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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无知!病了以后才发现买错保险:从两个拒赔案例说起...

2020-03-06
两口之家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的七个阶段 保险两乡发展规划

今天在开篇之前,小编想先讲两个案例:

案例一:马大姐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产品,前段时间不慎摔伤,花费了不少钱。想起自己购买的意外险产品,便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报销赔付,谁知保险公司竟然拒赔!

案例二:陈先生购买了一份有关身体健康的医疗保险,不久之前,不慎查出甲状腺癌,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全部保险金,谁知保险公司说:拿发票来申请报销,没有就不赔!

看完这两个案例,大家可能会觉得就是保险公司变着法不赔!

其实,不是!看下面小编的分析:

案例一:

之所以保险公司拒赔马大姐,原因在于马大姐购买的意外险,仅含有意外伤害保障,没有意外医疗以及意外住院津贴等保障。

而意外伤害只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和残疾,马大姐并未产生保障范围内的出险事故。而对意外导致的住院或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是意外医疗保障的范围,马大姐购买的保险并不涵盖意外医疗保障,又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呢?

在小编的了解下,原来马大姐以为自己购买的意外险是可以保障所有意外事故的,谁知不是!

案例二:

小编常说,医疗险产品的报销规则和社保医保类似,都是需要被保险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等到出院或结束治疗之后,再拿着发票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报销。而陈先生所购买的保险是一份百万医疗险,他想要拿着这份保险领取全部的保险金额,那保险公司又如何能给呢?保险公司说:需要发票申请报销,这也是没错的。

在小编的了解下,原来陈先生以为自己购买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可以一次性领取全部保额的保险金,谁知却是一份百万医疗险。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大姐和陈先生都是在意外或生病时,才发现自己买错了保险,这种情况是非常可怕的!

日常生活中,我们面对保险业务员都是不耐其烦或听到保险电话总是会挂掉,这是一种无知!不认可保险,更不识得保险的作用和保障,还到处说保险是骗人的,保险都是坑,买了也不赔等。这种情况,小编是理解,这么人不知道保险作用,也不了解保险,更不明白保险的对我们生活中的作用。

但是比无知更可怕的是:明白保险的重要性,但是却不了解自己购买保险的情况,抱着只要买了,就全能保障的心态。

这才是最可怕的!要知道,钱是我们出的,不买还好,买了还赔付不了,买了又有何用。所以,在了解保险和保障的前提下,才是我们正确购买保险的基础。

真的,别再等生病了才发现自己的保险买错了!那个时候在后悔真的是来不及了!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份保障型保险的保障项目表,供大家查看,强烈建议收藏:

小编·小结:

我们都知道,买保险很重要,但买对保险更重要!只要把保险买对,才能才发挥正确的保障作用,不然买了和没买一样,自己不就亏大了吗?同时,有些朋友对保险还存在很多误区,导致买了保险,也不能把保障作用发挥到最大。

小编有三个顺序告诉大家,是大家在购买保险时,最容易搞混和有误区的地方:

1.不是谁的风险大,就给谁买,而是谁发生风险后对家庭的影响最大,就先给谁买?

相信很多人有购买保险的想法,都是因为想给孩子购买保险。然而有些父母,给孩子买了一大堆保险,自己却“裸奔”。殊不知,父母才是孩子最大的保障。

因为孩子生病了还有父母,只要爸爸妈妈还能赚钱,就一定会想办法给孩子找最好的医生,但大人倒下了,孩子的保费由谁来交?所以买保险一定要优先给家庭中的经济支柱投保,原因在于家庭经济支柱一旦发生意外、重疾、身故等风险,不仅导致家庭主要收入中断,还可能会有大笔支出,家庭立即能感受到支出的压力,更别说家庭生活、孩子和老人各个方面的支出了!

小编在之前的文章也一直强调,所以,一个家庭中经济支柱发生风险后给家庭的影响会最大,一定要先给他购买。

大多数家庭的正确投保顺序是先大人(上有老下有小)后孩子,最后老人!但对于个别特殊家庭,只能按照需求和紧急程度去判断先给谁买,后给谁买?

2.先保障好自身之后,再谈理财赚钱!

市场上的保险产品繁多,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分别是保障型保险和理财型保险。风险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重点保障可能对家庭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

但在有不少人在选择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一个误区——对投资型险种情有独钟,忽视保险最原始的保障功能,到了病倒的时候,才发现自己买错了保险。

意外、疾病是人生中最难预知和管控的风险,保险的保障意义很大程度就体现在这两类保险上。

所以一定先要用保险保障自身,这样才能保证在遭遇意外、疾病等人身风险时,有足够的财务保障作为后盾!如果经济条件有限,应先满足保障类保险的需求,不要考虑理财型保险;如果经济条件比较好,可以在自身和家人都备好保险的前提下,再考虑理财型保险。

一个连自身风险都不想保障的人,竟然想着拿保险去赚钱!关键还赚不到很多钱,不知道是怎么想的。所以小编建议各位一定要先保障后理财!

