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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保单未指定受益人 非婚生子女有无继承权?

2020-03-13
中年人的保险规划 人社局保险规划 年轻人保险规划

近年来,家庭结构变化增多,也趋向复杂,离婚、非婚生子等情况对保险利益继承的影响也开始受到更多关注。据介绍,受益人是每份保险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非常重要。如果投保人十分明确想让某个人或某些人成为保单的受益人,那避免纠纷最好的方式就是明确指定受益人。

问题1

非婚生子女有无继承权?

保单是可以继承的。但很多消费者在投保时,“受益人”一栏是空白的,也就是不明确指定受益人。我国《保险法》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将有权共同分割保险金。”中德安联人寿法律合规部的金律师解释道。

近年来,家庭结构变化增多,也趋向复杂,离婚、非婚生子等情况对保险利益继承的影响也开始受到关注。被保险人去世,当没有明确的受益人时,待被保险人的家人到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非婚生子女同样现身要求申请领取保险金,这样的情况虽不常见,但也确实发生过。

由于非婚生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在保单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其也同样享有保险金的领取权,并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事实上,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有法律认可抚养关系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继承权,故在保单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也享有平等的保险金领取权。

提醒:

为避免纠纷最好指定受益人

金律师提醒消费者,如果投保人十分明确想让某个人或某些人成为保单的受益人,那避免纠纷最好的方式就是明确指定受益人。以中德安联的投保规则为例,允许投保人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只需要明确写明受益人的姓名,与投保人关系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即可;对于指定多个受益人的情况,还可以设置不同的受益比例。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要同时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近年来,家庭结构变化增多,也趋向复杂,离婚、非婚生子等情况对保险利益继承的影响也开始受到更多关注。据介绍,受益人是每份保险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非常重要。如果投保人十分明确想让某个人或某些人成为保单的受益人,那避免纠纷最好的方式就是明确指定受益人。

问题1

非婚生子女有无继承权?

保单是可以继承的。但很多消费者在投保时,“受益人”一栏是空白的,也就是不明确指定受益人。我国《保险法》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将有权共同分割保险金。”中德安联人寿法律合规部的金律师解释道。

近年来,家庭结构变化增多,也趋向复杂,离婚、非婚生子等情况对保险利益继承的影响也开始受到关注。被保险人去世,当没有明确的受益人时,待被保险人的家人到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非婚生子女同样现身要求申请领取保险金,这样的情况虽不常见,但也确实发生过。

由于非婚生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在保单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其也同样享有保险金的领取权,并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事实上,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有法律认可抚养关系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继承权,故在保单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也享有平等的保险金领取权。

提醒:

为避免纠纷最好指定受益人

金律师提醒消费者,如果投保人十分明确想让某个人或某些人成为保单的受益人,那避免纠纷最好的方式就是明确指定受益人。以中德安联的投保规则为例,允许投保人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只需要明确写明受益人的姓名,与投保人关系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即可;对于指定多个受益人的情况,还可以设置不同的受益比例。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要同时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问题2

离婚了保险要不要退?

周先生和太太结婚时给太太买过一份养老保险,现在离婚了,每月返还的养老金都进入了太太的账户。但周先生认为保费都是自己付的,所以保险金理应也有自己的一半。那么,保险金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对于这种的情况,金律师认为,保险金是基于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条件给付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如果保险的缴费期已经完成,周先生对保险金并没有主张的权利;如果保单尚在缴费期,若周太太希望继续持有保单,那么周先生可以主张已经缴纳保费的一半。“不过,这类纠纷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争议,但多数都能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金律师补充道。

但实际上,绝大多数人在离婚后为了减少“麻烦”干脆选择退保了事,这并不明智。金律师提醒说,依据保险合同,大部分长期保险计划在缴费期内退保,消费者只能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而非所交保费,提前退保因此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针对家庭设计的“爱情保单”和“全家保”等类型的保险产品,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着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费的优惠特点。如果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高达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提醒:

延续现有保障最为理想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除此以外,消费者也可充分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单变更服务。身故受益人或投保人信息的变更,可能是离婚涉及的保险信息变更中最常见的两块,流程并不复杂,且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精选阅读

受益人,在香港保险中法定受益人和保单指定受益人如何区别


保单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说白了就是出事了谁去领钱。所以受益人的指定至关重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做好规划,一方面能避免保险金的继承纠纷,另一方面也避免保险金成为遗产,不必用于偿还债务也可免征遗产税。

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金按照遗产法规定按继承顺序分配保险金。

法定受益人的3种情况:

1.保险中,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

2.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它受益人;

3.受益人放弃或丧失受益权,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顺序规定。

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第一顺序人健在将平均分配,如果第一顺序人不在或自愿放弃保险金才将由第二顺序人平均分配。

指定身故受益人是指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指定了保险金赔付人,未来发生保险理赔,保险赔款都将由指定受益人全部继承,或按照被保险人指定比例继承。

指定受益人可以是1位或1位以上,按照顺位排列1、2、3。当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果第一顺位在世,那么第一顺位的人可以领取100%的身故保险金,如果第一顺位不在世的话,那么第二顺位的人则可以领取100%的身故保险金,以此类推。

同一顺位可以指定2位或2位以上作为受益人,每个人都事先约定好受益比例,各自领取受益份额。比如指定A和B同时作为受益人,一人50%。

指定身故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哪个好?

