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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续期保费的问题

2020-09-09
保险保费规划 保险的知识 有关保险知识的

佛山市民陈某近期经历了一次让他颇感意外的理赔体验。原本只是申请重大疾病理赔,却在拿到某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10万元重大疾病全额理赔金和千元红利外,还意外收到了保险公司退还自己在当年度缴纳的3220元保费。难道保险公司不仅要支付理赔金,还应该退还保费?

为什么在支付理赔金的同时,保险公司还退还了陈某最近缴纳的保险费呢?据某人寿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分析,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有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因陈某在确诊后近半年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公司此前已根据自动转账协议扣缴了该客户下一期保险费。而按照合同约定,陈某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在重大疾病确诊的当日即已终止,陈某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因此,某人寿保险公司依据规定主动退还了已扣缴的3320元续期保费。

专家指出,保险合同的责任履行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为准,与客户申请理赔或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日期无关。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在该保单的缴费日前,且保险合同因客户此次出险情况而终止,则客户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对于客户已缴纳的下一年度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予以退还。此外,专家还提醒,若保险事故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则客户在2年或5年内都可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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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出险日期若在续费之前 可退回续期保费


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在该保单的缴费日前,且保险合同因客户此次出险情况而终止,则客户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对于客户已缴纳的下一年度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予以退还。

佛山市民陈某近期经历了一次让他颇感意外的理赔体验。原本只是申请重大疾病理赔,却在拿到某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10万元重大疾病全额理赔金和千元红利外,还意外收到了保险公司退还自己在当年度缴纳的3220元保费。难道保险公司不仅要支付理赔金,还应该退还保费?

为什么在支付理赔金的同时,保险公司还退还了陈某最近缴纳的保险费呢?据某人寿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分析,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有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因陈某在确诊后近半年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公司此前已根据自动转账协议扣缴了该客户下一期保险费。而按照合同约定,陈某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在重大疾病确诊的当日即已终止,陈某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因此,某人寿保险公司依据规定主动退还了已扣缴的3320元续期保费。

专家指出,保险合同的责任履行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为准,与客户申请理赔或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日期无关。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在该保单的缴费日前,且保险合同因客户此次出险情况而终止,则客户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对于客户已缴纳的下一年度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予以退还。此外,专家还提醒,若保险事故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则客户在2年或5年内都可申请理赔。

保费,没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会影响合同效力吗?


案例情况:

什么是续期保险费?没有按时缴纳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吗?

专家建议:

简言之,您投保时确定了几年的缴费的时间,除第一年为首期缴费之外,余下几年称为续期缴费。

如果没有按时交续期保险费,一般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在约定的时间日没有交,在60天内,保单的所有效力是有效的,如果在60天内把钱交上,是没有任何的利息,保障不受任何影响。

第二种是超过了这60天保费还没交,那保单就失去效力了,如果两年内把保费交上,保障还可以恢复,但要交一些利息。

第三种就是在两年后保费还没交,保单保障就没有了,退您一部分保费。

保单续期保险费缴费有60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合同自宽限期满零时起效力中止。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过万能险还有缓交保费的功能,根据不同的万能险种,对保障的影响也不同。万能险是以保障成本归零时失效,合同中止后还有两年可以申请复效,提供相应的健康证明,交足未交保费,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果在宽限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客户要补交次年的保费,才会给予理赔。

理财网温馨提醒:以上建议仅供参考,投保时请与代理人联系设计符合你的投保方案。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续期


短期医疗保险合同到期后要续期。因为是一年期的保险,保险期限到了,保险责任就自然消失,如果还要继续得到保险的保障就需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在保险实务中,这一行为被称作续保。

续保不需要重复购买合同的整个过程,只要保险双方协议期满的合同再续期一年就行了。但是,被保险人必须透露前一年中所发生或变化的任何重要事实。

通常医疗险的续保,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填一张健康告知表格,表格中包含了对被保险人近期身体状况变化的一些描述,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有必要说明的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合同与此不同,虽然也表现为连续多年的保险费交纳,但是长期保险合同是根据均衡保费的方式,计算出年应缴保费,是维护一份合同的有效性。因为是旧契约,在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的续期收费中,我们只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交费收据。

