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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

2020-03-13
保险知识 如何规划保险 婚姻保险规划

近日,保监会公布2018年1-4月保险统计数据报告:

原保险保费收入16585.42亿元,同比下降7.84%;其中,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2536.90亿元,同比下降13.60%;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0567.22亿元,同比下降16.05%;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029.23亿元,同比增长6.02%;意外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358.11亿元,同比增长16.97%。;

赔款和给付支出4093.37亿元,同比下降0.06%;寿险业务给付1838.45亿元,同比下降15.56%;健康险业务赔款和给付493.58亿元,同比增长35.93%;意外险业务赔款79.59亿元,同比增长24.25%。

寿险情况盘点:

1、单月数据来看,寿险业务已呈现逐月回升态势,4月(单月)原保险保费同比增长9.9%;

2、期缴保费占新单业务的46%,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

3、个人代理业务占比59%,同比上升17个百分点;

4、中国人寿坐稳“寿险一哥”!规模保险领先平安人寿323亿元,原保险保费领先平安人寿625亿元;

5、平安人寿“同比增量”位列行业第一,“一哥之争”未完待续;

6、同比增速呈现两极分化!11家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同比下降超50%;18家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同比上升超50%;

7、前海人寿触底反弹?原保险保费同比增量位列行业第三。

行业单月保费同比增速:逐月上升,寿险在回暖

寿险同比增量前十:前海、百年、光大、建信、平安养老上榜

前十公司同比增速:安邦负增长惊人!

小编提醒:对于数据这些大家可以作为参考,但是并不是完全可以决定你要买什么公司的产品。买保险产品最重要的是产品本身和保障,其次是服务,最后才是保险公司。还是那就老话:保险产品的选择要按照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购买,只有最适合的产品,才是对你最好的产品。

延伸阅读

海尔纽约人寿婚变后原客户保单不变


由于保险渗透度低,保费收入少,外资险企在国内明显水土不服,海尔纽约人寿不得已进行了二次婚变,海尔纽约人寿总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合作三方的协商和沟通,更名后的海尔集团将继续为原海纽客户提供一切服务。

海尔保险变脸北大方正人寿

保监会发布《关于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名称变更和章程修改的批复》称,批准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海尔人寿保险51%的股份转让给北大方正集团。据悉,这已是海尔保险继2010年以来纽约人寿退出后,第二次重大股权变更。业内人士指出:“一旦拥有保险牌照,一个跨越证券、基金、保险等多领域的‘方正系’金融控股集团已初具规模。”

外资纷纷选择撤离

中国市场是保险公司的乐土吗?2001年,保险渗透度偏低,但保费收入位居全球第六的中国市场宣布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进驻中国的限制,对于垂涎中国市场已久的外资保险公司来说前景大好,但现在,外资保险公司的厚望正在慢慢落空。

随着中外资价值观念的差异和对保险认知度的不同,合资寿险公司的中外双方逐步显露出了分歧,并直接影响到了合资公司的业务拓展。近年来,合资寿险公司频繁爆出的中外方股东更替或撤资举动,让昔日这些给中国保险市场带来变化,且一度被业内看好的合资保险大佬们失去了往日的光环。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国际上人寿保险公司盈利回报期通常在7~8年,但由于国内市场竞争激烈、中外股东之间不同的经营理念冲突,进入中国后合资保险公司的预亏期延长到了10年左右,“这是外方股东们始料未及的,而看不到远期收益,也让他们萌生了退出的念头。”

此前,2009年7月,中国光大集团和加拿大永明金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加拿大永明金融对光大永明所持股份将从50%降为20%。2009年9月,加拿大宏利金融集团将所持恒康天安人寿的50%股权转让给4家中资公司。

原用户保单不受影响

而在1881年作为日本首家人寿保险公司成立的明治安田生命保险相互会社,其总裁松尾宪治的表态思路更为清晰,他表示,在明治安田生命致力于依托在日本寿险市场强大的业务平台进行扩张外,该机构已着力于加强其海外业务,以加快增长及业务多样化。

俗话说,买保险就是买一生的保障,那么变更了股东之后,原海尔纽约人寿客户的保单会受到影响吗?未来续保和理赔会发生变化吗?

