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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恋人之间有保险利益关系吗?

2020-09-23
保险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有关于保险的知识 保险规划有哪些功能

问:我和女友同居2年,感情稳定,但还没有登记结婚。我近日在考虑买份人身保险,并将女友作为被保险人,不知是否可行?有朋友认为,由于没有婚姻关系,这样的保险合同可能会无效。

上海读者卜先生答:像您这样的例子现在越来越普遍了。由于户口不在一地造成登记结婚比较麻烦等原因,有些男女同居生活在一起,而且时间很长,却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对于这样的情况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派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同居形式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同居者不能为对方投保。另一派观点则认为,《婚姻法》和《保险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除非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不能用《婚姻法》调整保险法律关系,也不能用《婚姻法》否定《保险法》条款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后一种观点才是正确的。而《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只要经过您的女友同意,就可以将她作为被保险人。但在某些案例中,男女双方只是同住一处“群租房”、甚至为了特殊目的而打着“夫妻”名义的假夫妻、假恋人,其中不存在一方授权或者同意另一方为其买保险的事实,投保人对所谓被保险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无效。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保险和理财之间有什么关系


保险等于理财?理财等于保险?很多客户都困惑于这些问题。找个代理人咨询怎么理财,他似乎只有告诉你怎么买保险。似乎买保险就是理财的全部。那保险跟理财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今天特意写了几个案例,供大家交流。

案例一:我家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和老公在广州打工,我目前月薪3000,未来有上升的可能,老公月薪3000-4000,我父母不用我们负担,老公的母亲在帮我带孩子,孩子才一岁多点。老公的父亲打些零工。我们老老少少全部没有社保!目前租房住。在老家有房,不打算在广州买房,因为想买也买不起。

但因为全家都没有社保之类的所以一直很担忧。我目前的理财方式是把每月多余的钱都存在银行。但是感觉这样也不是最保险。请问我该怎样打理呢?哦,忘了说,我们家目前除去每月除去开支有3000-3500的余钱。

案例一:

想起一句话,财富,并不取决于你能赚多少,而是你能存下来多少。

楼主这个家庭月入虽然在6000-7000,但每月能储蓄3000-3500,储蓄率高达50%,真是非常厉害。看来家里用的每分钱,都能规划的很好。按照我个人的习惯,每个月工资发下来,都会先强制储蓄一半,(记得哦,储蓄的卡和支出的卡分开来用)剩余的才用来安排生活开支。有时候手头会紧点,有时候会松点,但总体下来,会非常有成就感。所以我相信你们的生活肯定是经过精密的安排的。

目前的问题是,

一:

家人都没有社保,连最基本的保障都没有。所以万一家庭中有人发生什么意外,就算是不大不小的一些疾病,也会给你们带来很大的负担。所以你现在的压力完全是精神方面的压力。可以从每月结余中拿出500-600给老公和自己买个全面的健康保险和寿险,适当给孩子存些教育金和医疗保险。至于老人,如果是农村户口,可以买些农村合作医疗。

二:

你存的钱只能放在银行,估计还是活期存款,对吗?

也就是说,你们现在还处于人赚钱的阶段,钱不能赚钱,所有的经济收入都来源于被动收入。属于比较保守型的中国家庭。其实这也是家庭财务亚健康的表现。所以一定要找个渠道让钱增值。首先预留出3-6个月的生活费做应急资金,剩余的好好投资。如果你不能承受些高风险的投资,每月做点基金定投也可以,从500-1000,都还可以投入。或者买些实物黄金,最笨的方法是,将一部分钱存成定期。总比全部存成活期好。

三:从年龄来判断,你们的家庭属于成长期。现在的收入虽然不算高,但以后发展的空间应该还是有的。所以,不妨给家庭设定一个目标,然后两个人一起去努力完成。比如6-8年内在广州再买一套房子。不是不可能的,关键还是看你敢不敢想?记住哦,有财务目标才能算是科学的理财!为了提升个人的能力,你们还可以给自己做些智力投资,多些学习。

