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提取操作流程

2020-09-24
保险规划流程 住房保险规划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上周,有市民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留言,问道:“我用拆迁款买了一套商品房,没有贷款,我和我爱人的公积金能不能取出来用于装修,需要带什么东西,我离河西近,能去河西办吗?”

这里我们给的解答是:装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是按照规定您购房可以提取公积金。若您本人及配偶均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购买的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有住房,购房人仅为您本人,可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夫妻双方的公积金龙卡、结婚证、《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申请办理购商品房提取手续。您可以持规定的申请资料到任意的区县管理部办理柜台提取手续。

下面就市民们普遍关心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问题做已解答:

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九)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公积金提取额度

依照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依照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依照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依照本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三、提取程序

(一)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bx010.cOm

(三)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相关阅读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职工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职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哪些社会职能?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各地在便民利民政策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尤其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体系上,各地政府都纷纷响应民众的需求,都在不断完善本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下面就以天津市为例,给大家介绍有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能。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组织结构设有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主要职能:负责综合协调、文秘、宣传、信访、档案、会务、接待、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计划统计处  

主要职能:负责住房公积金计划、统计和资金调度,中心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定及考核。

(三)政策法规处  

主要职能: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合规管理处  

主要职能:负责合规管理、内部控制、质量管理、法律事务管理等工作。

(五)归集执法处  

主要职能: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六)贷款管理处  

主要职能: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回收、逾期贷款催收、国债运作以及项目贷款的管理工作。  

(七)资金核算处

主要职能:负责市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的资金划拨、会计核算及管理部核算业务的管理工作。

(八)审计处  

主要职能:负责中心、管理部、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归集、提取、使用、核算和管理经费核算的审计。  

(九)科技信息处

主要职能:负责中心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开发、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心科技工作、信息化管理工作。  

(十)财务处  

主要职能:负责中心管理经费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党组办公室  

主要职能:负责组织、宣传、综合治理、武装、统战、保密、党组会务及文件管理、机关党委等各项工作。

(十二)纪检组(监察室)  

主要职能:负责组织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制定和完善各项廉政制度,对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  

主要职能:负责中心机构岗位设置和编制核定,人员招聘、岗位聘用、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考核、工资与社险核定、奖惩、人事争议调解、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四)行政保卫处

主要职能:负责中心安全保卫、设备维护、固定资产等工作。

(十五)风险管理处  

主要职能:负责风险管理研究、风险管理政策制定及实施等工作。

(十六)项目贷款处

主要职能:负责项目贷款操作规定、规程的制定和管理等工作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身的主体是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天津市政府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如需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等服务,最便捷的方法就是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网站首页的右侧边栏目下有网上业务模块,通过个人住房资金明细账查询功能可进行还款进度、贷款进度、提取进度等信息查询。另外网站还开通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渠道,可办理单位账务、缴存业务、调整业务、以及信息核对、教训进度、龙卡进度等事宜。

住房公积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二)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职工离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职工退休的,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职证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每份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津房改资[1998]78号)、《关于〈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津房改资[1999]70号)、《关于对采取预约购房方式购买公有住房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津房改资[1999]109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房改资[2001]31号)、《关于调整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津房委资[2002]49号)同时废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