3.先意外险,再重疾险、定期寿险,最后买医疗险。

保障型保险包括:意外险、医疗险、重大疾病保险、防癌险、寿险、养老保险等险种,面对这些险种,其实购买时也有个先后顺序。

从一个人的保障角度讲,小编的建议是:先意外险,再重疾险、定期寿险,最后买医疗险。

最后,小编想说:大家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保险产品,万不可盲目、急促、跟风下单,合适不合适?看准自己的保障需求和经济条件最重要,买对才最重要,不然不如不买!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保险的两个涉及方面


如何选择保险产品往往让消费者为难,给谁买保险?为什么要买保险?如何买保险?买多少买保险?买哪个买保险产品……不同的保险产品有自己独特的产品定位,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最重要。通过保险理财是家庭理财的一部分不可或缺的内容,家庭理财无非是两个目标:一是、保障财务安全,二是,创造财富自由。保险涉及了这两个方面,我们分开说:

一、保障财务安全:风险发生时,不会让我的家庭财务受到损失,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人应该优先得到最好的保障,以确保家庭目前的生活水平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

建议考虑:定期寿险,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一般而言,建议客户拿出全年纯收入的10~20%用于购买保障性的保险!而保险组合方案的总保额一般按照家庭年收入的5~10倍左右来考虑,以防风险发生后,整个家庭的财务收入和家庭状况在未来5~10年内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

二、创造财富自由:您现在的年收入是您的主动收入,通过智力、能力创造,但毕竟受精力和体力所限,要靠保险来创造被动收入,让钱生钱,最省时省力。

1、被动收入,是安全,稳定,长期的家庭另一财富来源,

2、被动收入通过机构经营,规模投资,充分让客户的钱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保值增值。

3、可以创造被动收入的保险产品有: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风险和收益成正比,由高到低排列。

4、不同的产品收益不同,但即便是同样的产品收益也不同,作为客户如何在市场上找到收益不错的产品,是很困难的。

保险知识,定期寿险的两个注意


近年来,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特点的定期寿险受到消费者青睐。重庆保险专家说,定期寿险即“定期人寿保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被保险人如果因意外或疾病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义务,也不退还所缴保费。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定期寿险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定期寿险适合中低收入群体购买。“定期寿险是一种消费型保险,与储蓄型寿险相比,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其保费要低得多;定期寿险保障期限一般分为1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或约定保障至规定年龄。”重庆保险专家说,定期寿险比较适合三类人群购买:一是收入不高而保障需求较高的人;二是事业刚刚起步的年轻人;三是新兴企业的员工。新兴企业因为尚处于成形阶段,那些对企业的成功起关键作用的员工一旦出现意外,将会给企业带来沉重打击。在这种情况下,定期寿险是一种十分有用而且力所能及的避险工具。

其二,注意可续保和可转换条款。重庆保险专家说,随着保险需求和经济收入状况的改变,只提供基本风险保障的定期寿险无法满足投保人更高的保障需求,因此保险公司为投保人设计了“可续保”和“可转换”两个条款。可续保条款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不需要体检,即可续保一个期限和保额与原保单相同的定期寿险,但投保人续保时的年龄与续保次数不能超出保险公司的规定;可转换条款是指投保人可以将定期寿险转换成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以满足更大的风险保障,而且在行使转换权时投保人不必提供被保险人的可保证明。

关爱女性健康 从生育保险说起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当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观念的日益更新,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上所发挥的作用已日趋重要,成为名副其实的“半边天”。今天的女性既要面对人生不同阶段的挑战,又要为实现理想而打拼,这一切都需要健康的身体和积极的心态作保障。从权威部门的调查结果看,越来越多的职业女性打算通过商业保险使自己获得良好的健康保障。

女性选择何种保障项目和保额的保险这种细节性的问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态来进行选择。女性投保健康险是最基础、也是最基本的投保。所以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健康险对女性朋友十分重要。

谈起生育保险,大家也并不陌生。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就对生育保险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按照这个规定,各地可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生育保险办法,扩大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这样的保险待遇对育龄女性而言无疑筑起了一道经济损失的防护墙。但由于目前社会生育保险保障的范围还属于基本层面,对于母亲和婴儿基本的风险保障不足;同时所针对的对象以在职人员为主,广大农村地区的妇女尚享受不到生育保险。而事实上,我国城镇中的女职工也没有完全被生育保险覆盖,如以非正规方式就业的城镇女性劳动者,家庭保姆、钟点工、临时工、非全日制等,基本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所以,现在仅依靠国家社会生育保险进行母婴保障是不够的。