保险知识汇总,商业保险和社保之间的关系


有了医保,还有必要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吗?这是不少投保人在返还型重疾险退出市场后,对消费型健康险的疑问。对于医保和商业健康险的关系,一保险业务主管告诉记者,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较高。

保障范围不宜太宽

保险专家称,自2007年保监会对重大疾病不保险的保障范围进行重新规定后,目前市场上的健康险保障的疾病种类在7-40种之间,对个人而言,并非购买保险的保障责任范围越大越好。据生命人寿精算部负责人介绍,健康险保障的疾病越多,保费也越高。一般而言,选择健康险最重要的是考察条款中是否包含常见的心血管、器官性和老年性疾病,有了这三类,基本能满足一般投保人的需求。

购买健康险的窍门还在于了解目前患重大疾病之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士建议,购买商业健康险10万-20万元保额比较合适,低于10万元的保障功能太弱,超过30万元对普通投保人来讲也没有必要。

保费期缴优于趸缴

保险专家建议,购买商业健康险是期缴更好,因为缴费期长,虽然所付总额多,但每次缴费少,不会给家庭带来太大负担,加上利息等因素,实际成本不一定高于趸缴的费用。另外,很多保险公司都规定,若重大疾病的给付发生在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即如果被保险人第二年不幸患重病,本应10年期缴的保费,实际只支付了1/5。

保险是理财吗?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现在银行里有许多代理保险的,都会说是理财产品,都不说是保险。那么,保险是理财吗?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什么是理财?

一般人谈到理财,想到的不是投资,就是赚钱。实际上理财的范围很广,理财是理一生的财,也就是个人一生的现金流量与风险管理。它包含三个层面的涵义:一是理财是理一生的财,不是解决燃眉之急的金钱问题而已;二是理财是现金流量管理;三是理财也涵盖了风险管理。

保险是理财吗?

理财就是对财务的管理规划,保险是理财的基础,是家庭财务安全的保障,因此,就范围来讲,理财包含保险。保险理财一是财富传承,而是避税避债,三是确定安全。

投资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理财追求的是风险最小化。保险作为科学、稳健的理财途径之一,它强大的保全资产的功能,是任何其他投资品种都不具备的,它所追求的正是本金的安全性、稳定性、长期投资的获利性。

保险是稳健增值的理财方式

保险是养老投资的理想渠道。相对保障范畴而言,生和老属于理财和资产保全范畴,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在保险对应的责任中,分红型的养老产品是解决生和老问题的对应产品。它的绝对优势在于将客户的获利按照复利滚存计息,再加上时间的概念,往往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购买分红保险同时也是强制储蓄的好方法,对于月光族的年轻人而言,是个比较科学稳健的理财途径。

保险是理财吗——相关链接保险分为保障型和保证型

很多有钱人都觉得自己现有的资产足以应对任何生活中的风险,所以不再需要购买商业保险。其实这只是从保障的角度来理解。换一个角度:如果你有一亿元的资产,你如何保证这一亿元一定就是你的呢?当你躺在病床上,对这一亿元的资产失去管控能力的时候,你又如何确保你会拥有生命的尊严呢?这就是西方国家有钱人大多会购买高额寿险的原因:或者凭空创造一亿元,或者免税转移一亿元。一个发育成熟的保险市场,保证型保险的市场份额一定远远大于保障型保险,而在中国,目前保证型保险的市场份额几乎是零。

如果寿险也能分红能理财 那么寿险产品还能保险吗?

