康保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因此,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通常有:

1.免赔额条款。即在健康保险中,一般均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这样做,一方面是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可以承受,同时,也可以省去保险人因此而投入的大量工作。另一方面,免赔额的规定可以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2.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即健康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履行给付责任。在此之前,尽管保险合同已经签订,但保险人并不履行给付义务。这一规定是为了对已经患病或在等待期或观望期中出现的疾病或发生的费用不予负责,以防止可能出现的逆选择。

3.比例给付条款。或称共保比例条款。人寿保险中的保险金给付,通常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不存在比例给付问题。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金给付,一般根据财产的实际损失程度确定,只有在财产未足额投保时,保险金的给付才按财产的保险金额占财产的可保金额的比例分摊给付。而在健康保险中,由于是以人的身体和健康为标的,不存在是否足额投保问题,同时由于健康保险的危险不易控制性,因此,在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支出均有比例给付的规定,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比例给付,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例如,保险人承担70%,被保险人自负30%)给付,也可按累进比例给付,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进递增,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则递减。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解除其后顾之忧,也利于被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

4.给付限额条款。由于健康的危险大小差异很大,医疗费用支出的高低也相差很大,为了加强对健康保险的管理,保障保险人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当然,在以某些专门的大病为承保对象的健康保险中,也可以没有赔偿限额的规定,但这种合同的免赔额则比较高,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一般也较高。

5.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废,堕胎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等。健康保险中将战争或军事行动除外,是因为战争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一般来讲是较高的,而且难以预测,在制订正常的健康保险费率时,不可能将战争或军事行动的伤害因素以及医疗费用因素计算在内,因而把战争或军事行动列为除外责任。而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均属于故意行为,与健康保险所承担的偶然事故相悖,故亦为除外责任。买保险就是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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