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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保险是尊严,是爱与责任

2020-09-29
保险是爱的规划 保险是人生的规划 保险是规划未来

尊严也好、爱也好、责任也好,在现实当中是比较抽象的东西。但当你与保险产品功能相结合的时候,尊严、爱与责任都是很具体的。

举一个例子:如果一个普通家庭中有人得了重大疾病,到医院以后医生的结论是:这是用现代医疗科学完全可以治好的疾病,但是医疗费用是50万。不同的家庭面临这种情况做法是不一样的:要么是付不起50万放弃治疗;要么是借债治疗;要么是用家庭储蓄来治疗(假设你家庭有100万储蓄)。无论用上述哪种方式治疗,当事人都会失去尊严。大家想想,如果当事人靠很多人捐款治疗,或者靠亲戚借款治疗,或者用家里小孩子读书费用治疗,或者用家里准备改善住房条件的款项来治疗,作为当事者躺在病床上肯定会想,我怎么那么倒霉,我得了一场病要向那么多人借债,或者要把全家人十年的努力化为乌有!他会在一种愧疚、没有尊严的精神状态下接受治疗。反过来如果你是通过保险制度来解决高额的医疗费用,那你在医院里会非常乐观地接受这个事实,并庆幸现代医疗科学技术可以解决这个疾病问题。通过保险制度可以解决你的财务负担,让你生病都有尊严,这就是有保险制度和没有保险制度给你带来的巨大差别。

对一个老人来说也是一样,如果在年轻的时候做了保障规划,而在年老的时候能够按照自己年轻时的规划,拥有足够的养老金过上高品质的生活,而不给子女带来负担,这也是一种尊严。更不用说为了家庭成员做好人生风险规划,万一发生一些不可避免的灾难时,还能让子女和配偶维持高品质的生活。这就是保险制度以及保险产品能够带给人们心理层面的影响,叫做祥和与安宁。世界上可以用钱来获得祥和与安宁的只有保险制度,因此保险制度是唯一科学的解决方案,你想不出第二个解决方案。

结合人类文明爱、责任与尊严仔细思考,你会发现保险产品是那么不可替代。wwW.bx010.COM

买保险和了解保险更多信息,请参考保险知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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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保险是爱和责任


我的保险观

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常常在想:这个世界如此之大,可真正属于我们个人的又有什么呢?

强权可以夺去我们的财富,岁月可以夺去我们青春,疾病可以夺去我们的健康,意外可以夺去我们的生命,但没有任何力量能够摧毁我们心中的希望!

我们销售的保险究竟是什么?我们销售的是明天,销售的是安全、内心的安祥、以及免于恐惧、免于饥渴的自由,销售的是梦想和祈祷、是希望!

保险,是爱!是你爱自己、爱亲人的选择;是对你所爱的人和深爱你的人最好的承诺!

保险,是责任!是你做子女孝敬父母的责任;是你做丈夫、妻子的责任;是你做父亲、母亲的责任!

保险,是希望!是你在黑暗中看到的光明、在寒冬里沐浴的暖流、在痛楚中感悟的幸福!

保险,是现金!当你急需时,是你平时节俭下的;当你需要时,是你平时准备下的;当你困难时,是你顺境时预见到的!宁可千日不用,不可一日不备!

保险,是尊严!是你穷途末路、活下去的尊严!是维护生命尊严的保证,是你生命价值的标签;是你无论富贵还是贫穷、健康还是疾病都绝对忠诚于你的朋友;是你患难时雪中送炭的亲人!我们不知道自己能活多久,但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生命的价值!

保险,是准备!是你从容面对人生风险的必要的准备;是你今天为明天做的准备;是你年轻时为年老时做的准备;是你有能力工作赚钱时为你不能工作再赚钱时做的准备;是你健康时为疾病困扰时做的准备!

保险,是资产!是你稳健的理财途径;是你抵挡巨大通货膨胀、避免存款缩水的有效手段;是你抵挡资产风险的重要手段;是你依法规避高税收的最佳选择;是你未来生活中早晚要用到的现金!

保险,是服务、是承诺!是我们在你最需要的时候第一时间站在你身边的承诺;是我们永远都为你服务的承诺!

不要说,你不需要保险。谁不希望自己的明天更幸福和快乐呢?又有谁不希望自己未来的生活更有质量呢?每个人的一生,都会经历高潮和低潮,凡事预则立,当我们顺利的时候,就必须为不顺利的时候做好准备!

