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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重疾险中,诸多的附加保障责任也许只是噱头,只为了骗你购买!

2020-03-06
保险规划的保障 责任保险知识 责任险再保险规划

我们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责任有:重大疾病责任、轻症疾病责任、轻症/中症豁免责任、中症疾病责任、投保人轻症/中症/重疾/身故豁免责任、身故责任等,有些保险责任实用性很高,有些却是为了让用户得到感官上的美好,只是噱头,目的是促使用户购买!

下面小编举2个附加保障责任,让用户来感知里面的一些道道。

1.附加重疾豁免责任!

有些保险公司会把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也就是重大疾病豁免保费当做一条保险额外责任。

当然,这个保障责任在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中是很重要的,毕竟赔付过一次重疾,保险合同仍继续,或可能得到第二次赔付;但是在一次赔付的重疾险,如果把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也算作一个保险责任的话,就有些过分了!

我们要知道,不幸得了重疾的话,重大疾病理赔后,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就会终止。

某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6.11),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赔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已经终止,未来保险合同也不再承担任何保障责任了,投保人自然也没有了再缴费的意义,根本就用不着大病豁免未交的各期保费这个保障责任。

显然,这明显是为了让不了解的用户得到感官上的美好,促使他们下单购买,其实,这是做法是不道德的!大家一定要谨慎,不要为了有这个保障责任,而去选择一个不太适合自己的产品就太不明智了!

2.全残责任列入全额赔付保险金的范畴

有一些保险公司将“全残责任”也列入“全额给付保险金”的范畴,对“全残”没有概念的用户一定会觉得这条责任很优惠。

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

但,你不知道的是在疾病保障种类超过17种的大病条款中,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诸条,分散隐蔽于“N种大病”之中。而在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中,基本上有7种左右的病种与附加的全残责任形成了相互叠加。

先看全残的条件:

大多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都会包含“全残”责任,保险产品都基本囊括了这一保障,并且重疾险产品对“全残”的定义基本相同,具体如下: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备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有“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气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以上是保险合同关于“全残”概念的解释和范围的界定,还是要提醒大家一点:因为生活中由于对全残二字理解出现偏差而造成的保险纠纷屡现不爽,比如,简单地将丧失劳动能力等同于全残而最终不能获得相应理赔的现象极其常见,所以大家一定要看清楚。

而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的疾病如下: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腔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腔或开腹手术。

分析如下:

1. 脑中风后遗症界定的三项条件(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三项或三项以上)分别与 “全残责任”中的第2、3、4、5、6、7、8项均有相似和重复的部分,而且赔付比“全残”的标准更宽泛,并不需要达到“全残”的标准;

2.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与“全残责任”中的第7条、第8条基本实现重叠;

3. 多个肢体缺失的赔付标准与“全残责任”中的第2、3项责任完全相同;

4. 重大疾病中的双目失明和“全残责任”中的第1项相同,并且赔付标准更低、更容易达到理赔标准;

5. 瘫痪中的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既能永久完全丧失和“全残责任”中的2、3、4、5、6项的责任重叠;

6. 严重脑损伤中规定的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和“全残责任”中的第7项责任重叠;

7.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与“全残责任”中的第8条基本一致;

由此可见,重疾险的前25种重大疾病已经包含了大部分可能由于疾病和意外导致的全残,并且从某些角度上来看赔付标准更低,因此,如果单纯从这一方面来讲,附加的“全残责任”更多的只是感官上的美好,实际存在的价值和起到的作用并不大。

当然,也有很多比较实用的附加责任,比如:轻症豁免、投保人轻症/中症/重疾/身故豁免责任、保单贷款、提前给付和自动垫缴保费等保障责任,对我们来说都是比较有利的。

因此,不了解这些保障责任的用户,可能就会被这么表面美好的现象所欺骗,所以一定不能只看表面,要看实质。最后,小编要提醒大家:购买重疾险就是买保额,不要为了一些小的保障责任,导致增加保费降低保额,这是非常不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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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噱头那么多?哪些才是重疾险真正的保障?


