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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买保险不等于您可以做甩手掌故哦

2020-08-28
利用保险做规划 做保险的有关知识 做保险的专业知识

有人说:""投保容易索赔难。""但也有人在发生事故后说:""真好,多亏我当时买了那份保险。""产生如此截然不同看法,最重要的原因可能就在于有些人顺利得到了赔付的保险金,享受到了保险带来的好处,但有些人却没能顺利拿到赔偿金,因此对保险公司多少有些怨言。

获得有效赔偿的几个要素

参加保险的人都要明确一点,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要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最重要的是,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钱,很多时候与时间有关。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观察期)内;进行索赔时,是否还在索赔时效内,都与保险公司是否赔钱直接有关。如果因为投保人经催缴后,仍然不缴纳应交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或者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当然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赔不赔钱,赔多少,还与客户要求赔偿的金额有关。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是多次索赔,总的赔款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比如,一份保险合同的总保险金额为5万元,前几次累积获赔款3.5万元,那么再发生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金额只有1.5万元,超过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此外,未履行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等情况,也会被拒赔。保险专业人士提醒,如果消费者投保时多留意一下细节,很多拒赔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不如实告知真相,不赔!

据保险业内人士透露,目前80%以上的拒赔案都因没有""如实告知""引起。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投保人需要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你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险和人寿险时,很多人口头告知了某些病史,但业务员说可不填,结果事后被指""隐瞒""病情,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法律上只认可书面记录于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事项。

[案例回放1]

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做出双重保障。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但据报道,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元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让保险公司理赔1000万港元也绝无可能,他们并不会因为梅艳芳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案例回放2]

廖某于1999年5月投保太平洋""长健医疗A""20份,其中,重大疾病险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600元。今年7月,他向太平洋寿险桂林分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了某医院""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诊断证明,证明材料上显示廖某仅住院1天,病史为1周。该分公司理赔人员在多所医院仔细调查后,终于查出被保险人早在1997年7月已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双肾中度萎缩""。至此,该分公司以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企图骗取保险给付款为由,拒赔10万元的保险金额。

保险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也就是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的答复。

无论是天皇巨星级的梅艳芳,还是普通人廖某,都要遵守这一规则。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而香港的保险公司以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对梅艳芳带病投保的1000万港元予以拒赔,于法于理,不会引起任何反应,倒是退还保险费的举动,多少显示了保险公司的宽容和通融之处。但是保险公司确实也有风险,因为根据保险行业的又一国际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条款或无争议条款)的含义,如果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这个一定时期通常规定是两年),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人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人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

如果梅艳芳生存到2005年前后,也就是自1000万港元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年,那保险公司尽管万般不愿意,也得拿出这1000万港元来给予赔付,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题中之意。因为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如果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保险人仍有可能请求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那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会有不可弥补的后果。也会使公众怀疑保险的功用,对是否购买长期寿险犹豫不决。如果不加以限制,则不可避免地会有保险人滥用这一原则。

他人代签名,不赔!

代签名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也屡见不鲜,有家属、朋友、同事(团险中多见)代签的,也有保险代理人代签的,但无论何种情况,投保中代签名都是绝对不可取的。

[案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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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不计免赔不等于全额赔付


“我买了不计免赔险,为什么还要承担30%的损失?”近来,有关不计免赔险的理赔纠纷成为车主和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对于不计免赔险,车主有哪些需要了解的呢?下面,车险专家将为大家介绍一些有关“不计免赔”的小知识。

找不到第三者

绝对免赔率30%

刘先生最近乔迁新居,由于小区车位紧张,他只好每晚将车停在小区外的路边,可没过几天就发现车身上赫然有几道划痕。肇事者是谁呢?四下没人,也没有摄像头,刘先生只好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询问了刘先生事件经过后,答应赔7成的损失,刘先生需要自己承担30%的费用。根据保险条款:发生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找不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因此,专家提醒车主,尽量将车停在有人看管的地方,这样可以保障汽车的安全。