对此,海尔纽约人寿总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合作三方的协商和沟通,更名后的海尔集团将继续为原海纽客户提供一切服务,“更名不会影响到现有用户的保单,保户利益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理赔和续保一切照旧。”

从海纽到海尔再到方正

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一月份,海尔人寿保险录得规模保费收入4266万元,在62家进入保监会保费统计系统的人身险公司中排名第45位,在合资公司中排名靠后。纽约人寿退出之后,海尔人寿经过一年的发展仍不见起色。

其实,海尔人寿自2002年成立开始,年度规模保费就从未突破十亿大关。2004年底,海尔人寿保费收入8747万元,在行业内排名第20位;2005年保费收入2.4亿元,排21位;2006年保费增至2.7亿元,排名降至第32位;2007年,排名再降一位,保费收入3.7亿元;2008年名次降至第40位,保费4.2亿元,自此海尔人寿的排名就一直在四十名以后徘徊。

2009年,排名降至第41位,保费微增至4.6亿元;2010年,也是海尔人寿股权变动之年,其保费收入仅为4.7亿元,排名降至历史低谷46位;去年年底,其保费收入降至4.2亿元,排名升至43位。

海尔人寿的保费增速与股东的增资速度比较一致。但发展如此缓慢的海尔人寿在成立之初并非如此。最初,在市场主体相对较少的情况下,外方股东的经营理念是在业内引起了较好的反响,营销员对自己供职的公司也很认可,很有自豪感。

而代理人渠道传承纽约人寿160年多年的寿险管理精华,积极推动和落实GOLD(黄金系统)在中国市场的实践,培育出了一支高品质,高产能的专业代理人队伍,是外方股东的目标和优势。

数据显示,仅2006年海尔人寿就涌现出40名MDRT成员,人均产能、活动率、平均素质和管理体系在市场上均极具特色和竞争力。

但后来,随着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规模扩张成为多家公司的选择。“在第一个七年的初期,中方股东曾提出要开展银保业务,但外方股东以其在业内百余年的个险经验及优势给予否决,致使海尔人寿失去了最佳规模扩张期。”据消息称,海尔投资与纽约人寿签订的双方合作协议提到了两个七年,前七年纽约人寿主导经营,后七年由海尔来管理。

“纽约人寿是一家比较强硬的公司,并且,其坚信在国外的成功经验一定能将海尔人寿发展好。”纽约人寿坚持着其固有的经营理念,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第一个七年的最后几年,海尔觉得也管不了那么多,到了七年如果你(纽约人寿)做不出来,我们就把经营权收回来。”

刚刚发布的1月保费数据显示,海尔人寿规模保费收入4266万元,排名第45位,这个座次即便是和海尔人寿自己相比,也是历史最差记录了。

参加养老保险,广西: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刘琴)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近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解决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精神,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关于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原保险,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独立性


三、再保险合同的订立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 应当经过投保和承保这样两个阶段。我国《保险法》第12 条规定, 保险合同, 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 原保险人为再保险的投保人, 原保险人提出分出保险业务的要求, 再保险人对于原保险人的分出保险要求表示接受, 并就再保险的各项条件意思表示一致的, 再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 与其他保险合同的订立并无差别, 其差别仅仅表现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均为专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所以,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 仍具有不同于其他保险合同订立之处, 以下两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 原保险人应当向再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28 条第2 款规定: “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订立再保险合同时, 原保险人的地位, 实际为再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因此, 原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 如果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要求, 原保险人应当将有关再保险的情况如实告知再保险接受人。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仅以再保险人接受提出告知要求为前提。