​​重疾险发展到今天,早已不仅仅保障重疾,更多了轻症、中症、身故责任、投保人豁免等保障;今年出的很多重疾险新品,花样更多,什么重疾多次赔付、癌症多次赔付、重疾保额递增、心血管疾病额外赔付、轻症理赔后重疾保额增加……让人眼花缭乱。

重疾险中有这么多的保障内容,到底哪些是真正有用的保障,哪些是噱头?今天就和大家聊聊~

01.高保额

其实对于重疾险来说,保额是最重要的,但很多人似乎并没有意识到其重要性,反而常常因为预算不足而降低保额。

试问:如果不幸罹患重疾,但配置的重疾险保额又不足以覆盖治疗费用,更不足以支撑生病期间的生活开销,那么我们还是要砸锅卖铁、东拼西凑剩下的缺口,无法安心治病!保险的保障作用不就没有发挥出来了吗?

买重疾就是买保额,保额一定要足够。

不过由于免体检额度的限制,很多高性价比的重疾险产品最多只能投保50或60万,一些保额需求大的朋友,只能通过购买两份重疾险产品来满足自己的保额需求了。

如果有一款产品能直接投到高保额,对于不少朋友来说还是很方便省事的~

02.保额增长

现在市面上很多重疾险,都有了(重疾)保额增长的功能。

比如:

晴天保保少儿重疾险:保额每2年增长15%,最高增至175%保额;

大黄蜂2号少儿重疾险:前11个保单年度,重疾保额按5%福利增长;

嘉乐保重疾险:60岁前,重疾额外赔付50%保额;

嘉多保重疾险:50岁前,重疾额外赔付20%保额;

倍加尔保重疾险:重疾每次赔付递增10%保额;

备哆分1号重疾险:前三次重疾赔付一次增加10%保额;……

这些保额递增,能一定程度上缓解通货膨胀带来的保额“缩水”。

拿“前10年每年保额按5%复利递增”来举例,如果通胀率为3.5%,这个保额增长能把通货膨胀带来的贬值延迟至少15年!

另外,四五十岁前是我们家庭财务责任比较重的阶段,一旦患病,家庭财务压力会很大,于是有些产品会在四十或五十岁前赠送一定比例的重疾保额;

罹患轻症后免疫力下降,患重疾的几率更大,于是有些产品会在首次理赔轻症后,自动赠送一定的重疾保额。

……

总的来说,保额增长是非常实用的保障。

03.重疾病种

其实稍微了解过保险的朋友,应该都不会再执着于产品保多少种重疾这个问题了。

这里还是再科普一下吧:

为了理赔的规范,早在2007年,保监会就联合医师协会,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和使用规范》,对25种最常见、最高发的重疾,进行了统一的定义标准。

其中,前6种是必保的重疾,后19种是可选的,共计25种。目前所有的重疾险产品都会包含这25种重疾,无论是名称还是释义都一样的。

后来经过数据的统计,这25种重疾已经占重疾理赔案例的95%!

所以无论一款产品是保100种重疾还是108种重疾,其实差别都不大,大家不必去纠结了。

04.轻症

其实最初的重疾险是没有轻症的,只保重疾。

重疾,即重大疾病,不少消费者就担心了:重疾险比其他险种都要贵,理赔条件还规定得明明白白的,万一我这辈子没患重疾,又或者虽然病重,但差一点才能到达理赔条件,无法获得理赔,这钱岂不是白交了?

于是,才慢慢演变出来“轻症”保障。

轻症其实就是重疾所对应的轻度状态。比如癌症对应的轻症是“原位癌”,脑中风对应“轻微脑中风”,等等。

如此一来,大家即使只是出现了轻度状态的病症,也可以获得20%-45%理赔金,理赔几率高了,大家也可以尽早治疗,防止轻症发展为重疾。还是蛮实用的保障。

现在的重疾险,基本都含有轻症保障了。实在预算有限的朋友,可以购买纯粹的重疾险,只保重疾,比如瑞泰瑞盈、老版康惠保等。

05.中症

轻症之后,又慢慢衍生了一个中症出来……

无非是病症的严重程度介于轻症和重疾之间,赔付的金额也在二者之间。

但实际上,在产品条款中,中症疾病的理赔条件,非常接近于重疾,这就导致了“要不就是赔轻症,要不就足以申请重疾理赔了,中症保障形同虚设”的情况。

当然,在相同的保费之下,多一个中症保障,固然是好事,但要说执着于中症,甚至为此加费去购买,在我看来意义不大。

06.重疾多次赔付

重疾多次赔付产品,是近几年的产物,因为不少朋友理赔过一次重疾以后,保单结束,又无法再配置重疾险了,因此推出了可以多次赔付的重疾险,赔完了保单不结束,还可以再赔。

当然,多次赔付的产品会更贵些,因此我建议:

预算有限的朋友,先配置单次赔付的定期消费型重疾险;

预算稍宽松的,可以把保障期延长,保障终身;

预算充裕的朋友,再去追求重疾多次赔付。

量力而为。

07.癌症多次赔付

癌症的二次或多次赔付有多实用?

