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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健康保险重要条款解读

2020-08-28
健康保险知识 健康保险知识大全 保险知识重要吗

近年来,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健康险开始受到更多消费者的重视。保险专家说,虽然健康险可以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分为许多种类,但健康险产品的一些特殊条款是一样的,而且这些条款对投保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消费者购买健康险时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条款。

其一,免赔额条款。免赔额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也是健康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该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须自己先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即保险人只负责对其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补偿。

其二,比例给付条款。比例给付条款也称为共保条款。比例给付条款规定,对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部分的,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赔偿办法。一般而言,被保险人自己需要承担的自付比例为20%-30%,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控制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总额。

其三,给付限额条款。给付限额条款针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规定了费用或服务量的最高限额,限额以内由保险人承担,限额以外的部分需要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wWw.BX010.coM

其四,等待期条款。等待期条款即观察期条款,健康保险合同基本上都设定了这项条款。该条款规定,在保险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导致收入减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般情况下,一年短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31天,长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90-180天。

其五,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健康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身,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一点与人身保险下的其他保险不同。

其六,体检条款。体检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生或医疗机构的体检,以便保险人确认索赔的有效性和具体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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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买健康保险时须知的保单条款


专家提醒,购买健康险一定要看清楚保单条款,特别是一些特殊条款,如补偿原则、免赔款条款、受益人条款、等待期条款、给付限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

须注意特殊条款一:给付限额条款。

该条款针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规定了费用或服务量的最高限额。限额以内由保险人承担,限额以外的部分需要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须注意特殊条款二:等待期条款。

又名观察期条款。健康保险合同基本上都设定了这项条款,旨在减少被保险人的逆选择,控制道德风险。该条款规定,在保险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导致收入减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通常来说,一年短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31天,长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90天-180天。

须注意特殊条款三:体检条款。

该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生或医疗机构的体检,以便保险人确认索赔的有效性和具体赔付金额。该条款适用于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须注意特殊条款四:比例给付条款。

又叫共保条款,它规定,对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部分的,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赔偿办法。一般而言,被保险人自己需要承担的自付比例一般为20%-30%,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控制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总额。

须注意特殊条款五:免赔额条款。

该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也是健康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该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须自己先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即保险人只负责对其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补偿。

须注意特殊条款六:受益人条款。

该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健康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身,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一点与人身保险下的其他保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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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帮您解读保险的免责条款


那你如何为自己选择一个适合的保险呢?需要考虑的还是以下几点。

(1)保险最重要的功能:

你是否也和我所见到的朋友一样,对于保险能否理赔存在很多疑虑呢?

或者你会因为看不懂保险合同的条款而心声疑虑?

那么这里就要明确一点,保险最重要的功能是什么?

其实说来说去,他的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一个,保障,反映到合同上就是理赔.

是否能够在发生事情的时候得到理赔款,这个是保险最重要的意义之一.

而是否能够得到理赔还需要看后续这些条款。

(2)免责条款:

如果你在看保险合同的时候会看到一条,保险责任。

对于我们来说,看保险合同首先就是要看这一条,因为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这个条款我们能明确什么情况下是可以理赔,什么情况下不能理赔。

那你知道免责条款都有哪些呢?在这里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某公司的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你会在很多公司的保险合同上都能看到这些条款,一般公司都会有七到九项,这几项常见于寿险(也就是身故),市场上最少的3项免责,而三项免责是国际通则,很多国际性的大公司都会采用三项免责条款,如下: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身故或致残;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致残;

(3)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身故或致残。

你可能会问,这有什么意义呢?

很简单,上一个免责条款里面第五条: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这里面如果是酒后驾车就不会管,在三项免责里面这点是赔付的。

还有第七条: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如果你在新疆或者西藏发生暴乱的时候去旅游,不幸出事故的话,只要被定义为暴乱的事件很有可能不在理赔范围内。

以上只是简单的分析了一些免责条款的重要性,因为保险重要的就是一个保障,免责条款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我们未来能够得到的保障利益,那么选择九项免责还是三项免责你是否已经清楚了呢?

保险知识,弄清保险条款很重要


问:最近我买了份保险,合同长达数页,而且比较专业,请问看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

上海读者王小姐答:不少投保人拿到保单就束之高阁,事实上保险合同很重要,遗漏相关细节甚至会在理赔时遭受损失。所以,投保人在拿到保单之后要做的第一步就是核实合同中的各种基本信息,比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姓名、联系方法等常规信息。

在核实完保单中的基本信息之后,就需要阅读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这也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的核心利益。保险专家提醒,投保人在浏览保险条款时特别要注意阅读除外责任条款,这些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要当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此外,要了解合同关于退保的各种规定。大部分保险可以在10天的犹豫期中全额退款,而在犹豫期过后,投保人也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得到相应的款项,只不过是不同情况下得到的保费多少会不相同。

目前市场上的保险合同主要有如下几种中途退出的方式。一是退保:投保者停止交费并且需要领回现金的话,退还的额度则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二是减额付清:投保者停止交费但不要求领回现金,而是让保险继续有效,但保障范围可能会相应缩小;三是保单质押:在正常的保险期间,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借款,一般可以得到相应保险账户现金价值70%左右的借款,在此期间投保人仍然可以享受保单上的保障。

保险知识,健康保险概述


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类,健康保险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疾病成立的条件

疾病是指由于人体内在的原因,造成精神上或肉体上的痛苦或不健全。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由于外来的、剧烈的原因造成的病态视为意外伤害,而疾病是由身体内在的生理的原因所致。但若因饮食不慎、感染细菌引起疾病,则不能简单视为外来因素。因为外来的细菌还是经过体内抗体的抵抗以后,最后再形成疾病,所以,一般而言,要以是否是明显外来的原因,作为疾病和意外伤害的分界线。

(二)必须是非先天的原因所造成的

健康保险仅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由健康状态转入病态承担责任。由于先天原因,使身体发生缺陷,例如,视力、听力的缺陷或身体形态的不正常,这种缺陷或不正常,则不能作为疾病由保险人负责。

(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在人的一生中,要经历生长、成年、衰老的过程,因此,在机体衰老的过程中,也会显示一些病态,这是人生必然要经历的生理现象。对每一个人来讲,衰老是必然的,但在衰老的同时,诱发出其他疾病却是偶然的,需要健康保险来提供保障。而属于生理上长存的原因,即对人到一定年龄以后出现的衰老现象,则不能称之为疾病,也不是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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