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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养老保险产品介绍

2020-09-08
保险产品的规划基础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家庭保险产品规划

每个人都会变老,养老保险成了人们保障生活不可或缺的工具,面对市场上的养老保险,该如何选择保险公司?新华养老保险产品怎么样?

新华保险自去年启动“以客户为中心”战略转型以来,在人身险产品体系、渠道销售、客户服务以及后援管理等方面全面推进变革,专注寿险业务同时,逐步推进养老和健康产业发展。

三季报显示,新华保险2012年前三季度共实现净利润达到23.25亿元,总资产达到4813.58亿元。前11月,公司累计原保险保费922.19亿元,行业三甲地位进一步稳固。此外,整体新契约价值率的提升、高价值产品占比的增加,以及业务结构的优化等利好正在业绩中逐一体现。日前,新华保险日前获得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双牌照,利好公司实现资产管理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平衡。

新华养老保险产品:荣享人生养老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特色

年年领取,荣享一生

专用账户,累积生息

双重红利,更添收益

保费豁免,人性关爱

产品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30天-55周岁

交费期间:5年、10年、15年、20年

保险期间:至88周岁

保险责任: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基本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

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如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6%给付关爱年金。

贺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贺岁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与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扣除被保险人累计领取的关爱年金、贺岁金及养老年金(不含红利部分)后的余额;

2.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新华养老保险产品: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C款)(分红型)

产品特色

快速见利

66周岁前每两年领取保险金额的8%,补充日常开销。

六六祝寿

66周岁领取100%保险金额作为祝寿金,实现晚年心愿。

年金养老

66周岁开始每年领取保险金额的8%,以年金形式补充养老基金。

高额保障

66周岁前300%保险金额的身价保障;随着家庭责任的减轻,66周岁开始150%保险金额身价保障。

分红增值

通过保额分红,复利递增,使领取金和身价保障不断提高,保值增值。

特别豁免

被保险人身体全残免交续期保费,继续享受所有保障利益。

产品基本信息

新华养老保险产品: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投保年龄:10年交:出生满30天——50周岁

20年交:出生满30天——45周岁

交费方式:10、20年

保险期间:至88周岁

新华养老保险产品: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53周岁

交费方式:3、5年

保险期间:至88周岁

本保险保险金额均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2012年作为新华保险的上市元年,在保险行业深入转型,保费增速普遍下降的客观形势下,新华保险经受住资本市场低迷等不利因素的考验,围绕战略转型保持了价值与规模的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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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祥养老保险产品介绍


新的一年,养老问题仍然是大家关心的重要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该如何做到养老保障呢?平安养老保险备受关注。

金融危机向纵深发展的今天,人们钱包越来越瘪,对未来的保障需求越来越强烈,低保费高保障的产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鑫祥——养老、保障两相宜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款可以实现养老功能的产品。客户可以自选交费年期和保障期,保障期满即可得到两倍基本保额的满期生存金,而且客户还可以选择将其转换为年金,按月或按年领取。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障期内身故,且已年满18周岁,家人就可得到三倍基本保额的身故金,给予家人经济上的补偿。

张振堂表示,鑫祥的特色很突出,既可提供养老金又可提供高额保障,特别适合已经开始为养老做规划,或是承担家庭责任的中青年人。

例如,30岁的小王已经工作七八年了,三年前成了家,并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享受幸福生活的同时,他也隐隐感到生活的压力。身体的健康、未来的养老都是他时常担心的问题。如果他为自己投保10万元基本保额的鑫祥,选择20年交费,保障到65岁,那么到65岁时,他就可一次性领取至少20万元的满期金用于养老;如果在65岁前不幸身故,他的家人就可得到至少30万元的保险金,眼前的担忧都可迎刃而解。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款低保费高保障的养老产品,养老、保障两相宜。客户可以自选交费年期和保障期,保障期满即可得到两倍基本保额的满期生存金,而且客户还可以选择将其转换为年金,按月或按年领取。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障期内身故,且已年满18周岁,家人就可得到三倍基本保额的身故金,给予家人经济上的补偿。鑫祥的特色很突出,既可提供养老金又可提供高额保障,特别适合已经开始为养老做规划,或是承担家庭责任的中青年人。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产品特点:成年三倍保障体现人生责任;满期双倍给付养老规划无忧;自主年金转换资金自由规划;周年保单红利更添额外惊喜;保险责任:35岁男性,投保《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65岁满期。保费支出:年交保费4330元,交费期20年;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产品分析

