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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互赠爱情保险有讲究 并非适用于任何人

2020-03-13
投保险财产规划 保险规划有哪些功能 友邦有保险理财规划

【编者按】七夕佳节即将来临,很多情侣之间会相互赠送“爱情保险”。在此****理财网网小编需要提醒各位消费,不是谁都可以给她(他)购买保险的,因为“爱情保险”并不是从字面理解的可以保障爱情,而是在爱的名义下,夫妻双方联合投保的人寿保险计划。由此可见爱情保险并非适用于任何人!

此外,在保险关系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应该具备保险利益关系。我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我们提醒大家,购买保险时要注意你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保险利益关系。 爱情是浪漫的,更是现实的,各位消费者不能被浪漫冲昏了头脑,随意购买所谓的“爱情保险”,却不能真正发挥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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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缴费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短期长期各适用于哪些人


目前保险常见的缴费年限主要分为两类:第一个趸缴:指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次性把保费缴完,后续不用再缴费。趸缴的优势在于手续简便,省去了之后每年缴费的麻烦,也规避了因缴费不及时导致的保单失效的风险,且总金额要比分期缴费的总金额要少。趸缴的劣势在于对现金流的压力很大,一次性要缴清所有保费,对于不少家庭来说都比较困难的。

第二个期缴:指按照一定的周期,周期可以是每月、每季或每年缴费。一般按年缴的比较常见,常见缴费期限有3年、5年、10年、20年、30年,交至50岁、交至60岁、交至70岁等。期缴的优势在于能缓解投保人短期内的现金流压力,保障的杠杆效应较高。期缴的劣势在于期限越长,总的缴费金额越多,同时还要保证能按期缴费才行。

我们很多人经常在购买保险时,陷入选择困难症,因为保险缴费期间选择太多了,有一次性趸缴、有5年缴、10年缴、15年缴、20年缴,还有能30年缴费的。那么什么样的缴费方式以及缴费期限更划算更适合我呢?是越长越好越好?还是越短越好呢?前思后想,还是想不出一个所以然来。其实大家在不同的缴费期限中犹豫不决,多半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现金流压力的大小;不同期限缴费的总额有较大的区别。

不建议月缴或者季缴。月缴或者季缴虽然看起来很划算,按月缴费会使我们的支出压力减小,保险杠杆也更高,但是保险公司也不傻,这期间保险公司的服务费用实际上都是算在消费者身上的,换算成每年总缴费并不划算。另外,目前只有电销保险或者少数的常规保险是可以选择月缴或季缴的,这类产品性价比一般都比较低,考虑价值也就很低。

保障型产品,尽量延长缴费期限。买保障型产品,尽量选择比较长的缴费期限,可以提高保险的杠杆,尤其是普通家庭,因为这样可以降低你年保费支出压力。虽然总保费支出会更多,但是在考虑当前的保费压力以及日后不断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可能获利反而更多。一般建议像寿险或者重疾险至少选择10年以上的缴费方式,最好是20年或者更长。

如果收入是长期稳定的持续收入,可以选择长期缴费,平稳的支付保费;如果收入不稳定,可以选择一次性或短期缴费,因为如果年付保费太高,后期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缴纳保费,导致保险合同不能继续那就不划算了;选择缴费年限的时候也要考虑自身的年龄和收入等变量,如果年纪偏大或者收入不够稳定,建议可以适当缩短缴费年限,否则到了六七十岁以后断缴失去保障了也不好。我们购买保险就是想转移自己的风险,花最少的钱获得最高的保额。趸缴一下子拿出十几万,对于一般家庭来讲,是有很大的压力的,况且一个家庭不能只给一个人投保,家里的其他成员也需要保险来保障未来。而期缴保费给家庭经济的压力则要小很多,减小当前保费压力,提升的保额,可使保障性更强。同时,考虑到工资上涨以及财富的逐渐积累,一直均衡的期缴保费给投保人带来的压力是逐年减小的。

不是任何人都适合分红险!特别是朋友推的要再三考虑!


