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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女性保险实现突破

2020-03-13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保险人未来的愿景规划 年轻女性保险规划

都邦保险 顾大庆

 随着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中国女性实际上进入了一个承担双重职责的时代,而女性的健康、安全保障等问题也日益引起保险公司的关注。日前,一款融家庭财产安全,家庭成员人身保障、自身环境意外风险和女性重大疾病保障的“关爱女性”综合保障计划应运而生。通过对现有产品的组合,实现了财产险与人身险、意外险与健康险、个人与家庭的全面结合,同时对于高端客户与一般客户又有不同保额的风险保障,无疑是

保险业内的创新之举。

 立足基本需求

 在这款“关爱女性”保障计划之中,融入了家庭财产保障10万元,承担由于火灾、爆炸造成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与男性不同,女性更为看重家庭的稳定与保障,更为珍惜用自己双手垒建起来的“爱巢”,而10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障基本可以抵御一般的家庭财产损失风险。

 该计划对于意外伤害需求做了非常全面的安排,不仅提供了女性被保险人的一般意外保障,还设置了高额的交通意外保障,相信将受到一些经常公出和喜欢旅游的高端客户的欢迎。

 另外,在该计划中还设置了连带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承保女性被保险人的同时,还承保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以户籍登记人口为准,所有成员平分公共保险金额,充分考虑了女性对家庭的关心和对全面保障的需求。

 融入健康保险

 如果说基本保障在“关爱女性”计划中实现了财产险与人身险相结合的突破,那么在这个计划中加入女性疾病保险则是冲出了意外险与健康险难以在卡单式个人业务领域结合的壁垒。

 在我国,乳腺癌等女性重大疾病不仅数量逐年增加,其发病年龄越来越年轻,女性对健康保险的需求非常迫切。然而,健康保险在我国是近几年才逐步推出的险种,管理难度相对较高,经营情况也不太乐观,各家保险公司基本处在谨慎操作阶段。如果把女性疾病保险放入可以个人购买的卡单之中,管控难度可想而知。

 都邦保险推出的女性综合保障计划中就含有女性疾病保障,当然这种保障是指女性重大疾病,主要包括原发于女性子宫、子宫颈、乳腺、卵巢、输卵管等女性器官的恶性肿瘤。凡是被保险人罹患上述疾病就可以一次性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同时还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30天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接受必要进行全乳房切除手术及子宫切除手术时,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给付该项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

 购买简单便捷

 众所周知,个人健康保险一般以多年期业务出现,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个体风险难以把控。为了避免大量的风险逆选择,投保前疾病是困扰商业健康险开展的主要障碍,在保险条款特别是短期业务中基本上都是免除责任。团体单位虽然参保人员众多,逆选择风险相对较少,但赔付率依然居高不下。个人健康险业务的逆选择风险远远高于团体业务,其管理难度可想而知。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一般使用于团体业务,“关爱女性”综合保障计划则在寄希望通过规模运作和其他意外险业务相搭配的前提下,大胆地融入了个人健康保险,并将投保前体检等复杂的健康险手续加以简化。

 值得一提的是,这款综合保障根据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工作性质设计了两种投保类型。对于经常出差、旅行的女性配备了巨额的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家庭财产、重大疾病、普通意外及连带被保险人意外等栏目给予了双倍赔偿标准。而对于较少外出的女性则没有交通意外保障,省去了不必要的保险费用,同时其他保障金额也较前款低了不少,收费标准当然大幅降低。

 在女性越来越多的扮演社会重要角色的时候,女性的健康也应该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保险其实质是对风险损失的一种补偿,对于女性来说,更重要的是在平时工作之余要加强身体素质的锻炼,定期体检,适当舒缓压力。“关爱女性”综合保障计划愿与所有女性一起关注健康、关爱生命。bX010.COm

