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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投保人寿保险后不能轻易退保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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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是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之一,是保户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一般情况下,保户不宜轻易退保,因为退保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1、经济上蒙受损失。按《保险法》规定,已交满两年以上保险费的,退保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满两年保险费的,退保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剩余保险费。退保越早,保户得到的退保金越少,特别是在未交满两年保险费的情况下,退保金更少。

2、再投保时交费标准往往会提高。一般来说,投保同一种险种,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交费标准越高。如果退保后重新投保,便会因年龄的增长而多交保险费。

3、退保后,原有保障随之丧失,保户原本享有的保险权益因此失去,面对随时可能发生的风险,保户个人及家庭生活将重新回到不安定状态。

4、重新投保时的保险权益可能受到某些限制。若因退保而重新考虑投保长期性人寿保险,其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身故、疾病致残或自杀的保险责任免除期将重新计算。若保户在责任免除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5、重新投保时可能会被拒保。某些人寿保险条款,以被保险人身体健康且不超过规定年龄为条件。保户退保后再投保,可能会因身体状况的变化或超过规定的年龄而被拒保,从而失去获得保险保障的权利。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投保人不能以没签字为由退保


陈先生找到保险公司,以“保单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的”为由,提出要把自己名下的一份保险全额退款。保险公司不答应,随即引发诉讼。近日,静安区法院作出了驳回陈先生诉请的一审判决。

保单显示,陈先生的投保时间为2007年11月,投保人是陈先生,被保险人是其子女,每期保费为1.22万元,需连续20年分期支付。订立当月,首期保费就通过陈先生的信用卡账户划转到保险公司。第二年的保费,则通过陈先生的妻子账户缴纳。

陈先生提出退保的理由是,这份保险是妻子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到保险公司买的,合同上的签字也是妻子的,保费的划转他也不知情,所以这是份无效合同,要求全额退保。保险公司提出,陈先生没说实话。因为两年前买保险时,他和妻子是同时到场的,除了首期保费由陈先生的银行卡支付外,保险公司的相关通知、文件也是送到陈先生的住址,并注明由其本人拆阅。所以,即便司法鉴定证实保单上的签名非陈先生本人所留,陈先生对这份保单也是知情的,并且已履行保单的付款义务,这份保单不应被视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虽然否认自己对保险合同知情,但他至今仍和妻子共同生活,两期保费也分别是从夫妻两人各自账户支付的。在保险公司向他发送催收保费通知后,他也履行了付款义务。这足以证明,陈先生虽然没有在保单上签名,但知晓保险合同的存在,也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保险知识,不是“犹豫期”退保 投保人将自担损失


非“犹豫期”退保投保人将自担损失

但是,他便前去银行办理转存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建议马先生把这5万元钱转存成银保理财分红产品,五年期的,此种保险不仅有基本利息,还每年有红可分,并且在5年内还要送给他本金3倍的人身意外保险。当时马先生有些心动,于是便糊里糊涂地把自己的5万元钱“存”成了这种银保理财分红产品,回家后经过询问才知道,自己是在银行存的银行工作人员所谓的银保理财分红产品,实际上就是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只是此产品由银行代理而已,而这种保险自己并不需要。但他那段时间工作又很忙,没有时间到银行退保,于是决定在真正闲下来后再去,认为什么时候退都无所谓。可当马先生有闲“空”去银行了;银行工作人员却告诉马先生,现在他的保险已经过了退保“犹豫期”,如果想退保的话,他要付出代价,不但拿不到利息,反而还要交很多杂七杂八的费用,一下,马先生便有些傻眼了。

保险“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在一定期限(一般这个期限为10天)内,万一感到后悔,或是对所购买的保险不甚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因此,对投保人而言,利用好犹豫期对自己权益的维护相当重要。所以,针对像马先生这种情况,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日后损失,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认真进行了解后才做出选择,一旦选择必须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对自己还不够了解的内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或者询问一些法律界人士,尽早发现问题,以免日后造成损失时后悔莫及,同时对于保险的退保“犹豫期”一定要掌握好,如购买了保险一旦反悔,退保应在犹豫期,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保险知识,请不要轻易退保


退保是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之一,是保户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一般情况下,保户不宜轻易退保,因为退保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1。经济上蒙受损失