为何那么多人,买了保险多年后,又会后悔?因为入行时备受家里亲戚打击,所以到现在也不会主动给家里亲戚做保险知识普及和产品规划。

后来做的越久,观察越多发现,对亲戚朋友销售保险“佛系”点真的很好。

要知道亲朋好友在你这儿买保险,要么就是看你面子,要么就是充分的信任你。这儿有个很大的问题,当你不专业时,推荐了单一险种,或者说你推荐的产品有漏洞,甚至于你推荐的产品实际上根本不符合他们的实际需求的时候,这口锅必须自己背。

因为这些亲朋好友眼里,他们是信任你才会找你,所以你应该负全责。

例如本文的案例~

网友问:

XX寿险XX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及附加险,我家女儿出生时亲戚让买了这个险,当时不了解保险,刚生宝宝也没心思去了解,现在了解一点感觉好像不适合小孩买啊!对保险还是不懂想请问一下啊,是不是不合适,现在交了七年了,一共交10年,不合算是不是也只能这样了,退保更不合算了啊?谢谢。

小编说险

看到没有,虽然是亲戚推荐购买,但是这位网友也明确的说了:“当时不了解保险,刚生宝宝也没心思去了解”。问题来了,她有权了解保险吗?她应该了解吗?很明显,答案都是肯定的。

今天的问答,将从四个方向,用嬉笑怒骂的方式回答上面的问题。

第一、分红险不是所有人都适合

对于抠、吝啬的人你能想到哪些词来形容?外国人对于这些人用“葛朗台”来形容,殊不知在中国可以用很多词语将这种精神形容出来:锱铢必较、斤斤计较、抠抠索索、一毛不拔、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克勤克俭、吹毛求疵、分斤拨两、视财如命、吝啬;以及铁公鸡的升级版---不锈钢公鸡,因为大家认为“铁公鸡”还有锈可以留下……

正因为如此,所以他们买菜就会翻来覆去选,可以吧大白菜剥到菜心,可以吃自助餐到住院,这些都是比较极端的情况。

对于买保险来说,他们会认为,如果不能“分红、理财、返还”的保险就不是好保险,毕竟我一年要投入那么多钱,不来点儿让我看得到的,我觉得你这是骗子。所以,我们才会看到各大保险公司带有“分红、返还”的保险卖得最好,买不起30万保额要9000元保费,那我就买10万保额要3000保费的。反正就是看到“分红、返还”就是舒服。然后多年后,发现一年交好几千,每年分红没有多少点,返还还要60岁、70岁才能返,瞬间就感觉保险不靠谱了。

实际上,这些“分红、返还”的保险就是给两种人设计的,一个是有钱人,有钱任性保费贵的肯定就是最好的;另外就是喜欢贪便宜,喜欢“分红、返还”说个“理财”两眼都能放光的人。

无论是分红还是返还,其实精算师在设计产品的会后,都是把分红因子,返还因子考虑到了费率里面的。保险公司的目的就是赚钱,赚钱就要研究人性,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自然这些本来不符合绝大部分中国人的险种,恰好就卖给了绝大部分中国人。这怪谁?

第二、过度信任做保险的亲朋好友就是给自己找不痛快

小编见过很多人抱怨,“保险买亏了”“保险没有买对”“保险不是自己想要的”共同点就是,他们都是在熟悉自己的人那儿买的。很奇怪的是,保险动辄10万,几十万保额的权益,他们会无条件信任自己才入行的亲朋好友。这是过分信任还是看面子信任?什么都不问,就掏钱买?恐怕同样一个朋友亲戚找你借钱你都要问问原因的吧?