近日,太平人寿个险渠道新品—太平恒赢两全险(分红型)的热销,不只挑战业内同类产品,也挑战银行理财产品。但这可能只是个案,因为旨在整体上市的太平集团有着内在“冲资产规模”的冲动,太平集团旗下的太平人寿可能被赋予做大资产的使命。

如此,有人看到这款产品背后公司的贴费风险。业内人士评价,寿险公司不惜成本,加大投入才能换来漂亮的销售业绩,但事实是,设计一款产品,到底挣多少和赔多少钱,精算早就算好,即使贴费,仍然划算。太平恒赢让人们看到产品创新,或者说是商业模式的一种创新,至少其设计初衷是契合客户对于资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等多方面需求,旨在帮助不断扩大的中产家庭和成功人士加快财富成长的有效规划。

肿瘤、恶性肿瘤、癌症、原位癌之间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


在各种不同的死因中,癌症的死亡率居高不下,并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从保险公司的理赔数据来看,癌症的死亡率普遍较高。在“谈癌色变”的时代里,我们来聊聊癌症和原位癌之间的区别。

原位癌属于轻症疾病 癌症属于重大疾病

一般人们所说的癌症泛指所有恶性肿瘤,下面我们简单看一下肿瘤、恶性肿瘤、癌症、原位癌之间的关系。

肿瘤=良性肿瘤+恶性肿瘤

癌症=恶性肿瘤+血癌(白血病)

原位癌→极早期恶性肿瘤

严重程度(从轻至重):良性肿瘤→原位癌→浸润癌→转移癌

真正的癌症,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胃癌、肝癌之类的,指的是浸润癌。具有细胞分化和增殖异常、生长失去控制、浸润性和转移性等生物学特征。在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基本上都包含“恶性肿瘤”,且排在所有保障病种的首位。

原位癌虽然有“癌”字,但严格意义上而言,根本算不上真正的癌症,它没有穿透基底膜侵犯到真皮组织,更没有发生浸润和远处转移,可以称之为“浸润前癌”或“0期癌”。原位癌虽然只是癌症的胚胎时期,但是如果没有及时治疗的话,后期也很有可能发展为癌症。在保险产品中,“恶性肿瘤”的定义中明确注明原位癌不在其范畴,如果是包含轻症保障的产品,可以看到原位癌属于“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即原位癌属于轻症疾病,现在有包含轻症疾病的保险产品大多数是可以赔付原位癌的(具体看条款)。

癌症通常分为一至四期,最晚期为第四期,而原位癌称之为“0期癌”。

原位癌和癌症的区别总结

1、转移:原位癌不会发生转移,而癌症可怕就可怕在会发生转移,转移后难以控制。

2、治愈率:原位癌治愈率比较高(若发现及时并治疗,治愈率接近100%),治疗方案也比较简单,通常是直接切除,且预后良好。癌症的治愈率就低很多了。

3、医疗费用:原位癌的治疗费用比较低,一般不会超过10万。而癌症的治疗费用就高出很多了,按目前的平均水平,至少也要几十万。

温馨提醒:患过原位癌的人群属于癌症高发人群,在投保健康险之前应做到如实告知。另外若经济能力较强,建议健康保险规划做得更完整一些“重疾险(基本)+防癌险(补充)+医疗险(报销)”。

若经济能力较弱,建议可以适当降低保险期间,买20年、10年甚至交一年保一年也可以,特别是家庭的顶梁柱,一定要做好自己的保障规划,不然顶梁柱倒下的结果可想而知。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效力


 本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由此可见,保险利益的存在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可从两个方面来判断。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权益。包括:

 1.因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留置权人、管理权人等对财产及有关利益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一旦财产及有关利益受到损失或给他人造成损失,都会给其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利益损失。

 2.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在经济生活中,有效的合同会使双方对各自的交换物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货款、买受人对货物均会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同样如此。

 3.因有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在日常生活或各种社会活动中,有可能因自己的行为和不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的损害事故的发生,并根据法律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现有经济利益。因此投保人对其可能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当然投保人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民事损害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属责任免除,保险人不予承保,也不给予赔偿。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不同的,它并不是以经济利益为保险利益,而是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人身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为保险利益。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无法用金钱估价的。同时,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虽然也应当是确定的。但这种确定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有明显的不同:

 它要求保险利益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必须存在,否则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则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本法第53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投保人可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2.配偶、子女、父母

 配偶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之间存在保险利益。所以,配偶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可以相互以对方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除配偶、子女、父母之外,在家庭关系中还存在着其他家庭成员,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他们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相互有保险利益,可以相互以对方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除此以外,存在着事实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相互也具有保险利益。

 4.其他人

 除前三项人员外,投保人以其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此时,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1.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让给第三人。因保险利益的转移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直接的影响,因此,明确保险利益的转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险利益的转移的原因主要有:

 (1)继承。在财产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死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利益应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继承人成为新的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因保险利益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故一般不能发生继承问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但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人,而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又非属投保人所专有时(如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则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利益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该人身保险合同仍可为继承人的利益而存在。

 (2)转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是否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让,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根据本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由此可见,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的转让,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保险利益才随同转让:一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二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合同。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因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存在转让的问题。

 (3)破产。在财产保险中,当投保人破产,其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债权人时,保险合同继续存在。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破产债权人享有请求权。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破产,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保险利益的消灭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没有保险利益,就不会有保险合同。所以,一旦保险利益消灭,保险合同也就随之消灭。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利益随之消灭。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存在的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有关的利益关系丧失时,原则上保险利益也随之消灭。

保险知识,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灾保险后,将该房屋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已没有保险利益而不需履行赔偿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某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人身险,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该夫妻离婚,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该规定是基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保险知识,女人与保险的关系


女人学会理财,除了要让自己过的更有尊严外,同时也要让自己想花钱就有的花。而如果要打造自己丰富的人生,你一定要有自己独立的财务计划。财务计划当然可以与家人共同打造,但一定要把自己的未来考虑在内,不能只考虑家人与孩子,却忘记了自己的老年生活,并且要了解一些财务信息。

保险:女人不可或缺的保本护照

把未来托付给男人,不如把未来寄望在保单上,尤其女性的平均寿命比男性多7年,女性其实比男性更需要退休金。

你必须真正做足准备。女性朋友在年轻时就要懂得规划自己的保单,购买适当比例的储蓄险、医疗险以及养老险,让“保本”与“成长”并重,这样,在人生中就算遇到紧急事故,也能帮助自己渡过难关。

买保单当然保障越齐全越好,但保费支出最好不要超过年收入的1/4。有条件的话可以多比较一些保单,尽量把赚到的钱存下来滚复利,万一自己生病,也有最基本的医疗保障。但是一旦资金够充裕,就要赶紧再补齐自己的医疗及退休保障,因为社保不支持的费用越来越多,一定要做好医疗保险规划。

实际上无论女人还是男人都存在同样的问题。现在的就爱听架构基本都是“421”,四个老人两个大人一个孩子。所以当人上岁数后,就不要奢望子女如何的照顾自己,要学会自己照顾自己,养老方式也从家庭养老逐步的向社会养老转移。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现在的污染问题已经相当严重,人们患各种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概率越来越高。我们指望什么?指望社保吗?现在社保中数额巨大的养老金亏空,已经成为国家财政及政策急需解决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是越来越严重。在工作期间可以根据自己的岗位和贡献拿到非常丰厚的工资或薪金,一旦退休,退休金会按社会平均水平进行均化。没有退休每月都需要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这个缴费数额是不断地提高的。而且,人一旦“gameover"",家人所得到的只是”故“人个人账户上的留存余额。如果我们购买了一定商业保险,这个问题就很好解决了,生存一天保险公司就会给你一天的生存保险金,死亡了,保险公司会给你的家人一笔可观的死亡补偿金,足以办理完身后之事,而且会给家人留下一部分资金(有些险种是退还你所交的全部保费)。得了重大疾病,同样可以得到大额的赔偿金。

商业保险现在大有替代社会统筹的可能。而且其现在对人们养老医疗意外孩子教育的保障地位越来越高。同时保险也是一种合理的避债避税的手段。

行动起来吧,总有一款保险适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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