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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你认为的重大疾病,也许就不在重疾险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赔付!

2020-03-06
重疾保险规划 重疾保险知识 保险重疾规划愿景

最近,有朋友问小编:我买了重疾险,保险销售员给我说,大病就可以赔;为什么我得了大病,保险公司不赔付我呢,给我说,不在重疾险的赔付范围内。

面对这个问题,小编的文章的文章中已经说过不止一遍了!下面小编再给大家好好说说。

1.重疾险中的重大疾病到底指那些?

我们来看,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所以,除了恶性肿瘤、心肌梗死等之外,还有4种大病,也属于这个范围内,而这6种疾病并不是保险公司胡乱规定或者咱们自行拟定的,是由法律规定设定的。

国家规定的6种核心重疾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机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终末期肾病。

除了以上6种重大疾病意外,还有19种重大疾病,组成了重大疾病的25种基本疾病。购买过重疾险的朋友,一定会注意到,重疾险保障的重大疾病的前25种疾病,都是一样,其实,也就是这25种。

所以,大家在理赔前,一定要确诊当下的疾病是否涵盖在重疾险。

在很多人的认知中,买了重疾险,就什么大病就好了。这是我们的认知错误,但事实并不是如此。重大疾病保险都是有疾病保障范围的,大多保障的疾病种类为40-60种,目前,也有不少产品保障百种以上。

举个实际的例子:

所以,如果你得的大病并不在你所购买的疾病范围保障内,保险公司也是不承担保障责任的。这也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之一。

这里小编要特别提醒一点:保监会规定的这25种重疾疾病已经占据了95%的疾病发病率和保险公司98%以上的理赔率。该保的基本上全部都保了,也差不多保全面了。至于保险市场上哪些标榜保障百种重疾疾病及以上的保险产品,其实就是在95%的重疾发生率增加了一点点的风险,并不会给保险公司造成很大的成本,相反却大大的增加了咱们的保费!

因此,这类重疾险产品的实用性并不高,更多是保险公司推广产品的噱头和手段。

当然,小编还是那句话:在同等保费和保障项目下,保障疾病种类越多越好,但是为了追求保障更多疾病,而导致保费大幅度增加,是完全不必要的,也是不正确的保险观念!

2.重大疾病保险确诊就可以赔?

回答:不是!

重疾险可以确诊就赔,但并不是所有重疾种类都确诊就赔。有的重疾险保障疾病种类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其实确诊即赔的疾病只有3种,其中包括恶性肿瘤(俗称癌症);其他重疾种类一般要求实施了约定手术或达到约定的某种程度才会给予赔付。

下面小编以银保监会规定的25种疾病种类进行详细的说明:

点击图片可查看大图:25种疾病的赔付条件

根据上图小编对各个疾病的赔付条件的疏理,只有恶性肿瘤、严重Ⅲ度烧伤和多个肢体缺失这3种疾病是确诊即赔的;良性脑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这5种疾病是实施了相对应的手术才会给予赔付的;其他的17种疾病都是达到了某种条件才会给付赔付,通常这些条件也代表了疾病的严重程度。

同时,小编查了很多重疾险保障的疾病种类,除去这25种疾病之外其余重疾是由保险公司自主添加的;暂未发现有确诊就赔的疾病,大多还是实施了约定手术或达到了约定状态;当然,不排除保险公司添加了确诊即赔的疾病种类;只是小编还未发现,朋友们如果有发现,欢迎在留言区域补充说明,与大家分享哦。

3.重大疾病保险中的“轻症”真的不值一提吗?

回答:当然不是!

