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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保险理赔不能忽略的细节

2020-09-15
人身保险规划 人身保险知识 规划自己的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理赔一直都是大家很关心的事,但在人身理赔这过程里总是有很多容易忽略的细节。如果被我们忽略了,人身理赔过程就会困难重重,给我们的生活会带来诸多不便。人身理赔的过程中有很多注意的小细节事项,下面具体来分析下这些容易被我们忽略的小细节。

人身保险理赔的注意细节

1.报案: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或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理赔报案均采用电话形式。报案时应详细说明下列问题:保单号码、被保险人、报案人、事故基本情况(时间、地址、经过)、就诊医院、现状、代理人、联系方式等。

2.符合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只对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进行赔偿,对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并不提供保障。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或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进行确认。

3.理赔资料齐全:在进行人身保险理赔时,无论是什么险种,必须准备最基本的单证为: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证件的原件及最近一次缴费的发票、理赔申请书,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需填写委托授权书。未住院:门诊病历、门诊收据、诊断证明,门诊+住院:门诊病历、门诊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各种检查报告、住院费用收据。

4.理赔分割单:如果被保险人有社会医疗保险,社保已经给报销了一部分,那么需事先向保险公司出示由社保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并注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总额和社保已支付的费用,连同原始单据的复印件一起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依据上述材料在医疗费用的剩余额度内进行理赔。

5.理赔事故调查:资料收齐后,保险公司如有疑问会进行理赔调查。要求客户配合公司进行调查,如有需要还需要提供理赔资料以外的其他。如果投、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有隐瞒病史的带病投保或投、被保险人没有亲笔签名等情况,都会给人身保险理赔的进行带来障碍。所以在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并且要亲笔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在人身保险理赔的过程中,有一个步骤是需要申请报案的时候需要提供理赔材料的。大部分投保人由于不清楚具体的材料到底是哪些,导致在理赔的时候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人身保险理赔之前要将所有需提供的理赔材料准备好,使理赔能够顺利进行。

理赔材料具体有哪些

申请死亡保险金理赔材料:1.死亡证明书(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出具)。2.户口注销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3.受益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4.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申请伤残保险金:1.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2.出院诊断证明或门诊病历。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1.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3.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1.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院诊断证明。2.住院费结账单、结算明细表和出院小结。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发票。

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证明。2.门诊诊疗收据、处方和病历。3.住院费收据,结算明细表和出院小结。4.被保险人身份证明。5.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申请住院补贴保险金1.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3.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还应提供公司认为必要的事故证明和其它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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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责任的核定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一般认为,除人身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人身保险公司最长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属于人身保险责任的核定,且在属于人身保险责任的情形下,在该30日内应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金额,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也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作出核定,仅是核定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公司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金额并不在上述时间范围内。

笔者认为,新《保险法》并未将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与确定具体保险给付金额的核定进行不同的区分。虽从新《保险法》字面理解,可能存在上述第二种观点的情形,但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会同时作出上述两种核定,并以《理赔领款通知书》等形式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保险金给付期限

新《保险法》仅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另外,新《保险法》对先行赔付作出了规定,即保险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笔者认为,虽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但上述新《保险法》关于60日内不能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需先予支付可确定数额的规定,保险公司仍应执行。

3.“空白期限”

关于保险理赔期限,虽有上述规定,但关于保险公司作出保险责任核定后需在多长时间内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及需在多长时间内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新《保险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关于保险金给付期限,依然具有不确定性,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可能难在确定期限内获得全部保险金给付。

在人身保险理赔过程中,熟知这些细节和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理赔的期限。人身保险理赔将会顺利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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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七种人身保险权益不可忽略


作为一种独具保障功能的理财工具,人身保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其实,消费者在得到保障的同时,还享有很多权益,但这些权益往往被消费者所忽略,而没有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保险专家,和大家聊聊这些实用的权益,帮助消费者用好它们。

宽限期:是指在每期保险费到期日之后,如果投保人因为各种原因尚未缴纳保险费,只要在此后的“宽限”时间内(一般是60天)补缴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犹豫期:这个权益一般只适用于长期险,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仍然可以“无理由退货”,要求撤销,一般为签收保险单后10天之内。如果保险合同被撤销,保险公司将退还所有保险费。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时效: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不用担心时间久远就不能再申请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之内,都可以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人寿保险保险金的申请时效更是延长至事故发生之后的5年之内。

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根据统计,大多数保险合同受益人没有特别指定,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保险金分配的纠纷。因此建议投保人行使好这项权益,明确指定受益人以及保险金分配的比例,确保数额不小的保险金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

