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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知识

2020-09-09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保险人未来的愿景规划 保险规划的主要步骤

长期护理保险负责提供被保险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接受各种个人护理服务而发生的护理费用。这些护理服务包括具有治疗性质的护理服务,如诊断、预防、康复,以及其他不具有治疗性质的家庭护理、成人日常护理等=通常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会通过以下几个标准加以确定。

1.给付条件

(1)日常活动失败。日常活动失败是指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须从事的活动,包括起床和睡觉,或起居活动、穿衣和脱衣、洗漱、梳头和剃须、饮食、行走或行动、克制力或使用洗手间、沐浴。一个人在没有他人的帮助下,不能进行这些日常活动的某一种或某几种,称为日常活动失败。

(2)医学上的必要性与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住进护理院时与住进医院一样,要有医学上的必要性,此举旨在把被保险人仅仅为获取护理保险金进入护理院的道德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

(3)认知能力障碍。在执行日常活动失败标准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耐人寻味的现象,那些患有老年痴呆症等认知能力障碍的人常常需要长期护理,但他们却能执行某些日常活动。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更客观地确定保险金给付条件,有些保险公司增加了认知能力障碍作为保险金给付标准。通常,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为在某方面有认知能力障碍,他就可以得到保险金。

2.护理服务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家中或专门的机构中向被保险人提供的,包括医疗护理、住宿、社交、饮食、交通以及在护理院的一切护理服务。所谓护理院是指帮助伤残者恢复日常生活技能和为被护理者提供一系列日常生活服务的专门机构。

当被保险人符合给付条件时,就可以享受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护理服务,护理服务按被保险人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可分为如下几种。

(1)医护人员看护。这是看护保障中的最高等级,是由医师嘱咐的24小时看护,需要有特殊护理专长、有执照的护士或看护人担任。

(2)非连续性的医护人员看护。与医护人员看护类似,只不过病人不需要接受24小时看护。

(3)照顾式看护。通常是非医疗性质,病人只需要在日常生活上到照顾,看护人员不需要有专门的特长。

(4)家中看护。病人需要护士或医生到家中来,进行治疗服务,如果需要洗衣、做饭或清扫等生活服务时,也可请佣人到家中来。家中服务还包括到医院、到药店、到超级市场的交通服务,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服务等。

3.费用补偿

按照给付的范围可分为仅对在护理院接受护理的费用与补偿和对所有符合给付条件(无论在哪里享受的护理服务)的护理费用给予补偿。前一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被保险人生活已经不能自理,完全符合进入护理院的条件,但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不愿意到护理院去,而是请保姆到家中来专门护理,所发生的护理费就得不到补偿。后一种方式也存在问题,即在护理院和在家享受护理其费用差别较大,这时保险公司如何履行保险责任又最大限度地控制费用提出了挑战。

按照给付是否可变又可分为按发生额给付和按固定金额给付。前者是被保险人凭护理费用发票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的最高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后者是不管被保险人发生的费用多少,都按合同约定的数额给付。

如果长期护理保单作为终身寿险的附加险签发的,保险金给付方式一般按月给付居多,每月支付保额的1%~2%,累计达50%左右时停止支付。

精选阅读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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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特点


近年来,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正在加快,而人到老年各种病就相应而出了,有些病不是一下能治好的,而是需要长期护理的。但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使得很多家庭都不堪负重。与此同时,很多人都开始积极选购长期护理保险。那么,长期护理保险有哪些特点?

据悉,上海等多地将试行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有望未来出台。

长期护理保险是什么

长期护理保险是健康保险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海外属于出现较晚的一个险种。其产生是因为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健康保险,因为一般的医疗或其他老年医疗保险不提供长期护理的保障。

这类产品在欧美国家始于上世纪80年代,而在日本2000年4月才开始出现,但是它的发展速度却相当快。和上述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还处于萌芽状态,社保体系里也不包括护理费用。