按《保险法》规定,已交满两年以上保险费的,退保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末满两年保险费的,退保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剩余保险费。退保越早,保户得到退保金越少,特别是在末满两年保险费的情况下,退保金更少。

2。再投保时交费标准往往会提高。

一般来说,投保同一种险种,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交费标准越高。如果退保后重新投保,便会因年龄的增长而多交保险费。

3。失去已经获得的保障。

退保后,原有保障随之丧失,面对随时可能发生的风险,保户个人及家庭将重新回到不安定状态。

4。重新投保时的保险权益可能受到某些限制。

如果退保后重新投保长期性人寿保险,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重疾病身故,疾病致残或自杀的保险责任免除期将重新计算。若保户在责任免除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5。重新投保时可能会被拒保。

某些人寿保险条款,以被保险人身体健康且不超过规定年龄为条件。保户退保后再投保,可能会因身体状况的变化或超过规定的年均而被拒保,从而失去获得保险保障的权利。此外,保险公司一般会对保险人的风险保额有所控制,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之前购买的所有保险保[意外险,养老险,理财险等]加总起来的总保额,如果超过一定的限额,公司就会要求体检,而现在很多人,尤其是40岁以上的都市人,大都处于亚健康状况,或患有慢性疾病,这样容易造成某些险种拒保,或增加费率标准。

保险知识汇总,投保人不能将错就错得利


案情回放

“88鸿利终身保险”出错投保人索最大收益

投保人想在购买第9年“88鸿利终身保险”后办理退保,以获得最大收益,却被保险公司发现向投保人出具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表存在重大错误,不予给付,于是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投保人刘某、王某、赵某分别于1997年10月份投保了人寿公司推出的“88鸿利终身保险”,约定每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均为2万元,终身享受,缴费年限为10年。刘某三人分别花6220元、6940元、7340元购买了此保险。保险条款约定,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随即解除。此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人寿公司将依照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

根据人寿公司出具的现金价值表,投保人于2007年即第9个年度退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刘秀芬24121.80元(如第10个年度退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28223.60元),赵玉玲26981.20元,王智英28548.60元。现投保人均要求退保,要求人寿公司按照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

然而根据特别约定条款,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10年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则其得到的最大利益,即是人寿公司依约所给付的保险金额与所退的保险费之和。但根据这份现金价值表,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所得到的退保金,在第9年度或第10年度就超过了其所得到的最大利益。

庭审中,人寿公司提出其向投保人出具的现金价值表是错误的现金价值表,当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因误解订立的合同保险公司可不履约

法院认为,根据特别约定条款,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所得到的退保金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9年度或第10年度就超过了投保人因履行保险合同所得到的最大利益,此情形不符合保险业的基本规则,亦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原则,故法院认定人寿公司出具的现金价值表有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使用期限为1年。由于该错误的现金价值表为投保人所持有,人寿公司直到投保人向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按照该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时才发现该错误,人寿公司自发现错误到本案诉讼未超过1年期限,故人寿公司现提出撤销错误的现金价值表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了解,根据人寿公司提供的信息,原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可能向投保人发出此类现金价值表60余份。对于此案给投保人带来的经济影响,法官表示,尽管保险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但由于现金价值表的保险金额是不正确的,因此,不能将错误的保险金作为投保人的可得利益。投保人不能再依过错原则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投保人,有效规避寿险退保损失小贴士


“购买寿险后,最好不要轻易退保。”重庆保险专家说,寿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中途退保,投保人需承担退保费用,而保险公司只退还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对于一些长期寿险险种,第一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极少甚至为零,如果退保,退保手续费等于保户所交保险费,投保人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第二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为所交保险费20%左右,如果退保,保险公司将扣除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80%作为退保手续费;而从第2个保单年度到第5个保单年度,手续费比例递减;在第5个保单年度之后,则维持在一个较低的固定水平。

同时,重庆保险专家建议,投保人如果实在无力负担保险费用或急需现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规避退保损失:

一是利用宽限期适当地推迟交费日期。对于长期寿险产品,保险公司一般都有60天的宽限交费期,投保人可以在宽限期内的任何一天交费。如果60天内仍无法交费,投保人还可以利用两年的宽限期,但在两年之内,保单处于失效状态,投保人可在有交费能力时申请恢复保单,保单效力不变。

二是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范围内,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会按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给投保人一笔短期资金。通常情况下,两年以上的寿险保单可以贷到现金价值的70%左右。

三是利用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有些长期寿险产品设计有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如果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大于应缴纳的当期保险费和利息,而且投保人事先又有此约定,保险公司会自动垫交应交的续期保险费。

四是缩短保险期限。重庆保险专家说,在缩短的保险期限内,投保人仍然享有原来的保单上规定的各项保障。

保险知识汇总,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无条件退保


在签收保险单时应注意什么?