很多人一听轻症,就觉得这病应该不严重,实际上这是很大的误区。

简单说,轻症是重疾的前期,也就是重大疾病前期较轻的阶段,但就疾病本身而言‘轻症’已经是很严重的疾病了。

现在市面上的重疾险基本都包含轻症责任,重疾方面的保障除了银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疾之外,其他多出来的几十种意义并不太大。

但轻症就不同了。

国家(银保监会)关于轻症这块没有特别的限定,因此这里保险公司的自主性就会比较强。

所以,小编特别提醒大家,购买含轻症的产品,一定要注意:

常见的高发轻症,主要有9种: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原位癌);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3.轻微脑中风;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5.心脏辨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6.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7. 视力严重受损;8.特定面积Ⅲ度烧伤(面积比例在10%-20%之间);9.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其实,目前,保监会只对25种重大疾病做了统一的规范和规定,对轻症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也就造成很多不同保险公司对轻症的数量和种类方面差异都比较大。

但是,小编上面所说的9种高发轻症疾病,如果含轻症疾病的重疾险,包含了,没的说,也已经覆盖了大部分的风险,如果没有包含,则不好。

小编想要告诉大家的是:买保险前,一定要注意条款,看清楚条款什么的,很重要,不然吃亏的一定是自己!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给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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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意外不在意外险赔付范围内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因此,在购买意外险时,首先必须弄明白意外险理赔中哪些意外不在意外险赔付范围内。本文将为您介绍常见的意外险拒赔的8种情况。

非意外险赔付范围1:妊娠意外

张女士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意外险产品,几个月后发生了一场意外。原来张女士有了身孕,出门行动不便,不小心摔了一跤,身上出现几处明显伤痕,张女士担心孩子别有什么影响,只好到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住院观察治疗。10几天后张女士出院,成功保胎,伤痕也无大碍。出院后,张女士想到之前购买的意外险,便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可最终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张女士由于怀孕,即使造成意外也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范围内。

温馨提示:就被保险人妊娠来讲,这时的意外风险肯定会进一步增加,所以,多数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都会把“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处在妊娠期,而想要在此期间让自己得到全面的意外保障,现在也不是没有保险产品可保,像母婴综合保险就是不错的选择。

非意外险赔付范围2:个体食物中毒

天热时食物容易腐烂变质,可孙大婶家没有冰箱,食物也只好常温储藏。一个周末,说好女儿全家来吃饭,可菜做好了,女儿来电话说单位临时加班来不了。菜做了不少,孙大婶觉得吃一顿后剩下的菜倒了可惜,所以第二天再接着吃,没想到这一吃,吃出了状况。孙大婶出现了肚子痛、呕吐等状况,到了医院经医生诊断,属于食物中毒。因孙大婶之前购买了意外医疗险,所以“病”好后,便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最终却被保险公司拒绝,原因是个体食物中毒不在意外范围之内。

温馨提示:如果说食物中毒,它符合“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事件”这些要素,属于意外事故。但细菌感染的食物中毒引起当事人患上肠胃疾病,也可能是与个人体质有关。一般情况下,如果是3人或3人以上集体食物中毒,可视为意外事故,而如果是个人食物中毒,往往就会被视为是个案,保险公司对这种“意外”不赔。

非意外险赔付范围3:因病摔倒死亡

身有某些疾病的马老先生在雨天和老伴出门时,由于路滑,不慎滑倒。正常情况,一般人摔倒最多骨折,可当马老先生的老伴把他扶起时,马老先生已经不能自主呼吸。马老先生的老伴赶紧拦了一辆出租车把他送到医院,尽管路上没有耽搁,最终马老先生还是经抢救无效,不久便离开了人世。由于马老先生曾买过意外险,他的老伴便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可最终的结果是,保险公司拒绝了马老先生老伴的请求,理由是,张老先生原本就是一个“病人”。

温馨提示: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拒赔,很多客户可能都不理解。可是如果换位思考,假如是身体健康的人,即使也出现了这种意外,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死亡的,最多也就是骨折。以这起事故来讲,假如真正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是其自身的疾病,只不过滑倒是个诱因,也就是说,滑倒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并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也就是保险赔付中所说的“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依据。

非意外险赔付范围4:过劳猝死

陈先生为了让家里的日子过得更好,所以便找了份兼职,白天一份工,晚上一份工,没想到由于过度劳累晕倒了,等送到医院,陈先生已经停止了呼吸。后经医生诊断,陈先生属于“猝死”。因陈先生购买过意外险,爱人便拿着相关证明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可等到的结果是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理由很简单,“猝死不是意外”。对此,陈先生的爱人非常不理解,很明显就是突然发生的死亡,怎么不是意外呢?