其实很多做久了的保险业务员,都不会给自己的亲朋好友销售保险,为何?因为知道他们投保时,你给他们讲产品他们不会听;但是出事赔不到时候他们绝对会把锅摔给你。小编见过最奇葩的就是“你为何不拿刀逼我买保险?”总是把自己的过错,加到别人的背上。

虽然我们不排除有坑蒙拐骗的业务员。但是即使你再信得过的朋友、亲人,也请你问问保险权益,这是关乎自己小命的东西,几十万赔款的保险你居然都不问问,一年几千,20年30年交下来就是好多万!

所以本案例中,一句“当时不了解保险,刚生宝宝也没心思去了解”,就把锅甩给了卖保险的亲戚,小编也是很无语的。任何保险业务员,除非铁心骗你的,只要你说要了解保险,绝对会给你好好讲,你要看合同给你拿合同,你要了解条款给你讲条款,而那些新入行的不懂都会直接求助自己的师傅。

反之,保险业务员无论是给陌生人,还是亲朋好友做保险计划时,应该必须专业,越是信任我们,我们越应该为他们讲解明白保险的权益和权利。

第三、交了7年,保险该怎么办

对于本案例的交了7年,还有3年就交满了,肯定就是继续把剩余3年交了,这个产品是终身型保险,缴满了后这份保险就不用管了,保障继续有。很多朋友会混淆缴费期限和保障期限,实际上就是一个房贷贷款年限和居住的问题,房贷还完了房子可以继续住;保险保费交完了保障是继续的。

需要注意的是,题主说了,这个产品有附加险,至于附加了住院医疗险?还是意外险?或者是意外医疗以及住院津贴等,我们不知道。小编要强调的是,这些附加险都是一年期的!买一年管一年,所以当终身型的主险保费交满了,这些一年期的附加险也要每年继续缴费,不缴费就会终止。

小编建议,对于这种买了多年的保险,一定要定期检视。就以上面的案例来说,终身型的分红重疾险,只保障重大疾病,放在现在保障范围来说铁定的落伍了。要知道最近几年的重大疾病保险是什么样了?重大疾病有早中晚期,就开发了对应的轻症、中症、重大疾病,上百种保障范围,早已经不再是“只有要死了的情况才赔”!现在的医疗险,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的医疗保额即使用了50万都能报销出来,以前哪有这些险种?

所以,定期的保单检视,是查漏补缺行动。很多人说:现在30万保额,以后够不够都不晓得。保单检视也是我们根据当下以及未来几年或者十年医疗预算做一个估计,把保额补上去。即使保障一辈子的保险,也有必要加保。好比现在又有几个人会真的一套房子住一辈子的?时代在进步,改换就换,该增加就增加。不要总是抱着一种我有了就万事大吉的思维来为自己不可预知的未来买单……

第四、买保险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1、能够分辨各种险种是怎么赔,赔哪些。不要混淆医疗险和重疾险了。哪些买了车险,生病住院也去报销的人,不是保险不赔,而是你真的该给自己充值了。

2、懂得货比三家,全国800万保险业务员,谁身边还没有三五个卖保险的?多了解几家公司,多问几个业务员终究是好的。有时候,越了解你的人,往往会把你当傻子坑。

3、买保险不要只买一样,毕竟我们不能算到我们会遇到哪种风险;也算不到风险好久来;哪个人遭遇风险;遭遇风险有多严重。算不到就尽量买全,基础五险:社保打底,重疾险,大小病医疗险,寿险,意外险。各种险种保的都不一样,不要有遗漏。

4、量力而行,有钱人买保险是有钱任性;普通人,没钱的人买保险就要精打细算的把钱用到刀刃上。没钱就少去关注“分红、理财、返还”这些噱头。钱少我就多买定期,毕竟保额不够,定期来凑。先把眼下的保额做高,我们才能放心为未来奋斗。

5、不懂就要问,时刻保持理智的心态,保持有点点不懂我就要问的心态,能把保险业务员问倒问崩问哭你就不得被骗了。

投保人的义务有哪些?