先看几个数据:

重疾理赔案例中,超过60%都是癌症,且癌症复发率高;

我国最新的癌症 5 年平均生存率达到了 40.5%,在医学上相当于已经被“临床治愈”了;

什么意思?

通俗来说,就是癌症很高发、易复发,但是它可被治愈,所以用癌症多次赔付的产品去积极应对,才能有效抵抗癌症的侵蚀。

08.被保人、投保人双豁免

现在的重疾险,基本上都含有被保人豁免了。但有不少朋友,为孩子或配偶等家人投保的,则会追求投保人豁免功能,希望自己作为投保人遭遇不幸时,家人的保障依然能够有效持续。

一般附加投保人豁免,只需要加费4%-9%,即有可能撬动高达数十万的保费,杠杆还是很大的,尤其建议父母为孩子投保的时候,可以附加上。

但倘若产品没有投保人豁免功能,其实大家也不必过于执着,我们完全可以自己DIY——投保人给自己加投一份寿险,寿险的保额,就是给家人投保保单的保费。这样即使自己遭遇不幸身故,寿险的理赔金也足够继续支付孩子/家人的保单了。

09.特定疾病额外赔付

一些特定的罕见疾病,可能比较难治愈,需要更高的治疗费用,比如重疾的平均治疗费是50万,但儿童常见的白血病,平均治疗费几乎去到一百万。

所以很多产品,有针对少儿、成年男性、女性特定疾病的额外赔付,一般都是额外赔付100%保额甚至更多。

大家如果觉得有需要的,可以附加上这个保障。还是那句:量力而为。

10.身故责任

身故责任是特别多朋友在意的点:万一我没生病,那我就一分钱拿不回来了吗?那多亏啊!

针对大家害怕损失的这种心理,保险公司才在重疾险中推出了身故责任:万一没有发生重疾理赔,身故的话也可以理赔保额或返还已交的保费。

但我之前已经跟大家说过很多次了, 带有身故责任(尤其是身故理赔保额的)产品,本身的保费已经会很昂贵,即使真的一辈子没有发生重疾,那最后拿到这笔身故理赔金,也至少是几十年以后的事了,现在看起来很多的几十万保额,在几十年后会贬值好几番;

如果去够买消费型的产品,把省下来的保费拿去投资理财,最终都能轻松得到比保额更高的收益。

所以,如果你只是担心自己的保费会浪费掉,那其实更不应该追求身故赔付保额了,完全没必要为此额外支付大量保费。

除非你的预算很充足,并且想要有尊严地离开人世,那么才选择这种带有身故责任的产品。(毕竟现在殡葬费用也不低,身故责任金可能是逝者最后的尊严……)

这个问题在文章和评论里都科普过很多次了,就不再赘述了。

说在最后

现在的重疾产品竞争越来越激烈,价格战打到了地板价以后就到了瓶颈,为了从同质化中脱颖而出,很多产品会进行创新,另辟蹊径,推出新的保障内容。

而这么多的保障内容中,有些是真的实用,而有些只是噱头,大家要学会辨别,把钱花在刀刃上,配置真正有用的保障。​​​​

重疾险:只是自私的为了自己那不被改变的人生


高昂的治疗费用,好歹可以通过国家医保解决一部分。但漫长的治疗周期,足以令家庭在数年时间内失去收入来源,对于整个家庭的财务状况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1983年,南非心脏外科医师巴纳德发现,其救治的上百位心脏或器官移植病人,虽然经过艰苦卓绝的治疗活了下来,但他们的家庭在财务上却已经“宣告死亡”了。

