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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革命老区出手惠及贫困家庭 医保改革深入人心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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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均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政策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补充作用,记者16日从南昌市民政局获悉,该市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大病患者可享受一次性大病住院医疗救助。

对象

6类群体可获救助

此次出台的政策明确了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即生活救助所在地即为医疗救助所在地),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以及支出型贫困家庭大病患者。

范围

6种情形予以救助

记者了解到,医疗救助对象根据对象类别不同,分别享受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保”或“参合”)、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等救助方式。南昌市明确了5种情形不予救助,包括因发生交通事故由对方承担的医疗费用,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保健、整形美容等费用,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未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疗的等情况。

6种情形将予以救助:脑瘫患者和脑中风患者后期康复费用,急诊费用(因突发疾病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挂急诊的费用),异地就医费用(获得医保、新农合批准并办理了异地转诊手续的),门诊重大疾病、特殊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患者(因患上述疾病确需购药维持日常治疗,经县级医疗保险和民政部门批准购药,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按既定用量购买规定药品的),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大病患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因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达30万元以上的城乡贫困家庭大病患者),城乡困难家庭儿童大病患者[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血友病、尿毒症(肾衰竭)、脑瘫等重大疾病,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城乡困难家庭中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儿童]。

标准

成年人参保人均资助120元

据介绍,政府将出资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Ⅰ级Ⅱ级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城镇家庭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城镇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群体参保参合。其中,资助参保的财政补助标准为成年人人均120元,未成年人人均50元;资助参合的财政补助标准为人均50元。资助个人缴费的标准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提高相应提高。

待遇

城镇“三无”对象普通门诊全额救助

在门诊医疗救助方面,城乡低保“三无”常补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当年普通门诊费用将予以全额救助;因患特殊慢性病当年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同时,门诊重大疾病、特殊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患者,当年购药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救助。其困难家庭中的儿童大病患者,当年普通门诊费用予以全额救助;因患特殊慢性病当年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对城乡低保一般常补对象因患特殊慢性病,当年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80%给予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0.8万元。上述对象中的门诊重大疾病、特殊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患者,当年购药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与门诊救助合并按80%给予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与门诊累加不超过0.8万元。如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购药)、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上述困难家庭中的儿童大病患者因患特殊慢性病,当年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9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

对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困难家庭中的儿童大病患者因患特殊慢性病,当年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8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低保一般常补对象住院报销80%

在住院医疗救助方面,城乡低保“三无”常补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救助。上述困难家庭中的儿童大病患者,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城乡低保一般常补对象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8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下的,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6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20万元(含1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8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2万元。上述困难家庭中的儿童大病患者,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9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下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7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20万元(含1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9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20~30万元(含2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5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下的,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4万元。上述困难家庭中的儿童大病患者,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8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下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20万元(含1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7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20~30万元(含2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

重点优抚对象、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其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5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下的,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

一次性大病住院医疗救助2万元

在大病医疗救助方面,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大病患者可享受一次性大病住院医疗救助,其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予以医疗救助2万元。困难家庭中的儿童大病患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予以医疗救助6万元。

结算

低保对象实行网上同步结算

医疗救助结算方式实行网上同步结算为主、手工结算为辅。其中,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实行网上同步结算。

支出型贫困家庭大病患者,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因急诊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对象,门诊重大疾病、特殊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患者,获得医保、新农合审批并办理了异地转诊手续的患者等实行手工结算。

此项改革更好的体现了医保的惠民政策,更加便民。除了基本的社会保险之外,不少家庭也倾向于再选购一份合适的商业保险做补充。在售健康险以及重疾险涵盖各个年龄段,保障范围广,欢迎咨询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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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唐山医保医疗救助年度限额比例提高至70%


日前,唐山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体系,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

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此前,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等重点救助对象,《实施意见》则在重点救助对象之外增加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具体为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实现医疗救助方式多样化。医疗救助方式包括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的救助方式;其中对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依据《实施意见》,该市医疗救助对象在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年度限额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

明确医疗救助的结算程序。《实施意见》对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了更加明确规定。重点救助对象在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项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即时结算,这极大方便了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医疗救助服务。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规定,要按照《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重特大疾病困难群众实施按病种(22种大病)救助,救助最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更大程度减轻患病困难群众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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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宜春市出台并实施《宜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地户籍的以下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上为医疗救助重点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简称“六类对象”);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简称“两类人员”);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费用范围为: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门诊及住院发生的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补偿后,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

《办法》针对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专项救助作了具体规定。

门诊医疗救助方面。日常门诊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根据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在敬老院供养人数,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敬老院医务室日常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六类对象”按6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上述三类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均按100%给予救助。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和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常规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住院医疗救助方面。单次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2万元及以下的按常规住院标准给予救助,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按重大疾病住院标准给予救助。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低保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高于5万元的部分,可继续按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常规住院救助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按5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按7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14周岁以下贫困家庭(主要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按8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5万元;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2万元及以上的,扣除家庭财产后,按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扣除家庭财产后,按4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上述两类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均按100%给予救助。

专项医疗救助所涉及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以及救治费用按照每个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执行。

医疗救助,太原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正式实施


今日,《太原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开始正式实施。今后,低保户、五保户、三无人员等城乡困难群众中的病患,他们的医疗费将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而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

根据《办法》规定,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和经市、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社会需救助对象,以及因病返贫户(因病返贫户仅享受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以及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一定标准给予救助。不同的救助对象,享受的救助标准不同。

对于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50%给予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对于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救助对象以及特殊病种患者,可通过发放医疗救助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等形式给予定期定额救助。不同救助对象给予不等额救助。

对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按当年个人负担住院费的100%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按照住院票据个人承担部分不低60%给予救助。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非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按照住院票据个人承担部分不低于50%给予救助。

其中,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20类大病不受定点医院的限定,可适当提高救助比例。

同时,经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承担费用,城市3万元以上、农村2万元以上,按类别或比例给予救助。

此外,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救助对象和身患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放弃治疗的,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符合条件的人群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审核方面各个地区也应当加大审核的力度,简化不必要的繁琐的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担家庭的经济负担,并真正的做到大病支援简化,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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