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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夏日中暑让保险公司买单

2020-08-22
保险理念知识 船舶保险知识 保险运营知识

“中暑也算是突发性的意外,可买了意外险为啥不能赔?”昨日,工程施工人员王健向记者打电话表示不解。

21日,王健因长期室外作业“中暑”,胸闷头疼,到医院打两天吊瓶花掉400多元,想着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险,打电话却被告知因中暑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能赔付。

该险企理赔人员告诉他:“中暑不在意外险赔付范围内。除非因中暑而住院,公司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险,住院的医药费才可赔付。”

据统计,今年6月6日以来,我市共出现三波高温热浪,而俗语中的“三伏天”还要到下月中旬才出现。武汉某医院刘医生介绍,随着气温不断攀升,该院门诊部每天都会有几例中暑的病人。中暑达到什么样的状态才能赔付?

对此,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理赔主管高伟解释,“中暑”是一种疾病而非意外,所以保险公司不能按意外给王先生理赔。但因中暑住院,医疗险都可赔。

中国人寿湖北分公司企划部汪琨介绍,轻度中暑一般归门(急)诊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门诊费用无法获赔;假如因中暑导致受伤(比如昏倒时摔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意外伤害医疗险可赔,伤情严重甚至可以申请伤残意外理赔。如投保人因中暑昏迷从高处坠落,达到一定伤残标准或身故,意外险可赔。

目前尚无专门“中暑险”

记者走访省内各寿险公司发现,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中暑险”,而市民因中暑产生的一般门诊医疗费想获赔也不易。

信诚人寿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汪葆华介绍,目前省内各公司都没专门的“中暑险”,涉及中暑的赔偿多以“中暑住院”为前提。提供报销服务的险种各有不同,但大体都叫“住院医疗”或“住院补贴”,且多以附加险形式出现。

据某业内人士分析,中暑的季节性太强,一般都在夏天发生,过了季节就很少,保险公司推出这一险种没有赢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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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小事故攒着可以让保险公司多赔?


昨日推出的关注绝对免赔的系列报道之《508元修车费保险只赔8元》见报后,读者反响热烈,多位车主参与讨论,大部分车主认为推出绝对免赔额不合理。

汉口的郑先生来电称,他花了7000多元买了保险,前段时间车子被停撞(在停着的状态下被撞),由于有绝对免赔额,他一分钱赔偿都没拿到。“自从有了这个绝对免赔额,买保险真是亏得大。”郑先生称。

武昌的李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本田雅阁花了近一万元投保,出险后,减去绝对免赔额,保险公司只赔200多元。“保险公司这是逼着我们骗保,身边有些车主朋友遇到小事故后就攒着做成个大事故,想办法让保险公司多赔点。而且几次事故攒在一起只算一次报案。”李先生说。

汉口的车主王先生有三年的驾驶经验,他来电称:“过去这几年,我出的事故全在500元以内,绝对免赔额推出后,买保险小磕小碰赔不了,今年我只购买了交强险。”

读者陈先生来电称,保险公司不应该把风险转嫁到车主身上。他建议,保险公司可与交管部门联合,加强对车主的驾驶水平培训,从源头上杜绝出险率。

记者了解到,目前武汉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设有绝对免赔额,极少数没有设置绝对免赔额的保险公司将其作为拉客户的由头,但也附加了一些条件。如太平产险,车主如果选择没有绝对免赔额,就必须购买其指定的7种商业险险种。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车主将小事故攒在一起报案是错误做法,但还达不到骗保的程度。如果被保险公司发现,保险公司将不予以赔付。

500元内不赔可使司机谨慎开车

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对大量发生的小额赔付逐笔勘损,发生的费用会很高,无形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运行成本。而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绝对免赔额”的存在,每次发生事故,车主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因此可以促使司机谨慎驾驶,降低出险率。这对车主、其他交通参与者、保险公司而言都有积极意义。

“绝对免赔”合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姚壬元认为,保险公司推行绝对免赔额是合理的,车主不应一味谴责保险公司。

她说,频繁的小事故理赔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而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一高,就必然会相应地提高保费等,这个钱最后还是车主自己掏。而小擦小碰造成小事故,属可控的风险,可以通过安全驾车来避免。因此,从本质上来讲,车主应提高安全驾车的意识,与保险公司共担风险。

保险知识,六旬老人车祸后服毒自杀 保险公司买单


一场车祸后,六旬老人自杀身亡。死者家属要求肇事车主承担责任,车主则要求保险公司担责。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车祸后,老人服毒自杀

2006年12月30日,60多岁的老人汤某被管某所雇司机姜某驾驶的轿车撞倒受了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姜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2007年1月,老人治疗好转后出院,医生嘱咐休息三个月。三个月后,医生检查发现老人骨折没有痊愈、动脉供血不足,建议再休息三个月。2007年7月,老人因动脉供血不足等原因再次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好转出院。9月21日,老人在家中服毒自杀身亡。

2007年12月25日,老人亲属提起诉讼,认为老人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要求姜某、管某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相关费用。

车主和司机则辩称,老人的死亡与车祸受伤没有关系。即使与车祸有关,应按照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交通事故后,老人已经多次治疗好转出院,为什么又在家中服毒自杀?老人的死亡与车祸到底有没有关系?车主和司机要不要对此负责?

一审判决:车主赔30%

2008年3月6日,经当事人申请,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调查认为,老人生前存在创伤性事件,且病程超过三个月,已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据此,一审法院于今年5月对此案作出判决:姜某、管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创伤后应激障碍仅是汤某服毒自杀的诱因而非直接死亡原因,姜某与管某对汤某的死亡负有30%的赔偿责任。汤某死亡前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由姜某、管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终审:保险公司理赔

对此,车主管某表示“有话要说”。他认为,肇事车辆已经投保,相应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汤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相应的联系,是其自杀所造成,对汤某死亡引起的费用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属免责条款,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管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当由管某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予以赔偿。此外,根据双方的保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责任免除范围,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近日,无锡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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