怀孕不久的妈妈,可以申请投保传统险:寿险、健康险、意外险,注意了解保险责任以及免责条款。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会要求补充提交孕检资料,假使平安无事,可以正常承保,反之,则会被延期。大部分产品一般在孕周达到28周开始,不再接受投保。建议等宝宝出生后再申请。

现在很多商业保险公司都推出母婴险,可以说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有益的补充。母婴险通常对孕妇的妊娠期疾病、分娩死亡、胎儿或新生儿的死亡、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或者一些特定手术给予一定的保险金给付,这些保障内容在不同的保险条款里有所增减。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母婴险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附加型母婴险和主险的母婴险。两种形式的母婴险保险责任相似,只是在保险期限和投保年龄上的限制有所不同。附加型母婴险通常在投保女性健康险或寿险后附加投保,保险期限和缴费期限相对较长,投保年龄限制小;而主险的母婴险可单独投保,准妈妈作为第一保险人,新生儿为第二保险人,保险期间一般较短,市面上常见的为1-6年期。

因为女性妊娠期的风险概率比正常人要高得多,保险公司对孕妇投保都有严格要求。主险的母婴险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年龄在18岁至40周岁之间,怀孕未满16周(市场上也有28周的),同时要求具备合法生育条件并持有准生证的准妈妈。附加型母婴险投保年龄一般被限制在45岁以前,也就是说,超过40岁的高龄产妇或怀孕4个月以上的准妈妈很难买到母婴险。同时,附加型母婴险一般有观察期,主险母婴险则一般没有这项规定。

孕产部分的等待期大多为10个月,所以,通常需要购买两年,才可以享受此项利益。需要购买的客户,请提前投保。

以上只是对女性生育险进行了综合介绍,有关险种的选择,需要结合每个家庭的情况,适合才是最好的。

最后,祝女性朋友们早日拥有保障,从容面对各类风险!

消费者购买附加险易陷入的两个误区_保险知识


  投保者一定都会注意到,当我们在购买长期人身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还会顺带介绍相关的附加险,这些附加险表面上好像是附属于主险之后的,但却有一部分消费者是冲着附加险才买的主险,这不免让人觉得有些本末倒置。不过经常会有消费者遇到附加险享受不到豁免条款或是无法续保的事件,这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附加险时容易陷入的两个误区。

  首先,消费者要分清附加险的续保类型。目前保险市场上的附加险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无条件”保证续保型。意思就是只要投保人有按时缴纳下一期的保费,那么附加险就跟随主险继续有效。一般这类附加险都会在保单中注明“投保人只要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本公司缴纳续保保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的字样,消费者对这类附加险的续保问题会比较放心。

  第二类是与第一类相对的“有条件”保证续保型。在续费期到的时候只要投保人愿意续保附加险,保险公司就必须承保,不过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健康情况等指标来调整费率或者缩小保障范围等,这就可能会造成多收一定的保费,如果投保人接受不了,可以选择不续保。

  第三类是无保证续保型。当附加险保单有效期结束时,如果投保人想要继续投保,须向保险公司重新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公司核保同意后,按续保时的保险费率承保。

  提出这三大类附加险的续保类型,就是为了让广大消费者了解这其中的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附加险,哪些是会调整保费的,哪些是需要重新申请的,这些都要在购买的时候搞清楚,以免出现无法续保的尴尬和不便。

  其次,消费者要知道保费的豁免是有条件的。近年来,保费豁免附加险受到许多消费者的热捧。可能有一部分人还不了解保费豁免的意思,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并提供相关保障,且投保人可以免交未到期的保费。这听上去很美,不过,投保人仍需注意,这个保费豁免利益条款并非任何时候都有效,它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会终止。

第一种是缴费期满;第二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满一定岁数;

第三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又能重新工作,有了缴纳保费的收入来源。

所以消费者不要误以为豁免利益是无条件的。因为保费豁免是建立在投保人由于意外或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基础上,所以专家建议,具有保费豁免功能的附加险比较适合子女为高龄父母购买或者家长为年幼子女购买。

又一个“被拒赔”的真实案例!买了个假保险?


现在的很多人,生活压力大,熬夜加班更是常态。尤其是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我们来说更是如此。于是,不少家庭开始考虑购买保险,防止如果大病或有什么意外,父母孩子没有依靠。但是买保险,又担心被坑,必须很多人都说保险不赔。

保险真的是想不赔就不赔吗?还是我们忽视了一些细节问题?

