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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概述(四):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及面临的形势分析(一)

2020-09-21
保险业发展规划 县域保险业发展规划 保险规划的四个阶段

四、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及面临的形势分析

(一)我国保险业处于成长期

1.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近年来,保险机构相继设立,保险业务从无到有,保险市场稳步发展,初步形成了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功能相对完善、分工比较合理的市场体系,但在市场运行中也积累了一些问题。

一是市场秩序不规范。经过近年来的整顿,保险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不规范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治。一些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不强,数据不真实和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等违法违规问题屡禁不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是竞争手段不规范。一些保险机构主要靠高手续费、高返还和变相降费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和不正当交易,而不是通过产品创新和优化服务赢得市场,业务拓展仍集中在对现有市场份额的争夺上,对培育开发新业务领域和新增长点的投入不足,竞争手段单一。

三是市场发育不完善。突出表现为业务增长的结构性矛盾,增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不强。产险业务机车险“一险独大”,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高达72.9%,非车险业务发展相对缓慢,部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风险保障型产品出现萎缩。寿险业务结构不合理,偏重投资型产品发展,保障型产品发展较为滞后,弱化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在渠道上对银邮代理依存度过高,业务内含价值偏低。从保险投资看,一些公司重投资收益、轻风险管理,重短期操作、轻战略配置,盲目追求短期的高风险、高收益投资,造成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

3.各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保险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保险公司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革,不断转变公司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较为规范的治理结构框架,经营管理水平稳步提高。但也应看到,各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内控建设薄弱。有的公司内控制度体系不完备,不能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有的公司内控制度简单照搬照抄,不符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有的公司内控制度执行力不强,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董事会制度、股东行为、决策程序方面的问题仍较突出,还未建立起完备的风险管控机制和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

二是基础管理薄弱。一些公司基础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不强,特别是基于信息化技术手段的管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有的公司尚未实现数据、财务和后援的集中管理。

三是创新能力薄弱。创新机制不完善,创新动力不足,创新人才缺乏,创新主要停留在简单引进和模仿上,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方面的创新少。

四是发展效益不高。一些公司过多依靠设机构、铺摊子,谋求外延式扩张,盈利能力不强。一些公司经营效益过多地依靠投资,承保业务盈利少,少数公司承保利润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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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业资产增长

自恢复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规模和实力迅速壮大, 资产水平取得快速增长。1980 年, 中国保险业的总资产不足 4 亿元, 而到 2000年 6 月底,保险业的总资产已经达到 3116 .86 亿元, 20 年间增长了700 多倍。今年前 6 个月, 我国保险业的总资产增加 390 .44 亿元,增幅达 14 .4%。

根据新华社公布的数据,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资产构成情况为: 流动资产 1796 .99 亿元,占总资产的 57 .65% ; 长期投资 872 .78 亿元,占总资产的 28% ; 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资本合计为 397 .64 亿元,占总资产的 12 .76%。

另外,截至今年 6 月底, 国内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 2461 .

07 亿元, 占总资产的 78 .96% , 资金运用余额较上年末增加 408 .94亿元,增长幅度达到 19 .93%。在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 银行存款为1215 .98 亿元,证券投资为 1064 .16 亿元, 国债投资为 930 .34 亿元,基金投资为 91 .53 亿元,贷款等其它类投资共 180 .92 亿元。

(4)法律法规走向健全, 监管体制初步建立

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为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证。自 1995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以来, 又有多项相关法规先后出台,如:《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试行)、 《 关于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的通知 》、 《关于机动车辆险管理的通知 》 、 《 关于调整人身险预定利率的通知 》、 《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 》 。另外, 根据《 保险法》 规定, 一系列法规已经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如 《保险法 》 实施细则、 《投资法》 、 《金融监管法规》 等。保险立法的不断完善巩固了保险业的监管工作的基础。

1998 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保监会成立三年来,在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 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 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深化保险体制改革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这成为中国保险业的监管机制建立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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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二):我国保险业的历史性进展(一)


二、 我国保险业的历史性进展

1. 迅猛发展的中国保险业

1949 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 宣告了外资垄断中国保险市场局面的结束和新中国保险业的兴起。由于历史的原因, 上个世纪50 - 70 年代, 中国保险业经历了严重萎缩的时期 - - 自 1958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止国内业务开始,中国保险业实已名存实亡的。改革开放为中国保险业重新带来了生机。1979 年底,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业务;1984 年, 全国各地的保险机构从中国银行脱离,开始独立经营。

