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保险知识,事故真实性无法支持保险公司免责

2020-09-25
保险专业知识的重要性 家庭保险规划的必要性 保险前瞻性规划

案情介绍

2008年3月27日,原告靳某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处为其所有的一辆捷达牌小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29日0时起至2009年3月28日24时止,被告承保后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

2009年2月18日,被告接到原告报案称:当日6时多,被保险车辆由西向东行至老君堂商业街,由于躲一个坑,向左打方向,和对向行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伤。当日7时左右,北京市朝阳区交管部门到达现场,同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2月20日,被告委托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捷达车车体碰撞痕迹真实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保险车辆车体痕迹和被撞小客车车体痕迹,不能在此次碰撞事故中一次形成。

原告于2009年3月对涉案两车进行了修复,花费共计1.9万余元。但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索赔后,被告拒绝赔偿保险金,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共计1.9万余元。

被告则称原告所述保险事故不真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依据此次保险事故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靳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解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于2009年2月19日签订的委托书效力应如何认定;原告诉称之保险事故是否真实。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据此,保险人在收到理赔申请后,有权在理赔过程中进行核定。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委托书内容中可以认定,被告在理赔核定过程中对交通事故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其后,双方就事故真实性的分歧进行了协商,并对解决方法和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作出了约定,该协议书应认定具有两重含义:其一,就委托鉴定达成合意;其二,对鉴定的法律后果达成合意。该委托书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性文件,应认定有效。

关于原告诉称的保险事故是否真实,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虽诉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该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描述作出的事实认定和责任认定。交通民警作为执法者并未亲眼目睹或亲身经历涉案交通事故,因此,在有相反证据证实交通事故非真实发生的情况下,该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可以推翻。

根据被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涉案两车的车体痕迹并不能在碰撞事故中一次形成,该结论可以证实原告所述的保险事故或不真实,或另有事实未充分陈述。但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确定原告所述保险事故的真实性。

鉴于此,原告依据此次保险事故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保险公司不能借免责条款而随意拒赔


2004年11月,上海的一家工贸公司在车辆肇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为由不予赔偿。但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设置格式合同时,如果未能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就不能认为“免责条款”属于合同范畴,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往往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保险人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免责条款。为了保护多数投保人的利益,合同法及保险法均赋予了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特别说明的义务,而法律所规定的“明确说明”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明示、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此处的“明确说明”要求的是解释条款的内容,具体而言除了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否则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反观本案,即使双方将免责条款纳入保险合同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对其中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说明,故而对工贸公司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知识,小事故攒着可以让保险公司多赔?


昨日推出的关注绝对免赔的系列报道之《508元修车费保险只赔8元》见报后,读者反响热烈,多位车主参与讨论,大部分车主认为推出绝对免赔额不合理。

汉口的郑先生来电称,他花了7000多元买了保险,前段时间车子被停撞(在停着的状态下被撞),由于有绝对免赔额,他一分钱赔偿都没拿到。“自从有了这个绝对免赔额,买保险真是亏得大。”郑先生称。

武昌的李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本田雅阁花了近一万元投保,出险后,减去绝对免赔额,保险公司只赔200多元。“保险公司这是逼着我们骗保,身边有些车主朋友遇到小事故后就攒着做成个大事故,想办法让保险公司多赔点。而且几次事故攒在一起只算一次报案。”李先生说。

汉口的车主王先生有三年的驾驶经验,他来电称:“过去这几年,我出的事故全在500元以内,绝对免赔额推出后,买保险小磕小碰赔不了,今年我只购买了交强险。”

读者陈先生来电称,保险公司不应该把风险转嫁到车主身上。他建议,保险公司可与交管部门联合,加强对车主的驾驶水平培训,从源头上杜绝出险率。

记者了解到,目前武汉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设有绝对免赔额,极少数没有设置绝对免赔额的保险公司将其作为拉客户的由头,但也附加了一些条件。如太平产险,车主如果选择没有绝对免赔额,就必须购买其指定的7种商业险险种。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车主将小事故攒在一起报案是错误做法,但还达不到骗保的程度。如果被保险公司发现,保险公司将不予以赔付。

500元内不赔可使司机谨慎开车

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对大量发生的小额赔付逐笔勘损,发生的费用会很高,无形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运行成本。而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绝对免赔额”的存在,每次发生事故,车主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因此可以促使司机谨慎驾驶,降低出险率。这对车主、其他交通参与者、保险公司而言都有积极意义。

“绝对免赔”合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姚壬元认为,保险公司推行绝对免赔额是合理的,车主不应一味谴责保险公司。

她说,频繁的小事故理赔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而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一高,就必然会相应地提高保费等,这个钱最后还是车主自己掏。而小擦小碰造成小事故,属可控的风险,可以通过安全驾车来避免。因此,从本质上来讲,车主应提高安全驾车的意识,与保险公司共担风险。

保险犹豫期内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赔吗?_保险知识


近日,有网友疑问,保险犹豫期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吗?不如,从下面案例中去寻找答案吧!

