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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困难群众再添医保保障线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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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讯,昨天下午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文件,决定对低收入居民实施社会救助。继此前建立起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外,我市困难群众又多了一条“保障线”。

低收入认定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近年来,深圳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但目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14214人,仅占户籍人口的0.6%,而全国城市平均比例为5%。捆绑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的各项救助政策,应该惠及更大的群体。

实施低收入困难群众救助,能够将低保边缘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低保边缘形成一个救助的阶梯,形成一个连贯的救助体系。

常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低收入居民作出了界定,认定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适时调整这一认定标准,并予以公布。

办法规定,低收入居民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人员”)及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这一认定标准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低收入居民根据困难情况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项目救助和临时救助。

项目救助包括对低收入居民实施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养育扶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临时救助是指针对低收入居民遭受自然灾害等意外实施的临时性、应急性救助。

首次设立养育扶助,办法首次提出了养育扶助。低收入居民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的,可申请享受养育扶助金:学龄前婴幼儿;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患重大疾病或二级以上残疾或生活不能自理。

养育扶助金按月发放,低保人员发放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低保边缘人员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一名家庭成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育扶助金。

办法规定,无业低收入居民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少儿医保,可申请获得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的全额资助;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请免学生服费。

就读高中阶段有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请免学杂费、学生服费;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的低收入居民,可申请享受学费资助,就读第一年的新生,资助全年学费,对其余学年的在读学生,资助50%的学费。

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请享受廉租房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符合条件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纳入就业援助体系,按规定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各项促进就业优惠政策。临时救助:一次性可给予1000—6000元,办法规定,因自然灾害、疾病、突发意外,造成人员死亡、家庭劳动人口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等严重后果的,以及诉讼费、医疗费等支出较大,依靠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等,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由各区实施,视申请人的困难状况,可给予1000—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低收入居民申请项目救助和临时救助的,应该进行资格认定,取得《低保证》或《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养育扶助金、临时救助金、大学生学费资助金的申请办法参照《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执行。申请资助医疗保险费的,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后,由福彩公益金向社保机构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申请免学费、学生服费的,每学期开始向所在学校申请。大学生申请资助学费的,要持《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等文件向市慈善会、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住房救助的,参照《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办理:申请就业援助的,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申请法律援助的,到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非户籍低收入居民可申请临时救助,办法还有一大亮点就是非户籍低收入居民可申请临时救助。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申请前在我市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且申请前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一年,因重大疾病、突发意外造成困难的,可以向居住证发放地申请临时救助。据悉,实施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后,我市每年共需投入社会救助经费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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