超出投保约定

增加免赔率10%

车主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驾驶人或其他内容做约定,如果超出了约定内容,则会增加免赔率。比如,如果投保时指定了驾驶人,而发生事故时并不是指定驾驶人在开车,增加免赔率10%;如果投保时约定了行驶区域,但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全车被盗抢

绝对免赔率20%

车辆被窃,但车辆并未按规定停放在可以停车的地点,即使该车已经上了盗抢险,也不能获得全额赔付。按照保险条款:车辆全车被盗抢,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另外,车主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汽车自燃损失

绝对免赔率15%

附加险“自燃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人在附加保险金额内,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不计免赔 不等于全额赔偿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发生率的不断上升,关于保险理赔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有关不计免赔险的理赔纠纷也越来越成为车主和保险公司所争议的焦点。有的车主认为,我买了不计免赔险,就不需要承担30%的损失了,为什么保险公司没有做到全额理赔。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对于不计免赔,车主有哪些方面需要了解呢?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些有关“不计免赔”的小常识。

1.找不到第三者绝对免赔率30%

王先生最近乔迁新居,由于小区内车位十分紧张,他只好每晚将车停在小区外的过道,可没过几天,他就发现爱车身上赫然有几道划痕。这是谁干的呢?四下没人,没有目击者,小区内也没有摄像头,王先生只好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询问了刘先生事件经过后,答应赔偿他7成的损失,王先生需要自己承担30%的费用。根据保险条款:发生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找不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因此,提醒车主,尽量将车停在有人看管,或有监控设施的地方,这样可以保障汽车的安全,也方便寻找肇事者。

2.超出投保约定增加免赔率10%

车主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驾驶人或其他内容做约定,如果超出了约定内容,则会增加免赔率。比如,如果投保时指定了驾驶人,而发生事故时并不是指定驾驶人在开车,增加免赔率10%;如果投保时约定了行驶区域,但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3.全车被盗抢绝对免赔率20%

车辆被窃,但车辆并未按规定停放在可以停车的地点,即使该车已经上了盗抢险,也不能获得全额赔付。按照保险条款:车辆全车被盗抢,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另外,车主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4.汽车自燃损失绝对免赔率15%

附加险“自燃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人在附加保险金额内,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综上所述,您是否了解了不计免赔与全额赔偿的差异?了解不计免赔的含义以及它所包含的范围,将会更有利于车主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与麻烦。

保险知识汇总,没出险并不等于白交钱


人寿保险和佛也有相似之处,既能帮助自己,也能帮助别人...不同的结果,只因为当初正确的选择

河北张家口黄女士:我总感觉买了意外险,如果没出什么事就像是白交钱。

答:像意外险这类的“消费型保险”因为没有储蓄功能,更没有投资收益,不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尤其是中国人。中国人普遍重投资轻保障,对于消费型保险产品,很多人抱着投出去的钱如果没出事,就再也拿不回来了的心理,在买这类保险时总是心有不甘。

其实,很多人对保险的价值和意义并不了解。保险是什么?是保障,是按大数法则分摊风险。由于人的一生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未知的、不可预料的风险,意外事件一旦发生经常会引起经济上的损失。保险作为风险转移方法之一,通过它,人们可以把不能自行承担的集中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花较少的保费换取对巨额风险的经济保障,使保险成为人们防范风险的一种屏障。

就保险的产品种类来讲,保险既有消费型的,也有储蓄型的。然而消费型险种投入相对较小,最能体现“以小搏大”的保险本质。人们在购买消费型保险以后,得到的是某一特定阶段特定金额的保障,如果平安无事,自然就消费掉了。但在大数法则的现实面前,肯定会有遇到风险的人获得赔偿,他得到的超过他所交保险费的部分其实是其他人为他凑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买消费型保险就好比慈善募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如果我们把保险真真正正看成是一种保障,而不是纯粹的投资、赚钱工具,就没有所谓的划算不划算问题了。