重疾险的诞生,本质上是为了解决收入中断的风险,站在患者及家人的角度,为已在重病深渊的家庭提供雪中送炭般的经济补偿。

20世纪90年代,重疾险首次进入中国,在20多年的时间里,它以发展成为个人和家庭风险保障体系里的重要产品,即使对保险不太了解的人,也大都知道有一种保险叫重疾险。

重疾险究竟保什么?顾名思义,重大疾病以是否罹患重大疾病作为保障责任。但问题是,什么叫“重大疾病”?什么叫“罹患”?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在2007年公布了25种重疾的标准,囊括了所有高发重疾类型,这25种重大疾病,其发生概率超过95%的疾病种类。所以评价重疾险的好坏时,千万不能肓目地只关注疾病的病种数量。当其他各项对比条件一致时,再去看重疾种类才有意义,否则只会因小失大。

说完了什么叫重大疾病,我们再来说说什么叫“罹患”。在重疾险的理赔中,符合“罹患”要求的有三种情况。

第一,病情达到某个标准,相当于确诊即赔,比如恶性肿瘤;第二种,投保人为治疗某种疾病而接受了某种治疗方法,比如心脏瓣膜手术;第三种,某种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比如脑中风后遗症。所以,如果谁对说重疾险是确诊即赔的,那他显然理解得过于简单了。

我们在买东西时,经常会觉得产品功能越多越好。当重疾险的责任只有重大疾病时,消费者理所当然地提出:如果我一辈子没得重大疾病,这保费岂不是白交了?

为了不让保费白交,保险公司索性增加了很多其他责任,但同时也提升了保费。

在新增的责任里,第一类是“身故责任”。这种包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基本上都可以“提前给付”。所谓“提前给付”,并不是“我比别的重疾险赔付得更快”,这里的提前指的是重疾、身故二者中哪个先发生,就赔付哪个。

第二类新增责任是轻症和中症责任。一辈子没得病,消费者对自己白交保费不会有太大意见。但如果一辈子得的病没有严重到重大疾病的程度呢?比如原位癌,作为癌症的早期阶段,原位癌相对容易治愈,属于轻症的一种,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也是可以进行赔付的。

第三类新增责任是针对重大疾病的赔付方式。比如重疾和轻症可以赔付多次,又比如某几个病种额外赔付50%的保额,再比如投保后前10年享受保额额外增加50%等。

终身险和定期险搭配购买的方法,一方面可以解决人生关键时期,也就是退休前的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可以确保步入老年后,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重疾险中症责任,轻症责任有必要买吗?


中症在重疾险当中,是一种较新的概念。中症的赔付比例往往比轻症高,比较典型的是重疾保额的50%。除此之外呢,中症的另一个特点是,到目前为止它还没有明确的医学定义。也就是说,在一家保险公司定义为轻症责任的情况,到了另一家公司可能就变成中症责任了。把轻症移到中症,赔付比例会提高,这对消费者来说其实是好事。

同时,中症概念也把不能定义为重疾的病情有效覆盖住了,被保人因此能够拿到更高的保额,对自己的医疗费用,有更强的支撑作用。我认为,中症概念是重疾险的重大补充和完善,在整体保费变化不大的情况下,有中症概念的产品自然也更有优势,值得您保持关注!

轻症:有关轻症,大家首先要明白它并不是俗称的“小病”,而是罹患重疾之前的症状表现。这种典型的例子就是原位癌。轻症如能及早发现并进行治疗,费用是相对低廉的,且治愈率较高。

接下来我们以康惠保(纯重疾)及康惠保旗舰版(重疾+中症+轻症)为例做一下对比,可以看出:康惠保旗舰版的轻症及中症保障费率虽已做到极致,但与康惠保纯重疾相比,保至70岁30年交,费率普遍高25%左右,保终身30年交,费率普遍高15%左右。举个例子,30岁男性,如果投保康惠保,50万保额保至70岁,交费30年,最低每年需交保费2650元,投保康惠保旗舰版却需要3315元,每年保费多出665元,保费差可以再买康惠保10万+保额。所以,如此看来,轻症并非重疾险必备保障,有它当然好,无它也没那么遗憾。当需要面临纯重疾保障or重疾+中、轻症保障时的选择而言,归根结底,应取决于预算的多少。如果预算一般,投保高保额康惠保(纯重疾)都有压力,一定不能牺牲重疾保额,去追求保障更全的康惠保旗舰版(重疾+中症+轻症),毕竟没有轻症(及中症)保障并不是多大的事儿。当然,如果预算充足,追求保障全面,投保康惠保旗舰版(重疾+中症+轻症)也是极好的。

重疾险中的“中症责任” ,也有这么多讲究?