我国《保险法》第28 条规定之“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是否相同于《保险法》第16 条规定之经保险人“提出询问?” 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 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 投保人不承担告知义务。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富有经验,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哪些事项属于重要事项, 保险人依照其业务经验应当知道。所以, 原保险人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 无须经再保险接受人“ 询问”, 只要再保险接受人提出告知要求, 原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原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包括: (1 ) 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 例如, 自负责任的比例或者自负责任的限额; (2 ) 原保险的有关情况, 主要有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原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保险金及其给付、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但是, 对于再保险接受人已经知道的事项, 原保险人无须告知。

原保险人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 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再保险人有权解除再保险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 若原保险人非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再保险人解除合同的,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 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 不在此限。

(二) 再保险附随义务

再保险附随义务因为订立再保险合同而发生, 不论再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凡因为再保险合同的订立而使再保险接受人知晓的原保险人的业务或者财产情况, 再保险人应当保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在订立再保险合同的过程中, 经再保险接受人要求, 原保险人应当告知自负责任以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原保险人因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使得再保险接受人有可能接触、了解或者掌握原保险人的业务或者财产的有关情况; 为了不使原保险人的业务或者财产情况被他人知晓,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予以保密。我国《保险法》第31 条规定, 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原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 负有保密的义务。

对于再保险接受人知道的原保险人的业务或者财产情况, 凡是属于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活动中知悉的, 不论该情况是否为原保险人的业务秘密, 再保险接受人均应当予以保密。此外,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利用其通过业务关系获悉的原保险人的业务情况, 同原保险人进行竞争。不论保险合同对再保险接受人的保密义务是否已有约定,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此项义务的履行。再保险接受人违反保密义务, 向他人透露或者传送原保险人的业务或者财产情况,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造成原保险人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四、再保险合同履行的独立性

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之间以分担保险责任为目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以原保险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因此有“ 保险之保险” 的称谓。再保险和原保险不仅相互对称, 而且在实务上彼此不可分割, 没有原保险, 就没有再保险; 没有再保险, 原保险的责任风险难以分散。再保险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仅仅是原保险合同的变通形式( modification ) , 因此, 原保险合同因为保险人缺乏经营保险业务的能力而无效, 再保险合同同样无效或者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再保险合同虽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 但再保险合同为独立的保险合同, 仅在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产生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再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及于原保险合同的约定, 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再保险合同的成立而受影响。原保险人依照原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保险责任,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于再保险人没有保险给付请求权; 原保险的投保人依照原保险合同承担向原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再保险人不得请求原保险的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再保险以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标的, 再保险人以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限向原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能改变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 再保险人应当依照再保险合同向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原保险人应当依照再保险合同向再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所以, 我国《保险法》第29 条规定: “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 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1.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依照再保险合同, 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为原保险人,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请求原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不能直接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请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只承担向原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2.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不得请求再保险接受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依照原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合同的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具备时, 有权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基于原保险合同而发生, 该项权利不能扩张适用于再保险合同。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不能直接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 再保险接受人不承担直接向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给付义务未履行, 拒绝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原保险人依照原保险合同承担的保险给付义务, 与再保险给付义务的履行不发生关联; 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 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时, 不论再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多少, 也不论再保险人是否已经向原保险人承担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均可以按照原保险合同, 向原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原保险人有义务依照原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若原保险人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 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的, 构成违约, 应当依照原保险合同的约定, 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保障,南京原社保卡有效期已到 市民卡将会全面使用


据了解,南京原社会保障卡(2000年发放红、蓝卡)使用有效期已到,南京市将于年内停止使用原社会保障卡,全面使用南京市民卡,那么,南京社保卡有什么用?南京社保卡具备的主要功能如下:

1、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劳动保障业务信息;

2、凭证功能:持卡人可以凭卡在南京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终端办理劳动保障相关事务;

3、查询功能:持卡人凭卡可通过劳动保障卡服务网点的专用设备,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劳动保障相关信息。

南京市市民卡的作用

市民领卡时已开通社会保障功能,可作为身份识别电子凭证,办理个人相关事务和公共应用服务,实现社会保障等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应用;