在我国市场上,国泰人寿(现为陆家嘴国泰人寿)曾推出一款“康宁”长期护理保险,主要定位的是长期护理型需求。

人保健康的一款“全无忧”则更侧重于老年人的全面保障,包括老年护理保险金、老年疾病保障、身故金等。

长期护理保险有哪些特点

相较于其他保险,比如传统的人寿保险,只有在被保人突然死亡,尤其是早期突然死亡时,保险公司为其家人提供经济保障;传统的健康保险,则是在被保险人因大小病症接受治疗时,为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和经济上的补贴;对于典型的养老年金保险来说,投保者在年轻时缴费到保险公司,年老后每年或每月领取一笔保险金作为养老费用的补贴,可视为一种变相的储蓄。

而典型的长期护理保险,则是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或年老而带来的身体机能衰竭等状况导致的慢性病症而接受长期护理,保险公司为其发生的护理费用提供保障。作为主要负担中老年人专业护理、家庭护理及其他相关服务项目费用支出的新型健康保险产品,长期看护保险相对传统健康医疗险来说,更易满足年老后的长期看护需求。

什么人群适合购买长期护理保险

虽然,长期看护险的优势显而易见,但是毕竟因为费率较高等原因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并且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离开职场之后,能够过上自己想过的生活,相信是许多人退休后的理想。但是,老人,一旦得了慢性病,甚至需要靠长期的他人照料和护理后,家庭经济上的负担、对于子女的压力就会马上凸现。因此,还是建议收入可观的人群在壮年时购选长期护理保险,为年老以后作保障。尤其是不婚、不育或晚育族,其次是重视退休规划的“蚂蚁族”,还有尤其大的一部分人群,就是肩负赡养父母责任的年轻人。

不婚、不育或晚育族年轻时养育负担较轻,但等到自己多病的晚年来临时,没有子女在身旁,基本社保也肯定满足不了老年护理的费用支出,所以需未雨绸缪。

蚂蚁族这类已经准备好生活到85岁以上的人群,若是在六七十岁时就需要长期看护,即便有子女照应,孩子们也不一定吃得消,所以得先筹措长期看护的保障。

肩负赡养父母责任的年轻人压力尤其大,目前的年轻人,将来需要赡养的老年对象比小孩还多,确保自己能够孝顺父母甚至是祖父母,可以为目前在50岁以下的父母购买长期看护类的保障,部分减轻自己未来的压力。

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杀时保险人的免责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保险人自杀的,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杀是否构成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保险界的意见曾不统一。有的主张应一概作为免责事由, 原因是不是非本意的, 而是人为的、故意造成的、违反社会公德的, 不论出于什么动机, 都应该反对。有的主张应对自杀的动机及时间作具体分析, 不能完全加以否定。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家属及受益人的利益, 在一定的条件下应该给付保险金。因为, 第一, 保险条款将故意自杀作为免责事由的目的在于防止蓄意自杀者企图通过保险为家属骗取保险金, 滋生道德危险。但是, 自杀是一种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 自杀造成的死亡已经统计进整个的死亡率中, 根据死亡率计算的保险费已经包含有自杀的因素, 由它而造成的赔付金额因素已经摊到全体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中, 因而对保险人不会造成损失, 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核算, 除了防止道德危险外, 没有必要把自杀作为免责事由。第二, 人寿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 如果对发生的自杀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不给付保险金, 势必影响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生活。

 本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保险人自杀的, 除本条第2 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2 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这样一方面防止发生道德危险, 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首先, 把自杀的免责事由在时间上限制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2 年内。在这一免赔期限内的所有自杀, 保险人都不负给付责任; 超过这一期限后的自杀, 保险人都应负给付责任。在签订合同或合同复效2 年之内自杀的, 保险人虽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之所以把自杀的除外责任时间限制在2 年以外, 这是因为, 在正常情况下, 很难想像一个人有可能在2 年以前预谋自杀, 并于2 年以后付诸实现, 即使在2年前有过这种企图, 届时也不至于轻生。为此, 条款规定2 年后的自杀作为保险责任, 对此, 保险公司仍应给付死亡保险金。这样,既能适当防止道德危险用以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又能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不致因亲人自杀而不能正常生活。其次, 对自杀的性质作了限制。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等致其自身或残或死亡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也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不过,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中, 不适用意外伤害, 在以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的合同中, 对故意自杀一律不负给付责任。

 此外, 与自杀相对应的是他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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