在提交了投保单、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后,投保人将收到保险公司正式签发的保险单。在签收保险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仔细审核保险公司提供的整套保单材料。一般保险产品都包含有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副本)、送达回执、客户服务指南、首期保险费发票等材料。长期保险产品还有现金价值表,提供减额交清功能的产品还有减额交清保额表。应逐条核对保险单及首期保险费发票上的所有项目,如有错误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予以更正。

2、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有关说明。收到保险单后,应注意了解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期间、每年的交费时间,并认真阅读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现金价值表以及退保规定等内容。

3、妥善保管整套保单材料。保险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蛀。若保单材料丢失,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

什么是犹豫期?犹豫期内是否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

通常情况下,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都设有犹豫期。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投保人可以仔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合适,如果所投保的产品与需求不符,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投保人在犹豫期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对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事故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后,投保人是否可以中途退保?

在犹豫期结束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俗称“退保”)。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一笔退保金。

投保后,为何不可轻易退保?

第一,退保后,消费者将失去已有的保险保障。

第二,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消费者若重新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障,在一般情况下,费率、核保要求都会提高。

第三,在犹豫期过后退保,保险公司会收取退保费用,消费者会有费用损失。

(内容摘自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问答手册》征求意见稿)

投保人,教你四招防退保损失


因为保险行业的特性,保险公司在卖出一张保单后,主要成本(业务员的佣金、保单的维护等)一般产生在承保之后的头两三年,所以当保险合同订立后假使投保人中途退保,特别是在前两三年退保,投保人将承担大部分的经济损失,而保险公司只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就拿长期寿险来说,第一年度保单的现金价值极少,假使投保人选择退保,很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第二年度保单的现金价值为所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二十左右。随着保险年度的增加,保单的现金价值会逐年增多,但投保人还是要承担一定程度的退保损失。因此很多投保人在退保时感觉吃亏了,甚至与保险公司闹起了纠纷。

****理财网网保险专家提醒投保人,特别是长期寿险保单的持有者,轻易不要退保,假使是由于确实无力继续负担保费或者急需现金,可以采取以下的办法规避或者减少退保损失。

第一,是利用宽限交费期推迟交费。对于长期寿险产品,保险公司一般都有60天的宽限交费期,投保人可以在宽限期内的任何一天交费。假使60天内仍无法交费,投保人还可以利用两年的宽限期,但在两年之内,保单处于失效状态,投保人可在有交费能力时申请恢复保单,保单效力不变。这种方式主要是可以让投保人有较长的时间来审视手中的保单是否适合自己,不会出现缴费之后反悔从而造成较大退保损失的情形。

第二,是利用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有些长期寿险产品设计有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假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大于应交纳的当期保险费与利息,而且投保人事先又有此约定,保险公司会自动垫交应交的续期保险费。

第三,是通过“保单转换”功能调整保险计划。当前市场上许多保险公司都为投保人提供保单转换功能的产品或者服务,假使投保人想要减少保费支出,同时不希望降低保险的保障功能,投保人就可以通过“保单转换”来调整保险计划,例如将之前购买的比较昂贵的储蓄型保险转换为保障型保险等。

第四,是缩短保险期限。****理财网网保险专家提醒,这是所有规避退保损失的方法中比较“笨”的一种,不过在缩短的保险期限内,投保人仍然享有原来保单上规定的各项保障。

保险知识,投保人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投保。投保权利是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合法存在的基础。《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权利有一些约束,如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并且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具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权利,但是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和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2、复效请求权。复效请求权是根据复效条款而产生的合同恢复请求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存在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不交付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将依法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补交保险费后,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应当恢复效力。

3、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指定与变更。但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方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为受益人,同时,在受益人为数个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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