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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分入再保险的经营管理: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二)

2020-08-12
再保险规划和安排 保险承保知识 再保险规划

二、非比例合同

(一) 险位超赔

关于财产险、水险、航空险及各种意外险的险位超赔, 虽然合同的分保责任额是按每个危险单位或每次损失规定, 但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也应从两个方面去考虑: 第一是按分保责任额,第二是以所估计的年度最高损失额减去分保费后的可能亏损额。

例如, 一财产险的险位超赔合同建议, 分保责任额为超过 50万元以后的 150 万元, 按每次损失计算而无责任恢复限制, 分保费为 100 万元, 接受人所规定的承保额度是 30 万元。如上所述,对于所应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是按承保额度对分保责任额的百分率。本例分保责任限额是 150 万元, 规定的承保额度 30 万元为限额的 20%。

二是按承保额度对可能亏损额的百分率。如本例估计年度的最高损失为三个责任限额, 计 450 万元, 从中减去分保费 100 万元, 所余为可能亏损额, 计 350 万元, 规定的承保额度 30 万元为亏损额的 8. 5%。按分保责任额 150 万元的 8. 5%计算, 实际承保额为 12. 75 万元。

虽然这种合同的分保责任额是按每个危险单位或每次损失规定, 但接受人应以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或危险单位来考虑。因此,对该建议所要接受的承保额不应是责任额 150 万元的 20% (30 万元), 而应是分保责任额的 8.5% (12. 75 万元) , 后者较为合适。

(二) 事故超赔

事故超赔一般是按层次安排分保, 接受人为了承保的目的,可将事故超赔分为三个层次, 即低、中和高层, 分别考虑确定所要接受的承保额度。

低层, 是指预计有损失发生, 且可能每年有一次赔付的层次。BX010.coM

中层, 仅在有较大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的赔付, 预计在 10 年至 39 年的时间可能发生一次。

高层, 当在有严重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的赔付, 预计在 40 年或 40 年以上的时间可能发生一次。

根据对超赔层次的这种分类, 如接受公司对承保额度的规定一般为 30 万元, 最高为 35 万元, 则对各层次所能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大致如下:

低层应在 10 万元至 15 万元之间, 一般为 10 万元。如由于没有接受中层和高层而接受 30 万元, 这也是不合适的, 因为在一年内可能有两个或更多的全损发生。

低层和中层同时接受, 则共计承保额度应在 15 万元至 25 万元之间, 一般为 20 万元, 即如低层接受 10 万元, 中层是所余的10 万元。

对于高层, 在没有接受低层和中层的情况下, 可接受 30 万元或 35 万元。

如所有层次都接受, 累计承保额度最高不能超过 35 万元, 一般为 30 万元。

此外, 还必须考虑到责任累积的因素, 当认为有可能时, 应对上述所确定的承保额度作适当降低的调整, 以便所承担的责任控制在责任积累的限度以内。

(三) 损失终止超赔或赔付率超赔

从接受公司的承保目的出发, 对这种超赔可分为两层, 即低层和高层。对于低层, 所接受的承保额度可确定为 10 万元, 低层和高层同时接受, 则最高不能超过 30 万元。

由于赔付率超赔合同一般适用于农作物冰雹险和医疗事故险等, 其赔付率的波动很大, 所以, 在实际工作中, 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市场赔付率普遍上升的情况下, 对这种业务的接受应更加严格掌握。

三、临时分保

关于临时分保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是按最大可能损失, 为 10 万元; 第二是按某个地点, 为 30 万元。并且还应考虑到与合同业务发生责任积累的可能性。

四、规定最高接受限额

以上虽按分保的方式和业务种类对于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作了叙述, 但为了防止每个合同和每笔临时分保业务所承担的责任过大, 还可规定以分保责任额的 10%为最高的接受百分率。入需了解更多再保险目录

相关知识

再保险,再保险的经营管理:再保险基金的运用(一)