如果购买香港保险时无指定身故受益人那么保险赔付金视为遗产继承,而香港保险属地原则使得保险的理赔适用香港遗产继承法,因有别于内地,如果购买当时没有指定受益人会造成后续的保险理赔金申请产生大量的繁杂手续,不利于保险理赔。所以建议大家购买保险时最好选择指定身故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如何设定?

首先单身人士建议将受益人设为父母,养儿一百岁常忧九十九。此时受益人设置为父母可用于老人的晚年生活补偿。

其次为已婚成家人士建议将受益人设为配偶或子女,此时保险金将作为夫妻或子女的生活及教育补偿。

同一保单可同时指定多个受益人吗? 受益人如何指定?_保险知识


客户问题:我是一名在外企工作的白领,最近我想买份寿险,但是受益人我不知道该如何填写。我已经结婚成家但未养育小孩,在受益人的安排方面既要考虑到我的妻子,又要考虑到父母。请问我该如何安排受益人?能同时指定多个受益人吗?

同一张保单中可指定多个受益人

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时,投保人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指定的受益人要明确。保险公司一般均会要求填写受益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指定不明确的,将可能被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指定受益人,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应当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其中,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自行指定受益人。

3.在保险合同期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其中,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应当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客户可以在同一张保单中指定多个受益人。关于如何安排受益人问题,客户可以根据父母以及妻子的实际情况,比如收入情况、身体状况等,对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进行指定,保障那些最想保障,同时实际生活中最需要保障的人。如果客户没有对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进行特别指定的,在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后,受益人将按照相等份额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 

一位客户为自己购买了一份身故保额为15万元的寿险,同时附加5万元保额的重大疾病险。投保时,我就身故受益人问题与客户进行了沟通,客户表示自己已婚但尚未有小孩,在受益人方面最好能同时照顾到自己的父母和爱人,但考虑到父母年纪已大,希望可以多保留一些受益份额给自己年迈的父母。听完客户的叙述后,我便建议她指定受益人,在同等受益顺序下,明确每位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客户非常赞同这种做法。最后,在我的指导下,将自己父母和爱人同时指定为自己身故受益的第一顺序受益人,其中父母受益份额为70%,爱人的受益份额为30%。这样,既能满足客户要求,合理分配受益份额,同时符合《保险法》规定。

需要提及的是,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客户认为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受益顺序、份额不妥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对受益人以及受益顺序和份额进行变更,避免受益人指定不当的情况发生。

受益人,如何变更保险受益人?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第二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老人王某临终前向家人宣布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同时他也有权变更受益人,因而保险公司应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及分红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有权变更受益人,但他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

案例评析

本案的保险金及分红应向谁给付,如何给付实际上涉及的是受益人的变更及受益权限的界定问题。

一、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案中,王某因和儿子闹矛盾,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其受益人,完全合乎情理。

二、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给原来的受益人。在此案中,被保险人王某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

三、受益人的受益权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根据人身保险的相关原则,受益的受益权以保险金为限,对于保单的多种其他权益,如退保,抵押贷款,分红等,仍旧被保险人享有,故对于此案中的保险分红,受益人无权受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此案中,根据王某生前意愿,将其女儿作为继承人,故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王某儿子并不享有领取分红的权利。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因王某变更受益人时未通知保险人,故由原受益人即其儿子领取保险金,但对于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

受益人,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


案例情况: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后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就这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专家分析: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问题。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此案中,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

最后专家提醒各位消费者,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应加以重视,保险合同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开具批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受益人,保险的受益人怎么确定?


投保人与被保人为同一人,请问其他人还能受益吗?

专家分析

1.可以的,例如你给你自己投保。

2.医疗类(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意外医疗等),受益人都是你自己的。

3.身故的赔偿,受益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可以指定其中一位,也可以设定2个受益人,分别指定收益比例。

4.身故的受益人如果不指定,就按法定了。

保险受益人分两种情况:一、法定继承人;二、指定受益人。

例如,依中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是法定受益人,当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享有受益权。此外,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为法定受益人。这是因为被保险人生存,则被保险人对保险金有请求权,这种权利是因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依附性决定的。但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而放弃。指定受益人是指根据“有权指定者”的意旨所确定的受益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其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指定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如果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本人,那生存受益人就是投保人本人了。

身故受益人肯定是别人的,最好指定受益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如果不指定就是法定受益人,就是遗产继承了,按照继承法来分配保险金理赔,为了避免理赔麻烦,建议要指定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分两种情况:一、法定继承人;二、指定受益人。保险受益人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如果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本人,那生存受益人就是投保人本人了。

身故受益人肯定是别人的,最好指定受益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如果不指定就是法定受益人,就是法定继承人了,按照继承法来分配保险金理赔,为了避免理赔麻烦,建议要指定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or 法定受益人,一篇文章教你如何填写


投保时我们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受益人填谁比较好?不同类型受益人又有什么区别?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聊,受益人的那些事儿。

一、不同保险责任的赔偿金,应该给谁?