今天,我们就通过“35岁妻子突发脑中风,50万重疾险却拒赔”的案例说起。同时,我也会把一些保险拒赔最容易出现的原因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真实案例

2018年,赵某(化名)35岁的妻子在家打扫卫生时滑倒,突发脑中风送往医院抢救。经过主治医生四五个小时的手术,成功就救回了赵某的妻子,“手术做的很好,幸亏发现的早”。

随后,赵某想起老婆曾经在2017年买过一份重疾保险。第二天,他带上保险合同和妻子住院的各种资料去保险营业厅申请理赔。但是万万没想到,几天后保险理赔员在审查后,给出的答案是:拒赔。

“当时,我就气蒙了,一年7000多的保费,不是白交了?”

二、案例分析

为什么明明脑中风属于重疾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却拒赔呢?

原来,理赔员指出这份重疾保险合同的条款,重疾险对于脑中风这块的保障范围是脑中风后遗症,也就是脑中风确诊后180天,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种的至少一种情况,才能理赔。

而赵某妻子实际上确诊脑中风还没有达到180天,所以目前是不符合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的,所以就做出拒赔的决定。当然,我们都很同情两人,毕竟生活已经这么难了,生病住院治疗又是一大笔费用。

那么,难道真的重疾险赔不了吗?

其实,还是有办法的。

三、重疾险究竟如何理赔?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一直以来大家都比较关注理赔的问题,于是我会通过一些事例案例来直接的科普保险知识。而重疾险因为内容很多又复杂,容易被保险员误导,一直都是保险拒赔的重灾区。

难道,重疾险都赔不了吗?其实还是有技巧的,我就告诉大家2个重疾险理赔的关键:

1、重疾保障范围

重疾险确实条款厚厚一本,很多人没有耐心看。一些不良保险员推销重疾险,都会说什么病都保,确诊了就可以赔!但其实,保监会早早就规定了重疾险的理赔标准。

文中的赵某妻子,就属于第三类,需要疾病持续一定期限,也就是脑中风180天的后遗症来理赔。

但其实,不仅普通人觉得这个条款苛刻,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保险公司也发现这个条款有些不太适应现在的情况。

注:25种重大疾病的理赔标准,是2007年保监会确定的规范,现在已经过去12年。

2、不可或缺的轻症

因为重疾的理赔标准,保险公司不能修改。

所以,保险公司就自己又编写了一套“轻症”,来赔付未达到重疾赔付标准,到确实需要获得保障的需求。

要知道很早以前的重疾险是没有轻症的,所以理赔条件更高,现在的轻症一般是赔付重疾险保额的20%,而且轻症赔付完不影响后面重大疾病的赔付,所以买重疾险一定要选带轻症保障的!

其实,保险买对了,一种就够!但买错了,却只是白花钱!那么,我们如何让一张保单,成为家庭最坚实的保障?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在线咨询客服。

两个标准来判定平安少儿保险哪种好


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希望和未来,家长们在孩子身上倾注了许许多多的寄托,希望他们平平安安健健康康长大,希望他们成才。在孩子还没呱呱坠地的时候,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就已经开始围绕还没出生的baby展开了各种工作准备,怀孕妈妈不停的检查,搭配营养,补充药物,进行胎教等等各方面,等到快要生产的时候又要担心分娩的医院、孩子的日用品、玩具、奶粉、衣服等等,非常多的事情。

然而真正的辛苦是在孩子出生之后,他们为孩子有太多的担心,太多的忧虑,担心孩子出现意外,害怕孩子得病。或许一份少儿保险能够减轻家长们的忧虑。那么,什么品牌值得信赖?少儿保险哪种?

王先生在一家IT公司上班,收入不错,可身为“80后”他已经是“房奴”、“车奴”、“孩奴”,和老婆虽然自己花钱处处小心谨慎,却对儿子各方面的消费毫不含糊。不过最近儿子过3周岁生日,这位“房奴”爸爸却跟别人号称买了一份最便宜的少儿保险。这让同事朋友颇感意外,纷纷询问他为什么要降低给儿子的风险保障力度,这才得知这位父亲早就盘算过少儿保险哪种好,平安少儿综合保险每年只需100元就可以实现全面保障。

即使在经济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王先生仍然认为给孩子的保险投入是不能取消的,这是对孩子和家庭的一种负责。但他在判断“少儿保险哪种好”的时候有两点要求,一是在保障全面的基础上报价更低,二是理赔保障力度更高。

平安少儿保险哪种好?标准1:综合全面+省钱给力

平安少儿综合保险是专为3-18岁儿童设计的综合保障计划,涵盖了人身意外、意外医疗和15种儿童常见重大疾病等多层面的保障,同时提供意外医疗的垫付服务。王先生认为,与储蓄型和分红型的意外保险相比较,平安少儿综合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服务一点也不逊色,但是却能凭借每年低至100元的超低报价,缓解自己“三座大山”压身的巨大负担,是短期之内为儿子投保最切合实际的选择。