一、再保险基金 (资金) 的概念

再保险基金的概念是以建立保险基金的理论为基础的。保险基金是一种补偿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损失或因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等引起的经济需要而建立的专用资金。

保险业的经营主要是为了应付各种保险的风险发生时履行赔偿以及营业投资损失等。为确保被保险人利益, 政府或者保险公司章程或者企业自身规定必须提存准备金。同样的理由, 再保险人也要根据再保险的特点, 从其所收入的再保险费或其资产中提留一定的比率, 作为履行再保险未来赔偿责任的基金。

再保险企业积累的基金与保险企业的基金同样作为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进行金融投资活动, 使再保险企业既具有补偿职能, 又具有金融职能。

根据美国“Reaction”1994 年统计资料, 全世界前 10 名再保险公司保费收入 350 亿美元到 400 亿美元, 实收资本加当年盈余约 250 亿美元, 估计提取的准备金约 100 亿美元, 这无疑是国际金融市场庞大的资金。这笔资本的运用原则主要是考虑其资金的特殊性质。从上述资金构成, 可以知道除了保险企业自有资金如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 其他资金来源都属于再保险人的负债,不能将其作为盈利分配, 也不能作为利润上交所得税, 只能由再保险人管理并用以履行未来责任的支付。这样, 这些资金在偿付以前能够不断积累, 世界各大保险公司之所以能够具有对付庞大灾害的承保能力, 主要是依靠长期的资金积累。

二、再保险基金的构成

上面已经谈到再保险资金的构成, 主要是暂时闲置的总准备金。为了便于理解再保险资金的性质、运用原则和方向, 有必要对再保险准备金的构成作进一步的分析。由于保险企业在保险费收取和赔款、给付之间存在着时间差, 加上为保证其偿付能力的其他准备金, 如为应付重大赔款的特别准备金, 构成了保险基金的总体基础。

保险企业扣存准备金, 一是作为企业自身确保能依约支付未了责任 (包括自留额和再保险两部分的未了责任) ; 二是政府规定要求扣存准备金。我国 《 保险法 》 第九十三条规定: “对人寿保险业务外的其他保险业务, 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取和结转的数额, 应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 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

下面, 对几种主要准备金分别作以介绍:

(一) 保险偿付准备金

保险偿付准备金, 包括开业资本和历年赔款和费用支出低于既定损失时的积余, 概括为资本和总准备金。为保证保险企业应该保持的最低偿付能力, 各国都以法律规定保险企业应该保持的最低偿付准备金的数额, 有些国家并以此限制各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规模和保费数量。准备金不足法定数额, 必须增加资本。我国 《保险法 》 第九十六条规定: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 统筹使用。 ”

第九十七条规定: “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条件是必须提供最低的“股份资本” , 有的规定在保险公司创立之初必须建立一种溢额资本。溢额部分开业后有了经营利润予以返还, 对这部分利润税款减免。同样的理由, 分出人对分保接受人向他们支付的再保险费中也要求扣存规定的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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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海上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海上保险的承保(五)


海上保险的费率开价。这是保护保险双方合法权益, 增强保险人竞争能力的重要内容。保险费率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海上保险业务能否顺利进行。开价过高, 会增加投保人的负担, 降低保险需求, 也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 开价过低, 不利于保险人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 最终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同样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所以, 在承保时, 保险费率开价要合理。海上保险费率的确定, 应以保险费率的构成为基础, 并考虑国际保险市场的要求。(1) 海上保险的保险费率的构成: 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积聚保险赔偿基金和支付业务费用的主要来源。 所以保险费率通常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者组成。纯费率亦称基本费率, 是用于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成本, 以一定范围的保险标的在一定时期内的损失率为计算依据, 同时参考同一范围、同一时期的保险赔付率, 这样,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海上保险的纯费率基本一致。附加费率, 是用于支付保险人业务开支费用的费率, 取决于保险人的经营管理水平, 具有较强的主观性通常包括: 保险人的办公费用、宣传费用、防灾防损费用、承保理赔费用、税金等。保险人要增强竞争能力, 应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减少业务开支入手。(2) 结合国际市场的费率水平确定海上保险的费率。 海上保险费率的确定不仅要考虑损失率等情况, 还应考虑国际市场行情, 因为海上保险涉及国际贸易、航运、金融等市场, 具有较强的国际性, 其费率开价应具有国际可比性, 同时海上保险一般需向国外办理分保, 要想使分保顺利进行, 也应使保险费率与国际市场保持一致。总之, 海上保险费率的开价要适中。