身故责任的赔偿金给受益人,非身故责任的赔偿金给被保险人本人。

比如寿险、重疾险里的身故责任、意外险里的身故责任的赔偿金,都是给受益人,而重疾险里的重疾/轻症、意外险里的残疾/意外医疗、医疗险的赔偿金,都是给被保险人本人。

二、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且在实操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只允许指定父母、配偶、子女为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可以指定受益的顺序和份额,只有第一顺序的人都不在世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人才可能获得赔偿金。举个栗子,指定受益人和受益顺序如下:

母亲:收益顺序1,收益比例40%

妻子:收益顺序1,收益比例60%

儿子:收益顺序2,收益比例50%

女儿:收益顺序2,收益比例50%

上述例子如果被保险人身故获赔100万,那么由其母亲和妻子分别分配40万和60万;如果其妻子不在世但母亲仍健在,那么由其母亲获得全部赔偿金额100万;只有其母亲和妻子同时都不在世的情况下,才会轮到儿子和女儿按比例进行分配100万。

另外,如果投保时不指定受益人的,默认为法定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按照《继承法》的继承顺序来领取,《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指定受益人有什么好处?

指定受益人除了可以避免理赔时的一些家庭纷争,还有以下优势。

1、理赔资料更少,速度更快

指定收益人,一般都是提交与保险责任相关的资料(如保险合同、被保人死亡证明、以及其他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有关的材料)以及受益人本人的资料(如身份证明、银行卡)就可以了。

而法定受益人就比较麻烦,除了与保险责任相关的资料外,一般还需要提供受益人与被保人的关系证明。如果有个别受益人不在世了,也要提供其死亡证明。因为保险公司要根据在世的受益人的人数来分配赔偿金。

很明显两种情况所需资料的复杂程度不一样,保险公司的理赔打款速度肯定也有差别,毕竟打错钱是件大事,要确保无误。

2、避免被征收遗产税

目前遗产税还未正式出台。但由于法定受益人的赔偿金按《继承法》分配继承,所以赔偿金应该属于遗产。未来一旦遗产税实行,法定受益人所领得的赔偿金可能要打税。而指定受益人的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是可以完整领到赔偿金的。(个人看法,具体以官方为准)

受益人,抵押贷款质押保单 应先明确受益权范围


案情

1998年9月,李某为自己和妻子分别投保了一份终身保险,保额合计为200万元。保单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3周年,凭保单、投保人身份证、最后一次交纳保险费的收据,可申领保单所列保险金额10%的保险金。”2000年1月,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将受益人变更为某农业银行办事处,以便用于抵押贷款。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确定该申请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具批单注明:“本保单受益人增加该市农业银行办事处,受益份额1:1,用于抵押贷款。”办完批注之后,李某将保单交存银行作为质押,获得了50万元的贷款。

2001年10月,李某和妻子到保险公司领取生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经审核保单即通过转账形式向李某及其妻子支付了生存保险金20万元。得知此消息后,该农行办事处以保险公司侵害其受益权为由提起诉讼。他们认为,保单的质押依法成立,农业银行办事处对保险金享有受益权,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侵害了自己的受益权,应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条款和业务惯例,此项保险有两种保险金,即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对生存保险金享有权利,受益人对身故保险金享有权利,保险公司的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李某夫妇追加为第三人,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保单经银行、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同意后用于抵押贷款,权利质押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应认定为有效。保单的保险金由生存期满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组成,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批注时只笼统规定原告的受益份额为1:1,并未明确其受益范围,但考虑到李某夫妇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并且李某与银行商定借款合同时也意在将全部保单权益进行质押,银行基于这一考虑发放了贷款,因此银行对生存保险金也应享有质押权。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直接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侵害了银行的质押权,本应承担重新给付的责任。但为避免不当得利,判决由第三人李某夫妇将领取的保险金交存于该银行办事处。

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了受益人的概念,即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未对上述概念进行细分。实践中,保险公司对于人身险业务的受益人往往细分为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前者一般为被保险人本人,后者则可由被保险人指定。本案中,李某向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注时仅规定增加银行为受益人,但没有明确受益权的内容。法院则依据李某与银行设定质押的本意,认定银行对于全部保单权益享有所有权,既包括生存保险金又包括身故保险金,李某在保单质押期间不享有保险金的所有权。

启示

投保人、债权人、保险公司在办理人身保单的质押时应注意履行完备的手续,以免发生纠纷。因为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三者享有的保单权益也不相同。投保人对保单价值享有权利,被保险人对生存保险金享有权利,受益人对身故保险金享有权利。因此,在设定质押时应明确所有权所涉及的范围,以免处分了他人的权利,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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