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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从前人的经验中学习如何善于利用保险

2020-09-23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保险人未来的愿景规划 青年人如何规划商业保险

四川官员驾车肇事致1死2伤,三年前曾连撞12人。马路杀手一直都在,而且未曾汲取教训,行人生命危险好大。上街有风险,但我们不能不上街吧,意外险千万不能少。

三年前,他在闹市驾车,酿成一场车祸,导致12人受伤,那时他是筠连巡司镇党委副书记。

三年后,他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一死两伤。他是筠连县经济开发区园区办主任。他是同一个人,他叫聂多尧。

据有关方面预计,春运期间全国探亲访友和旅游的总人数将突破34亿人次,较去年增长8.6%。从实施的情况看,免费通行在方便人们驾车出行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意外风险。

知道了意外伤害可以通过保险来减少损失,规避风险,但有不少人提出了疑问,到底哪些属于意外伤害?哪些才能得到赔付?

对此,平安保险理赔经理介绍,一般判断意外事故有四个条件,一是非疾病造成的,二是外来的,三是非自身的,四是突发的。“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我们才能确定被保险人属于意外伤害,可以给予赔付。”

不过,这种赔付也是有限制的,只适用于医保范围内产生的费用。“也就是说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只要是在医保用药范围就可以赔,自费药部分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该经理表示。

同时,一般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伤害险都有一个免赔金额,有的是100元,有的更多,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先剔除这部分,剩余的才会按照比例赔付。因此,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是不会全赔的。

TIPS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赔项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14.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5.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从聂多尧的经历中我们得出经验,车主在投保意外险时需详细了解其保障范围及免责条款,以便在案件发生时,与保险公司进行友好的沟通,最大化保障自身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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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买保险和了解保险更多信息,请参考保险知识网站。

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杀时保险人的免责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保险人自杀的,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杀是否构成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保险界的意见曾不统一。有的主张应一概作为免责事由, 原因是不是非本意的, 而是人为的、故意造成的、违反社会公德的, 不论出于什么动机, 都应该反对。有的主张应对自杀的动机及时间作具体分析, 不能完全加以否定。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家属及受益人的利益, 在一定的条件下应该给付保险金。因为, 第一, 保险条款将故意自杀作为免责事由的目的在于防止蓄意自杀者企图通过保险为家属骗取保险金, 滋生道德危险。但是, 自杀是一种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 自杀造成的死亡已经统计进整个的死亡率中, 根据死亡率计算的保险费已经包含有自杀的因素, 由它而造成的赔付金额因素已经摊到全体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中, 因而对保险人不会造成损失, 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核算, 除了防止道德危险外, 没有必要把自杀作为免责事由。第二, 人寿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 如果对发生的自杀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不给付保险金, 势必影响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生活。

 本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保险人自杀的, 除本条第2 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2 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这样一方面防止发生道德危险, 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首先, 把自杀的免责事由在时间上限制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2 年内。在这一免赔期限内的所有自杀, 保险人都不负给付责任; 超过这一期限后的自杀, 保险人都应负给付责任。在签订合同或合同复效2 年之内自杀的, 保险人虽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之所以把自杀的除外责任时间限制在2 年以外, 这是因为, 在正常情况下, 很难想像一个人有可能在2 年以前预谋自杀, 并于2 年以后付诸实现, 即使在2年前有过这种企图, 届时也不至于轻生。为此, 条款规定2 年后的自杀作为保险责任, 对此, 保险公司仍应给付死亡保险金。这样,既能适当防止道德危险用以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又能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不致因亲人自杀而不能正常生活。其次, 对自杀的性质作了限制。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等致其自身或残或死亡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也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不过,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中, 不适用意外伤害, 在以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的合同中, 对故意自杀一律不负给付责任。

 此外, 与自杀相对应的是他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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