平安少儿保险哪种好?标准2:保额高昂+人性垫付

平安少儿综合意外险在意外身故、意外残疾等保障项目上的最高赔偿额度都达到了保监会限定的最高标准10万元,根据去年发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4月1日起,全国各地都将执行10万元的统一标准,取消之前“北上广深”的保额限制。而在意外住院治疗保险金部分,平安少儿综合意外险的赔偿最高可至6万元。

王先生认为,除了赔付额度高之外,最终帮他回答了“少儿保险哪种好”问题的,还有一个关键答案是,平安少儿综合意外险所体现出来的人性化关怀。根据保险条款的说明,投保平安少儿综合意外险后,可在分布于大陆的950家急救网络医院范围内获得意外住院垫付服务,还有包括协助安排急救车辆、推荐就近医院、院前医疗急救指导、协助就医、治疗过程跟踪和评估服务。

两个小故事告诉您购买划痕险有必要吗


市民陈小姐刚添置了一辆新车,由于小区内没有停车场,她非常担心爱车会被刮花。同事王先生建议她投保车辆划痕险,即使发生恶意划痕都可由保险公司理赔,避免较大的经济损失。可是车小姐还是有些犹豫,什么是划痕险呢?购买划痕险有必要吗?

什么是车辆划痕险?划痕险全称为车身划痕损失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但车主们要明白并不是所有车辆均可参保,只有家庭自用车辆、非营业车辆可投保,此外划痕车辆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即需要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情况下方可投保,不可单独投保。

那么购买划痕险有必要吗?看了接下来的故事您就知道了。家住某高档小区的叶先生,在停车位遭遇车身划痕。价值五十万的车辆,这些划痕处理经过维修复原到原貌,需要花费一万多块钱。叶先生虽然投保了车损险,但是并没有附加汽车划痕险。因此,这些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相反的,端午节期间,李女士一家“自由行”去江布拉克草原游玩,因车位紧张,将车停在了酒店停车场外的空地上,次日发觉车篷被人划开一个大口子。由于买过划痕险,李女士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顺利得到了理赔。

这两个例子代表了很多车主的心态。这两种观念的错误就在于,对车辆划痕的认识不到位。行车过程中,车辆划痕是难免的。不仅对车辆的美观带来影响,更重要的是,会对车辆的底漆带来破坏。尤其是南方,雨水比较多,容易因为进水而造成车辆的锈蚀,这种情况车损险是不会理赔的,所以汽车划痕走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若保险车辆被刮花,划痕险如何赔偿呢?首先车主一定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现场报案,然后再进行正常的理赔程序。向保险公司报案时,要特别注意报案时间,一般是48小时之内;如果超时,就需被保险人携身份证原件,亲自到保险公司补报案。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后,再到4S店修车。

同时,如果车辆在道路上被划伤,需由交警开事故证明,如果车辆在非道路上被划伤,需由派出所开事故证明。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保汽车不太昂贵,划痕损失建议不报案,因为首年无理赔的话次年保费能够优惠10% 。

小贴士:以下四种情况下发生的划痕,保险公司对划痕车辆险将不予理赔:(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2)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3) 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投保中优先考虑的两个保险原则_保险知识


投错保比不投保更让人头疼。为什么这么说?花了冤枉钱做了无用功,当然比起手里揣着钱做其他投资更加令人懊恼。所以,投保也需要理智来支配。建议投保时至少要保持两个有限原则:

1、站在家庭发展的宏观角度,要秉持经济支柱优先投保原则。

家庭保险计划有一个通行的原则,即按照成员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程度决定保险费的分配比例。如经济支柱应优先于一般成员,家长应优先于小孩。给大人的保险保足,才能更好地保护孩子和全家。这样才不至于在家庭搞经济支柱发生不测时,给整个家庭带来灾难性影响。反之,如果他(她)能获得高额保险赔付,则能给孩子和家人留下一大笔生活费和教育费。

2、站在个体的角度:保障产品优先投保原则。

风险不因男女或老少、富贵或贫穷而存在,对每一个个体而言,都是平等的,所以首先应该安排本身最急需的保险种类,也就是必须考虑到保障型产品的优先性。最急需的保险种类如何界定?关键是看哪一类保险事故可能对个人带来的经济危害最强。我们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影响程度作为最着重考虑的两方面。将发生几率低、但一旦发生将严重影响家庭财务平衡的风险放在首位,其顺序先后为:身故(对整个家庭带来的经济风险最大)、残疾(失去劳动和收入能力)、重大疾病(昂贵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费用支出)。

