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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关注五大要素,看清保险条款

2020-03-10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综合保险条款 投保险财产规划

拿着满是晦涩术语的保单不知怎样填写,不明白自己到底享有什么权益,这是很多投保人的切身经历,也使很多想投保的人望而却步。

****理财网网一位资深保险代理人说,要看懂保险条款,重点需要关注五大要素。

首先是投保范围,这一般出现在保险条款的第二条。这说明了该款保险产品适用的投保人群,包括年龄要求、健康状况等。投保人要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加以选择。

其次是保险责任范围,对保障类保险来说,也就是保险公司在保障的风险包括哪些,对理财类保险产品来说,就是到期保险公司会给付的收益情况。这也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的核心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要特别关注除外责任条款,了解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再其次是保险金额,就是在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额度。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保额不完全等于理赔金,不同的险种,保险金额与理赔金之间的关系也各不相同。例如,有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中会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会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给予不同比例的保险金赔付。

然后是保险费,也就是投保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这一般会出现在保险合同条款附加的费率表上。

最后是保险期限,就是保险合同所提供保险的时间长短。

投保额度“双十”原则

在投保额度上,则有一个“双十”原则,即年收入的百分之十用来购买保险,风险保额应该是年收入的十倍以上。风险保额是指以生命与健康为标的的保险产品,例如意外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重疾险等。

当然,在实际投保过程中,每个家庭的财务状况不同,也不可能都按这个标准来计算。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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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妇女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重疾险太复杂了?选购重疾险五大要素告诉你


如果我们生病住院了,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总希望能通过保险来解决难题。所以面对难以负担的医疗费,人们往往会购买重疾险。可是面对五花八门的重疾险,真的好难挑选啊。

传统的重疾险并不复杂,只是随着产品的更新迭代,形式越来越多样,所以使得重疾险“看起来”很复杂。

今天我就通过一篇文章让大家彻底搞懂,重疾险到底应该如何选择。

一、什么是重疾险

重疾险的原理很简单,就是如果我们生病了,我们所患的病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就会直接给我们一笔钱。

这笔钱没有用途的限制,它可以看做是我们在患病期间无法工作的一种补偿。

所以重疾险又被叫做“收入补偿险”。

二、重疾险选购五要素

只要弄清楚这5大要素,我们就能轻松搞定重疾险。

1.终身or定期

重疾险按照保障期限来分,分为定期重疾险和终身重疾险。定期重疾险中又有一年期和长期之分。

定期和终身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在保费上,一般来说,保障终身的重疾险会比保障到70岁的贵30%。

那么在预算有限的情况下,我建议有限选择定期重疾险,配足保障,将一段时间内的风险先覆盖。

如果你的预算还算充足,定期+终身是个不错的选择,比如同样是50万的保额,一种保障至终身,另一种保障至70岁,那么在70岁前,我们就有100万的重疾保额,70岁以后有50万。

重点保障在70岁以前。

2.单赔or多赔

『单次赔付』和『多次赔付』有什么区别?

这里的单次和多次指的是重疾的赔付次数,而不是轻症。

单次赔付,顾名思义就是出险即赔付,赔付之后合同终止,之后你再想买重疾也是不可以的。

而所谓的多次赔付,其实就是首次“生病”之后,在规定间隔期后再次“生病”,依旧可以获得赔付,保险合同继续生效。

当然两次生什么病,是有严格定义的,并不是只要再次生病就能再次得到全额赔付。

那应该买多次赔付的还是单次赔付的呢?买了多次赔付的得到理赔的概率高吗?