温馨提示:过劳猝死可以说是因长期的疲劳而造成的,对当事人来讲,让自己的身体超负荷运转,任由耗竭而导致死亡,对于过劳猝死并不是因外来的突发情况造成,所以意外险不会进行赔偿。为避免过劳猝死,每个人都不要给自己太大的负担,珍爱生命最重要。

非意外险赔付范围5:中暑身故

今年夏天,钱女士步行回家时,突然晕倒,几个好心的路人把她送到了就近的医院,可遗憾的是,钱女士因抢救无效身亡。丈夫李先生在悲痛之余想到自己曾给妻子买过一份意外险,所以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爱人的中暑死亡不属意外死亡。

温馨提示:对于中暑可以说是一种疾病,它对患者而言和他们的身体机能,以及身体素质等密不可分,因此说,就中暑来讲,它属于内在因素引起的,并不属于外来因素引起的。当然,在很大程度上中暑是可以预见的,被保险人可以避免。所以,中暑不属于意外伤害,故保险公司不赔也在情理之中。基于此,为避免“意外”,被保险人最重要的还是应做好防暑工作。

非意外险赔付范围6:高原反应死亡

米大爷一直有想去拉萨旅游的愿望,虽最终成行,可去拉萨也成了他人生的终点。在拉萨旅游的第四天,米大爷突然出现高原反应,最终因医治无效去世。米大爷购买过意外险,家人在悲痛之余,来到保险公司索赔,可最终得到保险公司拒偿的消息,理由是,米大爷产生高原反应并不是“意外”。

温馨提示:对于高原的缺氧是完全可以预知的,从根本上说不符合意外险“突发的、不可预见的”这一定义要素。另外,米大爷毕竟岁数大了,高原反应的产生并不一定来自“意外”,与自身身体原因有一定关系。

非意外险赔付范围7:冲浪溺水身故

喜欢寻求刺激的柳先生相约朋友去海边冲浪,在出发之前,他和朋友们各自购买了一份短期意外险。最终,由于安全装备有限,在冲浪进行过程中,柳先生突然掉入水中,因不能及时施救,且水比较深,最终柳先生溺水身亡。事后,柳先生家人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做出了拒赔的决定,理由是,柳先生购买的这份保险承保范围中,攀岩、漂流、潜水、滑雪、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在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之内。

温馨提示:在寿险的意外伤害条款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如被保险人是“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者发生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的”,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某些产品也包含一些高危的运动项目。但对投保人却有严格限制,且在标准保费的基础上也做了很大提高。

非意外险赔付范围8:手术意外死亡

为避免因自己发生意外伤害后有所“保障”,刘先生便到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意外险。不久后,刘先生患了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因病情严重,医生建议刘先生通过手术进行治疗,没想到就是这场手术意外让刘先生离开了人世。刘先生过世后,他的家属到保险公司索赔,可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理由是,刘先生并不属于遭受意外伤害死亡,而是属于疾病手术过程中的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温馨提示:刘先生进行手术,是因为疾病,并不是意外伤害,不符合意外死亡的条件,并且他事先就应该知道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所以刘先生的家属拿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意外险理赔需满足四大要素

保险人士表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这里的身体是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而所谓外来的,指伤害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只有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对认定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保险知识,自发团购不在保障范围内


业内人士指出,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去购买团险,不仅不能享受到相应保障,很可能面临被拒绝的结果。即便通过一些不负责任的营销员,稀里糊涂签下合同,最终出险理赔时,也很可能落得被拒赔的下场。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保险。”因此,为了买团险而“自发组团”的情况是不允许承保的。