市民如使用银行账户,需由持卡人按相关银行规定办理银行账户激活手续;

市民如需开通金陵通服务,需由持卡人本人携卡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按规定办理开通手续,充值后激活电子钱包。电子钱包充值后,可在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园林旅游、传媒出版、市政公用、广电、税务和日常生活消费服务等领域应用。

社保卡如何申请更换市民卡

即日起,市民可自持原单一功能社会保障卡到各区或街道人社卡服务网点办理查询、制卡、领卡、换卡。换卡周期为35日,换卡期间原社会保障卡可正常使用。换卡时,市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港澳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电子照片。如无电子照片需现场采集。

对于南京这样的面积较大的省会级城市,生活成本与一般城市相比会更高,所以仅仅有社会保障是不够的,提醒广大市民,选择商业保险进行补充是明智之举。

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换发 原医保卡要停止使用


近日,市民陈女士向本报咨询,原医保卡是不是即将停止使用?陈女士听朋友讨论说,7月1日开始,原医保卡将被自动注销,没有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她想知道,这个消息是真是假?如果确实如此,又该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如已领取社会保障卡

原医保卡将停止使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参保人员尚未领取社会保障卡,将不影响原医保卡的使用。但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7月1日起,原医保卡将停止使用。这位工作人员提醒已领取社会保障卡但仍在使用原医保卡的参保人员,务必于7月1日前激活新卡。

据了解,社会保障卡既有社保账号也有银行账号,因此,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需同时激活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激活社保功能可以到人社自助服务一体机、镇(区、街道)人社服务网点、各定点医疗机构,咨询热线为12333。激活金融功能可以到社保卡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热线为95533(中国建设银行)、96008(如皋农村商业银行)。

社会保障卡

功能增加受推崇

不少市民认为社会保障卡比原医保卡更实用。“一张社会保障卡,既有原医保卡的功能,也有银行卡的功能,对于我这种丢三落四的人来说,省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市民袁小姐是在单位申请的社会保障卡,听说社会保障卡有金融功能,一领到手便激活了。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了解到,目前,我市已经制作发放了51万余张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不仅具备与原医保卡相同的医保结算功能,同时还具有在南通市级范围内A级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的结算功能,性能较原医保卡更加稳定、完善。

除此之外,对于市民关心的原医保卡的账户资金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用户一旦启用社会保障卡,原医保卡将自动注销,卡内结存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将全部自动转入社会保障卡。”尚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医保参保人员如果想要办理社会保障卡,可以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到镇、区社保所核对个人基本信息并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制作社会保障卡大概需要3个月的时间。社会保障卡被制作好后,镇、区社保所工作人员将通知申请的参保人员前往领取。

社保卡,安徽省计划发放金融社保卡,激活新卡后原卡作废


我省人社部门计划“十二五”发放金融社保卡4000万张。记者日前从省人社厅获悉,目前,我省已制卡3900余万张,其中大部分已经发到参保人手中,剩余的卡还在根据申请情况陆续发放,还没有拿到新卡的参保人员不要着急。以合肥市的金融社保卡为例,“制卡周期为三个月,由相关银行负责发放,制卡完成后,将由银行通知个人或单位办理领卡手续。”合肥市人社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

很多已经拿到新卡的人员还没有来得及激活新卡,有的市民对如何激活新卡还不是很了解。据悉,金融社保卡的发放不影响参保人群原有正常的待遇享受及业务办理。未申领金融社保卡或金融社保卡未激活的,原社会保障卡是暂时可供正常使用的。激活后,原社会保障卡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将安全转移至金融社保卡,原社会保障卡自动作废。

其中,社保账户激活,必须先修改金融社保卡初始PIN码后才能激活金融社保卡社保账户,金融社保卡初始PIN码为“123456”,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金融社保卡,在发卡银行网点或人社部门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窗口办理该项业务。金融账户激活则按银行相关规定办理。还有不少市民关心老社保卡何时停用。据悉,合肥市将根据金融社保卡建设进度确定原社会保障卡停用时间,届时将提前三个月进行公告。保证市民有时间进行过度更换。