2011年5月8日,司马喃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约定有10天的犹豫期,即在这10天之内,司马喃可以随时反悔。如果反悔,保险公司将退回所交的全部保费。一周后,司马喃在上楼梯时不慎滑倒,造成头部受伤,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196元。当司马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其与司马喃的合同还在犹豫期内,司马喃是否反悔尚无定论,保险合同的效力自然也处在不确定状态,故其所遭意外伤害不能获得理赔。

其实,虽然本案保险合同在犹豫期内,但因司马喃并未提出解除合同,决定了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首先,司马喃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保险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之日起10日内,如果后悔或对所购买的保险不甚满意,可以要求退保。

保险公司一般除收取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外,应退还已收全部保费。鉴于签发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签收保险单则意味着该意思表示已经转达到投保人,而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是说,在司马喃签收保险单后,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便已经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对自此发生的保险事故具有理赔义务。

其次,保险公司不能以犹豫期来否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设立保险犹豫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因一时冲动而作出购买保险的决定,这对于投保人无疑起到了缓冲作用,它也是合同赋予投保人的一项包含三层意思的特殊权利一是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二是只要投保人反悔,则合同解除;三是只要投保人没有反悔,则合同一直有效。

鉴于司马喃并未提出过解除合同,也就表明合同效力不容否定,保险公司自然无权以合同尚在犹豫期内为理由拒绝赔付。更何况《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法律不仅没有赋予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甚至已经明令禁止。

保险公司,保险对我们需求的重要性


天有不测风云,我有人民保险

小王、小李这对新婚燕儿的小夫妻,婚后遇到的第一件事就是柴米油烟。好不容易等到双休日,两个人决定到商场买回一个高压锅来解决快速煮骨头的事情。到了商场,玲琅满目的高压锅着实让他们有足够的挑选余地,最后他俩挑选出一款由保险公司保了险的高压锅。

理由是这样高压锅不会爆炸,广告语不是说:天有不测风云,我有人民保险。保险公司都保险了还怕什么。

其实,这是人们对保险目的认识的一个误区:保险不等于不发生风险,而是对风险所造成损失的补偿。严格意义上讲,保险并不能防止风险的发生,而只是可以减轻被保险人对不确定性的担忧和补救损失的经济负担。

保险所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减少不确定性, 以及当人们意识到他们对个人的未来无法预测时所产生的担忧。 保险通过平均损失成本的计算来减少人们所面临的风险损失。 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被假定为保险人所预期的每个被保险人的损失。 例如, 假定一家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 如果不发生风险, 或发生的风险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谈不上保险公司的赔偿。这样大家会很自然地联想到,风险什么时候发生、发生的程度怎么样、风险在哪里发生、风险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多大等等都是不确定的,这样的话,买了的保险怎么能保险呢?鉴于此, 保险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是买卖双方就此商谈并立下字据的一种行为:保险公司该怎样赔给客户、该赔给客户多少都是客户事前与保险公司早就约定好,并且立下“生死契约”的。

保险契约的内容一般包括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姓名、 保的是什么即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坐落位置或属性、 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责任的时间及保险合同到期的时间、 保险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保险公司不承担什么责任、 保险费是多少及交付的方式和时间、 当事人双方的签字等等。

保险契约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就分别享有和承担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保险消费者,交纳保险费是其义务,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内的灾害损失、人身伤害等进行经济补偿是其权利, 作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消费者的购买请求并且收取了保险费后就承担了一旦客户出险就要按照事先约定支付赔款的责任。 所以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 买卖双方交易的是合同中约定的不确定的未来的事情, 但它也是建立在价值基础上的一种等价交换的公平行为。

返回目录:通俗保险目录

保险知识,保险事故赔偿有时效性


作为普通的投保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势必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所以我们希望能尽快解决赔偿事宜。

保险赔偿的时效体现了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关系我们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倍受立法者关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条规定有三层意思:首先对保险公司核定期限基本要求是要“及时”,及时的意思即为合理且尽可能迅速;其次对于情况复杂的案件,应当在收到索赔请求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此处的“三十日”为理赔的最长期限;最后考虑到某些具体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一律要求保险公司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可能有困难,所以法律规定了保险合同可以对此作特别约定。这种法律规定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本条的后半部分又规定了十日的给付期限,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算。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赔偿期限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理赔资料。

那么,为了能尽快拿到赔款,被保险人又能做些什么,以利于保险公司及时查清事实?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这里所说的其他途径,比如某厂房发生大火,新闻及时予以报道,新闻报道就可以看作其他途径。法律规定及时通知义务是为了便于保险合同双方在第一时间保存证据、查勘定损、利于理赔核定。

在这里提醒大家,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赔款,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

保险知识,保险公司的选择


保险公司的选择

市场上有这么多家保险公司,该选择哪一家呢?

选择公司不必以大小论之。没有一家公司是好上天的,否则这个市场就会出现垄断。既然现在还是百花争鸣的时代,就证明每家公司都有各自的优势所在。存在即是合理嘛。

我们要如何来对比保险公司呢?人要看人品,保险公司要看企业文化。

1.透过代理人的身上,看到整个公司的经营理念。

2.通过这个公司已有的客户,了解售后服务的情况。售后服务不仅是代理人来提供,也需要保险公司本身给予的内部支持。

3.在相关的新闻报道中了解整个公司的经营情况。关注几点,一是公司的发展,二是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们不担心赔不了,但是更有实力,赔得更快,不是更好吗?三是公司的盈利能力,特别是对于分红险的客户,公司的盈利决定了分红的多少。

在公司的大小上,其实不必纠结。大公司有大公司的好,小公司有小公司的利。大公司网点多,对于经常出差,异地办公的朋友来说比较适合,办理理赔和保单迁移都比较方便。特别是长期需要驻外,或者跑工程这种经常换战地的,尽量选择全国性的公司,网点多。

小公司因为要吸引客户,往往会出一些更有吸引力的产品,或者提供一些更有特色的服务。对于工作和生活地点都比较稳定了的朋友,也不妨考虑一下小公司。公司规模小,不一定代表没有实力。起步总有先后嘛,淘宝的皇冠和钻石卖家之前,差别也许只是在网龄。有外资背景的小公司,也不见得实力就差,毕竟背后都有一个强大的财团支持。

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公司的品牌对于公司来说是价值,对于客户来说,只是一个代号罢了。我们更需要的,是实质性的保障和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