相关知识

被保险人,白领女性保险计划


女25岁,未婚,月薪4000元,与父母同住,每月贴补家用500元,公司有劳保。

保险方案:中宏十五年康富年金给付寿险计划保额8万。定期寿险计划保额10万,综合住院医疗利益保障,豁免缴付保险费利益保障。

保费:年缴5508元,月缴495元(主险保险费4828元、定期寿险保险费312元、医疗险保险费230元、豁免保险费138元)。

保障利益:

1.被保险人60岁起每月领取800元,从第二年开始,每月金额按上一年的6%递增,共领15年,75岁时本公司再给付8万元。(实际可达303,488.00元)

2.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不幸身故,本公司将给付18万元。在领取年金期间不幸身故,本公司将赔付身故赔偿金额8万元,若主险的现金价值超过保险金额,本公司将给付现金价值。

3.具有转换权益,被保险人在距缴费期满日五年或以上时,可在保单周年日将附加定期寿险全部转换成本公司其他主险计划,无需可保性证明。

4.被保险人一旦住院(任何疾病住院或意外住院),则可享受每日住院现金给付100元(最高以180天为限),住院医疗赔偿给付2000元(同一住院事故最高赔偿额;扣除被保险人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及工作单位所赔付金额,本公司将赔付其余应缴付金额的70%)。

5.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一旦不幸患上晚期绝症,经医生诊断后证实其寿命将不超过12个月,便可以申请中宏恩恤援助计划,被保险人可提前支取50%保险金额,减轻各项财务负担,投保人只需支付适度的贷款利息而不用再向公司支付额外保险费。

6.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残废持续180天以上\"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可豁免缴付保险费,上述所有的保险利益继续有效。

点评: 消费行为较高,因此可买储蓄性寿险。既有保障,又可储蓄,每年缴付保险费的压力又不会太大,到老年时,至少每月可领用一笔生活费作为补充,以不降低生活水准。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买保险和了解保险更多信息,请参考保险知识网站。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可以变更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分属于不同的概念。但买保险时,许多客户都爱混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以至于经常会有老客户问:“我把被保险人改成儿子好吗?”或“把以前給妻子买的保险换成保我自己吧。”每当这时,保险公司人员总感到为难。其實,并不是保险公司不愿給投保户提供服务,而是鉴于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特殊地位,当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就沒有变更的余地了。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指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简单地说,投保人就是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身体或生命受保险合同保障,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他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也是保险公司的保障对象。給“谁”买保险,“谁”就要填在“被保险人”这一栏内。

在条款中,还有一種特殊的人——受益人。它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是死亡责任,那受益人就是指定继承人。许多保户嫌麻烦,买保险时沒有填写投保单上的“受益人”这一栏,那么万一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则被保险公司认定为直接受益人,具有继承赔偿金的权利。按照国际惯例,法定继承人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遗产税。幸好我国还沒有开征这项税收,否则由于投保人的“嫌麻烦”,就会白白让继承人多付一笔原本完全可以省下来的税费了。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个人:比如,投保人給自己投保养老保险,自己缴纳保费,退休后,自己领取养老金。他们也可以分属两个或三个人:如父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定期寿险,而把子女设定为受益人;或丈夫为妻子购买保险,同时指定孩子为受益人。

总之,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保障的只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与投保人和受益人无关。在合同中,只有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变更,而被保险人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时起,就不能再做更改了。所以投保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要想好是为自己投保,还是要为家人投保。否则只能通过退保并重新购买新保单来补救了,而退保在经济上的损失是相当大的。

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杀时保险人的免责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保险人自杀的,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杀是否构成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保险界的意见曾不统一。有的主张应一概作为免责事由, 原因是不是非本意的, 而是人为的、故意造成的、违反社会公德的, 不论出于什么动机, 都应该反对。有的主张应对自杀的动机及时间作具体分析, 不能完全加以否定。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家属及受益人的利益, 在一定的条件下应该给付保险金。因为, 第一, 保险条款将故意自杀作为免责事由的目的在于防止蓄意自杀者企图通过保险为家属骗取保险金, 滋生道德危险。但是, 自杀是一种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 自杀造成的死亡已经统计进整个的死亡率中, 根据死亡率计算的保险费已经包含有自杀的因素, 由它而造成的赔付金额因素已经摊到全体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中, 因而对保险人不会造成损失, 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核算, 除了防止道德危险外, 没有必要把自杀作为免责事由。第二, 人寿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 如果对发生的自杀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不给付保险金, 势必影响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生活。