保险知识,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


东方网陆家嘴(25.19,-0.56,-2.17%)论坛前方报道组5月16日现场报道:“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今天下午,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丰在以“金融监管:危机之后的新思维”为主题的陆家嘴论坛分会场中表示,再保险在促进保险市场的安全稳健运行等方面,具有“安全阀”和“稳定剂”的作用。

刘丰称,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对保险和再保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由于投资资产的减值而导致的保险资本大量的缩水。这造成了保险公司潜在的偿付能力风险的逐步扩大,并对保险业的持续稳健经营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再保险可以作为保险监管的必要和有效的调控手段,在规范市场,维护行业稳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刘丰表示,再保险具有改善直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缓解资本约束的功能和优势;强化再保险的风险管理作用,和监管机构规范经营,可以不断提高再保险对直接保险市场的覆盖面与渗透力;发挥再保险技术传导作用,可以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科学经营和创新发展。

“此外,我们还可以利用再保险资源,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保险转移机制,推进巨灾风险和农业保险体制建设,降低巨灾事件对国民经济发展冲击,保持保险业的持续稳定经营。”

保险知识,保险及再保险知识


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我们把分出自己直接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以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补偿性保险。无论原保险是给付性还是补偿性,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付都只具有补偿性。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无任何直接法律关系。原保户无权直接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再保险人也无权向原保户提出保费要求。另外,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支付赔偿为理由,拖延或拒付对保户的赔款;再保险人也不能以原保险人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在保险人系统中分摊风险的一种安排。被保险人和原保险人都将因此在财务上变得更加安全。利用再保险分摊风险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卫星发射保险。该风险不能满足可保风险所要求的一般条件。保险人接受特约承保后,将面临极大的风险,一旦卫星发射失败,资本较小的公司极可能因此而破产。最明智的做法是将该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由几个保险人共同承担。

原保险和再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对它们采取不同的方式。首先,原保险关系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人直销以及代理人和经纪人的中介作用。再保险除了靠保险人之间主动接触外,更主要依赖于再保险经纪人促成再保险关系的建立。其次,在原保险人承保新业务和再保险人接受分入业务时,他们作出承保判断的基础有所不同。原保险人注重标的的风险状况,例如,财产保险中所保财产的地理位置、构造、安全管理情况,以及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病史、职业、爱好情况等。再保险业务主要考虑业务来源、国家和地区的一般政治和经济形势,特别是有在通货和外汇管制方面的情况;业务的一般市场趋势,包括国际上和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这种业务的费率和佣金等情况;提出分保要求的分出公司和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等。再次,尽管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运用的保险原则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基本条款还是有所差异的。比如,共命运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等是再保险合同所特有的。此外,原保险和再保险在经营环节、管理手段、依据准则等方面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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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保险时代说保险


保险刀,保险丝,保险带,保险灯,保险柜,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人身保险,意外保险等等,几个普普通通的词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不难理解,可其涉及面广泛,如果想彻彻底底的理解,得要花得功夫。

在几年前,我跟很多人一样,对于保险这个行业是陌生的,对于跟我推荐保险的人更是反感的,更不会相信这个世界真的会有赔偿的事。我相信现在同样也有很多人对于这个行业仍然存在置疑。

保险主要是有备无患,只有身体健康时才能投保,如果身体衰弱,或者出现了疾病、残疾是会被寿险公司拒绝的,倘若被拒绝时才想要投保,那就来不及了。买保险是买需要,在你需要时那合约就会变为现金来转移你的风险。你不需要时这个帐户在为你储蓄。