保单贷款:如果暂时无法按时缴费,可以申请借用保险合同本身的现金价值申请一笔保单贷款来缴纳应交的保费,贷款期间保障内容不受影响;待经济状况好转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归还自动保费垫交所产生的贷款和利息就可以了。这一点对于短时间内资金周转有困难的投保人特别有用。

保单复效:如果保险公司逾期没有收到应交的保险费,可能会造成保险合同中止,有些客户担心自己万一“健忘”而造成保单失效。其实,此“中止”非彼“终止”,只要在保险合同中止后两年内补足应交保费和利息,就可以申请保单复效。应当注意的是,保单复效服务仅适用于长期险,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需要重新核定风险和费率,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需要体检。在保单失效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如果两年之内没有复效,保单将彻底“死亡”,就真的无法补救了。

减额缴清:保险合同的保单价值可以折算成为保险费“自给自足”,保单持有人可以申请将保单现金价值折算成一次性缴清保费,保险公司将原有保险金额下调至与之对应的金额。保单持有人不需要再支付保费,只是保障额度相应减少。

保险专家同时提醒大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消费者维权的必需文件,切记与保险费收据等重要凭证一起妥善保管。如果不慎遗失,应当及时联络保险公司申请挂失和补发。

谨记人身保险理赔五项注意


购买保险之后理赔纠纷问题也会随之而来,专家建议: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应建立正确认识,应该根据自己对养老、疾病、子女成长、生存、死亡、伤残等方面的风险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人身保险。如何处理人身保险的理赔问题?有哪些注意事项?

人身保险理赔案例

小孩疝气到底能不能赔

案例:阿珠在孩子一出生后就帮他投保,孩子在3岁时因为疝气而住院开刀,阿珠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因“病属于先天性疾病,不在理赔范围中”,拒绝理赔。

分析:“疝气”虽然属于人们常识中的先天疾病,但阿珠的小孩的确是到了3岁时,才发现有疝气,而此前在出生后特别是在投保之际,并不知道孩子有此情形。所以,阿珠为孩子投保时也不存在“未如实告知”之故意过错。

建议:为了说明自己的“清白”,阿珠可以向医院申请调阅小孩出生时的健康检查表等相关证据,说明孩子出生时并未检查出与先天疾病相关症状,阿珠也非恶意隐瞒小孩病情,向保险公司申诉,或向保险同业公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申请调解,这样便能提高理赔的成功率。

投保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容易进入的几点误区。

视投保回报率有多高来决定购买与否

冲着险种的投资回报或分红水平而购买保险是不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购买保险产品应建立正确认识,应为满足自己对风险保障的需求而不仅仅为了投资回报率及分红水平高低而购买;应该根据自己对养老、疾病、子女成长、生存、死亡、伤残等方面的风险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人身保险。

投资回报率及分红水平高低与持有保单时间长短、市场环境、经济环境、公司经营状况等诸多客观因素都有关系。投保者应始终把享有风险保障作为持有保险的根本目的,尤其不要因为投资回报率及分红水平没有达到预期而退保,从而使自己受到不必要的退保损失。

个人信息变更后不及时告知

在个人信息变更后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营销员,在真正发生保险事故时很可能损害自己索取保险金的权利。

没必要帮保单做"体检"

投保者可以定期检查自己所拥有的保险合同的状况,或者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并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的变化来及时终止不必要的保单、为需要更多保险额度的保单增加保险金额等。

人身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1.报案

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或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

一般情况下,理赔报案均采用电话形式。报案时应详细说明下列问题:保单号码、被保险人、报案人、事故基本情况(时间、地址、经过)、就诊医院、现状、代理人、联系方式等。

2.符合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只对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进行赔偿,对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并不提供保障。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或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进行确认。

3.理赔资料齐全:

在进行保险理赔时,无论是什么险种,必须准备最基本的单证为: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证件的原件及最近一次缴费的发票、理赔申请书,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需填写委托授权书。

未住院:门诊病历、门诊收据、诊断证明,门诊+住院:门诊病历、门诊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各种检查报告、住院费用收据。

4.理赔分割单:

如果被保险人有社会医疗保险,社保已经给报销了一部分,那么需事先向保险公司出示由社保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并注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总额和社保已支付的费用,连同原始单据的复印件一起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依据上述材料在医疗费用的剩余额度内进行理赔。

5.理赔事故调查:

资料收齐后,保险公司如有疑问会进行理赔调查。要求客户配合公司进行调查,如有需要还需要提供理赔资料以外的其他。如果投、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有隐瞒病史的带病投保或投、被保险人没有亲笔签名等情况,都会给理赔的进行带来障碍。所以在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并且要亲笔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理赔一直是投保人最关心的事情,但在理赔这一环节里总是有这样或是那样的注意事项。理解好这些细节问题,理赔过程才能顺畅进行。