就以三类最高发的疾病:癌症、心脏疾病、脑中风,来举个例子,用事实说话:

1. 癌症患者在治疗初期的短暂时间段内,发生脑中风的风险远高于非癌症患者;

2.癌症化疗会对心脏造成不良影响,可能诱发心脏疾病;

3.出血性脑中风有可能并发急性心肌梗死,但是对比其疾病,几率比较低,但一旦出现,致死概率相当高。

由此可见,多次赔付还是有一定的实用性的,建议大家在不是特别差钱的情况下,可以优先选择。

3.要不要选轻症/中症/前症

轻症的发病率没有公开数据。而且很多轻症发生后,如果继续恶化,都会演变成重疾。所以关于这一点没办法量化分析。

不过我跟几个做保险精算的朋友聊过,他们说,轻症赔付的概率,比起重疾来只高不低。

既然我们为了抵御重疾购买了保险。对于赔付概率更高的轻症,没理由不需要。

这是一点。

另一点,轻症的赔付金额比较少,因为轻症对我们的经济不会造成太大的负担,一般是基本保额的20%-40%。但是重疾险中有一个特殊的功能,那就是轻症豁免保费。

也就是说,我们罹患轻症,后期保费就可以不用交啦,重疾保障还在。

就冲着这点,你说轻症要不要选!

关于中症,中症概念被开发出来不久,受到了大家的拥戴,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产品引入了中症。

我仔细阅读过一些含有中症的重疾险条款,发现这些所谓的中症,字面上是介于重疾和轻症之间。

实际上,保险公司只是把轻症中一些相对严重的疾病划分到了中症里,中症的赔付比例是比轻症高的,一般为50%。

那么很多小伙伴眼睛就亮了,那我干嘛不选有中症的呢。

别急各为,含有中症的产品肯定是比一般的重疾险贵。

什么是前症?

前段时间大童联合百年人寿开发一款重疾险童佳倍,是市面上首款带有前症的产品。

所谓“重疾前症”,顾名思义,就是重大疾病前高风险病症(高重疾风险病症)的简称,其特点在于病情轻,但后果严重;可逆,并且有好的治疗和防治措施。

但是我查看了童佳倍的条款之后,发现这所谓的前症略鸡肋,没有必要强调前症,如果保费差不多的情况下多一个保障也是可以的。

4.病种

“xx重疾险保障100种重疾,你这个才80种,你的产品不好。”

很多人喜欢拿疾病种类说事儿,在此我想纠正一点,疾病的种类和产品的好坏没有必然联系。

在 2007 年,保险行业协统一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各大保险公司疾病进行了统一。

所以无论是 80 种重疾,还是 100 种重疾,前 25 种病种各家保险公司定义都是相同的。

法定的 25 种重疾,在所有理赔的案件中,已经占到了所有重疾险理赔的 95% 左右,可以说是重疾险的核心。

所以大家不能简单粗暴的理解,重疾险保的疾病种类越多越好,不能说保 100 种疾病的一定比保 25 种疾病的就好。

同样是每年5000元保费,一个保障100种重疾,保额40万,另一个保障80种重疾,保额50万,那么我肯定选择后者。

我们不能因为盲目的追求疾病的种类而舍弃应有的保障。

5.身故保障&定期返本

很多朋友担心交了好几十年的保费,如果没有生病,就得不到理赔了,感觉自己好几万的保费打水漂了,这个时候一般代理人会给你推荐含有身故责任或者能定期返本的重疾险,这样就不至于口袋里的钱有去无回。

所谓身故保障,无非是在重疾险里添加了寿险的责任,而这个寿险和重疾还有交叉的地方。

所有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中,身故和重疾是不能同时得到理赔的,也就是说,如果前期发生过重疾理赔,后来又身故了,那么是没有身故理赔这一说法的。

只有没有理赔过重疾,才能得到身故赔付。

这一点大家要搞清楚,很多带有身故责任的产品保费贵了不少,重疾+寿险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定期返本就是存活至一定的年龄,保险公司会将已交保费返还给你。这种形式乍一听是不错,但是我们需要承担的是高额的保费。