这两年来,不管是保障责任上,还是费率上,重疾险一直在不断优化、升级、突破。从最初的只保“重疾”,发展到保“重疾和轻症”,再到如今的中症责任的竞争,保障确实越来越全面,但是也增加了分辨一款产品好坏的难度。

之前,小编在《轻症并不轻!重疾险中的轻症该如何挑选?》中,详细分析了轻症的挑选技巧。今天我们来看看重疾险中的“中症责任”如何挑选?哪些中症是比较实用的?

一、什么是中症?

大家都知道,重疾是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轻症,通常为重大疾病的早期状态或较轻症状,虽然没有达到重疾的理赔标准,但其实比我们普遍认知的“小病”要严重得多。

而中症就是介于轻症与重疾之间的疾病症状,具体的病种和条款与轻症一样,没有统一的标准,由各家保险公司自行定义,有的宽松,有的严格。一般保险公司在设计中症的时候,会考虑两个方面:

1、轻症提档

把部分发病率较高或治疗费用较高的轻症,直接归类到中症里,提高了疾病的赔付比例。

2、重疾降档

按疾病严重程度再进一步细分,比轻症严重,但没达到重疾的程度,归类到中症里,这样降低了重疾的理赔门槛,增加了赔付次数。

举个栗子,某重疾险产品A在100种重疾和35种轻症之间设定了20种的“中症”疾病。其中,“脑中风后遗症”虽然被定义为“中症”疾病,但事实上跟其另一款产品B的“轻症”理赔定义相差无几。不过,若以“中症”来赔付,那么赔付额度就从轻症的25%提升至50%,这就相当于提高了部分疾病的赔付额度。

目前,行业大部分重疾险赔付的标准是这样制定的:轻症的赔付额度通常在20%-30%之间;中症的赔付额度是50%;重疾的赔付额度是100%。所以,中症保障的引入,丰富了保障内容,但是也要注意,保费或许也会跟着上涨。

二、高发中症

既然中症非常有意义,那该如何挑选呢?小编主要看两个方面:高发中症的数量和理赔定义、赔付方式(是否存在分组、有无间隔期、是否共用保额等)。

1、高发病种数量和理赔定义

目前各家公司的中症数量普遍是 20 种、25种,但每个公司对中症的定义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对比中症病种,要结合高发轻症来看,同时涵盖高发轻症和中症越多,肯定是越好的。

以「康乐一生2019」和「桐心守护」为例,可以很直观的看到,两者都保障像中度脑中风后遗症、中度急性心肌梗塞、大于15%的面积烧伤、中度阿尔茨海默等比较常见高发的疾病。但是,就算是同一种疾病,条款定义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各家公司赔付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如听力严重受损和脑膜炎后遗症,在「桐心守护」中为中症,可赔付50%保额;在「康乐一生2019」为轻症,可赔付至少35%的保额(其轻症赔付分3次,按照35%、40%、45%的保额递增赔付);

如胆道重建手术,在「桐心守护」中为中症,可赔付50%保额;在「康乐一生2019」为重疾,可赔付100%的保额。

所以,中症病种中,涵盖高发轻症和中症的数量越多越好,因为这样可以提升获赔的比例。除此之外,理赔条件也很关键。

对比后会发现,「康乐一生2019」定义更严苛一点,因为它还有限定条件:因糖尿病并发症引致的单足解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这里要提醒大家一下,一款产品的好坏,不能只强调一个病种的理赔宽松,也许这个病种宽松了,其他病种严苛,关键还是看自己,如果你在意老年痴呆症的保障,那么就选择中度阿尔茨海默症保障条件比较好的,比如家族有心脏病史的,就主要看重心脏相关疾病的赔付条件就可以了。切勿人云亦云。

2、赔付方式

① 先看赔付比例

轻症、中症和重疾赔付比例的关系是:重疾(100%)》中症(50%-60%)》轻症(20%-40%)。

以「桐心守护」为例,脑中风后遗症是非常典型的疾病,轻症、中症、重疾对应的疾病情况非常清晰。

假设没有中症,临床表现没有达到重症设定的门槛,但属于轻症当中比较严重的情况,那也只能获得30%保额的赔付,而实际的疗养和治疗费用却比一般轻症情况高出许多。所以,附加中症在一定程度上很实用。