投保需看清保险合同用词 “终止”不等于“中止”_保险知识


近年来,虽说保险已走入寻常百姓家庭,还是有不少保险消费者因为分不清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人寿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纳。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保费,且超过宽限期(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被保险人想重新获得保险保障,有两种方式可选,一种是终止原合同,重新投保。另一种是在合同效力中止的两年内申请复效,并补交中止期间的保费及利息,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合同效力即可恢复。

 保险行业协会提醒您,如果终止原合同重新投保,保险期限将从订立新合同时开始,并按您当前年龄重新计算保费,费用会略高于原合同。而申请复效的话,复效时保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缺点是中止期间连续计算在保险期限内,等于缩短保险期限,且不能获得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障。业内人士建议,若是年纪较轻的投保人,可以采取终止原合同,订立新合同的方法,因为年轻,重新投保也增加不了多少保费,保险期限却可重新开始。若投保人年龄较大,重新投保可能比原合同保费高得多,或者因已超过保险人可以承保的年龄而不能再次投保,因此,还是采取申请复效的方法更为妥当。

保险知识,万能险并不等于万能


目前市场上的万能险主要是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只保障身故责任,稍微“慷慨”一点的则还有全残责任保障。所以相对而言,万能险并非“高大全”,如想获得全面保障,还要组合其他的险种。

万能险细分为两种。一种重保障型,保险金额高,前期扣费高,投资账户资金少,前期退保损失大;另一种重投资型,保险金额低,首期扣费少,投资账户资金较多,退保损失小。

关于万能险最多的疑问常常来自于所谓对“年化利率”的不同理解上。在万能险产品说明书上,我们可以看到诸如“上月年化利率为5.6%”的字眼。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购买万能险所缴纳的保费在扣除保障成本、手续费(初始费用、账户管理费等)之后,才进入投资账户,而这才是计算收益的基础。保险商将根据一定的利率计算你的收益。利率即保险商公布的当月的年化利率除以12所得的数字。比如某款万能险当月的年化利率是5.6%,那么它的月利率为0.00467(5.6%除以12)。而当月末投资账户的价值应该为月初的账户价值乘以(1+0.00467)。

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商公布的年化利率了解万能险的投资收益,但不能将某个月份的年化利率简单地理解为一整年的收益率,因为每月公布的年化利率会有变动,每月的投资收益也不同。

需要再次提醒的是,万能险的年收益率是指投资账户中资金的年收益率,它只有长期投资才能体现收益性。通常最初5至10年里所扣除的费用比例较高,所以在数年内,虽然名义上有不错的账户收益率,但资金的实际收益并不能让人满意。此外,万能险同样也要面临市场利率上扬、保险商投资收益率走低的风险。

“全险”不等于全保 车险理赔两窍门


买车的人越来越多,车险也是各位车主非常重视的话题。面对市场上众多的车险产品,消费者不知道从何下手。车主对理赔服务特别是理赔时效的要求越来越高。

车险“全险”不等于全部都保

给汽车上保险是一门学问,要上对车险,车主们就得先了解车险都有哪几种。有些车主在投保车险的时候,图省事就直接买个汽车全险,认为所谓“全险”就是全部的险种,不管发生什么意外都能得到理赔。其实不然。

车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又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交强险是由国家强制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的险种,不投保交强险,车子就不能上道路行驶,其第一年的保费也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从第二年开始,按照费率浮动机制有所增加或减少。商业险是由车主自主选择购买的,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只有投保了基本险才能投保附加险。

一般来说,大家认可的“全险”指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险等这几项,并不包括全部的附加险在内。附加险的种类有很多,车主们要选择最合适、最实用的。只有先搞清楚车险都有哪几种,才能正确进行险种的选择。在选择险种的时候,还要结合自己和爱车的实际情况,比如,如果经常需要开车行驶或者停放在偏僻的街道,最好投保全车盗抢险;如果车龄较大,最好投保自燃险。合理的搭配险种,才能保证出险时得到满意的理赔。

