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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关系,退役士兵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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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下称条例)对退役士兵的保险关系接续做了规定,服现役年限可以计算为工龄。

条例对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做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了累计计算(第四十四条)。

二是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四十五条)。

三是退役士兵应当依法参加相应类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附: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扩展阅读

保险关系,保险关系是可以随人转移


在缴费期间,保险对象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移保险关系的,经农保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关系是可以随人转移的,保险关系不会因户口的迁移而中断。

保险关系的转移有三种情况,一是迁出,二是迁入,三是本区县内转移。

一、迁出。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区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社保所办理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乡(镇)社保所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缴费记录卡上交到区县级管理机构。区县级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确认其转移资格,进而对"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区县发要求转入保险对象的函件。待迁入区县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后,要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核算,转入迁入的区县级农保管理机构。转移者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也要随之转到保险对象将迁入的缴费单位。

二、迁入。在收到迁出区县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区县的管理机构要及时复函。待对方的保险金转移过来后,要会同财会部门对保险金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要向迁入区县的农保机构发出由财会部门和区县级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后的保险金收讫回执。对迁入者的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要审核,钱帐要一致。

三、 区县内转移。 除了缴费单位变更以外,其他保险关系不做变更。 来源:考试大-保险从业资格考试

保险关系,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


在缴费期间,保险对象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移保险关系的,经农保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关系是可以随人转移的,保险关系不会因户口的迁移而中断。

保险关系的转移有三种情况,一是迁出,二是迁入,三是本区县内转移。

一、迁出。

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区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社保所办理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乡(镇)社保所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缴费记录卡上交到区县级管理机构。区县级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确认其转移资格,进而对"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区县发要求转入保险对象的函件。待迁入区县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后,要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核算,转入迁入的区县级农保管理机构。转移者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也要随之转到保险对象将迁入的缴费单位。

二、迁入。

在收到迁出区县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区县的管理机构要及时复函。待对方的保险金转移过来后,要会同财会部门对保险金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要向迁入区县的农保机构发出由财会部门和区县级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后的保险金收讫回执。对迁入者的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要审核,钱帐要一致。

三、区县内转移。

除了缴费单位变更以外,其他保险关系不做变更

保险关系,保险关系不会因户口的迁移而中断


在缴费期间,保险对象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移保险关系的,经农保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关系是可以随人转移的,保险关系不会因户口的迁移而中断。

保险关系的转移有三种情况,一是迁出,二是迁入,三是本区县内转移。

一、迁出。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区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社保所办理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乡(镇)社保所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缴费记录卡上交到区县级管理机构。区县级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确认其转移资格,进而对"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区县发要求转入保险对象的函件。待迁入区县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后,要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核算,转入迁入的区县级农保管理机构。转移者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也要随之转到保险对象将迁入的缴费单位。

二、迁入。在收到迁出区县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区县的管理机构要及时复函。待对方的保险金转移过来后,要会同财会部门对保险金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要向迁入区县的农保机构发出由财会部门和区县级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后的保险金收讫回执。对迁入者的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要审核,钱帐要一致。

三、 区县内转移。 除了缴费单位变更以外,其他保险关系不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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