② 再看赔付次数、间隔期和是否共用保额

赔付次数越多越好。大多数产品的中症赔付2次,有的则赔付1次,如「安享人生多倍保」;

无间隔期最好。大多数产品没有时间间隔的限制,少数有间隔期,如「长生福优加」,两次中症赔付之间需要90天的间隔期。

额外赔付最好。目前大多中症都是额外赔付的,但也有些产品的中症保额会占用重疾保额,这就有些鸡肋。比如「康瑞保」

小编总结

中症保障的引入,毫无疑问提高了部分疾病的赔付额度,但也要明白“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

如果在附加中症的情况下,产品整体费率波动不大,咱们可放心买;如果波动较大,就得想一想了,毕竟重疾险的核心保障应该是重疾。

买保险是在自己经济能力承受的范围内配置合适的方案,首次买保险,预算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做一定的取舍,保额、保障内容、保障期限,全都做满很难。还是那句话,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买重疾险,要不要加身故责任?有什么保障?


如今市面上的重疾险选择很丰富,有保终身的、也有保定期的,有的带有身故责任,有的没有身故责任;有的是身故赔保费,有的是身故赔现金价值……各式各样让人眼花缭乱。

很多人在选购的时候,一方面觉得重疾险有了身故责任更“踏实”,一方面又觉得身故责任要多花钱,想不清楚到底值不值得。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梳理一下思路,帮助大家选择到合适自己的产品。

一、重疾险有哪些类型?

为了搞清楚重疾险的“身故责任”,首先我们要了解重疾险的类型有哪些。一般来说,重疾险可以分为三种:消费型、标准型和返还型。

1、消费型重疾险

这类产品通常只含疾病保障,而不含标准的身故保障,即只有罹患重疾时才会赔付保额。这类保险可以是定期产品,保至70岁、80岁,也可以是终身产品或者一年期产品。

2、标准型重疾险

这类产品既含疾病责任,也含身故责任,不管被保人身故还是重疾都可以赔付保额。标准型重疾险一般是终身保障,也就是说,它的赔付概率是100%,只不过是赔付早晚的问题。

3、返还型重疾险

这类产品不仅能够提供重疾、身故的保障,到一定年龄时没出险,还能返还保费或保额。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类产品的费率通常会比其他重疾险高很多很多;而所谓返还,只不过是保险公司拿你多交的那部分保费去做投资,数十年后用得来的收益把本金部分还给你而已。因此,一般情况下我们并不推荐大家首选这类产品。

那么,不同的重疾险类型,对于身故都是怎样赔偿的呢?

二、身故赔偿怎么赔?

1、标准型重疾险:赔保额

标准型重疾险的“标准”就在于,其身故赔付的是基本保额,是标准的“身故责任”,保障期内重疾或身故,都能得到确定的赔付。

不过要注意,身故赔保额有一个前提,即需要重疾没有赔付过。也就是说,身故与重疾只能2赔1。有一些产品是以“主险寿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的形式来设计的,这种产品同样是保额共用的,比如重疾保额50万、寿险保额51万,赔付重疾后,身故就只剩下1万元的保额。

2、 消费型重疾险:赔现金价值/保费

消费形态的重疾险,为了压低成本、强调保障,通常不会包含完整的身故保障。有些产品完全不带身故责任,也有些产品身故赔付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不管是现金价值还是保费,这个赔付的额度相对于重疾保额来说都是比较低的。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不带身故责任的消费型重疾险,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一般来说事后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拿回现金价值,事实上也能达到“身故赔现金价值”的效果。

3、 身故赔保额、保费、现金价值较大者

部分产品会规定身故赔付保额、保费、现价中的较大者,一般带有这种设定的,是主险为分红险的重疾保障。由于带有分红,所以一定年份后现金价值有超过保额的可能性。

三、买重疾险,要不要带身故责任?