海上保险的风险控制。这是避免道德风险及保障保险人偿付能力的基础。 通过风险控制既有利于稳定保险人的业务经营, 也可以减少被保险人对保险的依赖, 还可以防止因保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海上保险承保人控制风险的手段有二: (1) 向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服务, 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2) 限制承保范围, 控制危险的增长。通常采取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责任限额; 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 由被保险人自负一部分责任, 以促使被海上保险目录

公积金,国际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二):经营管理(二)


二、经营管理

(2)自留保费/毛保费> 0 .5。或者保费自留率大于 50%。这可以反映保险企业对分保及转分保的依赖程度。保险管理部门把比值定订在 50%的水平上, 是保证分出业务一旦完全受阻后, 其偿付能力仍然能保持在原标准一半的水平上。当然, 如若分保关系是十分牢固的, 经营受分保的影响就小, 这个比值也可相应定在较低水平上。

(3)保险准备金/流动资产额 1。这里的流动资产额是指保险企业所持有的非所辖下属单位的股票、 债券、 现金以及再保险净存款。保险准备金则是指除了直接或主要承保人身险业务以外的各险种保费准备金、 赔偿准备金。这个比率是考核保险企业对大量现金赔款所能作出的反映程度。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极强的偶然性、突发性, 要求保险企业即刻提供巨额赔款, 因而保险主管机关要求保险企业不仅在理论上或账面上要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 而且还需具备将这些偿付能力及时转化为现金赔款的适应力。因此,这个比率又可称为保险企业对其保险责任流动性的适应度。

(4)两年承保盈余累计/投资收益> - 0 .25。这里的投资包括一切资金的运用(包括存款) , 这个比率是要求两年承保亏损的累计额占投资收益的比重不能超过 25% ,即投资收益在弥补了两年累计承保亏损之后, 还需有 75%的剩余,以保证企业继续经营。

以上这些方式从不同角度分别就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并且成为保险业务管理的客观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 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 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些规定的宗旨就是要保险公司确保其足够的偿付能力。这里的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自己的意愿, 从当年的税后利润中和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扩大经营规模或留作备用而不作股份分红的准备金。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 公积金可分为法定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三种。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税后利润的 10% , 待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时, 可不再提取。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发行价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 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的收入。任意公积金是公司从经营所得税后利润中自愿提取的公积金。

承保,承保:识别和描述保险人的主要承保活动


 承保活动

 承保包括下面的活动:

 ● 选择被保险人

 ● 为保障定价

 ● 确定保单期限与条件

 ● 对承保决定进行监控

 前三种活动并不是循序进行的, 而是同时发生的。最后一种, 对承保决定进行监控, 则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承保人希望选择那些保险人可以提供合理保单期限与条件的被保险人。当然承保的价格必须足够高, 以确保保险人有能力理赔和赚得合理利润。

 选择被保险人

 保险人必须仔细筛选投保人, 决定承保其中哪一个。如果保险人没有恰当地选择投保人并为保障定价, 就会有一些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所支付的价格不足以反映他们的损失风险。承保选择的过程不仅会涉及承保人, 也包括中介人和承保经理。所有这些参与者在承保过程中都付出了共同的努力。

 许多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保险公司并不是给每一个投保人都签发保单。保险公司不会接受所有的投保请求有下面两个主要原因:

 ● 只有选择那些从整体上看损失风险与将向他们收取的保费相称的投保人时, 保险人才会有利可图。换句话说, 保险人要尽力避免逆选择。

● 保险人签发新单的承保能力限制了它提供保险的能力。

 对于逆选择的考虑

 保险公司预期到会有赔付发生。如果没有索赔, 保险就没有必要了。但是,保险公司尽量选择这样一些保险个体, 即他们的损失不太可能比保险公司制定保费时预期的损失高。另一方面, 发生损失概率最高的个体却最有可能购买保险, 这种情况被称为逆选择。如果保险人接受的这类容易导致严重损失的个体过多, 承保结果就会很差。承保人试图通过筛选投保人, 将承保范围限制在那些潜在的损失比费率所反映出来的损失要少的投保人身上。

 逆选择这种情形的发生是因为发生损失概率最高的个体最有可能购买保险。如果保费相对低于这类人的损失风险, 逆选择一般就会发生。

 逆选择的一个极端例子是一幢正在起火的大楼。没有保险人会故意为一幢正在起火的大楼承保, 而没有投保的楼主这时却很希望为这幢起火的大楼购买一份火灾保险。

 逆选择在某些险种中尤其普遍。比如, 房产靠近河边的人相比那些房产在山顶上而不面临洪水风险的人更可能购买洪水保险。

承保,保险基础知识:保险的业务经营


保险的业务经营

保险的经营是由展业、 承保、 分保、 防灾和理赔五个环节构成的统一体。

展业是保险经营的首要环节, 是争取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效益, 必须对争取到的保险业务进行选择。保险业务的选择, 主要是对 “人” 的选择, 即对被保险人的品质、 经营作风、 资信情况、 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考察, 为下一步是否接受承保作出判断。 在对 “人” 的选择过程中, 不同性质的保险险种会有所差异。 例如,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本身就是保险对象, 人和数的选择达到了统一; 就财产和责任保险而言, 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出现了分离, 而被保险人其代理人、受托人等, 对保险标的管理、 保存、 处置等是否适当, 往往直接影响保险标的风险的扩大和缩小。 所以, 保险展业必须对被保险人进行选择, 此外, 还要对 “物” 进行选择, 即对保险标的和相关利益进行选择。保险标的本身所包含发生风险因素的大小, 是对 “物” 的选择应主要着眼的地方。

承保是在保险展业的基础上, 保险人同意接受承保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按商定的条件, 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双方各自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保险承保, 最重要的是对承保的控制。承保的控制, 就是要防止依赖保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 其手段主要有: ①控制承保金额, 避免高额保险。 例如, 按国际惯例, 对货物运输险的保险金额通常只按发票价值加一成投保。 ②控制保障程度, 采用比例承担方法。 有些国家规定在承保农作物保险时, 保险公司只承保七至八成, 由被保险户自己负担其余责任。③规定一定的免赔额。例如运输中的运输损耗, 对其必然损失定一个百分比, 保险公司对此部分不负责任。④规定赔偿方式。即赔偿按损失当时的财产实际价值进行, 且不得超过保额。⑤对无赔偿发生保户, 在费率上给予奖励优待。⑥对防损设施好的被保险人, 在费率上给予优待。

除了承保控制以外, 保险承保还要注意费率的开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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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海上保险概论:海上保险的种类(二)


二、按保险标的分类

(一) 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 (Hull Insurance) 是以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为标的的一种保险公司对船舶保险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责任。近年来, 一些船东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 将某些保障与赔偿责任, 通过协议从船东保障与赔偿协会转嫁给保险公司, 并向其缴纳规定数量的保险费, 作为固定支出摊入运输成本。

