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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中国保险业是做狼还是做羊:保险业如何 “与狼共舞”(六)

2020-09-23
在保险业你如何规划 保险业知识 保险业发展规划

①对我国传统计划保险体制的挑战

我国目前的保险体制起源于政府、国有保险公司、国有企业“三位一体"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为迎接入世的挑战,我们应该及早研究在剥离国有保险公司不良资产的前提下,争取国有保险公司或更多的保险公司早日上市,明晰产权、转换机制、增加经营的透明度。

②对我国保险业经营管理制度的挑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保险业所面临的冲击点主要集中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上。国外保险业已经完成了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并越来越向“全能型"、“多功能"保险公司的方向发展。西方主要国家保险的制度创新为保险公司开拓了更大的市场空间和服务领域,这一经营管理制度的挑战是对我国现行保险制度根本挑战。

③对我国保险业经营非市场化的挑战

市场化将构成我国保险市场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当前,要求增强市场机制的内外部环境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我国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必然,二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保险市场所面临的挑战。

④对国内保险市场过度保护的挑战

世界贸易组织的市场准入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对我国现行的保险市场准入原则中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多种限制提出挑战,原有对我国保险业的保护性措施将导致市场规则的冲突。显然,为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我们应对挑战的政策选择应该是减少过度的保护性措施,积极推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对国内保险公司实行长期较高的市场保护,这一政策会使受保护的国内保险公司丧失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技术创新的动力。

⑤对传统保险产品的挑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大都以财产、责任、人身等传统保险业务为主,而国外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方面可谓日新月异,尤其是人寿保险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已从传统由储蓄型、保障型产品转为投资连结型、分红类人寿保险产品,创新业务成为新的盈利来源,与之相适应的是,储蓄保障型的产品需求下降,而利用金融衍生产品开发的投资连结型的产品需求上升,市场份额比重也在增加。

由于我国国民保险公司还是外资保险公司不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不论是内地公司还是沿海公司,谁拥有知名网站,谁有能力提供多功能的保险产品,谁就有稳定的客户群,谁的市场份额就大,网络经济的发展将缩小人们的距离感,改变我们做业务的思维方法,并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整个保险业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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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保险业,保险业应做哪些调整:我国保险业的资源战略重组调整(五)


至于个人保险组织, 是 “劳合社” 的一种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产物,我们不应发展。目前的劳合社实际已在美国的长尾巴责任险业务和日本的地震险业务中吃尽了苦头, 偿付能力的危机使得它在分出一家公司专门承担过去业务的未了责任的同时, 对会员的个人制作出了很大的修正,目前法人机构拥有的资本在劳合社整个资本份额中的比重超过 20%。

国际上自保公司一般是实力较强的企业集团或某一行业为本企业或本系统提供风险保障的组织形式, 其根本的目的:一是为了税收优惠或税收延迟, 二是为了风险管理的创新,三是为了与现有的保险公司在部分领域相竞争。自保公司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公司, 同海运中的 P&IClub 是同类型的组织。在我国, 自保组织从设立到退出市场宜按一般企业对待, 没必要结由保监委管理,也没有必要予以税收优惠。

②国有资本的介入方向

功能性产业政策对市场的导向作用是希望培育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但这是寄希望于市场具有良好的自纠偏能力。即使是发达的资本主义保险市场, 信息不对称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理性的 “经济人” 假设也是局限于理论研究, 同时对福利经济学的不同理解也必然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我国保险市场仍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 即使市场具有自纠偏功能,国家的实力和市场需求主体能否承受自纠偏功能实现对市场造成的巨大震动 ? 为保证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国家效用的实施, 国有经济介入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兼社会保障和金融功能于一身, 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 “公共产品"的性质的保险业就成为必然。

当今社会金融一体化成为一种明显的必然趋势, 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也成为一种潮流, 甚至连一向主张银行业与保险业划江而治的美国也于 1999 年立法打破了这种限制。尽管从微观上看金融创新和金融一体化的动机是为了使资本运作高效而逃避金融监管, 其实这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为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由国家出面所作的一种局部调整, 这既是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也是出于一国保险行业导航目录

保险业,中国保险业应做哪些调整(四):税制改革调整(一)


四、保险业的税制改革调整

国内保险企业开始关注当前与其外部经营环境密切相关的金融和财政税收政策。他们认为, 面对加人 WTO 后我国保险业的生存发展大计,除了企业制定微观的应对策略外, 从国家的宏观政策层面上也要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以利于和国际惯例接轨, 扶持在我国金融领域尚属年轻的这一幼稚行业, 并使中资和在本土开业的外资保险企业处在平等竞争的位置上。保险企业议论的热点问题涉及许多方面,但税制改革尤为突出。