随着保险业务得以在中国的全面恢复,中国保险业积聚多年的能量开始以惊人的速度释放出来。在渐入正轨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保险业也迎来了高速发展的 “黄金时代” 。20 年来, 中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费迅速增长、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提高

中国保监会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1980 年全国保费收入为 4 .6亿元,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1‰, 人均保费仅 0 .47 元。到 1999 年,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已达 1393 .2 亿元, (其中财产险保 费收入521 .12 亿元, 人身险保费收入 872 .10 亿元) , 是 1980 年的 300 多倍,人均保费 110 .6 元, 是 1980 年的 235 倍。保险业收入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1 .7%。以年均增长速度计算, 自 1980 年以来, 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达 35 .1%。2000 年上半年, 全国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入 796 亿元, 同比增长 6 .7% , 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328 .9 亿元,同比增长 9 .4% , 占保费总收入的 41% , 人身险保费收入 467 .3 亿元,同比增长 4 .9% , 占保费总收入的 59%。

1980 年 - 1999 年中国保险业发展情况 注:保险密度指人均保费, 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

从保费收入增长速度的变化趋势来看, 在 1993 年 - 1995 年间,中国保险业的保险收入增长率明显高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1996 年、 1997 年增速开始放缓, 分别增长 9 .1% 和 7 .1% , 低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 9 .6%和 8 .8%。这表明中国保险业在快速补足多年差距后,目前正进入一个平稳正常的发展阶段。

(2)保险市场的供需主体及中介机构不断增加

1988 年以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中国保险市场上唯一的保险供给者, 形成行业垄断, 这种体制实际上制约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自 1988 年起, 在中国保险市场上逐步出现了许多保险供给主体。经过十余年的发展, 我国保险公司已从当初的 1 家发展到目前的 28 家, 其中既包括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股份制保险公司, 也包括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分公司。据不完全统计, 仅中资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的分支机构就多达 7460 余个, 从业人员 14 万多人; 另有十余个国家的保险企业在中国设立了近 200 家代表处。可以说,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已初步形成了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 中外资保险公司并存、 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改革开放之初,保险的需方主体也就是购买保险的需求者仍主要集中于当时的国营企业。但是自中国推行市场经济体制后, 保险需求者的身份发生了巨大变化,需求主体向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及个人多元化发展。

除此以外,保险市场的中介人不断增加, 作为保险公司代表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与作为投保人代表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获得了较大发展,使保险活动日趋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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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一些权威研究资料表明,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竞争的白热化和联系的网络化的出现,未来若干年内,世界保险业的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

(1)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将增强。这表明, 在开放的保险市场中,各国保险业的竞争将比以前更为加剧;但另一方面,它也给各国保险业相互学习带来了很好的机会。

(2)政府在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中作为竞争者的作用将下降。 这从另一方面表明,私人保险、商业保险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3)为了提高竞争力,保险公司必须注重内涵式发展,也就是说,在其承保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注重业务的质量,保持保费规模的稳定增长,以便维持公司的稳定经营。保险监管机构在审批公司能否新增分支机构时,不能只将保费收入作为唯一的因素,而应当同时考虑续保率、净资产比例等指标。

注重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

中国的保险业从现在开始就不得不注重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这样一种国际化经营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制度。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基础、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不同,保险制度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保持自己的特性,这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作为一种基本的制度形式,各国的保险制度也会表现出它们共性的方面。这些共性一方面是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制度时所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同时也是各国之间能够进行合作,特别是分保活动的前提。我国在发展民族保险业的时候,固然需要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建立保险制度,但同时也应当遵循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惯例体现在许多方面,如果从产品开发和合同制度等方面来说,目前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可保风险的条件。可保风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经济上的可行性;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有大量的、相似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损失是可以被确定和计量的;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②保险合同的特性。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以下特性:最大诚信,机会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与个人性。并且在合同的语言方面要做到简洁、清晰、不易产生歧义。③人身保险合同中保护保单所有人的主要条款:完整契约条款,不可争条款,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所有权条款,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的任选条款,受益人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自动垫交保费条款,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等。④保护保险公司的主要条款:自杀条款、迟延条款、危险因素限制条款等。⑤保险产品的定价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上述诸方面,我国保险公司的运作还存在许多缺陷,许多寿险公司的主要条款中甚至没有不可争条款、所有权条款这样一些非常重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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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保险业发展改革情况