 本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保险人自杀的, 除本条第2 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2 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这样一方面防止发生道德危险, 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首先, 把自杀的免责事由在时间上限制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2 年内。在这一免赔期限内的所有自杀, 保险人都不负给付责任; 超过这一期限后的自杀, 保险人都应负给付责任。在签订合同或合同复效2 年之内自杀的, 保险人虽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之所以把自杀的除外责任时间限制在2 年以外, 这是因为, 在正常情况下, 很难想像一个人有可能在2 年以前预谋自杀, 并于2 年以后付诸实现, 即使在2年前有过这种企图, 届时也不至于轻生。为此, 条款规定2 年后的自杀作为保险责任, 对此, 保险公司仍应给付死亡保险金。这样,既能适当防止道德危险用以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又能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不致因亲人自杀而不能正常生活。其次, 对自杀的性质作了限制。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等致其自身或残或死亡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也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不过,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中, 不适用意外伤害, 在以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的合同中, 对故意自杀一律不负给付责任。

 此外, 与自杀相对应的是他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减少、防止损失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者避免保险标的损失扩大。社会财富在一定时期总是表现为一定的价值量,尽管保险标的有保险合同的保障,造成损失可以由保险人依法或依照合同予以补偿,但作为社会财富的总量,总是表现为减少。即便是保险合同存在,也不能使已减少的社会财富总量在数量上复归。本条规定被保险人履行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目的在于确保保险标的不致因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或将这种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被保险人防止减少损失义务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防止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即在保险事故已发生但未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阻止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如投保火灾险的房屋的某一部位刚刚着火,在未导致该房屋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发现这一危险,则应将该火种扑灭。

 2.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即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如前例中的火势已蔓延并烧毁了部分房屋,被保险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应当报警或采取一切可能的灭火措施,而不是被动地放任火灾继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鼓励被保险人施救保险标的的积极性,保险人应支付被保险人为施救保险标的而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一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而采取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如某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后,火灾在某车间发生,为了使火灾不致蔓延扩大,被保险人将车间周围附属建筑物(也属保险财产)拆除所致的损失,也应由保险人赔偿。二是为施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救火的人工费、消防器材费用、整理损余物品的费用等。本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尽管本法规定了被保险人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但是,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被保险人履行这一义务具有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1.主观条件

 即被保险人在主观上知道保险事故已发生。如保险人当时不在保险事故发生地,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地,但因为其他合理原因,未能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则不能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这一义务。

 2.客观条件

 即被保险人在客观上能够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如果火灾已无法控制,或被保险人当时的客观条件已无法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则不能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这一义务。

 凡被保险人具备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主观与客观条件而未采取措施,以致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均构成对其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义务的违反。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可以防止而未能防止,或可减少而未能减少的损失(即扩大的损失部分)按合同法规定原则,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法未做规定,有待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被保险人 将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


俗话常说“人生在世,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在意外发生前,人们应学会未雨绸缪,进行人身意外保险可以适当地规避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在保险关系中,将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称为人身意外保险。人身意外险的保障项目一般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以及停工给付。

通常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事故的成立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外来性、突发性和非本意性。外来性是指人体所遭受的伤害是由于被保险人外部因素所致,如交通事故、雷击、电击、蛇咬等,而人们来自身体内部的疾病则不能作为赔偿的条件;突发性是指人体遭受的伤害是由突然的、剧烈的袭击所形成的,因而长期操劳所致的损伤如运动员多年的关节损伤等也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非本意性是指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所不能预见的而且不愿意发生的事故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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