也不要说,你买不起保险,认为那是富人的专利,强制储蓄让我们从现在开始,“节约”每一分钱,和所有的“富人”一样享受晚年的幸福生活!水仙之美,源于人们多年来不遗余力的培育!生活之美,需要我们对未来的提前规划!

我知道,真的不是你不需要保险,可能是你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样的保险。把你的需要告诉我,我的专业,你的选择,我的忠诚,你的信任,我的服务,你的爱心,一定会感动上苍护佑你和家人一生平安,健康、幸福!

什么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每一个行业都有其特定的法律法规,规范其正常健康发展。我国医疗保险也有一沓行之有效的保险制度,接下来小编介绍给大家。

什么是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并正在走向人员全覆盖。然而,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并不意味着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实际水平的同步提高,医疗保障供给与老百姓的医疗保障需求之间仍有较大的差距,老百姓的医疗费用负担依然较重。因此,社会医疗保险既要提高覆盖率,更要增强可及性。本文认为,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根据老百姓疾病风险保障的需求和政府的责任,进一步明确覆盖对象,适度扩大责任范围,适度提高保障程度,优化制度,改进管理,降低成本,以最低的社会成本提供最优的疾病风险保障服务,并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永续健康运行。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2009年底,全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已有4亿多,加上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8.3亿人,两者合计,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所覆盖的人数已经超过12亿。这意味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不仅实现了制度全覆盖,而且正在快步走向人员全覆盖。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并不意味着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实际水平的同步提高,医疗保障供给与老百姓的医疗保障需求之间仍有较大的差距。因此,社会医疗保险既要提高覆盖率,更要增强可及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覆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和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农合的起付线、报销比例、药品目录、报销封顶线等都不尽相同。

增强社会医疗保险可及性的对策建议

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三个项目的覆盖对象存在重复交叉,需要通过制度整合和优化设计来明确界定其覆盖对象,进而明确地区和部门职责,以促进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尽快实现覆盖全民之目标。为此,重点要解决三个问题:

1、研究解决流动就业人员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制度、责任主体和责任机制问题。例如,户籍在甲地而就业在乙地的农民工,是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在户籍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工的参保问题由谁来落实?如何检查、督促、考核?本文认为,根据城市化的趋势和同工同酬同保障的原则,凡是与用人单位有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无论其户籍在何处,均应强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就业地政府。与这一条相配套的是要尽快解决社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2、研究解决“新市民”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问题。与流动就业紧密相联系的还有一个“新市民”参保问题。例如农民工子女、配偶的参保问题,应当根据其在迁入地实际居住的时间长短,来确定是否可以纳入迁入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因为他们已经是该地区的社会成员,并为该地区作贡献,他们应当享受这种权利。建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间长度。

3、在有条件的地方尽快推进城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即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成为一个制度。在这样的地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只有两个,即:凡是有工作单位的人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这个人群应该是强制参保;其他人群则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这个人群无法强制,只能通过制度的合理设计和政策宣传引导他们参加保险。

保险制度,保险是一种科学的制度安排


为什么这么说?这是带有一种学术性的定义,实际上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上来应对人类所面临人生风险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能够解决人类心灵上的祥和与安宁。怎样理解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的差别?

有一个事实我们大家需要达成共识。在现代社会中,人类整体上面临着生老病死残各种风险,这个共识要达成。我经常问周围朋友,如果你是30岁、40岁的人,回忆一下你所认识的同事、朋友、亲戚中有没有得过重大疾病(癌症)或者碰到重大伤害(车祸)?如果做这样的调查,我相信答案90%甚至100%都是肯定的,这也就可以证明人类的风险是必然的。接下的问题是人类如何用一种最科学的制度来解决必然要面对的人生风险?这就是一个命题。保险制度是“唯一”的科学解决办法。我们除了保险制度以外找不到第二种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社会上经常会碰到这样的事情:一个人患了重大疾病, 花50万医疗费就能把疾病治好,单位组织大家募捐。募捐这种做法不是一种制度安排,而且会带来很多副作用。但是如果用一种制度安排,就是指在这个制度内自然会解决这些问题,情况就不同了。