保险业发展改革情况

(一)保险业改革现状

近年来,为切实防范化解保险风险,保险业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改革:

一是保险公司改革。主要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通过上市,将资本市场的外部压力转化为公司改善经营管理的动力;通过内控建设,建立比较规范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目前绝大部分公司实现了股份制的组织形式,建立起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 6 家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多家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了股权结构。

二是行业基础性制度改革。通过市场准入机制的改革,加大保险公司、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初步夯实了行业防范风险的微观基础;保险市场的活力和效率逐步增强,市场对公司和监管的约束作用开始显现;现代保险监管的框架、流程和手段不断完善,提高了监管对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范化解能力。目前保险业净资产已达 2485.6 亿元,抵御风险的整体实力明显增强。近几年,利率、汇率等保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创新大量涌现,投资渠道不断拓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难度远远高于几年前。但得益于改革,保险业风险防范工作扎实推进。历史遗留的利差损问题得到了基本控制,化解了快速发展中的车贷险风险等新的风险隐患,保险业基本保持了平稳健康的发展势头。

(二)现行体制的不足

一是在建设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方面。部分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存在形似神不似的问题,有的保险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形成董事会、经理层与监事会相互发挥作用的经营管理机制,公司不同层级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内控建设比较滞后;部分公司激励约束机制错位,对高管人员的考核偏重于规模、速度、份额等指标,相关主体的潜在利益冲突容易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发生变异,不仅会侵害股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容易积累较大的经营风险;部分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经营成本较高,股东和投保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是在建设现代保险监管体系方面。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三个监管支柱还没有形成足够的合力,差别化的分类监管制度不成熟,监管的信息化水平不高。部分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粗放,经营效益不高,保险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同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缺乏刚性约束。如何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体系,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三是在保险市场体系建设方面。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部分业务领域和部分地区保险市场竞争不规范,市场扶优限劣的作用还不明显。保险的内在功能是分散风险、提供保障,这也是保险公司区别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目前,全社会的风险保障还没有得到很好地满足,部分保险公司过多关注居民理财和储蓄需求,忽视了传统保障型保险业务发展。2006 年,我国分红、万能和投连险业务占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为 71%,2007 年这一比例上升到 80%。其中,以满足投资需求为主的投连险保费收入 394 亿元,同比增长 5 倍多。投资型保险业务的高速增长,使得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风险日益突出,不仅弱化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制约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也增加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难度,影响行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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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安徽保监局召开会议参会各行业部门结合新医改分析当下的发展形势


对于医改政策各地除了推出相关实施方案的同时,在一些关键的行业也首先做出了表率。针对新医改结合部门当下的情况分析研究确定利于行业发展的新道路。近日安徽省保监会就做出了这个表率。

近日,安徽保监局召开全省保险业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会议。省金融办、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等相关部门领导到会并讲话。全省各保险机构、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等约150人参加会议。会议还邀请专家进行了专题讲座。

会上,胡皖局长做了《勇担责任精心组织积极服务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专题报告。他首先回顾了我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概况,并对各保险机构在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给予肯定。他指出,新一届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改革高度重视,对进一步深化医改充满信心和决心。当前,医改处于向纵深推进的攻坚阶段,任务艰巨繁重。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商业健康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省保险机构而言,发展面临新机遇,传统遇到新挑战,服务提出新要求,商业健康保险要与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共同构成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他要求,全省保险业要突出重点,稳妥推动大病保险工作开展,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要勇挑重担,稳妥参与;强化专业意识,提高服务能力。三是加强机制制度建设、培养专业人才队伍、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强化。

管理意识,促进规范发展

张雪峰副局长围绕大病保险“三政”特点,要求保险行业立足长远,规范经营,切实做好大病保险工作,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他强调,一要严格资质管理。严格准入管理,畅通推出渠道;二要建立全程报告制度,规范投标行为,严禁恶性竞争;三要规范运作,确保健康持续发展。规范协议签订,严格分险种核算,单独建账,加强内部稽核审计、监督检查,强化行业自律。