所谓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投保人 投保人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之一。投保人与保险人合称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及保险期限内,投保人的义务有哪些呢?

投保人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 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将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投保人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有出险通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投保人有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

投保人应遵守国家消防、安全和劳动保护等规定,维护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的安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投保人有提供有关证明、单据和资料的义务

投保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的义务——相关资讯未告知病史投保人遭遇保险公司拒赔

孙先生的爱人宫女士于2013年5月1日投了三份保险(非疾病险),5月3日,宫女士便因子宫内膜非典型增生、子宫内膜息肉入院接受手术。随后,在2013年6月18、19日、7月11日,宫女士分别又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三份重大疾病险。投保前,宫女士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指定医院做了健康检查,结果显示正常。2013年7月1日,宫女士被查出患了宫颈癌。当月29日,宫女士就2012年投保的三份疾病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给出了“拒赔”的答复。

保险专家提醒广大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履行诚实告知的义务,无论是否有业务员等保险公司人员的引导,都要坚持告知,承担自己的义务。另外在投保时,也希望各位投保人仔细研读保险中的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避免在理赔时出现麻烦。保险专家还建议投保人,在做投保前体检时,是否可以在体检单上注明,“因为需要投保重大疾病险,所以我现在已经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了重大疾病险的体检,或者注明保险公司并没有安排我进行重大疾病险的专项体检”,以保护投保人自身的权益。

违法行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于保险行政处罚


 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适用原则,强调对人权的保障,强调对法律无明文约束的行为不加苛责。笔者通过对一件保险机构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分析,提出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于保险行政处罚的观点。

案例:某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于2009年5月、10月和2010年1月、10月先后4次,通过编造业务员佣金发放表、虚列业务员佣金方式,套取资金合计38万余元,用于招待、会议、培训等事项。其中,2009年10月1日前套取19万余元,2009年10月1日后套取19万元。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生效,旧规定对责任人的处罚轻于新规定。在对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是适用新规定还是旧规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是否适用于保险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应区分连续性 违法行为和继续性违法行为

本案如何适用法律,关键是界定该违法行为是连续性违法行为还是继续性违法行为,二者在法律适用上是有区别的,而要弄清二者的区别,首先应区分追溯时效和法律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是《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溯时效的规定,明确了追溯时效的起算点。有些人误将追溯时效的起算点当做法律适用的时点,特别是对第二款中规定的连续性或继续性违法行为,都适用行为终了之日有效的法律,这是错误的。本案中,2010年1月(假定以后该公司不再有相同的违法违规行为)是追溯该违法违规行为的时效起算点,即2012年1月前都可以对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10年1月不是适用法律的时点,即不能简单地适用2010年1月有效的法律法规处罚该行为。

其次,连续性违法行为和继续性违法行为不同。所谓连续性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法律规定。而继续性违法行为,则是指违法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不间断状态,在本质上是一个违法行为。本案中,行为人在四个不同时点完成了四个不同的违法行为,虽然违法行为的方式、手段相同,但是每个行为均在当月独立完成,没有继续状态,应界定为连续性违法行为。

第三,连续性违法行为和继续性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于连续性违法行为是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应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继续性违法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从法理上说,本案中2009年10月1日前发生的两个违法行为应适用旧规定进行处罚,2009年10月1日后发生的两个违法行为适用新规定处罚,这是严格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角度来看问题。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应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

依法行政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也已被广泛接受,但有些行政机关往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关注较多,而忽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要求是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这就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审查其合理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也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是法律授权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合理性进行审查。法院的变更判决,是对形式上并不违法、但实质上违反法律公正合理原则要求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结果,是合法性审查的例外。行政处罚合理处罚原则,就是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单纯从法律条文看,如果只适用新规定处罚,一方面不合法,因为新规定的效力追溯到了2009年10月1日前的两个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不合理,因为旧规定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轻于新规定,对2009年10月1日前两个违法行为的处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如果只适用旧规定处罚,也会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旧规定的效力及于被废止后,且2009年10月1日后发生的两个违法行为的处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也不相当,二种方法形成了悖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解决方法前,应从法的精神层面探索解决的办法。