我国保险税制是 1983 年国家实行利改税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 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额和企业所得税两种主体税种,此外, 同时还征收城建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土地占用税等小税种。

国家的保险税制应该对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多加些考虑, 尤其是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 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正逐步显露。一些保险公司的老总们认为:我国保险业的总体税负偏重, 目前保险业与金融业一起适用 8%的营业税率,远高于邮电通信业、 交通运输业适用的 3%。甚至也高于其他服务业适用的 5%。而国际上保险业的税负水平大多普遍较低。以美国为例, 虽然联邦各州适应的税率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在 20%左右,而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 西班牙等对保险业更是免征营业税。在亚洲,像泰国这样的东南亚国家的保险税率也只有 3 .3%。因此毫无疑问,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 我国保险营业税下调不但有空间, 而且势在必行。

太平洋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汤大生进一步指出, 保险公司成本和同处金融业的商业银行相比,只多不少。目前存款、 贷款都实行国家法定利息, 银行存贷利差这一块不但有保证,而且计税也是以此为依据。而保险行业是聚集风险与分散风险的行业,高负债经营是其经营的特点, 保险公司所收的保费收入, 大部分属于公司的负债,国家 7 次降息, 使寿险业的利差损不断加大,以前订立的保险合同还必须履行; 而财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更是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我国又是一个多灾害国家, 财险公司赔付率较高,很容易亏损。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保险业营业税更是以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两者实际税负显然不是保险营业税。

另外一些保险公司甚至把注意力集中在寿险营销员的税负问题上。泰康人寿在开业四年的时间里,已多次向有关部门递交报告反映这方面的情况。该公司副总经理任道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现在国际上一般做法是对营销员不征收营业税, 在目前大多数国民对保险知识了解甚少、 普遍收入又不高的情况下, 寿险营销员起步相当艰难,他们的全部收入均来自佣金所得, 为取得保费收入营销员不仅要全力面对精神、 体力的巨大挑战, 而且往往需要支付不小的日常展业费用,如交通费、 通讯费、 招待费、 制装费等等。我们在北京地区作过一个统计,与同样收入的普通劳动者相比, 寿险营销员的税负是前者的 6 .81 倍, 可支配收入也少 8%。将营销员等同于个体户一样课税更加不合理。

入世与保险业目录

保险业,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一些权威研究资料表明,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竞争的白热化和联系的网络化的出现,未来若干年内,世界保险业的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

(1)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将增强。这表明, 在开放的保险市场中,各国保险业的竞争将比以前更为加剧;但另一方面,它也给各国保险业相互学习带来了很好的机会。

(2)政府在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中作为竞争者的作用将下降。 这从另一方面表明,私人保险、商业保险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3)为了提高竞争力,保险公司必须注重内涵式发展,也就是说,在其承保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注重业务的质量,保持保费规模的稳定增长,以便维持公司的稳定经营。保险监管机构在审批公司能否新增分支机构时,不能只将保费收入作为唯一的因素,而应当同时考虑续保率、净资产比例等指标。

注重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

中国的保险业从现在开始就不得不注重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这样一种国际化经营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制度。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基础、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不同,保险制度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保持自己的特性,这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作为一种基本的制度形式,各国的保险制度也会表现出它们共性的方面。这些共性一方面是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制度时所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同时也是各国之间能够进行合作,特别是分保活动的前提。我国在发展民族保险业的时候,固然需要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建立保险制度,但同时也应当遵循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惯例体现在许多方面,如果从产品开发和合同制度等方面来说,目前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可保风险的条件。可保风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经济上的可行性;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有大量的、相似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损失是可以被确定和计量的;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②保险合同的特性。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以下特性:最大诚信,机会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与个人性。并且在合同的语言方面要做到简洁、清晰、不易产生歧义。③人身保险合同中保护保单所有人的主要条款:完整契约条款,不可争条款,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所有权条款,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的任选条款,受益人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自动垫交保费条款,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等。④保护保险公司的主要条款:自杀条款、迟延条款、危险因素限制条款等。⑤保险产品的定价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上述诸方面,我国保险公司的运作还存在许多缺陷,许多寿险公司的主要条款中甚至没有不可争条款、所有权条款这样一些非常重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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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保险业发展改革情况


保险业发展改革情况

(一)保险业改革现状

近年来,为切实防范化解保险风险,保险业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改革:

一是保险公司改革。主要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通过上市,将资本市场的外部压力转化为公司改善经营管理的动力;通过内控建设,建立比较规范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目前绝大部分公司实现了股份制的组织形式,建立起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 6 家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多家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了股权结构。

二是行业基础性制度改革。通过市场准入机制的改革,加大保险公司、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初步夯实了行业防范风险的微观基础;保险市场的活力和效率逐步增强,市场对公司和监管的约束作用开始显现;现代保险监管的框架、流程和手段不断完善,提高了监管对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范化解能力。目前保险业净资产已达 2485.6 亿元,抵御风险的整体实力明显增强。近几年,利率、汇率等保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创新大量涌现,投资渠道不断拓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难度远远高于几年前。但得益于改革,保险业风险防范工作扎实推进。历史遗留的利差损问题得到了基本控制,化解了快速发展中的车贷险风险等新的风险隐患,保险业基本保持了平稳健康的发展势头。

(二)现行体制的不足

一是在建设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方面。部分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存在形似神不似的问题,有的保险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形成董事会、经理层与监事会相互发挥作用的经营管理机制,公司不同层级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内控建设比较滞后;部分公司激励约束机制错位,对高管人员的考核偏重于规模、速度、份额等指标,相关主体的潜在利益冲突容易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发生变异,不仅会侵害股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容易积累较大的经营风险;部分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经营成本较高,股东和投保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是在建设现代保险监管体系方面。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三个监管支柱还没有形成足够的合力,差别化的分类监管制度不成熟,监管的信息化水平不高。部分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粗放,经营效益不高,保险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同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缺乏刚性约束。如何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体系,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三是在保险市场体系建设方面。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部分业务领域和部分地区保险市场竞争不规范,市场扶优限劣的作用还不明显。保险的内在功能是分散风险、提供保障,这也是保险公司区别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目前,全社会的风险保障还没有得到很好地满足,部分保险公司过多关注居民理财和储蓄需求,忽视了传统保障型保险业务发展。2006 年,我国分红、万能和投连险业务占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为 71%,2007 年这一比例上升到 80%。其中,以满足投资需求为主的投连险保费收入 394 亿元,同比增长 5 倍多。投资型保险业务的高速增长,使得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风险日益突出,不仅弱化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制约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也增加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难度,影响行业持续发展。

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请看中国保险行业年度报告目录

保险业,如何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要想继续发展,构建保险业诚信体系至关重要,这也是保险业必须做出的选择。每一个保险公司员工都应该建立诚信为本的理念,承担社会诚信建设的责任。该如何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呢?专家们也给出了不少意见,总结下来可以归纳为一下几点:

1、加强保险信用法制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3、完善保险营销机制

我们在改革完善营销机制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关系,一定要高度重视诚信导向。

4、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

诚信是一个人的基本品德,必须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来约束不良行为。

5、改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企业运行机制是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动力所在。

只要严格按照以上的几点原则和方法来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相信保险业一定能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可以说是迫切需要,同时也是保险业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和作用的前提条件,绝不能忽视。

保险业,南美洲保险市场(六):哥伦比亚保险业


 一、哥伦比亚保险业

 哥伦比亚以盛产咖啡而闻名于世, 咖啡是该国财政与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哥伦比亚人口 4 390 万, 属于南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之一。哥伦比亚的保险发展水平处于南美第 4 位。

 20 世纪 90 年代, 哥伦比亚保险业发展较快, 其国内市场主要由La Previsora 公司控制, 集中程度较高的局面现已得到改变, 保险市场实现了自由化。1990 年, 哥伦比亚发布 45 号法律。1991 年夏季颁布新的《 保险法》, 准许外国保险人投资该国市场, 并可经营再保险业务, 同时也取消了原先对外国保险公司进入本国市场的高税赋规定, 为外资保险公司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会。从此,该国保险市场活跃, 保险费收入增长惊人。西班牙 Mapfre 和英国太阳联合保险公司、 凤凰保险公司以及 Chubb 和 General 等公司都在该地市场经营业务, 推动了当地市场的发展。

 1992 年,哥伦比亚保险费收入为 7 .18 亿美元, 人均 21 .53 美元, 保 险 深 度 1 .8%。1993 年, 该 国 保 险 业 较 上 年 实 际 增 长26 .1% , 保险费收入达 10 .43 亿美元, 人均保费 30 .7 美元, 保险深度也上升为 2 .15%。1994 年, 保险费收入又较 1993 年实际增长 18 .1% ,达 15 亿美元,人均保费 43 .5 美元。1995 年又保持递增 6 .8% , 保险费规模达 18 .16 亿美元,人均保费升为 51 .7 美元。