我在这里并不是不建议大家购买含身故责任和能够返本的重疾险,大家选购的时候一定要有预算,结合自己的需求。

保费预算很充足的情况下,肯定是选保障责任越多的产品,但是在预算有限的情况下,建议大家有效考虑风险保额。

三、重疾险测评

『弘康哆啦A保』,高性价比,可以直接线上投保,身体存在疾病也可通过智能核保,立即获得核保结论。

『天安健康源优享』,重疾有5组,且癌症单独成组,轻症不分组,轻症的间隔期也只有90天,投保人、被保人豁免以及绿通都是包含的。

『长生人寿长生福』,最近新出的一款重疾险,多赔含中症,且轻症和中症都不分组,保费也比较便宜。

『复星达尔文1号』,保费便宜,重症单次赔付,轻症多赔不分组。

四、写在最后

我相信,绝大多数人对保险是一知半解的,加之代理人的素质和水平有待提高,很出现很多人买了保险想退保的情况。

所以希望看了这篇文章的你,对重疾险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挑选的时候做到有的放矢,我一直认为,只有自己掌握一些保险之后,才能做到不被人忽悠。

保险知识,投保人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如今,保险与人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特别是有车一族,保险已成为一项必需的消费。然而,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的投保人都能正确、完整地理解保险的全部内涵,相应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轿车发动机进水为何不能理赔

近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该案原告为徐先生,今年5月,他购买了一辆价值近60万元的奔驰轿车,然后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近2万元的保险。一个月后的一个大雨天,徐先生驱车途经一立交桥,车子被路面积水淹没,发动机进水,导致熄火不能行驶。事故发生后,他立即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由于发动机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超过20万元。徐先生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发动机进水不在理赔范围之内拒绝了他的赔偿要求。

保险公司的这个答复让徐先生感到不解,因为当初投保时,他向业务员提出要求投保全部险种,既然是“全保”,车辆遭受的任何损失都应该获得赔偿。为此,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当地法院。

庭审时,保险公司表示,对汽车发动机损坏不进行赔偿,属于免责条款。徐先生称,《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当初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没有就此向其作过解释和说明,他也不知道有这个条款。

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格式条款的义务

保险公司拿出了投保单、商业车险投保须知等一大堆相关文件作证据,称徐先生在这些文件的回执单上都签了名,而且在投保单上徐先生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已收到保险条款并已经仔细阅读,对保险公司对下划线部分条款内容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和提示均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白纸黑字放在眼前,徐先生虽然郁闷,也只能自认倒霉,撤回起诉。

据法院统计,由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关的说明义务而引发的保险纠纷较为普遍。保险法规定,对于格式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人负有“一般说明”义务,而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而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通常是以出具保险条款告知书或对字体进行加黑并加下划线的形式加以书面说明,并让投保人在回执单上签字,以证明自己确实已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

投保人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等内容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少有投保人会认真、仔细地阅读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等内容,更多的情况是投保人往往草草在回执单上签字。此外,由于投保人文化水平、专业知识的局限,他们对专业性的保险用语并不完全理解,有的则会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对车辆“全保”概念的理解。其实,一般所称的车辆全保是有条件的,主要指以下几个险种,即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险,对于可能发生的发动机进水,需要另投附加险,即所谓的机动车涉水险。此外,如在收费停车场内车辆被盗、车辆内物品丢失、车辆撞了自家人,以及酒后驾车、驾照没经年检但产生损失,都可能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不少业务员不会主动向投保人作详细的解释,他们更愿意让投保人在相关的文件签下名字,对他们来说,投保人签了名,比自己解释要有效得多,可以避免风险,不需要承担责任。

投保人,保险免责条款需细读


案例:

某年1月份,王女士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当时这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让王女士在投保前仔细研究一下保险合同。几天后,王女士完成了相关的投保事宜。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当年国庆节假期期间,王女士受到了很严重的伤害,导致全身瘫痪。在病情稍微稳定之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付要求,但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她的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因为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已做出了明确约定。已经遭受过一次沉重打击的王女士,又面临着再次的打击。

律师视点:

上海市汇峰律师事务所李伟锋律师认为,本案的这种情况,关键看保险公司的该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而决定该条款效力的主要是看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所以对于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单等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用黑粗字体或红色字体等进行显著标注(这种提示必须是书面的而非口头的);同时还要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明确说明,也就是要把该条款的相关概念、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作清楚的解释,使投保人全面了解并理解。否则,这些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里,王女士投保订立合同时,保险单上的免责条款并没有足够显著的提示来引起她的注意,业务员也没有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对她进行明确的说明。所以,从本案看,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法律规定要求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王女士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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