1.本产品可自主选择保障期,保障期满返还2倍保额作为满期生存金,作为养老金补充。

本产品的保障期有多种选择,可以根据自己的养老规划来选择保障期。例如,您准备在55岁退休,您可以选择保障到55岁,55岁到期领取2倍保额作为养老金补充。

满期生存保险金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转化为年金,按月或按年领取,获得更多收益。

2.身故保障根据年龄区分,18岁之前身故返还保费,18岁之后身故保障高达3倍保额,保障额度高。

保监会规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额不得超过10万元。本产品按年龄对身故保险责任做了区分,18岁之前身故赔付所交保费,而不是赔付保额。家长为未成年人子女购买此产品,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高于10万元的保额。

3.本产品为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式有三种:累积生息、抵交保险费和购买交清增额保险。

建议选择累积生息或购买交清增额的方式,让保单价值越来越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御通货膨胀。

特别提醒: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代理人演示的数额只能作为参考。

投保须知

1.购买保险时,要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家族疾病史。

2.本产品的犹豫期为10天,犹豫期内退保可全额返还所交保费,犹豫期后退保会遭受一定损失。

3.发生保险事故,第一时间通知您的代理人,或拨打平安人寿95511客服热线报案。

多款养老保险产品面世


为了老有所保,老有所靠,老年保险成为不容忽视的课题。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人们保险意识的逐步增强以及巨大的老龄人口基数,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增长迅速,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但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由于发展历史较短,目前无论是业务规模,还是覆盖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有相当大的差距。在2030年至2050年,我国人口将进入老龄化高峰阶段,这一时期伴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参与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具有良好前景。

日前,保险业出台的“新国十条”明确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产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与此同时,养老保险产品市场迅速做出反应,多款年金养老保险产品先后上市,抢占市场。日前,太平人寿、新华人寿等险企先后推出高端年金保险产品,平安人寿也将于国庆上市一款相关产品。

据了解,年金养老保险产品是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养老保险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保险公司业内人士介绍,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保户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是一种具有储蓄功能的人寿保险。投保人定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费,等到退休或自约定时间开始,再从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年领取保金,以应对因退休工资减少带来的生活质量下降困境。

“这对长寿者来说尤其利好。”来自某大型寿险公司的谢小姐表示,年金养老保险产品是预防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可能丧失收入来源或耗尽积蓄而进行的经济储备。“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起领取养老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死亡,保险公司会退还积累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根据金额较大的计算而定。如果养老金领取一定年限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每年给付按一定比例递增的养老金,一直给付,直至死亡。

养老保险产品按保险性质分类:

消费型养老保险产品: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某固定时期内,对被保险标的(人或物)的安全进行投保,如被保险标的在约定期内发生损失,则保险人需对投保人进行赔付,若被保险标的在约定期内完好无损,则投保人所投保的保费归保险人所有。这种保险常见于短期的人身伤害保险,定期的贵重财产保险,如航空意外险,汽车保险等。

投资型养老保险产品:这种保险常常表现为人寿保险,其本质属于一种带有轻微保障功能的理财产品。由于其利润丰厚,又属非刚性保险需求,是目前商业保险中,保险人最热衷推销的险种。而缺乏保险知识的大众,往往会贪图,以自己幻想的情况作为对这种险种的价值判断,常受到保险代理人的怂恿鼓动,听信保险代理人对保障和收益夸大的口头承诺,甚至是欺骗,而购买了若干不适合的保险产品,最终导致上当受骗,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专业的精算师团队设计的投资型保险是尽大可能地保障保险公司利益,因此投保人妄图从这种产品中获益的可能性极低。待日后才发现所能获得的保障极其有限时,则悔之已晚。

理赔,近期热销养老保险产品点评


为了保证退休后的生活品质,越来越多人将目光转向了专业的养老保险产品。

中国人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该产品从出生30天到64周岁皆可投保。缴费方式可选择一次性交付、5年、10年或20年,开始领取年金时间可选50、55、60或65岁,可选择年领、月领,不论何时领取,保证最少领取20年或至85岁。

作为增额年金,该产品首年给付的养老年金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确定,从下一个保单年度起,每个保单年度的年金给付在首年给付标准基础上,每年增加5%,直至约定领取期限届满,越早投保收益越多,且在部分年龄段保证达到翻倍还本。

