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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注意 事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问题

2020-03-05
年金保险养老规划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规划

记者从河北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省人社厅结合河北实际提出了具体执行意见。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3个月内到企业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省内户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重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省户籍人员或超过3个月未实现重新就业的省内户籍人员,原单位负责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按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时确定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机关事业工资标准,确定老办法计算参数。退休前职务(技术职称)升降的,按冀人社发[2016]49号文件规定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个人缴费处理

改革前参加河北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原为企业中小学、公检法、医院等单位,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改革前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按国家规定管理并计算收益,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成建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成建制跨省转入、转出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与相关省份协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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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该实施方案,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为我市按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该实施方案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新策解读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随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行,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引人关注。

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省政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实行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其中,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以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为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我省省情,按国家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对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1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阜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启动


个人缴费比例为8%

据了解,201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经准备,阜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启动。

以往阜阳市公务员不参保缴费,退休时依据最后档案工资按比例拿退休金;事业单位中部分单位此前按地方性政策参保缴费。改革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企业一样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阜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范围包括:市直(含阜阳经济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及各县(市、区)范围内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按照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参保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已完成资格确认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另据省人社厅有关规定,将阜阳市参保登记范围的部分省属驻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纳入。

强制性增加职业年金

企业养老保险方面,有条件的企业可给职工办理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则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所谓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职业年金有两种领取方式,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是选择按月领取,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职业年金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应的计发月数核发,领完为止;二是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契约领取待遇,支付终生。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意见出台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府〔2017〕37号,以下简称《贯彻意见》),对改革的范围、基金筹集、待遇计发、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贯彻意见》实施前已退休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用缴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稳过渡”,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省等规定的项目(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职业年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4%、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时,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或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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