小贴士

保险公司若想使保险合同续期,通常都会在原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被保险人发出续期通知。续期通知的基本作用,是提醒被保险人现有的保险合同快要满期了。

在续期通知上,通常都会载明保险单号码、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以及新的续期保险费,新保费可能会有所调整,因为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身体状况以及相关年度的理赔信息,保险费可能会相应有所调整。

如果被保险人也有意愿继续投保,应当及时回复保险公司,传达续保信息。并且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

假设双方达成续保协议,实际就形成了新的保险合同,原投保书、保险合同、续保通知和交费收据就构成了新合同的凭据。在一般情况下,除非承保风险有所发生变化,被保险人不需要填写新的投保书。

保险知识,保单的保费豁免功能


失去工作能力意味着收入锐减,如果保单附加了保费豁免功能,就会避免因为失能而带来的经济困难。

具体来说,保费豁免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作为单独的附加险出现,如太保少儿定期附加豁免保费险,可以附加在多种主附险之上;第二种是作为附加险与特定主险相捆绑,例如太平人寿的真爱附加豁免保费险等;另一种就是直接在保险合同中以条款形式出现,如太保岁岁登高保险。

什么样的保险应附加保费豁免功能呢?保险专家指出,豁免要附加在保费最贵、将来能返还的产品后面才最有利,其最好的搭配应该是养老险、子女教育金储蓄保险。

在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豁免责任中,豁免对象都是针对投保人的。投保少儿险,不用说豁免当然是买给大人。而在成人投保中,您可以自己同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旦豁免,不存在任何问题。然而在现实中很多妻子愿意为丈夫投保,妻子是投保人,丈夫是被保险人。万一丈夫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作为投保人的妻子则不享受豁免待遇,保费还必须照常支付,这就有点得不偿失了。基于这个原因,通常推荐实际承担保费的人作为投保人,更加符合豁免保障的目的。

当然,如果投保人恢复部分工作能力,保险公司就会要求其重新缴付保费。通常按照合约规定,保费豁免的中止条件有3个:缴费期满、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被保险人恢复部分工作能力并能够工作生活。只要投保人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豁免保费条款即自行中止,但已被保险公司豁免的保费不必补缴。

保险知识,关于保费豁免条款的问与答


保险问答:

问:我为家人购买了一份保险,代理人建议我再附加保费豁免条款,这个是否有必要?

答:你好,附加保费豁免条款,无论对于少儿险还是成人投保都十分有必要。保费豁免其实相当于给保单再加一份保险,其条款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投保人完全丧失续保能力,投保人可以不用再缴纳后续保费,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案例演示:

2007年3月,王女士的丈夫付先生在太平人寿购买了一份保险,被保险人是王女士,投保人则是付先生。投保时,付先生为保单附加了一份保费豁免条款。2009年,付先生不幸遭遇车祸,头部严重受伤。在开颅手术后,付先生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日常生活无法自理。

由于付先生在投保后并未告知王女士保单附加有保费豁免条款,因此,在他遭遇车祸后,王女士一直没有联系保险公司,尽管家庭经济出现困难,但保障意识很强的王女士仍然在此后持续缴纳了两年保费。近日,王女士偶然发现丈夫为自己购买的保险可以申请保费豁免,于是向太平人寿报案,理赔服务人员第一时间驱车前往客户家中调查情况。

在确认付先生的现状符合条件后,太平人寿及时作出保费豁免决定。这意味着,王女士的保单,从2009年付先生丧失行为能力后,就不需要再缴纳任何费用了,而保障仍然有效,直至保险合同终止。在豁免此后15年保险费的同时,太平人寿将事故发生后王女士所缴纳的两年保费也退还给了她。

太平人寿专家提醒:

保费豁免功能,相当于为保单再加了一份保险,如果投保人完全丧失续保能力,投保人可以不用再缴纳后续保费,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目前市场上多数保险公司的大部分险种都可以附加保费豁免条款,甚至有的保险本身就拥有保费豁免功能,无须再单独附加。但不同公司、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费豁免条件的设定是存在一定区别的,而且,针对成人给儿童投保、成人间互相投保等不同情况,保费豁免的限定条件也不尽相同。因此,消费者在实际购买时还需仔细阅读相关条款。此外,投保人最好让家人知道自己购买过保费豁免条款,并且能够定期清理自己的投保单,以明确自身的保险权益,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家人就能够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降低风险损失的同时,让家人继续拥有保障。

已赚保费的计算方法和常见问题


已赚保费是指保险起期已经预先缴付的保险费,过去的保险期间的保费就成为已赚的保费。

已赚保费: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已经赚得的保费,例:对于一张1年期保单,起期1月1日,在3月31日时统计这张保单时,其已赚保费就是其原保费对于已经历时间的折算,但注意对于经历过批改的保单,其计算方法不同公司可能会有差异。

已赚保费怎么计算

1、满期赔付率=(已决赔款+未决赔款)/满期保费。

所谓满期保费,是指已经实际发生的保费,比如现在是3月8日,那么如果保险期限为今年1月1日到12月31日,那么现在实际发生的保费就应该是今年的整体保费*68/366。这个数据可以用以衡量当年所做的业务品质的好坏。但是缺点是,没有考虑到因为历年保单延续到今年所造成的赔付率的波动。

2、历年制赔付率=(已决赔款+期末未决赔款-期初未决赔款)/(当期保费-期末未到期保费+期初未到期保费)

对于长期经营的保险公司来说,历年制赔付率会更有意义。因为它考虑的是业务的长期品质和影响。一般保险公司拿历年制赔付率作为衡量一个业务或者一个销售部门业务品质好坏的重要指标,从某种意义上说,她比满期赔付率有意义。但是,它的缺点是,没有办法测量今年业务的好坏。因为,受去年甚至更早些业务的品质影响,这一点特别体现在工程险上。因为工程险长期业务比较多。

3、综合赔付率

综合赔付率是保险公司真正考核利润的指标。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就是综合赔付率加上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和前2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它的分母是净已赚保费,而不是当期或者满期保费。这也就会出现下面这种情况,某业务机构今年1月的满期赔付率和历年制赔付率都非常低,但是综合赔付率却非常高。原因就在于这里,因为该业务机构的再保分出高达75%-80%,在这样的情况下,他的净自留保费就变得非常小,虽然赔款相应地也会减小,因为再保会摊回。但是,对于保险来说,大数法则非常重要,盘子小了,就经不起折腾,1-2个业务赔爆掉,会直接影响到整体的综合赔付率急剧上升。

已赚保费和满期保费的区别

满期保费/赔付率是PA发明的(偶记得好像是这样,更清楚的DX可以说道说道),原则上财务核算只有已赚保费,就是上面提到的earnedpremium,财务指标通通是以这个为分母的。

满期赔付率是为了方便直观、迅捷的观测赔付率的变化而发明出来的,不考虑剔除手续费,费用递延产生的变化,不考虑已发生未报告(IBNR)和已报告未立案等,直接拿保费收入为基数,按1/24来提取,再减去提转差,得到分母;同时分为年度保单,可以观察不同年度保单的质量,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07单,08单等,把这两个加起来,加权平均就是历年制赔付率,最接近已赚直接赔付率。

一般在业务系统里面都有年度保单满期赔付率和历年制赔付率的报表,如车险业绩表等,这个是可以及时查看的,随时都可以进系统做表看数据。

但已赚是财务口径,只有财务每个月做财务报表时,才能看到,所以一般不作为业务指导的参考;但年度预算是以此为基础的,偶去年就是从财务指标(已赚直接赔付率)根据精算的帮助,估算历年制赔付率,再根据去年完成和今年预算,分拆成07单和08单的满期赔付率,以此为考核依据。

已赚保费可能是负的吗?