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应适用于保险行政处罚

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适用原则,强调对人权的保障,强调对法律无明文约束的行为不加苛责。《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包括从旧原则和从轻原则两个方面。从旧原则的理论依据:一是公民有从事法律未禁止行为的自由,二是限制国家权利,保护公众利益不受国家立法和司法的肆意侵害,保障人权。从轻原则是在从旧原则基础上的发展,目的是进一步保护人权,其理论依据,一是国家将对一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评价表现为法律,这种评价标准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改变,原来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后来认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原来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后来认为它的危害性不大了,反之亦然。这种评价的变化,表现为国家对法律的修改。二是法律依照评价标准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惩罚,这种惩罚应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且这种适应以不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为限制,即如果修改后的法律,对一个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做出了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评价,并相应取消对这种行为的惩罚或做出较轻的惩罚的规定时,应适用新的法律对这种行为重新进行评价并相应调整惩罚,反之亦然。因此,从旧兼从轻原则强调的对人权的保障,它是通过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和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适用得以实现的。

保险行政处罚属于公权力范畴,从法的精神层面来讲,也应通过对保险行政机关权利的限制和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适用来实现对人权的保障。本案中,适用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明显有利于行为人。因此,应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精神,适用旧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投保人,投保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投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投保人,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有:

(1)转移风险

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风险转移是因为可保风险还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研究风险的偶然性去寻找其必然性,掌握风险发生、发展的规律,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了保险保障。

(2)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事故真正离开了投保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为其排忧解难。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用和支付赔款的形式,将少数人的巨额损失分散给众多的被保险人,从而使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这实际上是把损失均摊给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所以,保险只有均摊损失的功能,而没有减少损失的功能。

(3)实施补偿

分摊损失是实施补偿的前提和手段,实施补偿是分摊损失的目的。其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投保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二、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或保险期满应结付的保险金;三、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对他人应付的经济赔偿;四、投保人因另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经济损失;五、灾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因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现金价值不丧失条款”,客户虽然与保险公司签定合同,但客户有权中止这个合同,并得到退保金额。保险合同中也规定客户资金紧缺时可申请退保金的90%作为贷款。如果您急需资金,又一时筹措不到,便可以将保险单抵押在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取得相应数额的贷款。

同时,一些人寿保险产品不仅具有保险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就是说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那么在到达给付期时,您所得到的保险金不仅会超过您过去所交的保险费,而且还有本金以外的其他收益。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既是一种保障,又兼有投资收益。

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技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第17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技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投保人,保险基本术语解答


1、什么是人身保险?解答: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2、什么是保险合同?解答: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什么是保险人?解答: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4、什么是投保人?解答: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5、什么是被保险人?解答: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如果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同一人。6、什么是受益人?解答: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7、什么是保险责任?解答:保险责任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的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有身故给付、生存给付、伤残给付、疾病给付、医疗给付等。8、什么是责任免除?解答:责任免除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事故范围,如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等。9、什么是保险期间?解答: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到保险责任终止的期间。10、什么是保险费?解答:保险费是指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所支付的款项。保险费的高低与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有关,而且还受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职业类别等因素的影响。11、什么是保险金额?解答: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12、什么是现金价值?解答:现金价值是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保险知识,投保人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投保。投保权利是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合法存在的基础。《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权利有一些约束,如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并且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具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权利,但是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和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2、复效请求权。复效请求权是根据复效条款而产生的合同恢复请求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存在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不交付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将依法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补交保险费后,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应当恢复效力。

3、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指定与变更。但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方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为受益人,同时,在受益人为数个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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