 20 世纪末, 哥伦比亚保险业始终保持稳步增长的局面。2002 年哥伦比亚保费收入达 21 .20 亿美元, 人均保费 48 .3 美元, 保险深度 2 .62%。短短十年, 哥伦比亚保险业就实现了翻番。

 20 世纪 90 年代,保险公司对最低偿付资本要求也作了多次修改, 对社会保险立法也进行了修改, 这些举措都力求给保险公司提供大量的发展机会, 使私营保险公司可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 便于其向社会提供多种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据美洲保险公司联盟主席分析,1994 年哥伦比亚私营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占总保费数的 69 .6% ,国营公司占 12 .2% , 外国公司分享了剩余的18 .2% , 其中,美国保险公司的份额最多, 占 4 .6% , 其余为西班牙、 意大利、 英国和瑞典公司所包揽。

我国保险业的起源_保险知识


作为文明古国的中国,在几千年的长期实践中,也形成了一整套包括保险在内的系统理论。据《逸周书文传》记载,早在夏朝后期,中国已经认识何到自然灾害的发生是一件难以预料的事情,需要随时储粮备荒。

发展到后来,中国的一些商人在扬子江(长江)上冒着生命危险与财物损失,扬帆运货于滩险急流之中,深深地体会到老祖母不把鸡蛋放置在同一个篮子中携带的道理,同样不把个人全部货物集放于一船,以分散危险。还有的把同乡船户组织起来,每户交纳一定的会费,由同乡船会储存生利,以便在船只遇难时给予适当的救济。

这些朴实的发散和分担危险的思想,可以看作是现代保险业的原理与基础。还有,图腾崇拜的意义在于人们相信在祈福中能够得到神的庇佑和保护,从而消除心理恐惧,并在现实社会中达到精神上的满足,这种满足是非物质的。随着文明的进步,人们对于自身生存状况现实的担忧,促使了物质保障体系的诞生:封建社会仓储制度的建立、公众联合抗灾救济体系的产生以及农垦互助等活动形式,都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

而“保险”在经历了一个久远年代的意识积淀之后,在经济的“催化”作用下,以一种商品的形式出现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早期,并伴随着殖民统治的扩张流传于整个世界。由于我国长期商品经济不发达,导致我国保险起步较晚,我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旧中国保险业。

近代中国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而传入的。1805年,英国保险商出于殖民目的向亚洲扩张,在广州开设了第一家保险机构,成立“谏当保安行”或“广州保险会社”,主要经营海上保险业务,1841年总公司迁往中国香港。

1835年,在香港设立保安保险公司(即裕仁保险公司),并在广州设立了分支机构。其后,英国的“太阳保险公司”和“巴勒保险公司”均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

1887年,“怡和洋行”在上海设立了保险部。到20世纪前,旧中国已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以英商为主的外商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1865年5月25日,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打破了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垄断的局面,标志着我国民族保险业的起步。

1875年12月,李鸿章授意轮船招商局集资20万银两在上海创办了我国第一家规模较大的船舶保险公司——保险招商局,1876年在保险招商局开办一年业务的基础上,又集股本25万两设立了仁和保险公司。

1885年保险招商局被改组为业务独立的仁和保险公司和济和保险公司,主要承办招商局所有的轮船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1887年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有股本归银100万两,其业务范围也从上海转向内地,承办各种水险及火灾保险业务。

1905年黎元洪等官僚资本自办的“华安合群人寿保险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其后,我国民族保险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从1865年到1911年,华商保险公司已有45家,其中上海37家,其他城市8家。

1907年,上海有9家华商保险公司组成历史上第一家中国人自己的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华商火险工会,用以抗衡洋商的“上海火险工会”。

1912—1925年成立的保险公司有39家,其中经营寿险的19家。在此期间,民族保险的数量有了很大的增加,20世纪20—30年代,有30多家民资保险公司宣告成立,至1935年增至48家。

据统计,到1949年5月,上海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与此同时,再保险业务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1933年6月在上海成立了唯一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家由华商组成的商联合保险股份公司开始再保险业务。

抗日战争期间,由于和外商的分保关系中断,又不愿意与日本的保险公司合作,民族保险公司先后成立了久联、太平、大上海、中保、华商联合等分保集团。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族再保险业务主要有“中央信托局”、“中国再保险公司”、“华商联合保险公司”,但总的来说,再保险业务基本上由外商垄断,民族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自留额低,保费大量外流。

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在保险法律方面,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1929年12月30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保险法》,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施。