车险理赔看什么

一看条款:理赔快不快,单证说了算

车主在选择车险品牌时首要的便是注重条款。“一直以来,阻碍理赔速度提升的除了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还有便是流程”,专业人士介绍说,由于各大保险公司的理赔条款不同,理赔流程自然也不一样。而影响理赔流程的最大因素便是“单证齐全”四个字。近几年,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效的提升要求不断提升,很多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诸如“万元以下一天内赔付”的理赔措施,但这些理赔条款上永远都有一个附加条件“资料齐全”。

而对于车主来说,这项要求不仅耽误时间,冗长的流程也增添了很多麻烦。等车主收集完一系列单证后,往往一天已经过去了。更糟糕的是,车主往往会因为单据不全而遭遇拒赔。

二看数据:极端个案不代表整体时效

“XX保险理赔XX分钟再造惊人纪录”,着眼于“快”,很多险企都拿出快赔案例宣传理赔时效。然而,专家强调,“判断保险公司理赔快不快,相对于看最快的个案,不如看平均结案周期。“

对于车主来说,个别案例往往发生在极端情况下,并不能代表一个公司整体的理赔时效。而平均结案周期是对保险公司理赔速度的综合统计,能够体现公司理赔时效的整体水平。

投保车险的注意事项

不足额投保

对于汽车保额的确定,明智的选择是足额投保,就是车辆实际价值多少就保多少,一旦出险造成全车损毁可以得到足额赔付,消除后顾之忧。但有的人为省些保费,不惜不足额投保。说得明白点就是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保险公司亦将情况说清楚,但自己仍坚持只保10万元保额。如此做法可能省了点保费,但以后万一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毁,肯定得不到足额赔付,因为当初你只保了全车一半价值的财产。

超额投保

与不足额投保相反,有的人手中明明是一辆低档车,市场新购买价低于8万元,却偏偏自作主张要超额投保,非把保额定在18万元,错误地认为多花点钱就可以在车辆出事时“高额索赔”,实际上这是一厢情愿。保险条款规定,在给出险车辆定损时必须严格按照汽车出险时的实际损失确定。换句话说,你这辆车价值只有8万元,最高赔付也只能8万元,不能违背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重复投保

有的人误以为汽车保险如同人寿保险一样多保几份能多得到赔款,这种观点显然错了。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保险金额准确科学,入保财产的价值多少就是多少,没有随意增减的余地。不妨举例说明,一辆进口轿车价值40万元,你已在一家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40万元的保险金额,那么这辆车即使出现全部损失,最高赔付也不能超过40万元。一张保险单承担的风险责任就能够满足入保车辆的损失补偿;即使你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同时多投保一份保险也没有实际意义。

温馨提示:科学合理投保车险,给自己一份安全保障。另外出行一定要安全驾驶。

交了保费不等于保单生效?你不知道的保险知识_保险知识


日常,由于不同保单生效日期各异而导致的保险纠纷问题不断增多,有些投保人由于不清楚自己购买的保单的“生效日”为何时而遭到拒赔,你是否在意过保单生效的时间点呢?保险专家提醒,它可能并非你签订保单之时,也并非缴纳保费之日,在投保前要格外留意,以免影响出险时的理赔。

车辆保险注意“真空期”

一些车主可能有这样的经历,自己为爱车买了保险、缴纳了保费,却因为一句“事故发生时不在车险的保险责任期内”而无法获得赔偿。实际上,车险的保险责任期一般都是以保单生效日为起点的。近期,在南京发生了两起投保后却无法理赔的案件。巧合的是,两起案件均是由于保单未生效而引发。