船东保障与赔偿协会亦称保障与赔偿协会(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和保障与赔偿俱乐部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 分别简称保赔协会和保赔俱乐部。它是一个相互保险组织, 其业务属于互助性质的保险, 由各船东出资建立保险基金,彼此互相保障, 虽然被列为海上保险范畴, 但其承保危险是海上保险一般不予承担的损失。例如, 船舶保险不负责的 1/ 4 碰撞责任、超出保险金额的碰撞责任、货损货差、油污责任、法律责任、合同责任、船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的赔偿责任, 以及打捞沉船、清理航道和遣返船员的费用等。保赔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大都由保赔协会承办, 某些保险公司也予以办理, 然后再分保给保赔协会。

(五)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 Offshore Oil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Insurance) 是本世纪 50 年代崛起, 承保近海石油勘探开发全过程 ( 包括水上、陆上的各种风险) 的综合性保险。它因集合船舶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及信用保险于一身, 所以其承保内容非常复杂。

1.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可保障以下四个阶段:

(1) 钻前普查勘探阶段。主要承保地震或物理勘探船舶和雇主责任。

(2) 钻井勘探阶段。主要承保钻井平台保险、各种工作船舶保险、保赔保险、各类物资运输保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渗漏油污保险、丧失租金保险、重钻费用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战争风险和政治风险等。

(3) 建设阶段。除承保上述两个阶段的风险外, 还加保油田建设安装工程和铺设油管的风险。

(4) 生产阶段。除上述三个阶段的所有风险外, 还加保各种财产险, 特别是火灾风险。

2.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涉及到的主要保险类别可分以下几种:

(1) 海上移动性钻井设备保险。主要承保钻探船、钻井半潜式钻探设备、潜式钻探设备、升降式钻探设备等的直接损失和一定额度的施救费用。

这些设备都在海上作业, 而且与海上船舶有类似之处。 因此,保险条款内容也和船舶险有很多相似点, 例如: 也有“航行范围” 、 “碰撞责任”等。对这些设备的保险, 我国采用“钻井船一切险条款” 。

(2) 平台钻井机保险。承保固定在平台上的钻井机的直接损失。

平台钻井机不同于上述钻探船或钻井船, 它是固定在平台上的钻井机, 属于移动性设备的一种钻探作业工具。它的保险内容和钻井船的保险内容虽然有很多共同处, 但也有一些不同点。例如, 它的免赔率略高, 一般为 3% , 没有碰撞责任, 等等。

(3) 各种作业船舶保险。承保探矿船、供应船、交通船、驳船、救生船等, 保险责任与船舶保险相同。

(4) 油田建设工程保险。承保油田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 包括直接损失、费用及第三者责任。

(5) 平台和油管保险。主要承保物质损失, 也可包括费用和第三者责任。

(6) 费用保险。包括控制井喷的费用保险、溢油、污染损失和费用保险、重钻费用保险、丧失租金保险等。

重钻费用保险和丧失租金保险均为附加保险。前者附加于井喷控制费用险。其责任是承保井喷后为使井眼恢复到事故前的原状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无法恢复原井眼而需要重新钻井的费用。 后者是钻井船和钻井设备的附加险。 它实质上是一种生产中断保险,也可称为不能运转损失保险。

(7) 责任保险。承保海上石油开发作业中各种事故所引起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目前国内外保险市场均采用保赔险、承租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者合一的混合承保方式。

(8) 战争险和政治风险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作业中的战争险一般作为海上石油钻控设备保险的附加险。其责任范围与船舶战争险相同。政治风险主要指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因国家征用或充公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这种险一般作为钻探设备保险项下的扩展责任予以承保。

按保险标的分类, 上面只是扼要介绍了其中五种。另外还有船舶建造保险、海上养殖业保险, 以及渔船保险,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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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承保?承保范围指什么?