据统计,目前,我省共有47家保险机构(省级及以上),可以开展不同领域的健康保险业务,并有29家省级机构获得大病保险业务资质。近十年来,全省保险业累计参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项目330个,覆盖近2000万人,赔付与补偿超30万人次,赔付与补偿金额十多亿元。从个别地市到覆盖全省,保障人群、赔付人次、赔付金额等主要业务指标保持较高增速,为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安徽保监局会召开的此次会议结合当下发展的热点,融合新医改政策明确发展方向,影响意义深远。不但给业内各个企业指明了发展的方向,也为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新医改工作的进一步落实。

我国保险业的起源_保险知识


作为文明古国的中国,在几千年的长期实践中,也形成了一整套包括保险在内的系统理论。据《逸周书文传》记载,早在夏朝后期,中国已经认识何到自然灾害的发生是一件难以预料的事情,需要随时储粮备荒。

发展到后来,中国的一些商人在扬子江(长江)上冒着生命危险与财物损失,扬帆运货于滩险急流之中,深深地体会到老祖母不把鸡蛋放置在同一个篮子中携带的道理,同样不把个人全部货物集放于一船,以分散危险。还有的把同乡船户组织起来,每户交纳一定的会费,由同乡船会储存生利,以便在船只遇难时给予适当的救济。

这些朴实的发散和分担危险的思想,可以看作是现代保险业的原理与基础。还有,图腾崇拜的意义在于人们相信在祈福中能够得到神的庇佑和保护,从而消除心理恐惧,并在现实社会中达到精神上的满足,这种满足是非物质的。随着文明的进步,人们对于自身生存状况现实的担忧,促使了物质保障体系的诞生:封建社会仓储制度的建立、公众联合抗灾救济体系的产生以及农垦互助等活动形式,都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

而“保险”在经历了一个久远年代的意识积淀之后,在经济的“催化”作用下,以一种商品的形式出现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早期,并伴随着殖民统治的扩张流传于整个世界。由于我国长期商品经济不发达,导致我国保险起步较晚,我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旧中国保险业。

近代中国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而传入的。1805年,英国保险商出于殖民目的向亚洲扩张,在广州开设了第一家保险机构,成立“谏当保安行”或“广州保险会社”,主要经营海上保险业务,1841年总公司迁往中国香港。

1835年,在香港设立保安保险公司(即裕仁保险公司),并在广州设立了分支机构。其后,英国的“太阳保险公司”和“巴勒保险公司”均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

1887年,“怡和洋行”在上海设立了保险部。到20世纪前,旧中国已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以英商为主的外商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1865年5月25日,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打破了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垄断的局面,标志着我国民族保险业的起步。

1875年12月,李鸿章授意轮船招商局集资20万银两在上海创办了我国第一家规模较大的船舶保险公司——保险招商局,1876年在保险招商局开办一年业务的基础上,又集股本25万两设立了仁和保险公司。

1885年保险招商局被改组为业务独立的仁和保险公司和济和保险公司,主要承办招商局所有的轮船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1887年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有股本归银100万两,其业务范围也从上海转向内地,承办各种水险及火灾保险业务。

1905年黎元洪等官僚资本自办的“华安合群人寿保险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其后,我国民族保险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从1865年到1911年,华商保险公司已有45家,其中上海37家,其他城市8家。

1907年,上海有9家华商保险公司组成历史上第一家中国人自己的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华商火险工会,用以抗衡洋商的“上海火险工会”。

1912—1925年成立的保险公司有39家,其中经营寿险的19家。在此期间,民族保险的数量有了很大的增加,20世纪20—30年代,有30多家民资保险公司宣告成立,至1935年增至48家。

据统计,到1949年5月,上海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与此同时,再保险业务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1933年6月在上海成立了唯一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家由华商组成的商联合保险股份公司开始再保险业务。

抗日战争期间,由于和外商的分保关系中断,又不愿意与日本的保险公司合作,民族保险公司先后成立了久联、太平、大上海、中保、华商联合等分保集团。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族再保险业务主要有“中央信托局”、“中国再保险公司”、“华商联合保险公司”,但总的来说,再保险业务基本上由外商垄断,民族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自留额低,保费大量外流。