区别于其他保险产品,“福禄满堂”在前期没有返还年金的概念,对消费者而言是做到专款专用,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保证资金运作的周期较长,这种设计的最大优势是着眼于消费者的利益,体现在年金领取金额高,从保单生效至保险期满均享有高额分红,不领取的养老金和红利可以累积生息,保值增值。

此外,该产品对疾病、意外身故均设有保障。在年金领取前,因疾病身故返还所交保费或现金价值,因意外身故返还所交保费的2倍或现金价值。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按约定领取期限内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年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点评:该产品集月领养老金、年分红、疾病和意外保障于一体,领取年龄、方式灵活,收益稳定,适合现代养老需求。

新华保险“荣享人生”分红险该产品保障期间直到88周岁,无需体检,55周岁及以下人群均可投保,且不限制多投保。

比较同类产品,“荣享人生”的特点首先是稳定持续的回报。客户领取的所有关爱年金、贺岁金、养老年金是按照人的生命规律持续、稳定地返还。从犹豫期结束之日起,每年可领取关爱年金,即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保费的6%;60周岁时可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60周岁至88周岁,每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2%;88周岁合同期满时,还可一次性领取终了红利。

此外,该产品最大创新点在于设立“累积生息账户”,实现资金的“二次增值”,即所有返还的关爱年金、贺岁金等都直接进入这一账户,每日计息,每月底以复利结算。而且和传统分红产品不同,“荣享人生”的累积生息账户有更强的灵活性,可根据需要支取。

点评:该产品将累积生息账户和独特的保额分红机制结合,方便客户对零散资金进行归集和统一管理,利于资金持续增值。

信诚人寿“福连金生”B款投资连结产品该产品从30天到60岁均可投保,缴费期为10年或20年,设月缴、季缴、半年缴或年缴;最低缴费每月200元到每月1000元,且拥有最低4.8万元,最高20万元保障额。

如果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搭乘电梯,或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残疾、身故的,在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之外,再给付2倍保额;若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直接导致残疾、身故的,在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之外,再给付3倍保额。

同老款产品相比,升级后的“福连金生”通过产品组合的方式,提高了客户的最高年缴保费上限,同时设置了保费缓交期功能,因此即使客户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缴纳保费,保单也不会因此而失效。

点评:该产品投保简单,缴费方式和期限灵活,当资本市场向好时,可把投资转向积极成长的账户,分享收益,而当市场疲弱时,则可把资金转到稳健、保本的投资账户。但是相对分红险产品,该产品风险相对较大,适合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人群。

姜先生5年前投保了某寿险公司的“长健重疾A保险”。去年9月,姜先生因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肾综合症病故,其家人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给出的意见是,“长健重疾A保险”条款中未涉及被保险人姜先生所患的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同时该疾病既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定的6种核心疾病之一,也不属于保险条款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姜先生的家人有点疑惑,不是都说保险公司在重疾定义规范后放宽理赔尺度了吗?怎么对于因肝硬化(失代偿期)这样的重大疾病依然遭到拒赔呢?

事实上,去年8月保监会正式颁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使重疾险走上了统一规范的道路。根据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6种核心疾病。对于其他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但合同中涉及到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必须使用标准定义。

重疾险新规出台后,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在产品上升级换代;在理赔服务上,也提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宽限理赔措施。如太平洋寿险根据监管规定,将“万全终身”老条款升级为“万全人生”新条款,并且说明“如果原有保单(指万全终身重疾险)中某种疾病的定义或责任免除更宽松,就沿用原有定义或责任免除进行赔付;如果使用规范中该种疾病的定义或责任除更宽松,就参照使用规范中的标准定义或责任免除赔付其旧版的重大疾病保险。”比如,老条款中没有“冠状动脉介入术”这项保险责任,而新条款中有这项保险责任,那么持老保单的客户可以进行追溯理赔,即对持有老条款的被保险人参照新条款执行理赔。

姜先生的情况,其所患疾病本身就不在原保险的可保疾病之内,也并不是“规范定义后的重疾必保疾病,如果“长健重疾A保险”升级为新险种,其可保范围依旧没有肝硬化(失代偿期)这类疾病,那么姜先生家人依然得不到理赔,这和保险公司所提倡的“宽限理赔”并不矛盾。

专家指出,保险公司提出“宽限理赔”给之前因旧条款而遭到拒赔的客户一次追溯理赔的机会,如果之前被拒赔的因素已经能在新条款中所涵盖,那么客户将更得到追溯理赔。以可保疾病为例,必须要新条款中出现该疾病或者该疾病为保监会规定的6种核心疾病之一,那么方有可能进行“宽限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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