买保险是为了保万一,所以看清承保范围很重要。但是什么是保险承保,承保范围都包括什么?比如你买的家财险,是不是承保你家里的字画、古玩等?你买的旅游保险,是不是对意外伤害有医疗费补偿?你买的健康险,是否有除外责任?有时候,我们是否能享受到较充分的保障,不在于保险总额的多少,而在于我们是否买对了保险产品。

事实上,让我们感到郁闷的是,往往你需要的,却是保险公司不能提供的。比如,早些年自行车失窃严重,于是人们迫切需要投保自行车失窃险,当然,没有一家公司会设计这样的产品。因为保险是通过赔付概率的控制来分散风险的。如果发生损失的概率很高,对保险公司而言,风险实在太大了。为了应对风险,避免经营亏损,保险公司必须提高保费。可保费太高,人们又不愿意购买。一般来说,人们迫切需要的保障往往是发生损失概率比较大的,这恰好与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产生了矛盾。

保险是转移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人们通过购买产品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商业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经营目的的,它们要么设计出能降低发生概率的产品来控制风险,要么,在相关产品中对概率较高的项目予以“责任除外”。比如,保险公司会用盗窃险来取代自行车失窃险,因为盗窃险投保人群更广,灾害发生的概率更低;而对于健康险,则会要求投保人进行年度体检,保险公司会将他们已经发生病灶的部位予以责任除外。这些,对保险公司而言是必要的,否则它无法维持自身的营运,更妄论为保户提供遮风挡雨的保护伞。

但对投保人而言,则需要在选择相关产品时,看清产品的保障范围。同样的家财险,有的连带对古玩、字画等进行保障,有的没有;同样的健康险,有的有责任除外,有的没有。看清楚到底保什么、不保什么,再决定买还是不买。这样,你的钱才花得不冤。

保险承保是保险人对愿意购买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即投保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接受或者如何接受的决定的过程。可以说,保险业务的要约、承诺、核查、订费等签订保险合同的全过程都属于承保业务环节。

实际上,进入承保环节,就进入了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条款进行实质性谈判的阶段。承保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承保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经营的财务稳定性和经营效益的高低。

保险承保的主要环节与程序

(1)核保

(2)作出承保决策

1正常承保。对于属于标准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标准费率予以承保。

2优惠承保。对于属于优质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低于标准费率的优惠费率予以承保。

3有条件地承保。对于低于正常承保标准但又不构成拒保条件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通过增加限制性条件或加收附加报费的方式予以承保。

4拒保。如果投保人投保条件明显低于承保标准,保险人就会拒保。

(3)缮制单证

(4)复核签章

(5)收取保费

保险单,中国短期出口 信用保险(二):信用保险承保程序(二)


4. 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

信用限额是指, 保险人承诺对保险单项下某一特定进口商或银行,在特定结算条件下的信用风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不是实际出口金额, 而是以信用限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当损失金额小于有效信用限额时, 保险责任是损失金额×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 当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信用限额时, 保险责任是有效信用限额×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

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 是指保险人授权被保险人对每一进口商自己控制信用限额, 并且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一个付款周期内发运货物的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时, 被保险人不须事先向保险人申请信用限额即可直接发运货物, 只要在发运货物后申报期内直接向保险人申报即可。这一做法的目的是, 节省被保险人办理手续的时间, 降低其管理成本。

5. 出口申报

出口申报是指保险双方在 《保险单明细表 》 中约定, 被保险人按约定方式将具体出口业务向保险人申报。申报方式有三种:

(1) 即时申

报, 即将符合保险单承保范围的全部出口情况在发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申报; (2) 周申报, 即每周第二个工作日前将上周的全部出口向保险人申报; (3) 月申报, 即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的全部出口情况向保险人申报。

6. 保单批注

保单批注是保险人在保险单上加注的内容。它通常是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或其他特别规定, 如扩大或缩小承保范围。

(三) 签发保险单

保险人如果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 并拟定好承保方案之后, 可以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证明及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保险单生效后, 保险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保险单在内的保险合同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 投保单

投保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商的基本信息、投保范围、出口产品的性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过去两年的出口经营状况和未来三年的出口预测、承保范围内的进口商清单、近三年逾期未收汇情况等等。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实行统保原则, 即保险双方约定, 被国际贸易保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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