把钱放在银行也是一种办法,保险最终目的是买保障的,同样的把一万元放在银行跟放在保险公司的差别就很多。例如一个阑尾炎患者开刀花了五、六百,有了保险。这笔费用保险公司帮你负担,如果没有这笔钱,就要自己负担,银行也不会负担这笔费用,更何况如果发生重大事故时,保险可以在最需要钱的时候变成十万、二十万、或者一百万。而这笔钱放在银行还是一万元,最多有那么百分之几的利息,不能变成急需的更多的钱。所以买保险的目的就是在这里,而且买保险只是从我们收入里面挪出一小部分的钱来买,在不影响平时生活开支的情况下,来替全家老小买个保障,你还是可以把另外钱拿去投资别的

保险金,保险与法:养老保险保险吗?


笔者于2006年11月13日在保险周刊上发表了《人情冷暖保险是凭》后,收到了一些邮件和电话,询问各种情况下,投保商业养老保险(其实就是寿险),由于一些债务问题,到时会不会因此被法院查封、冻结、抵债、转移支付等等。

就这些问题,我仍然举一个案例来说明———

张先生二十多年前经商办企业,生意做得很大,他为人也豪爽,因而深受周围人的爱戴。他有一个老同事的儿子,是做保险的,时常向他推销保险,张先生也是有求必应,从1995年起开始陆续买了一些保险,但都没有指定受益人。而在1997、1998年,张先生又买了好几份大额的人寿保险,因张先生和他太太没有子女,视两个外甥女如己出,因此,他在这些保险单的受益人栏中,分别写上了太太、两个外甥女的名字。但天有不测风云,自前些年起,张先生的生意一落千丈,几次想重振事业都无功而返,但为此却在外面却借了一屁股的债,当然也就难以归还。开始债主还碍于朋友情面,还是以温情催讨为主,但张先生四面楚歌,写了借条、签了保证书都无法兑现,致使一些债主追上门来,他原有的财产,如房子、车子全都还了债,此后债还未了,张先生却一病不起,撒手人寰。

家徒四壁的张家,可以变现、值钱的,就这几份保单。因为按照保单的规定,张太太、两个外甥女,分别可以获得10—20余万元不等的保险金,但债主却讲:要张太太、两个外甥女将保险金领出来后还给他们,否则他们要告到法院,要把张先生这些保险金都判给他们。可怜张太太已年近70,常年在家养病,又没有正常收入,听债主讲,保险金是张先生夫妇的共同财产,所以要先用来还债,因此终日唉声叹气。

对这个案件,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继承法、婚姻法的规定,应该可以合理解决。张先生作为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同时,又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分别指定张太太、两个外甥女为受益人。张先生购买保险和指定受益人的行为,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依法有效。解决了这个前提问题,再来看这些保单,依照法律的的规定应该怎么处理———

首先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其生前指定受益人的,且受益人不存在丧失受益权和放弃受益权的情形的,那么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受益人。并且,被保险人生前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而在其死亡后由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其请求权和所有权均属于受益人。因此张先生在1997年、1998年购买的的大额人寿保险就属于这种情况。

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领取保险金是不能争议的。即使被保险人的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由于这些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都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张先生自1995年起,买了一些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在张先生去世后,依保险法的规定,这些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遗产的处理必须遵循继承法。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这部分遗产是应该首先用来清偿你张先生生前留下的债务的,但同时,如果张太太没有生活来源而又缺乏劳动能力的话,即使这部分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依法也应该为张太太留下适当的份额。

再次,因作为丈夫的被保险人死亡,而留下的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太太作为受益人的保险金,是在张先生死亡后才能获得的,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因此,这部分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主讲的保险金是张先生夫妇的共同财产,所以要先用来还债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张先生的保险金是遗产,遗产的性质决定了若继承人要继承就必须清偿债务,而共同财产的一方共有人有优先分割享有其共有的部分,这是需要分清的。

不过,如果张先生还健在的话,上述保险金是应该用来偿还债务的。因为受益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受益人只能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通常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享有请求保险金的权利。所以养老保险是否保险,要看被保险人的状况和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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