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在保险法律方面,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1929年12月30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保险法》,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施。

1935年5月10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简易人寿保险法》,其后,1937年1月1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保险业法施行法》,除《简易人寿保险法》,其他法规均未得到实施。

1949年10月1日前,中国保险业的基本特征是保险市场基本被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保险业起伏较大,为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和保险监管体系。外国保险公司通过组织洋商保险同业公会,垄断了保险规章、条款以及费率等制定,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虽然也组织了华商同业公会,但由于力量弱小,只能处于被支配地位。

(2)新中国保险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翻开了新中国保险事业的新篇章。新中国成立的50年间,中国保险事业几经波折,经历了四起三落的坎坷历程: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到1952年的大发展,1953年停办农业保险、整顿城市业务;1954年恢复农村保险业务,重点发展分散业务,1958年停办国内业务是二落;1964年保险升格,大力发展国外业务,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中几乎停办保险业务;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时期。

1949年10月1日后,一方面,整顿和改造原有保险业及保险市场,接管了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并批准一部分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当时登记复业的有104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43家,外商保险公司41家,1949年6月20日,中国保险公司恢复营业,统一办理对外分保。另一方面,1949年10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国有保险公司,至1952年年底已在全国设立了1300多个分支机构。

1952年,中华人民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为财政部领导。至此,我国国营保险公司垄断的独立保险市场开始形成。

1958年年底,全国设有保险机构600多个,保险职工近5万人。目前,我国保险业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1)保险机构不断增加,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竞争格局。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新发展创造了所需的法律环境。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批准设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2002年改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专门经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不得以种植和牧养业为主的保险业务,这预示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从此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消失。

随后,1987年,中国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始设立保险部,经营保险业务,1991年在此基础上组建成立了中国太平洋(601099行情,爱股)保险公司,成为第二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

接着,1986年深圳成立了平安保险公司,并于1992年更名为中国平安(601318行情,爱股)保险公司,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发展迅速,大众、华安、新华、泰康、华泰等十多家全国性或区域性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同时,外资保险公司也逐渐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以来,已有多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我国营业或筹建营业性机构。

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保险市场上共有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9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保险公司中,外资公司占了41家,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的13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95家代表处。

2)保险中介人制度初步形成。随着保险市场趋于成熟,保险中介人制度也逐步建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共同组成了保险中介体系。

从1986年以后,中国保险市场上陆续出现了各种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是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出现最早也是发展最快的一种中介人,特别是1992年美国友邦寿险营销机制的引入,使我国寿险市场的营销员制(寿险个人代理制)得以迅速发展。

1996年开始,为提高代理人素质,规范代理人行为,保险监督机关组织了“全国代理人资格考试”。此外,我国东南沿海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成立了10余家地方性的保险经纪公司。英国奇威克保险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是唯一开办业务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

1999年开始举行全国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为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准备了条件。另外,保险公估公司、精算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陆续出现,表明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已具雏形。

3)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我国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就保险险种来说,包括信用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超过了千个险种。就其业务发展规模而言,保费收入连年增加,同比增长大多在20%以上,远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期速度。

保监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保险行业共实现保费收入5641.44亿元,同比增长14.4%。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为4132.01亿元,同比增长11.8%;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1509.43亿元,同比增长22.7%。截至2006年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接近1.97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730.7亿元。

4)保险市场监管逐步走向规范化。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建立及保险业务的发展,一个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市场监管体系也在逐步地建立和完善。

1985年3月3日颁布的《保险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业的法规。

1989年2月16日,针对当时保险市场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提出了整顿保险秩序的措施和办法。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同年9月公布了《上海外资管理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并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1999年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公布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5月修订并公布该规定。

2000年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其后,修订并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同时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亦已颁布。

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4年5月保监会公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并颁布了《保险法》,从而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

1998年11月18日我国成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专门监管中国的商业保险,各省、市、自治区等设立保监会分设机构,从而为加强保险监管,提供了组织保障。

同时自1994年上海市保险行业协会相继成立,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在成立大会上通过了《中国保险行业公约》。这是我国保险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迈向规范和竞争有序的重要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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