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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的收取

2020-09-11
保险费如何规划 保险规划的功能和风险 再保险规划和安排

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的收取

投保人支付或补付的每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其金额等于基本保险费(释义二十))和每笔追加保险费,应经本公司按照下列初始费用百分比依次扣除其原属保险单年度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保险合同费用以及特定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取保险合同费用为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释义二十一)与保单管理费(释义二十二)之和,其中保单管理费为每月人民币15元(十五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每月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释义二十三)的卖出价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险合同费用。若根据特定附加合同的条款的约定,须从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中扣除该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该风险保险费亦将与保险合同费用同时扣除。

保险合同费用以及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应按个人账户中的各投资账户在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前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账户价值占全部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分摊至各投资账户,若其中有投资账户的账户价值不足以扣除所分摊的保险合同费用以及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不足的部分将由其他的投资账户再行分摊。

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本合同所需保险合同费用以及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本合同以及特定附加合同有效。

若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所需保险合同费用以及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本合同保险合同费用的收取优先于特定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取,本合同以及特定附加合同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若个人账户价值仅足以支付本合同所需保险合同费用而不足以支付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该情况发生在宽限期内,则特定附加合同效力于该宽限期满的次日起中止;若该情况发生在宽限期外,则特定附加合同效力即时中止。

2、若个人账户价值既不足以支付本合同所需保险合同费用也不足以支付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若该情况发生在宽限期内,则本合同以及特定附加合同效力于该宽限期满的次日起中止;若该情况发生在宽限期外,则本合同以及特定附加合同效力即时中止。

若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应扣除宽限期内本合同项下所欠的保险合同费用以及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后,若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投保人可选择多个投资账户,则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从本合同项下的一个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转换至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投资账户。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数也将随之作相应调整。

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在各个账户之间的转换应按各账户的卖出价进行。每个保险单年度内,前四次转换的每次手续费为零,第五次及以后的每次手续费为二十五元。每次转换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的投资单位数也随之相应减少。本公司将给付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该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予投保人,但在给付前须按照《解除合同费用比例表》先从中扣除相应的费用。每个保险单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的每次领取还须收取每次二十五元的手续费。

投保人每次申请领取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及每次领取后其个人账户价值的余额均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风险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风险保险费和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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