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前一阵子一个朋友问到的。

答案是,可能。

原因:在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未到期保费准备金是严重不足的,就会导致本期的已赚保费是负数。

一般的经验:在一年以上的长期产品中(比如保险期限为n年期的企财险),这个现象比较容易看到,只要有略微的保费不足存在,负的已赚保费的现象就会出现。

在一年期的产品中,只有当保费存在极为严重的不足时,负的已赚保费的现象才会出现。所以,在一年期的短期产品中,负的已赚保费的现象很难看到。

经典的案例:美国NAIC的长期产品的未赚保费的充足性三种测试的规定。在3种测试中,后两种在保费存在一定的不足时会产生负的已赚保费的现象。

保险知识,关于保费和费率的基础知识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

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交纳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在自愿保险中,则保险合同失效;在强制保险中,就要附加一定数额的滞纳金。交纳保险费一般有4种方式:一次交纳、按年交纳、按季交纳、按月交纳。

保险费率(简称费率)是指按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以财产保险为例,它是根据保险标的的种类,危险可能性的大小,存放地点的好坏,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以及保险期限等条件来考虑的。计算保险费率的保险金额单位一般以每千元为单位,即每千元保险金额应交多少保险费,通常以‰来表示。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个部分组成。这两部分费率相加叫做毛费率,即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费率。

当你支付保险费时,应当留意所交的保险费是不是你所买保险的合法价格。事实上,个别保险公司超过规定标准多收客户保险费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也曾发生过。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制订须通过人民银行批准,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更改、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因此,您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首先要向保险公司索取您所买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规章,并加以仔细阅读,特别是要了解一下该险种的保险费率,看是否与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费率相吻合。倘若您发现保险公司多收了您的保险费或对该保险费率有怀疑时,您可向人民银行反映,寻求帮助。

保险知识,保险购买中的问题


社保养老是基本保障,养老金的领取完全与交费对应,多交多领、少交少领,即使得了重病也不能特殊;当发生人身风险时补助十分有限,而且养老金领取仅限本人,本人不在了,家人不再能够领取养老金。

目前收入较高,但将来退休时能领到的社保养老金与其他人没有太大区别,只怕到时候生活水平下降而难以适应。

社保医疗能大体上解决医疗的问题,但美中不足的是:

1.还有些部分需要自费,算下来也可能会有几千元;

2.还有“目录”的限制,而有时候恰恰是“目录”外的药能让患者较快地康复,以便尽快回到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状态;

3.万一发生重大疾病,“目录”外的项目需要多少钱,更是未知数;

4.不能直接到同济、协和、武大人民医院、武大中南医院和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治疗,否则医疗费就得全自费。

想办一份医疗保险,但保险公司的医疗险是附加险,而所提供可供选择的主险的回报率比物价上涨指数低多了。要办医疗险,

除了要付出医疗险的保费外,就一定还要承受所谓的主险的低回报率的隐形损失吗?

刚毕业参加工作,花的比赚的多,但做一份医疗保险动辄上千,好像贵了点;不办保险,万一生个病,花得更多。

现在年轻,身体很好,但花钱的地方太多,能不能用较少的投入保到较高的保障?

万一不幸在一年内发生多次意外,能不能多次报销?

重大疾病保险保少了没用,多保交费又太高,希望用较少的钱保到较高的保障。

万一发生重疾,在重疾险赔付后,保险公司能不能继续在一定年限内每年无条件补助客户一定数额的钱?

重大疾病保险通常交费不菲,而且一般要交20年,必须等到发生重大疾病或到终身时才能拿到钱吗?中途能不能取出一部份用用,而保险保障仍然有效?

对于重大疾病保险,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4月公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客户的利益得到了很大的保障,在这个标准的基础之上,保险公司有没有更加宽松一点的赔付标准呢?

人的一生中要面临多个财务问题,比如:重大疾病、养老、子女教育、买房以及职业转换期间收入可能中断等。这些问题中的每一项都可能需要大笔资金,而且由于其不可回避而可能影响到其他计划的持续实施。能不能用一份保险中同时解决这几个问题?而且能够灵活存取,不必每年交费,需要时能取出来用,条件具备时又允许多存一些?