很多人纠结于重疾险是否要带身故责任,实际上,该如何选择,主要得看你的具体情况。

首先,不管你选择了哪种重疾险,我们都建议要搭配寿险来覆盖身故风险。这是因为,即便重疾险带有身故责任,也会有重疾、身故2赔1的客观限制存在,重疾赔付后身故责任也就消失了。但是对于重疾的风险和身故的风险,我们的需求并不是两者有其一即可,两者的保障我们都需要,所以,寿险的配置就非常有必要。

其次,买重疾险最关键在于保额,只有保额足够,才能实现风险保障的目标,一般来说,重疾保额要在50万以上。在保额相同的前提下,带完整身故责任的“标准型”重疾险,会比“消费型”重疾险贵上不少。这时,结合自己的预算水平,考虑寿险与重疾险的保费支出,就可以锁定适合你的产品类型了,有多少钱就办多少事,不要尝试逾越自己的经济能力购买不合适自己的产品。

预算充足,首选标准型重疾险

如果预算充足,可以优先选择保终身、带身故责任的标准型重疾险。即使未发生重疾身故,也能赔付保额,保障的确定性最强。

在现实状况中,不乏病人疾病发展过快、尚未达到重疾赔付标准时就身故的情形,如果所买的保险没有身故责任,此时是无法获得赔偿的;而完整的身故保障则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另外,标准型重疾险的现金价值会逐年增加,最终与保额相近,如果未发生重疾,在老年时也不妨选择退保取回现金价值用以养老。

这种“身故赔保额”的标准型重疾险,一般价格较高,如果对自己的理财增值能力较为自信,也可选择“消费型重疾险+理财”的方法,把这部分保费的差价用来投资理财,也能达到相似的效果。不过,这种方式对个人稳定投资获利的能力要求较高,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预算有限,首选消费型重疾险

同等保额情况下,消费型产品的价格最低。所以,如果预算有限,可以优先选择消费型重疾险,重点考虑疾病保障,做足保额才是最首要的,不能为了“返本”而压缩保额。

对预算有限的家庭来说,规划家庭保障需要精打细算,我们建议选择用“消费型重疾+定期寿险”的组合来打造保障,身故的风险由寿险来覆盖,重疾险带身故责任的必要性则相对较弱,并不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四、总结

不带身故责任的“消费型”重疾险,在同等保障下通常价格最低,适合预算有限的家庭;带有完整身故责任的“标准型”重疾险,重疾、身故必赔其一,保障最为周全,晚年也可退保换取养老金,但价格较高,适合预算充足的人士;返还型产品价格最高,理财收益也不理想,一般不推荐轻易选择。

所以,买重疾险要不要带上“身故责任”,归根结底还是要契合自己的家庭预算等实际情况,以保障为先,根据自身需求搭配其他险种,切不可一味追求“返本”,最终本末倒置、保障不足。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只是指要(下)


四、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其范围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未经限制, 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由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灾害事故所致损害责任。

2. 被保险人(包括法人的工作人员) 因过失或履行道德义务上所致损害的责任。

3. 被保险人的受雇人或其所有的物(包括财产和动物) 所致损害的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其所负责任仅限于民事赔偿责任, 不承担加害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保险法》第49 条第1 款规定: “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当然, 若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无约定, 保险人也不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五、责任保险的分类

从承保的方式来看, 可以把责任保险分为两类: 作为各种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的责任保险、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属于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主要有以下四种: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较广, 主要适用于各类涉外或利用外资的商店、办公楼、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住宅楼、工厂等, 它实际上是一种场所责任保险。

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简称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纠纷是有明显区别的。前者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 指向的对象是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伤害的财产损失, 而不是产品本身; 后者是一种违约行为, 指向的对象是产品本身。产品责任的法律原则有: 疏忽原则、合同关系原则、保证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后一项原则的影响已从美国扩大到许多国家, 西欧一些国家和日本也开始仿效。与欧美一些国家和日本一样, 我国的产品责任也分为两类: 一类是有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 另一类是侵权行为的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 在保险有效期内, 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 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的规定, 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此外, 保险公司也承担被保险人因产品责任事故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事先约定的费用。产品保证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产品未能达到应有的性能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职业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过失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天安保险公司于1999 年10 月在国内首创医疗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主要承保按照《劳工赔偿法》或《雇主责任法》对雇员因工作而遭受的伤亡和疾病需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我国的雇主责任保险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初, 虽然已经开展近20 年, 但发展比较缓慢, 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主要是“三资”企业, 而且投保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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