三类保险各有分工

也有不少客户认为,自己有了社保,单位给买了团险,无须多考虑另外的商业个险。对此,保险专家表示,社保、团险和个险对于个人来说,就像金字塔结构的关系。位于底层的社保仅仅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诸如失业、养老等;团险是在社保的基础上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一般能覆盖意外、健康等风险;而个险则完全是因个体最终风险不同而自由选择的,不仅是对前两种保险的补充,而且保障涉及的范围和额度也是最多样的。同样,它们的支出成本,对于个人而言,也是依次递增的。

因此,最合理的莫过于将三者结合起来,最低的基本生活保障用花费最小的社保来支出;日常的意外及医疗保障以及部分的补充养老等,可以由费率较低的团险来承担。通常,前两项保险并非由个人可控,因此我们需要做的是了解社保以及公司团险给自己的保障覆盖了哪些风险,保障的额度有多少,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析尚未补足的风险缺口,购买相应的个险产品,进行补充。

此外,由于团险经常是以公司给予个人的一种福利形式出现,因此是有条件的,一旦离职后,该公司为其购买的团险也随之失去保障作用,而且换了新公司,其团险方案或多或少会与之前的有所差别。因此,购买一些必要的个险产品来防范主要风险和进行理财安排是有必要的。

妙招助您顺利获得理赔

目前,由于购买团险的人在出险时,往往因为对理赔程序等不了解而不能顺利获得赔付。保险专家建议,作为被保险人的员工,应该及早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了解自己能获得的保障。需要了解的团险权益包括:保障范围、保障额度、保障期限、除外责任,以及具体申报理赔时需要提供的材料等,这些信息一般可以从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的员工手册上了解到。一旦出险,先向人力资源部门咨询,或者拨打保险公司的热线电话,再进行相关理赔。

但是如果同时向几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则可能涉及到多次使用医疗费用收据,以便再向其他保险公司索赔。以中意人寿为例,申请人须在《团险索赔申请表》上注明:还需要向其他保险公司索赔,并在提供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的同时,附上复印件。如果只是部分补偿医疗费用的,且中意人寿的实际赔付比例低于50%的,将提供给客户《费用分割单》,并退回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届时,可凭《费用分割单》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向其他保险机构索赔。但若是已经全额赔付了医疗费用,或实际赔付比例高于50%的,将不再退还费用收据。若是员工子女、配偶需要报销的,可根据上述情况进行相应的操作。

避开索赔误区

中意人寿理赔部人士表示,由于有些客户平时并不十分了解自身的保障和理赔的手续,忽视了一些细节,反而令理赔程序更费周折。

为了顺利索赔,客户必须留意相应保障项目的“责任免除”事项,同时对于以下情况也需要注意:

1.非本人就诊的费用是无法得到正常赔付的,因此不要让他人代诊。

2.了解哪些是公司所购团险中指定的医院,必须要前往这些医院就诊,如果在指定范围之外,一般都不予理赔。

3.在无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在医院药房以外的机构购药的费用将不会获得补偿(如自行到社保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如果确实因为医院药房无该种药品,而需到外面购买,需由医院门诊办公室等部门盖外配章。

4.无病症单纯开药:有的员工看病时,让医生开一些与病情不相关的药品,以备病时用或保健。这样开出的药品以及相关费用将不会获得赔偿。

5.仔细检查申报理赔的发票上的姓名是否与本人一致,如果不一致,基本上会遭到拒赔。导致这样的原因可能是,有些医院开具发票时可能将病人的姓名打错,或者本人姓名与投保时已不一致,因此客户必须在这些环节尽量细心,如有改名,须提供有关机构的更名证明或者户口本等,最好能及时通过自己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告知保险公司作更改

6.提供的材料中要有与发票一致的病史,仅提供发票、无病史或者病史不完整,也会影响理赔的成功率。

7.无病症的检查视同例行的常规体检,保险公司是不会予以报销理赔的。因此只有当客户有症状时进行的医学检查,符合报销范围的部分才能得到正常理赔。

社保大病保险范围内保障哪些疾病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就是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额40万元。

纳入大病保障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据了解,当前,我国有50多种疾病可能造成一些家庭因病致贫和返贫。国家发改委表示,开展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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