现在的生活得以正常运行,完全靠着能正常地工作,万一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时,可能一切都会面目全非。

两个人一起赚钱,万一其中一人彻底罢工,另一个人就要做两倍甚至几倍的工作。

家庭收入完全来源于一个人,万一有什么闪失,家人无人照料。

经常出差或旅游,总在跟飞机、火车、轮船、轻轨、地铁、汽车打交道,就是在家,也常常会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出门在外,家人牵挂,自己也感到“责任重大”,有没有专门针对这类情况的专项保障方案?

生意很成功,但钱都在帐上,万一经营中出现问题,有多少可以拿回来?现在真正属于自己的钱又有多少?

钱赚了很多,花得也不少,个人资产的金额长时间基本没什么变化。

事业成功,工作很忙,没有多的时间和精力打理个人财务。

物价上涨指数较高,想作些投资以求保值、增值,又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怕风险太大或没有好的项目。

自己也进行了一些投资,但常常是该赚的没赚到,不该赔的赔了;或是由于反复地进出,结果赚的钱很多都交了手续费和各种税。

尽管办保险的首要目的是保障而不是投资,但目前中国经济高速成长,股票和基金市场兴旺,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能不能让客户也能分享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的成长,同时风险又能有所控制?

投资市场有涨有落,投资型保险是不是收益较小,风险较大?

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越来越多了,在不同时期,不同的投资渠道会有不同的行情和收益表现,通过将资金在不同投资渠道间转移,常能起到“趋利避害”的效果。能不能让客户更多、更直接地分享这种多渠道投资的优势?如要分享这种优势,收费如何?

保险条款看不明白。

为什么有的人保险办得很顺利、很简单,有的人办起来却很“麻烦”,又是要病历、又是体检,还可能被加费、除外责任、延期甚至拒保?

办保险时什么都好,到理赔时才被告知当初根本就不该投保,没拿到钱还怄了一肚子气。

保险办了一大堆,也不知道保了些什么,到了要理赔时才发现:有些东西保重了,有些东西还没保到。

办保险的业务员离职了,服务谁来做?

保险知识,关于投保类的问题


被保险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享有请求支付保险金、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及受益顺序的权利,承担保险事故发生的及时通知义务。

投保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有权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有权经被保险人同意,转让或质押保单;有权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及受益顺序。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交纳保险费、危险增加通知、出险及时通知、理赔时提供有关证明或者资料的义务。

投保时应如何选择保险营销员?

选择一名优秀的保险营销员如同选择了一位投资理财的顾问,能增强您对保险公司的信赖感与安全感,使自己的保险买得放心,服务得满意。如果有保险营销员上门推销保险的,应要求其出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或《保险代理执业证书》,如无上面的任何一种证书,说明保险代理是无证上岗,您可以拒绝他的拜访。

个人保险营销员的业务范围是:(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2)代理收取保险费。一般大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对保单条款熟悉,并能根据不同客户的经济能力、家庭特点及保险需求等,将不同的保险产品进行搭配组合,使客户的利益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一名真正优秀的保险营销员必须具有广泛的专业知识,其中包括熟练掌握公司所有条款,并根据客户的要求,

保险知识,保险中备受争议的问题


2005年5月,陈先生投保了生死两全人寿保险,投保时,考虑自己大儿子家庭生活困难,便指定其为受益人。2009年初,陈先生患癌症住院,大儿子只是偶尔去医院看望父亲,而小儿子日夜在医院护理,陈先生知道自己不久于人世,考虑到小儿子对自己很孝顺,且尚未成家,就立下遗嘱指定保险受益人为小儿子。陈先生去世后,两个儿子为10万元的保险金发生争议,大儿子认为保险合同已经明确自己是父亲指定的唯一身故受益人,应当由自己来领取保险金;小儿子则认为父亲临终前已立遗嘱将受益人变更为自己,自己才是合法的受益人。但保险公司却将保险金支付给了大儿子,小儿子不服,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儿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对于保险合同争议,应当特别适用《保险法》。根据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同时,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陈先生遗嘱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不能认定是一个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故小儿子请求保险金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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