保险知识,投保不能忽略的5个时间点


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因此投保人应充分利用犹豫期,仔细考虑投保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

观察期:一般的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在承保时保险公司都有观察期,视产品不同,一般1个月到1年不等,在观察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交费宽限期:在未按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补交所欠保费的机会,仍维持合同效力的一种合同约定,一般为60天。一旦超过宽限期的截止日,保单的效力也会宣告中止。考试大整理

复效期:一般复效的时效是两年。对投保人来说,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往往比重新投保更为有利。因为只要补缴了保费和利息,之前已缴部分的保单现金价值就可恢复;而重新投保,则必须要承担退保带来的损失了。考试大整理

理赔期:按《保险法》规定,寿险类的理赔时效一般为五年,除寿险外的险种理赔时效则一般是自知晓保险事故发生日起的两年内。在购买保险后,一定要记得自己买的是什么险种,同时要及时报案。但若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及时报案和申请理赔,事后发现,仍应通知和咨询保险公司,看看是否还在理赔时效内。养成一个好习惯,无论当时是否有用,看病或住院后一定要保留医疗费用单据至少两年以备用。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干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般情况下,只要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依第59条规定,已将这一规则扩展到全部人身保险,即凡是人身保险的保费,保险人均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然而人身保险合同作双务有偿合同,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承担的义务,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一条明确地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实行代位求偿。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是把合同生效与支付首期保险费联系在一起的。也即说支付首期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投保人一旦交纳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就应视为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注意事项

1.注意审查保险事故是否存在;

2.正确地确定保险受益人;

3.恰当确定保险成立的时间;

4.恰当地确定保险责任时间;

5.注意在双方对有关条款有不同解释时的认定;

6.注意是否有工作人员与投保人合谋骗保。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1、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种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可附加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

3﹑健康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造成残疾或收入损失等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1)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2)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4、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人身保险合同除具有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外,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较,还具有以下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仅限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法人或未出生的胎儿以及死者,都不可以作为保险对象。

2、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约定的。由于作为保险标的的人的寿命和身体难以用金钱计算价值,所以,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价值,不会出现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或者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形,也不适用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人身保险险种的分类介绍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风险也不断变化。因此,人身保险产品的种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现阶段,人身保险险种可以分为四种最基本的险种。

人身保险险种第一类是以“保障+储蓄”为主要成分的养老金保险。这种保险是将银行储蓄的作用加以改造,增加了保障功能形成的,从形式上讲和银行储蓄差不多,但从内容上讲差异很大。对单个人来讲有了保险保障,这就有了安定性,不受银行利率的影响,万一没有到合同约定期满而发生不幸,被保险人即可得到一笔约定的经济保障,这是银行储蓄产品所没有的。这种保险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相对意外险而言就比较低。这类保险的险种名称上一般有“人寿”、“年金”之类的词。如: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

人身保险险种第二类是以“保障+补偿”为主要成分的医疗保险。这种保险提供的保障不是依据定额给付原则,而是补偿原则,是就实际花费的治疗费数额,但补偿最高不能超过合同约定金额。因此,它的规则是补偿原则,它的特点是保费适中保额不低。这类保险的名称必有“健康”、“医疗”的字眼。如:国寿附加珍爱一生长期健康保险。

人身保险险种第三类是以“保障”为主要成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这些险种一般没有储蓄功能,例如乘坐飞机买的保险,几元钱或几十元钱的保险费,而保障几万元或几十万元的经济给付,可见这种险种的特点是保费低,保额高。这种保险无论如何包装变化,险种名称中必有“意外险”三个字。如: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险种第四类是以“保障+分红”为主要成分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这种保险是将保障和投资结合在一起的险种,它是在优先提供保障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投资,而投资获利多少,决定分红的多少。这类险种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程度相对于其他人身保险险种而言就比较低。例如一般的分红保险,投资的因素远远超过保障因素。如: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所谓人身保险险种,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保险。寿险可以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多种。寿险在保费、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以及会计核算、资金运用、业务管理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一类保险。其中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与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造成明显、剧烈的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疾,由于其他原因(如疾病、生育)引起的伤残、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人身保险险种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寿险的附加保险。单独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意外伤害保险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虽然不大,但因其保费低廉、保障程度高、投保简便、不需办理体检等复杂手续,因而投保人数较多。

人身保险险种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类人身保险。如同寿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避免发生生命危险一样,健康保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不受疾病的困扰、不受伤害,而是以被保险人由于疾病、伤害等原因需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因疾病造成残疾以及因生育、疾病或意外伤害而暂时或永久不能工作而减少劳动收入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一类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寿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承保。习惯上,往往把不属于寿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保险全部归入到健康保险中。健康保险业务的发展潜力与一国的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程度、覆盖范围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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