购买两全保险从了解保险开始


说到两全保险,可能大家还不是那么的理解。也许您会问什么是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对于我来说有什么用途,两全保险的作用是什么?太多太多的疑问出现在我们的心里,所以对于想买两全保险的人来说,就必须要解决所有的疑问,以免在以后的生活中受到伤害。曾有人说购买两全保险从了解保险开始,我也想说想投两全保险从探究开始,展开生命的新篇章。

两全保险的死亡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可以不同,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将死亡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人将生存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任何一张两全保险单中都载明一个到期日,如果被保险人至到期日仍然生存,保险人应将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给被保险人。两全保险的期满日既可以是特定的年龄,也可以是某一约定时期的结束日。这种类型对于那些既想在保险期间内获得保障,又想在年老退休后取得可观收入颐养天年的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无论哪种类型的两全保险,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日或在期满日前死亡,两全保险单都将支付约定的金额。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为您提供两年一返,保额10%的生存保险金,到期返本的满期保险金及身故保障、还可享有公司分红。保险期间: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两全保险兼具“储蓄性”和“给付性”,出了事得到赔偿金,不出事则到期后还本 我们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常常会看到某些险种名字中带有“两全”的字眼。那么,到底什么是两全保险?和其他险种相比,两全保险又有哪些优点呢?  

一切要从寿险的分类说起。寿险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寿险是指和财产险相对的所有人身保险总合;而狭义的寿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亦称“生命保险”。消费者购买了“生命保险”后,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而“生命保险”又可以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三种。

其中,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就是死亡保险加生存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身故,受益人领取死亡保险金;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健在,则领取生存保险金。

第一,它具有储蓄性。被保险人参加两全保险,既可获得保险保障,同时又参加了一种特殊的零存整取储蓄。被保险人可按月(或每年)缴付少量钱,存入保险公司。若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即得到一份保障;若平平安安到保险期满时,可以领到一笔生存保险金,用来养老。

第二,它具有给付性和返还性。两全保险中,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还是保险期满依然生存,保险公司均要返还一笔保险金。在未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历年所缴的保险费等于以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形式存在保险公司。换句话说,这些保险费等于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除了寿险中有两全保险之外,家财险中也有所谓的两全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这与家庭财产保险的性质是一样的,而且,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财产范围、保险事故范围、被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受损财产的残存处理、保险双方争议的解决、申请赔偿后有效期限等基本原则均与家庭财产保险的各项相同。

所不同的是,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通过储金保险的形式,即在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既能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又能在保险期满时,不论损失赔偿与否,足额领回原来交付的保险储金。

看到这里也许您会发生疑问,那保险公司不亏了吗?其实,这也揭示出了两全保险的另外一个特点:比其他单一的险种贵,却比单一险种同时买上两样要便宜。

另外,相对于银行储蓄来讲,两全保险到期给付金额不及银行到期后连本带利拿的多,所以,千万不可把它当作银行储蓄,为拿利息而购买。

每年的11.11“光棍节”又将到来,比起那些成双成对的人们,单身人士更需要为自己做好保障,既给自己,也给父母一个保障,以备不时之需。保险专家表示,对于20~30岁左右的单身青年来说,第一份保险应该是意外险,为自己提供生命与安全的保障,目前市场上一些意外险,保费只需百元左右,而保额却有十万元;然后可辅以适当保额的重疾险,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很多消费型重疾险包涵意外保障,购买此类重疾险的消费者不需再购买意外险。

而家庭责任较重的单身人士还可购买适当额度的定期寿险。此外,收入相对较高的单身贵族宜购买低保费、高保障的定期两全分红险,为自己未来提供坚实的保障。专家称,在投资环境良好的时候,还可以适当购买投连险。

保险知识,养老金的四个世界与法律制度两个渊源


养老金的四个世界与法律制度两个渊源

有国外学者大声疾呼,在养老金发展水平上,欧洲应该向英国学习,而英国应该迎头赶上美国;它们三个经济体在养老金上形成了三个梯次;还认为,这要归结为欧洲大陆没有英国的盎格鲁-萨克逊传统即普通法的传统等原因。但是,英国与美国比起来又逊一筹,尤其是70-80年代以来,美国养老金的发展已远远将英国甩在了后面,英国与美国相比不在一个档次上,因此,有人称美国为盎格鲁-美利坚传统。