“如果没有保险制度,会让没有面临人生风险的人也会造成财产损失。”这句话很多人可能理解不了。比如你有10万现金,你是平平安安的,没碰到什么问题,但是也会有财产损失!为什么呢?想象一个现实,如果你最好的朋友或者最亲的亲人里面,有一个人患了重病或者发生意外,需要10万现金,周围这几个朋友知道你手头有10万现金,只有你拿出10万现金来才可能解决问题,这10万虽然是你多年积蓄,但是我相信很多人最后还是选择拿出来,至少会拿出一部分。所以说如果没有保险制度,任何人都会造成财产损失,就是这样理解。因为你碰到的不只是你面临的人生风险,别人面临的人生风险都可能让你财产损失。但是如果用保险制度来解决的话就不会。所以我的观点是除了自己要买保险,还要让身边所有的人买保险,才不会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对这一点的理解非常重要。保险在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存在了几百年,有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失业保险制度,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目标与路径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

1.覆盖面过窄并且难以扩大。2003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大约占非农就业人员的27.4%和城镇就业人员的40.5%,接近3/4的非农就业人员和60%的城镇就业人员没有参加失业保险。2004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增加了211万人,但没有改变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小的基本格局。另一方面,其扩大覆盖面的难度相当大。目前,在正规部门就业的城镇职工除

公务员外,基本上已经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之内,扩展覆盖面的空间已经很小。而就非正规就业部门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纳入失业保险的难度相当大。其主要原因是灵活就业人员缺乏稳定的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其收入低、就业关系不稳定的特点。

2.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比较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实际受益率远远低于登记失业人员的受益率。2003年享受失业保险的人数达到741.6万人,但不到实际失业人员总数的1/2。另一方面,受失业保险基金数量限制和失业人员规模的影响,我国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2003年,失业保险替代率大约只相当于在职人员的1/8。在很多城市,失业保险水平只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失业保险统筹水平低,影响了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1999年开始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以城市为单元各自为政的失业保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地区之间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社会保障壁垒”,更不利于促进劳动力流动和缩小地区差距。

4.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和支出结构不合理。我国按照岗位档案工资而非实际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导致相当数额的失业保险费流失。据初步估算,2003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实际到位率不足60%。目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国有企业欠费严重,非国有企业参保不足。截至2003年上半年,全国历年累计欠费达102.2亿元。另一方面,现行体制下还积累了过多的失业保险基金节余,限制了失业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

5.现行失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新失业群体挑战。我国以国有、集体单位职工为主体、以户籍制度为边界、以正规就业岗位和稳定劳动关系为基轴建立起来的失业保险制度,已难以适应灵活就业人员急剧增多、城市化迅速扩大、流动就业居高不下和青年人失业日益严重的现实。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大约为1400多万人)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约为400多万人)等险种,对参加失业保险不积极;而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难以参加失业保险。另外,青年失业现象也对以补助生活费为主的失业保险制度形成了挑战。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过于偏重于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对青年人失业问题的考虑不足。

完善失业保险、健全失业保障的思考与建议

1.进一步明确我国失业保障的目标模式。在如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失业保障问题上,理论界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用失业救助或社会救助计划取代失业保险计划。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没必要、也没有条件搞失业保险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满足失业救助的需要。我们认为,完全推倒重来既不现实,也不必要。建议把失业保险与失业补偿账户的并行模式,作为我国近期完善失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

2.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一是要完善失业保险的有关统计数据,根据参保类型确定合理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确保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二是适当调整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使雇主与雇员各承担50%的缴款。三是要大力提高失业保险的覆盖质量,确保失业保险费收缴率问题。四是适当缩短领取时限和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3.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建议将失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相连接。对于那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长期失业者,需要建立一种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可以根据工龄、年龄及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状况,适当延长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或者提前退休,但其退休待遇将适当降低,以鼓励其回归劳动力市场。对于日益严重的青年失业问题,应将部分失业保险金用于青年失业者的失业培训支出。对于外来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补偿问题,建议在一定时期内建立一次性的失业补偿制度。

4.建立失业补偿账户制度。为了解决失业保险制度难以覆盖新失业群体的难题,应为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设计一套新型的失业保障制度。其主要参加人群是具有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凡是参加失业补偿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降低缴费率(如参保标准可为正规就业人员参保标准的50%);雇主及雇员的所缴费用全部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失业补偿账户的具体框架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5.将失业保障与促进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把失业保险、失业补偿与促进再就业密切结合起来。一是大力开发人力资源,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部门分割与身份分割,形成一个更加整合的劳动力市场,更有效地配置劳动力资源。二是建立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和培训体制,克服和解决日益突出的青年人失业问题。三是加大积极就业政策的力度,不断提高失业者的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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