据了解,车险和财产保险一般都没有即时生效的概念,一般当天办理完手续后,保险责任正式生效要等到第二天零时,在缴纳保费至保单生效的这段期限内,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是无法理赔的,可以说是保险的“真空期”。所以,广大车主还应该特别谨慎驾驶,避免出险。

人身险生效时间有规定

在新《保险法》中,对人身险合同何时生效有所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才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者其他凭证,保单或者其他凭证应当载明当事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属条件或者附加期限。”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核保通过了,那么这份保险合同生效日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那天,也就是投保人签名递交投保单之际。反之,如果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后,无法通过保险公司核保认可,那么保险合同就无法成立,更无法生效。这一条款对确定寿险产品的生效节点至关重要。

健康保险要留意“观察期”

健康保险产品会设置“观察期”,这一特殊的时间段应引起被保险人重视。观察期的设置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防止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普通医疗保险的观察期一般为30-90天,部分长期重疾险的观察期可能达到180天甚至1年。在保单条款中,能清楚知晓产品观察期的长短。

在观察期中即便发生保险事故,也是无法获得赔偿的,保险公司一般只会退还被保险人保费。但同一起保险事故发生时,若投保人投保了不同健康险产品,且各自观察期不同,那么是能获得区别对待的。只要事故发生时已超过某个产品的观察期,就能获得该保险的相应赔偿。

“全险”不等于“全陪” 车险购买误区需了解


这两天,家住中南世纪城的郁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当初她在保险公司给汽车买的全险,轮胎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胎却得不到理赔。“我去年2月份的时候去保险公司按照业务员的推荐办了全险,上个月在汤正公路途中,车左后轮突然“嘭”的一声爆胎了,紧接着方向盘控制不住,偏向对向车道,左前轮撞上路牙也爆胎了,随即报了保险公司出警电话,可定损员说我没买车胎险,所以不能理赔。”

郁女士一下傻眼了,买了全险还要自己掏钱修车胎?为什么当初投保的时候保险员没让我单独买车胎险呢?相关人士称,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车灯、倒车镜、车轮等易自然磨损车件因为具体界定过程容易引发扯皮纠纷,故不在基本险包赔范围内。

“我上的是全险,只要出了事,保险公司都给赔。”大多数不了解车险条款的消费者会这样认为。但是,真相却是,清楚并没有真正全险的概念,每份保单都是由多个险种组合而成的,投保时需要根据车况以及车主实际情况作出具体选择,例如涉水险和自燃险,就需要单独选购。

家住货隆镇的沙亮也遇到了类似的困惑,“前几天我开着新买的朗逸回老家货隆喝喜酒,晚上车子就停在邻居的场地上,周围也没有摄像头,没想到当晚车窗被砸得粉碎,车内钱包失窃了。”沙亮说,他的车险买的“全险”,所以拨打了相关保险公司的电话,希望能够赔偿,却被告知,他的车是遭恶意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而且没有单独的玻璃破损险。

所谓“全险”,通常指的是车险中的“交强险”和“4大商业主险”,即“第三者责任险(赔别人用的)、车损险(赔自己用的)、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险”。保险公司为使车险费率相对公平、低廉,又在4大主险之下设立了诸多附加险供消费者自由选购。

以车损险为例: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涉水险、自燃险等都属于其附加险种。若不投保附加险,保费会便宜许多,但如遇相应损失时,则不能获得赔付。车主可根据自身特点灵活选购,从而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节省保费开支。

据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的车险产品中,确实并不存在所谓的“全险”,仅仅是保险销售人员的不规范用语,既不代表投保了全部险种,也不等于保障了全部风险,建议广大车主不要偏听偏信,并在投保时务必注意看清保险合同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尽量规避责任免除条款列明的情形发生。

专家提醒,车主为私家车投保发动机涉水险附加险的话,当车因涉水行驶造成发动机损坏时,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如果车辆涉水行驶时熄火,应避免二次点火。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离开车辆,到达安全地点后及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等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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