无论是公共养老金还是私人养老基金,作为资本主义标志之一,其规模大小具有重要意义,较大的规模就必定形成一个产业,对金融制度结构形成重要的推动作用,成为资本主义世界金融管理理论与实践变革的催化剂,进而成为主导全球证券市场的新型金融工具的一支重要生力军。这是因为,巨额的养老基金将极大地影响民族国家和全球经济结构及其运行质量,并且对公司治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员工通过养老金而占有生产资料,受托人、受益人、代理人和发起人之间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养老金资本主义,进而对资本主义的“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影响;员工通过养老金购买股票而拥有公司,众多的养老基金依赖于发达的金融市场,发达的金融市场依赖于发达的养老金资本主义,而发达的资本市场离不开庞大的养老金资产;换言之,众多受益人依赖的就是这个养老金资本主义,这就是盎格鲁-美利坚传统下的养老金帝国的本质。而相比之下,DB制度就很难造就一个养老金帝国。

正是由于说英语的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拥有英国式的普通法传统,所以,它们在养老基金的性质、结构和监管上比较相似;所以,它们的养老金就比欧洲大陆国家和拉美国家更为发达;所以,美国就能成为许多类似J.P.摩根等全球性巨型一流的金融公司的所在地;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发生向盎格鲁-美利坚养老金模式的转变。

在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两大法系中,继受英国式的普通法系传统的国家主要是说英语的一些国家,而欧洲大陆法系的传播则主要是欧洲、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等。所以,绝大多数继受大陆法系的亚非拉国家的养老金水平与欧洲大陆本土相比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讲,世界上实际存在着养老金的四个世界,而不仅仅是克拉克所说的三个档次。

不同的法系传统是导致不同养老金发展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众多学者的研究对此已经给出了惊人相同的答案。

不同的法律传统不仅可以对养老金制度产生重要影响,这是问题的表象,根本问题在于其对财产制度和金融市场所产生的不可估量的影响。那么,我们如何解答这个经济现象?

两个法系传统导致

两个不同的经济结果

有研究表明,无论采用何种测量方式,普通法系国家的经济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都比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水平要高,例如,1960至1992年普通法国家比大陆法国家人均实际GDP增长率大约年均多出0.5%左右。此外,一般来说普通法系国家的经济自由度也比大陆法系高出一些。

普通法和大陆法两个不同法系之所以导致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果,是因为这两个法系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别:

第一,它们对经济发展的适应性能力不同。普通法系的弹性比大陆法系更大一些,比较更能适应金融发展的要求,在法律弹性与满足金融发展需求的能力之间,后者出现的缺口要大于前者,所以,后者由于缺乏有效的弹性和适应性而难以支持金融的发展。

第二,它们对私有产权的保护程度不同。从对债权人和股东的保护程度来说,尽管各国的法律差别很大,但一般公认的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对其保护程度为最强,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为最弱;从对投资者保护程度的执行效果来看,也是普通法系的英美等国表现得最强,而在大陆法系中,以法国为起源的法系国家表现最弱,以德国和北欧各国法律体系为起源的国家表现居中。

第三,它们对资本市场的促进作用不同。由于上述原因,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的资本市场一般都比大陆法系的国家要更为发达一些,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市场一般都比普通法系的国家要落后一些,其中,尤以法国为起源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速度为最慢,并且资本市场的整体成熟情况对其经济体的整个发展阶段的依赖程度要更强。

大陆法系的僵硬

与继受国家的相对落后

大陆法系在欠发达国家占统治地位。从小的方面看,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还可以被细分下去,例如,大陆法系还可再分为法国法族、德国法族,也有学者在继续划分出北欧法族;还有学者将之划分为更多的5-6种之多;甚至仅就《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可分为比利时模式、卢森堡模式、意大利模式、西班牙模式等多达8-9种以上。

如同普通法系中存在着盎格鲁-萨克逊与盎格鲁-美利坚差异性那样,大陆法系国家之间存在的差别就更大,即使采取同一个法族例如《法国民法典》的国家之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就很大。

据法学家的研究,在大陆法系中,差异性最大的两个典型法族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前者比后者更为僵硬一些;法国法族的国家在经济上普遍要比德国法族的国家略逊一筹。

《法国民法典》传播到了世界七大洲中除大洋洲和南极洲之外的五大洲。但是在对上述几十个国家和政治实体进行统计之后发现,《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中“统治”大片落后国家与地区的一个最有代表性的民法典,这些国家要么是欧洲的小国,要么是非洲和亚洲的欠发达国家。

大陆法的僵硬与缺乏弹性导致企业年金制度不发达。大陆法不仅对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表现出不尽人意的僵硬性,而且法国本土的无数次修订与继受国婵变过程中也同样显示出缺乏适应性。