1935年5月10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简易人寿保险法》,其后,1937年1月1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保险业法施行法》,除《简易人寿保险法》,其他法规均未得到实施。

1949年10月1日前,中国保险业的基本特征是保险市场基本被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保险业起伏较大,为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和保险监管体系。外国保险公司通过组织洋商保险同业公会,垄断了保险规章、条款以及费率等制定,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虽然也组织了华商同业公会,但由于力量弱小,只能处于被支配地位。

(2)新中国保险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翻开了新中国保险事业的新篇章。新中国成立的50年间,中国保险事业几经波折,经历了四起三落的坎坷历程: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到1952年的大发展,1953年停办农业保险、整顿城市业务;1954年恢复农村保险业务,重点发展分散业务,1958年停办国内业务是二落;1964年保险升格,大力发展国外业务,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中几乎停办保险业务;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时期。

1949年10月1日后,一方面,整顿和改造原有保险业及保险市场,接管了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并批准一部分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当时登记复业的有104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43家,外商保险公司41家,1949年6月20日,中国保险公司恢复营业,统一办理对外分保。另一方面,1949年10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国有保险公司,至1952年年底已在全国设立了1300多个分支机构。

1952年,中华人民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为财政部领导。至此,我国国营保险公司垄断的独立保险市场开始形成。

1958年年底,全国设有保险机构600多个,保险职工近5万人。目前,我国保险业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1)保险机构不断增加,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竞争格局。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新发展创造了所需的法律环境。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批准设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2002年改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专门经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不得以种植和牧养业为主的保险业务,这预示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从此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消失。

随后,1987年,中国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始设立保险部,经营保险业务,1991年在此基础上组建成立了中国太平洋(601099行情,爱股)保险公司,成为第二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

接着,1986年深圳成立了平安保险公司,并于1992年更名为中国平安(601318行情,爱股)保险公司,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发展迅速,大众、华安、新华、泰康、华泰等十多家全国性或区域性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同时,外资保险公司也逐渐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以来,已有多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我国营业或筹建营业性机构。

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保险市场上共有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9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保险公司中,外资公司占了41家,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的13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95家代表处。

2)保险中介人制度初步形成。随着保险市场趋于成熟,保险中介人制度也逐步建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共同组成了保险中介体系。

从1986年以后,中国保险市场上陆续出现了各种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是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出现最早也是发展最快的一种中介人,特别是1992年美国友邦寿险营销机制的引入,使我国寿险市场的营销员制(寿险个人代理制)得以迅速发展。

1996年开始,为提高代理人素质,规范代理人行为,保险监督机关组织了“全国代理人资格考试”。此外,我国东南沿海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成立了10余家地方性的保险经纪公司。英国奇威克保险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是唯一开办业务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

1999年开始举行全国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为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准备了条件。另外,保险公估公司、精算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陆续出现,表明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已具雏形。

3)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我国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就保险险种来说,包括信用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超过了千个险种。就其业务发展规模而言,保费收入连年增加,同比增长大多在20%以上,远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期速度。

保监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保险行业共实现保费收入5641.44亿元,同比增长14.4%。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为4132.01亿元,同比增长11.8%;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1509.43亿元,同比增长22.7%。截至2006年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接近1.97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730.7亿元。

4)保险市场监管逐步走向规范化。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建立及保险业务的发展,一个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市场监管体系也在逐步地建立和完善。

1985年3月3日颁布的《保险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业的法规。

1989年2月16日,针对当时保险市场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提出了整顿保险秩序的措施和办法。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同年9月公布了《上海外资管理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并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1999年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公布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5月修订并公布该规定。

2000年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其后,修订并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同时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亦已颁布。

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4年5月保监会公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并颁布了《保险法》,从而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

1998年11月18日我国成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专门监管中国的商业保险,各省、市、自治区等设立保监会分设机构,从而为加强保险监管,提供了组织保障。

同时自1994年上海市保险行业协会相继成立,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在成立大会上通过了《中国保险行业公约》。这是我国保险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迈向规范和竞争有序的重要开端。

保险业,概述(四):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及面临的形势分析(二)


(二)2009 年保险业面临的新形势

2009 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也是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措施集中实施、实现“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关键一年。同时,受全球经济金融危机的影响,也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 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保险业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挑战与机遇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夯实发展基础,防范潜在风险,积极开拓市场,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宏观政策环境

2009 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将进一步深化。 从国内看, 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有效化解。中央明确提出 2009 年的工作重点是“增信心、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深化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体现了科学发展、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要求,将引导保险业走科学发展、诚信经营的道路。2009 中国行业年度报告系列之保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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