为了与近在咫尺并日益强盛的德国进行竞争,《法国民法典》自诞生以来就不断修改,仅在法国本土就修改了百余次;较大的一次修改是1945年,当时,法国为二战中的失败所震动,成立了由12位教授、法官、律师和公证人组成的民法典改革委员会重订法国的民法典,目的是为了抗衡年轻的、影响日益扩大的《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这种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使之在物权法和债法等领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至今为止,《法国民法典》的信托精神还是始终没有树立起来,无论是私人养老金制度还是公共养老金制度,其落后程度和改革的屡次夭折,即使在欧洲,法国也是最落后的国家之一;经济上的大国与金融市场上的侏儒形成了鲜明对比。正如拿破仑晚年被囚于圣赫勒拿孤岛时所言:“我的光荣不是在打过四十次的胜仗,因为滑铁卢之一败便可使它们完全被人忘记了。但永久不能被人忘记,而且可以与时间共存的,却是我的《民法典》。”

据考证,《法国民法典》在200多年的婵变和五大洲的传播历史中变异不大,尤其是19世纪各国建立的民法典,有的几乎是完全抄袭《拿破仑法典》,有的是拿它当蓝本而斟酌损益,有的是用它参考而自立门户。它们几乎没有一个不曾受过《拿破仑法典》的影响。于是,金融市场也好,养老基金也罢,这些继受国在世界上都应属第四个档次,只有拉美几个国家由于特殊原因,其公共养老金(或称社会保障)制度十几年来发生了较大改革。

法律制度是对经济秩序的一个制度安排

学界对普通法和大陆法这两大法系的评价由来已久,二战后对其争论除了发生在法学界以外,也不乏卷入了许多大思想家如哈耶克、韦伯等世界级大师。在我国,对《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价值评断与争论也非常激烈;几年前我国在民法典编撰过程中还曾引起一场激烈的大讨论。对这场论战甚至有学者将之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诚然,争论的焦点主要是集中在编撰体系与立法技术上等,是“对德国民法模式说不”,“打破德国民法模式”,还是倾向于法国模式,甚或杂取百家,为我所用。由于这个争论主要是围绕着我国民法典编纂起草思路而展开的,所以,到目前为止,还未见到不同法系对我国经济产生不同影响的文献,尤其还未看到不同法系对我国经济和福利制度不同影响而展开讨论的文献。

说到底,经济研究中的资源配置效率问题是个制度安排问题,而制度安排则是个法律制度的选择及其社会安排问题。既然秩序与自由、效率与公正,它们的社会结果来自于法律制度的选择,那么,不同法系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就是自然的了。

不同的法律制度对养老金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财产制度和财产关系上。那么,为什么不同法系对养老金制度和福利制度会产生如此重要的影响?就养老金制度来说,这两个法系的本质区别在哪里?为什么对其影响的差异性如此之大?

不同法律制度下形成不同监管方式

不同的法系产生不同的监管方式,不同的监管传统对企业年金的发展产生不同的作用,由此推动下的不同资本市场成熟程度和企业年金发展水平又要求不同具有不同的监管方式:它们之间具有较大的关联性。

法律制度与企业年金(资本市场)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可以成为分析法律制度与企业年金二者关系的一个工具。利用这个工具,我们不仅可以看到企业年金在不同法系环境下的适应程度,同时也可以发现企业年金(包括资本市场)监管模式与法律制度二者之间也具有很大的关联性。这些关联性如下:

第一,普通法国家里,经济开放度相对较高,资本市场和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一般也高于大陆法的国家;这一方面说明了普通法传统对企业年金具有很大的刺激作用,同时,其经济环境一般都比较成熟,资本市场比较发达。

第二,普通法与大陆法对企业年金的监管方式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前者的监管制度比较灵活,更强调协商过程的作用,强调对第三方监管和私人部门权力积极性的利用。正是这种灵活的监管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第三,这个关联性还可以从反面来解释:正是由于普通法对资本市场和企业年金的发展更具有诱发作用,或者说企业年金对普通法更具有适应性,所以,这些大环境的总和共同又影响了监管体系的干预方式,改变了法律对企业年金的监管模式;而这种灵活的监管方式又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年金和资本市场的繁荣,深深影响了企业年金的内在本质。

第四,大陆法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它更倾向于许可证制度等数量因素的限制与监管,从而导致协商作用的发挥受到较大限制,私人市场的行业监管能力由此就比较弱,空间较小,监管的弹性就相对缺乏,于是,企业年金等金融机构的数量就相对较少,资本市场也相对不发达;这反过来又进一步限制了金融的发展。

普通法国家的经济开放度相对较高,资本市场和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一般也高于大陆法的国家。这一方面说明了普通法传统对企业年金具有很大的刺激作用,同时,经济环境一般都比较成熟,资本市场比较发达。

尽管各国的法律差别很大,但一般公认的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对投资者保护程度为最强,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为最弱;从对投资者保护程度的执行效果来看,也是普通法系的英美等国表现得最强,而在大陆法系中,以法国为起源的法系国家表现最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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